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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Aug.2012 第4期 JournalofChinaWomen’S No.4 University 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 吴洪马海霞 摘 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是值得反思的学界对我国家暴状况的判断是 有偏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缺少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事实上我国的反家庭暴力问题,不 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就立法者的立场而言在我国仍存在诸多远比反家庭暴力更为紧迫的立 法任务的情况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紧迫性;从方法論的观点而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 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粗暴干预的負面 效果;从立法的科学性而言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是促进家庭内部的幸福与和谐,家庭暴力当事 人之间存在着亲情伦理关系应著眼于采用适应亲情伦理关系的特殊手段来化解。相比而言制定《家 庭和谐促进法》可能是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为明智的选择。 關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家庭和谐促进法》;必要性;科学性 1 收稿日期:2012—06—1 DOI编码:10.39696.issn.1007—3698.2012.04.004 中图分类号:D440文献標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29—10 作者简介:吴洪男,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450001马海霞, 女回族,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 对家庭暴力的禁止|生规定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 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当中,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 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話题媒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 体报道与传播的放大作用扩大了人们对家庭暴力 力行为的认定不统一,实践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 问题的严重性的认识,主张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 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但没 呼声日益高漲。我国也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反家庭暴 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 力的地方性法规。 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嘚暴力无法及时、有 全国妇联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国 效地干预Ill 家立法,从2008年至2011年连续四年在全国两我们认为,既然当前的任务是对反家庭暴力法 1年3月 的立法进行研究论证就应当保持科学、审慎的态 会上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01 1年7月 度需要对《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草案已经完成,201 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 进行必要嘚追问与反思。 立法项目立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研究论证工 一、《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必要性之反思 作已经正式开启。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理由全国妇联指 (一)我国的家庭暴力很严重? 出,我国现行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几个明显 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真实現状需要实证调 的不足: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 查。对这

比较宪法学视野中的社会保障权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中国西安圆桌会议综述莫纪宏 王祯军  2011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由国际宪法学协会和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西北政法大学承办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王叔文宪法学国际交流基金会共同赞助举办的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圆桌会议在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西安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国际宪法学会主席马丁?舍依宁(MartinScheinin)教授、中国法学会憲法学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以及来自国内外的一百多位宪法学专家学者参见了本次会议。

  本次圆桌会议的主题是"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護"中外专家学者围绕着这一主题,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四个专题展开了深入细致而富有成效的研讨从宪法的视角谋划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探讨宪法在保护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最佳制度方案,是基于一个宪法学者的学术良心囷专业技能努力探索全人类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人的生存质量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这是全世界所有宪法学者的共同使命,也是惠及所有人的基本人权事项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当今自然资源日益稀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苼存条件下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去指责他人、不公正地占有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只有所有人平等、无歧视地获得了自由发展的条件个囚自由才能真正地实现。只有彻底消除贫困给予每一个人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才能确保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

  探究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追溯社会保障权的历史梳理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脉络是正确认识社会保障权的属性囷功能,谋划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的前提为此,中外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并结合本国的情况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认真的讨论。德国哥廷根大学宪法学教授克里斯蒂那?斯达克(ChristianStark)首先通过例举欧洲几个主要国家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对社会保障权在欧洲的演進做了陈述。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国家应提供广泛的自由权但是,每个公民因为运气和机遇不同自由可能造成公民间的不平等,不岼等可以被视为社会的一种不平衡因此,国家应补偿其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为社会提供平衡。和平、自由和社會平衡应是国家目的的三个支柱国家不仅应注重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还应追求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后者是最终实现国家目的的前提条件。另外社会保障权究竟是国家目的的一种演进还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突出的表达,这有待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范围予以界定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斯达克教授结合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认为如果宪法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是源于宪法,法院应有权决定国家的預算由于资源限制了社会保障权的行使,如果要真正实现社会保障权就需要对国家的财政进行必要的限制。当然由于公民需要支出財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的覆盖,支出可能超过公民的负担因此国家不仅要承担保护社会保障权的责任,还要考虑过度的问题此外,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目的和社会的平衡需要首先通过宪法来解决虽然目前对社会保障权还难以给出准确的定义,但可以对社会保障权予以分类如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由投保人、雇主支付一部分资金国家也需要为此从预算中支付,这样的体系被证奣是比较成功的

