温州龙港区看守所海上招工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葫芦岛市人,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杖子街道松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王树立,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辩护人张鑫磊,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某不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鑫磊、松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葫芦岛市教育园区B区49号楼楼前从后面用刀逼迫准备回家的被害人蔡某,抢走其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9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教育园区B区49号楼楼下,被告人张某被被害人蔡某家属付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人蔡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蔡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实施抢劫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付强的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张某实施抢劫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宏妍、王天琪,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刑诉字(2014)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曹宏妍、王天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于2013年3、4月间,在自己家中容留王X、王XX、薛X吸食毒品冰毒,并且提供吸毒工具。

被告人刘X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X、王XX、薛X的证言,执法安全报告书,尿检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十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黄贤泮今年37岁,苍南县钱库镇人。大概两年前,同镇人黄薇(化名)的哥哥欠了他1万元钱,一直没还。去年8月,黄贤泮去要债。黄某承诺说,这钱她替哥哥还了,分期还,每个月还2000元。但一个月后,黄贤泮去要钱,她却说没钱,下次再来。

      去年10月3日下午,黄贤泮在堂弟黄贤东的陪同下,按约定时间再次来到钱库镇永新南路黄某开的鞋店里。“她说我又没欠你,凭什么问我要?”黄贤泮回忆,黄某当场就翻脸了,他一听也火了。双方隔着张桌子对骂,吵得很凶,还互相拿起桌子上的东西扔向对方。但黄贤泮说,其间他根本没有动手打黄某,双方连身体接触都没有。

      对方报警:说自己被打得耳膜穿孔了

      当天黄某报了警,还去附近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做检查。“我没打她,她做什么检查?我怀疑她搞鬼,就跟去了。”黄贤泮说,在医生简单问询后,黄某又去了另一家医院。10月8日,也就是事发5天后,事情突然变得复杂起来。“她去派出所,说被我打得耳膜穿孔了。”奇怪的是,随后法医鉴定她真的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黄贤泮说,事后他找办案的钱库派出所民警三四次,想把事情说清楚,但对方始终没有见他。当时在场的堂弟黄贤东说,他也找公安说堂哥没打人,“但他们根本不理我。”二哥黄贤湘为了帮弟弟洗清嫌疑,要求警方调取事发店里的监控调查。“但店里说监控内存太小,只能记录两天,去查的时候已经过了两天了。”

      律师质疑:案件存在很多疑点

      今年3月26日,黄贤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贤泮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黄薇医疗费等7169元。在判决书里,审理查明的事情经过为:事发当天下午3点,黄贤泮到黄薇的皮鞋店里,向其要债。因黄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扯。其间,黄贤泮将黄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黄贤泮的代理律师认为有很多疑点。开庭时,他做的是无罪辩护。代理律师举了几个例子:第一,店方说监控只能记录两天,作为警方,应该把监控拿回来调查,看看是否记录两天之后,第三天的东西就录不进来了。第二点,在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警方对黄某提供的目击证人均做了笔录。但对于全程目击证人,也就是黄贤泮这边的证人黄贤东的证词,却一直不予采纳。

      神秘短信:为案件带来转机

      黄贤湘说,家里人为了替弟弟洗清冤屈,想尽了办法。他们曾申请对黄某重新做伤势鉴定,但没有回音。今年5月中旬,一条神秘短信为案件带来转机。5月18日,二哥黄贤湘收到一条神秘短信。内容如下:“收到短信首先说声对不起,关于你弟弟的事情,你弟弟有骂他,没打到脸部。当时他店里有监控,我看到了,你叫他把证据拿出来。其实他老婆耳朵是自己叫别人打的,在苍南一家茶馆伪造后才去了二医。希望我这些话对你有用,也解决了我半年多一直想说的话,良心舒服点。这个号码你打不通的,不用打。”

      此时,黄贤湘正为弟弟翻案的事一筹莫展。这条短信让他一下子看到了希望。黄贤湘说,李某等人被抓当天,被做通思想工作的神秘人去了公安那录口供,当污点证人。据苍南警方介绍,他们6月26日接到举报后,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重新核查,发现该案另有隐情。

      经调查,基本查清了黄某伙同其丈夫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耳膜穿孔”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李某和陈某、郑某商议,由郑某动手,击打黄某左耳数下,造成耳膜穿孔。去年10月8日,黄某带着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则召集当时在场的两个女店员谈话,教唆她们参与作伪证,提供证词。

      今年7月初,李某、陈某被刑拘。7月8日,黄某投案自首后也被刑拘。8月2日,苍南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某、李某、陈某、郑某(在逃)批准逮捕。昨天,苍南政法部门表示已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该案进行复查、督导。

  •   黄贤泮一家都是做生意的,二哥开外贸公司,妹夫开担保公司。他自己从部队退伍后,组建了个施工队,包工程做建筑,一年能赚个几十万。

      被抓那天,他新开的担保公司正在装修,即将开业。被抓那天,他的女儿不到2岁,而妻子刚怀有身孕。他说,被抓当晚他就被送进了看守所。“想不开,刚开始8天8夜睡不着。”他每天喊冤,向看守所民警反映,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写报告,但毫无音讯。

      今年3月,看守所给他剃光头。“我没有罪,不剃。”黄贤泮说,由于他不配合,被手脚捆起来,绑在担架10天。每天大小便靠狱友给他换尿包。第二次被绑的时候,他绝食了4天,对方才把他放了下来。

      由于黄贤泮拒不认罪,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差,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黄贤泮清楚地记得,自己在看守所呆了8个月零4天,度日如年,精神几近崩溃。

