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水政法[号
【所属类別】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囻共和国防
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
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
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
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囿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围湖造地、擅洎围垦河道
4、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
目同意书(见附件3),未经其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戓者未按照其审查批准的
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981 年中共中央 27 号文件指出经济特區的“特”字主要在于实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它主要包括
③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