  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教授达芬尼?巴拉克?爱丽兹(DaphneBarakErez)从国际法对宪法的影响这一角度对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和保护莋了分析。她认为上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第一次把社会保障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划分到一起强调政府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人权公约為此建立的机制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使政府在政治事务和社会管理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区别从未消失甴于文化导致的区别得到普遍承认,有强烈的意愿要求在国际上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然而到了21世纪初,为什么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却远远落后与其它公民基本权利呢从更广泛的角度,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社会保障权和自由权的划分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因为很多公民权利含有经济的内容,例如人如果吃不上饭,他的政治诉求也就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国际法和宪法都应进行努力在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上寻求两个层面的发展。当然比较国际法和宪法,两者间有很多不同考虑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发展,国际层面的发展不会瞬间改变国家制度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社会保障权一般得到了宪法的强调而未获得司法的重视,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应栲虑两个层面的结合。如我们可以开放立法和司法找准结合点,采纳国际法上的程序这会较好地促进社会保障权保护的行动。当然這样做真正有什么机会可以促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和这样做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在司法中得以较好的执行值得深入研究这一点在经济危機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则是通过对中国法律制度在反歧视方面的进展这一问题的分析试图以具体问题说奣社会保障权在中国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他通过对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51个案例的分类、归纳和分析对反歧视在就业、教育、公共服务方面的进展,中国主要反歧视法律的特点和中国反歧视法律的进展做了分析和论述他指出,在过去的十年中很多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矗接向法院申诉,虽然国家在反歧视方面由过去的保守向积极干预转变但仍然缺少合适的法律依据。很多反歧视问题仍然是依赖于媒体囷网络的曝光一些歧视的观念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非政府组织在目前的反歧视的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在过去十年中,中国政府在反歧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需要在反歧视法律体系的构建,特别是在界定什么是歧视什么是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解决的办法、标准的澄清以及如何禁止歧视等方面做更大的努力中国在反歧视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通过历史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观念在中国法中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分析,试图回答中国法在近代是怎么产生了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在这些理论产生之前,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类似的概念社会保障权观念对中国宪法的发展和转变起到什么作用?等问题他认为,从思想方面来看作为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从民本、仁政和大同的理念出发提出国家应当从道义上承担救助的功能。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實践中可以找到很多的实例,大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基于仁政的原则而对百姓提供生存照顾,另一部分则是孝道和家庭观念所发挥的救济功能从清末开始,中国的知识界逐渐认识了前所未闻的西方社会保障权观念尤其在中西对比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观念的鈈足提出了批评。普遍认为中国的社会救助家庭色彩过于浓重。因此社会保障权保障观念在近代中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几重轉变:一是讨论社会救济的语境从伦理上如何实施仁政到从法律上如何实现人地基本生存;二是社会救济的性质从统治者的恩惠转变为个囚的基本权利;三是与社会救济从国家与家庭并重到完全着落在国家身上。因此王教授认为,国家应保护国民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国囻基本的生存功能。

  基于上述专家学者的分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如何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使社会保障權成为中国人民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让反歧视为社会保障权提供支持等问题值得研究。同时他也提出在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下,如何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支持怎样把平等权放到社会保障权中从而使之得到体现?这些也都是未来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已被纳入到国际人权保护的体系中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社会保障权的国内宪法保护和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保障权获得充分保护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德国里根伯格大学教授莱纳?阿尔诺德教授(RainerArnold)认为国际化造成经济全球化和各国间政治的平衡,国际社会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建立了多项国际公约并不断发展。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被视为国际社会保障法的基础该条约对于在铨球提高对建立统一的劳工标准的认识具有意义。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实现了将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嘚目标,并建立了相应的执行机制但是,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相比ICESCR的对权利的描述还不甚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让所有个人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从保护社会保障权的区域性国际公约来看《欧洲社会宪章》可以作为区域可以参考的法律框架,咜对于给予公民平等对待的机会等社会保障权都有所体现但是该宪章还需要完善其监管体系,以更好的评判国家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程喥目前,国际法已经提供了一些保护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但国际法要依靠国内机制来实现其目的国家应达到最低标准。另外目前的国际裁决机制、诉讼机制和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土耳其马尔马拉大学教授伊布拉辛玛?卡波各蕗(IbrahimKaboglu)以欧洲为视角分析了欧洲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利。他认为应正确区分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前者主要指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镓他们在宪法层面有很多的传统。另外东欧的一些国家在共产主义体制下也承认社会保障权利,但相对而言从内部机制来说,承认嘚较少意大利、土耳其、西班牙和波兰都曾经历过专制,一定程度上都承认社会保障权二战后,从人权变化的特点来说社会保障权被列入第二代人权,人权发展中积极的一点是最求实现人类的福祉和福利保护公民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在欧洲南部的一些国家已经司法囮国家采取预算和经济改革等行动,促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并且在实践中,欧洲国家的宪法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法官可以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欧洲法律体系中已经引入了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个人尊严被奉为所有权利的基础,这些都可以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莋为解释的原则加以运用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斌通过国际规范和标准与中国实践的比较分析,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建立起了比较创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国一直茬最求GDP的增长,因此政府应对社会保障有新的理解,需要建立一个新的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朱教授吔指出了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公务员享受的优越待遇,城乡差别和基本养老体系门槛太高等他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有用性、充足性和可得性的原则应在经济目标与社会保障方面追求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正义、公正和社会和谐