      出狱那天,他回到家,见东西就摔,精神恍惚。他说自己只是想不通,但家属怕他出事,送他去了精神病医院温州康宁医院。经医生鉴定,黄贤泮焦虑忧郁,有思维障碍。每天医药费要一两千元,但他的施工队早已解散,担保公司瘫痪,已经没了经济来源。

      8月3日,黄贤泮从康宁医院跑出来,爬到苍南县龙港镇一座房子的6楼楼顶。“我是冤枉的!”他用玻璃割开了自己的手臂、胸口,打算往下跳。和救援人员、家属僵持了六七个小时,筋疲力尽的他才被救下。

      “也许我死了,就会给我说法了。”昨天,黄贤泮如此解释自己的动机。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既然已证明属冤假错案,造成受害者精神、物质上的损失,黄贤泮可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主要分为两块,一是黄贤泮被关押天数实际经济收入的损失。如果难以举证,一般按当地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计算。二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在关押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比如患上丙肝,如果能证明看守所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的话看守所应承担相应国家赔偿责任;黄贤泮出狱后自残,这和冤案有因果关系,造成冤案的国家机关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黄贤泮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诬陷者、作伪证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诬陷者、作伪证者作出相应赔偿,更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

      但无论国家赔偿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

  •   记者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定黄贤泮存在犯罪事实的依据中,黄某第二次的医疗检查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什么舍弃第一次而采信第二次医疗检查结果?另外,几位证人的口供也存在高度一致的特点。几位“证人”都提到了殴打中“右手打左耳”的这一细节。除此之外,证人的证词中还存在许多诸如“路过店门口看到二楼有人在看监控录像”这样明显不合乎逻辑的证词,为什么能通过公检法三家的层层审理呢?

      就这起案件的种种疑点,记者采访了苍南公检法系统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黄某舍近求远,不在钱库镇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就医,而去了龙港镇的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不符合常理,当时警察为什么就没有查呢?为什么就采信了黄某去龙港的苍南第二人民医院的证明?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去哪个医院检查,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黄某的理由是,害怕黄贤泮再次伤害她,所以换了一个医院。

      记者:民警为什么没有提取监控?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根据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监控设备容量较小,在该案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时,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已自动删除,无法提取。

      记者:为什么在黄贤泮零口供的情况下,警方拘捕,检察院公诉,最终黄贤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重证据,轻口供。当时有法医的证明,证据确凿就立案了。

      记者:在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警方对黄某提供的4位目击证人均做了笔录。但是对于全程目击证人,也就是黄贤泮这边的证人黄贤东的证人证词,却一直不予采纳,为什么只采纳了黄某一方几位证人的证言,而没有采纳黄贤东的证言?

      苍南检察院副院长李杰:黄贤东的说法只是证人证言,而没有其它证据,所以没有采信黄贤东的说法。

      记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从被捕,到判刑,公检法三家都没有发现这是个诬陷案件,为什么后来发现这是个错案呢?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今年6月,苍南县公安局接到举报信,信的内容提及到核心的证据,就是黄某等人涉嫌伪造“耳膜穿孔”诬告陷害的事实。后来公安机关查清,黄某的丈夫李某得知黄某被人殴打后,与陈某、郑某商议,由郑某动手,击打黄某左耳数下,造成黄某外伤性鼓膜穿孔。

      记者:没有监控,只有黄某一方的几个证人,加上黄某的伤势的法医鉴定,那也无法直接证明黄某的伤就是黄贤泮打的,警方当时怎么确定的?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开始民警没有拿到监控,后来还是调到了部分的监控,在监控中,有发现黄贤泮和黄某有推扯,虽然没有直接证明打,但从他们精密的伪造证明和监控来判定,当时确实就认定是黄贤泮打人了。

      记者:你们觉得这个案件造成最后的错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黄某等人的精心布局和策划,想报复黄贤泮。

      记者:出现错案,当时民警,分管领导,检察院,法院经办人员有没有被追责?

      苍南政法委副书记郭和先:各部门的纪检部门都在自查,一旦发现有涉嫌渎职行为,我们一定追究。

  •   在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在这一环节,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统一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规定》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   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针对辩护环节,意见要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   面对个案,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必须更加慎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思想家培根的名言。或许正是出于正本清源的考虑,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今年以来,执法司法个案引来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上访妈妈”唐慧的际遇,从始而让人唏嘘到终而更添疑惑;聂树斌案疑点重重,相关部门却始终未能给出明确信息……这些几成公共事件的案件,既彰显出公众对法治的关注,也影响着公众对法治的判断。

      从政法委的指导意见看,无论是重申“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还是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无论是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还是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都是对法律程序的重申,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个案的公平与公正。说到底,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才更能让人感受到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另一个方面看,无论在什么时代,冤假错案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在一些地方,公权力领域正面临“塔西佗陷阱”,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何况,还需面临社会舆论对“坏消息”的格外关注,有时候甚至会“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唐慧案如此,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同样如此。面对个案,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必须更加慎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正因此,习近平才会屡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正因此,才会有政法委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有通过一个个案件,才能让法治的种子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也才能让人们抬头就能看到法治信仰的星空。

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近几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因各种原因最终得以翻案,但也没有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究竟还有多少的冤假错案仍未被发现、被纠正?

更加遗憾的是,在这些冤假错案沉冤昭雪后,除了对无辜者进行国家赔偿,却鲜见有问责机制的启动。即便是国家赔偿,用的也都是公共财政的钱,冤案错案制造者却不用为自己的过错埋单。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对每个司法人员来说,将成为一个“紧箍咒”,效果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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