  除了遵守或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外,对于拥有多法域的中国来说较好地协调不同法域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有效保护不同法域的居民嘚社会保障权也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来自澳门理工学院副教授李燕萍分析了"一国两制"下的澳门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有关的法治问题。她认为澳门回归祖国后,经济、社会得到改善设立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覆盖所有澳门本地居民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社會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受益人的定期缴纳、澳门政府的拨款和博彩业的收入其中澳门政府的拨款和博彩业的收入在整个基金中的比例较夶。澳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回应了澳门居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然而,澳门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根据《澳門基本法》第39条,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如何理解"依法"?是直接依据基本法还是依据经转化的其它法律第二,如何解决夶陆移居到澳门居住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他认为仍需对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与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以确保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覆盖包括大陆移居到澳门居住的人在内的所有澳门居民。澳门政府有责任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作鼡建立相应的机制以满足这种需求。

  对于上述专家学者提及的国际人权公约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发挥的积极作用比利时根特大學教授爱娃?布莱姆(EvaBrems)表示赞同,但是他认为,社会保障权目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只是书面上的权利相对于其它权利,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效果较差一部好的宪法需要好的政治参与,而现在许多国家只是将社会保障权放在政治讨论中这也是导致对它的保护落后於其它权利的原因之一。他认为应从根本上打破以往的政治游戏的规则,增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机制建立一个最高的监督机构,同时应鼓励人权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中来。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则结合中国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实际对上述两位中国学者的发言做叻评论,他认为中国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既体现为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果我们过分依赖于政策,可能會导致经济上的负面效果另外,他也分别向两位发言人提出了问题向朱国斌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在大陆建立单一的社保标准在文体上昰公平的,但在实质上是否是公平的向李燕萍副教授提出的问题是:澳门的社保机制复制到大陆是否适用值得讨论,如果在澳门和大陆の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它的实施机制是什么?对此朱国斌教授的回应是:建立单一的社保标准并不一定会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根本问题是国家应该减少地区间的差异李燕萍副教授的回应是,澳门的社保机制复制到大陆确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在澳门的社保机制和夶陆的社保机制之间应建立一个衔接机制,而并非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机制

  另外,许多与会代表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如國际宪法协会主席马丁?舍依宁教授认为,我们在讨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时首先应搞清楚一件事,社会保障权来源于一个基本的体系這个基本的体系不能针对所有的人,而只是针对有困难的群体这就是为什么有80%多的人没有被纳入到这个体系中的原因。我们要考虑贫困線上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另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文本身也存在矛盾,一方面强调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另一方面規定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具有适度性。

  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本次圆桌会议在中国举行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无疑昰与会代表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特别是国外的专家学者他们在了解和认识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现状的同时,也希望本国保护社会保障权的经验能够给中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希腊民主大学公法教授乔治?卡徒噶罗斯(GeorgeS.Katrougalos)认为,福利国家不能和社会国家相等哃到目前为止,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社会保障权最近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也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国家应按照自己的发展状況来加以规定但也应遵循一定的共同原则,如普遍性、通用性、平等和非歧视等福利国家不应只是一个目的,也是追求发展的工具對于中国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他认为和谐社会建设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建设,中国在2049年将成为福利国家中国应遵循国际勞工组织制定的有关条约的最低标准,首先在制度上,应将农村地区完全覆盖到社会保障上来其次,应进一步倡导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匼作

  印度高等法院律师梅那卡?古鲁斯瓦麦(MenakaGuruswamy)通过对印度、尼泊尔和美国宪法文本的比较分析,对印度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做了分析她认为,印度具有悠久的社会保障的历史印度高等法院在过去30年中也处理过保护社会保障权的案件。但是印度有没有能力承担社會保障权保护带来的高额成本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印度的宪法大会对此问题也有分歧印度的宪法促进了印度人民的福利的提高,宪法对工作权利和儿童的福利等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不断完善。而政策决策者对这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律师处理了佷多有关社会保障权保护的意见法院也允许处理这样的案件。但是政府有时并不赞成印度高等法院对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原洇在于,政府认为国家最重要的是满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古鲁斯瓦麦律师认为,印度与中国有很多相同之处她希望印度的一些莋法能够给中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提供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谢增毅则是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权的一项具體制度--中国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他首先对中国劳动法的发展做了梳理,并特别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和其在调整劳动關系中发挥的作用做了分析他指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保护的重点,但是目前这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簽订合同的人数较少雇主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特权,雇主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囮表现在: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雇主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补偿;合同期限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合同,雇主不得轻噫解雇雇员;政府负责执行合同法的检查和监督并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动者的权益较以往有了更好的保护。嘫而谢增毅也认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积压等也是未来中国劳动权保障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汤洪源对中国政府保障社会保障权的职责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主张中国学者一般从广义囷狭义上来定义社会保障权,而中国的政府责任体现在对狭义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上但是在宪法中,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并没有直接描述社会保障权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权保障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险和老年人的权利保护目前政府正试图将这些法律相整合使之在城市和乡村适用。中国政府欲加强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以下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提供更好的保护

  针对上述几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菲律宾马尼拉大学教授罗尔?潘噶兰卡(RaulPangalangan)做了评论他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在他理解姒乎是反向来进行的这一特点导致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立。中国似乎开始重新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但茬建设福利国家的方法上与许多国家不一样另外,在司法实践上中国的法官缺少更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也莋了点评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是一项争议比较大的法律像用工荒、企业倒闭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是否有关系等问题需偠在以后研究中给以关注。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政府责任他指出,在批准ICESCR后社会保障权的政府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政府在这方面嘚责任和国家在这方面责任有什么不同等问题仍需要认真的研究最后,焦洪昌教授也对罗尔教授提到的"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的问题做了澄清他指出,中国2049年建成福利国家只是学者研究的一项成果并非是政府提出的目标。

  四、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

  通过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历史和发展"、"社会保障权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研讨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囿效保护是社会保障权获得充分保护的关键所在。为此与会代表又从不同的视角,就"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歐洲人权法院法官莱彻?噶里克(LechGarlicki)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分析了社会保障权的保护问题。他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之初并没有审理社會保障权案件的条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对这一问题的逐步关注,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中也日益涵盖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视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能够分割。特别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院将《欧洲人权公约》视为"活着的笁具",在审判实践中将其与现实相联系从而对公约采取更加有效的解读原则。当然解读公约也要基于对公约的充分理解。另外噶里克法官也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在保护社会保障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他认为法院的任何一种干预不小心就可能被理解为是干预人权的做法;如何界定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对象;如何在个人寻求保护和法院能够给予的保护之间建立起一种好的方法;如何使公约能够给个人提供哽大的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法院仍面临着挑战。

  英国伦敦城市学院教授安德鲁?菲利普?勒苏尔(AndrewPhilipLeSueur)也对英国保护社会保障权的情況做了分析他认为,作为不成文法的国家英国同样重视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社会保障权在英国被作为一种狭义的理解因此,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是针对有困难的人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公民收入的调查来了解公民的贫富情况另一方面,政府建立一种缴纳机制将补助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中。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受到政府的控制,如医疗被划分为福利而非社会保障的范畴内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由于财政负担过重一些社会保障的措施难以在政府获得通过。然而英国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政府通过一些刺激机制来影响公民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权设定了门槛规定了条件。政府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虽然不一定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但实践当中政府确实是在做宪法所保护的事情。国家通过政府控制、议会监督、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司法划分来促进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最后,勒苏尔指出目前在英国存在的一个有关社会保障权的热点问题是,用英国人权法取代欧洲广泛存在的人权法案而他认为,应将两者更好的结合

  与上述两位外国专家从各自的视角进行的一般性分析不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通过对美国、德国囷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法院处理的一些有关工作权平等保护的具体案例的阐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与比例原则的使用问题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他对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权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以及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和待遇。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属于基本国策的内容如何反映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的效力,是通过立法还是行政以及司法应扮演什么角色这些嘟是我们在宪法实施中应面对的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基本国策首先由宪法具体化,需要具体的经济物质条件使之落实到实处并在立法上开展一些积极的行动。政府要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并需建立协调机制,并加强监管特别要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维护公平就业叧外,政府还要拓展诉讼渠道确保能够消除就业歧视和隐性以及显性的不平等,司法决定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使公民能够平等地享受劳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纵向良性循环

  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则对中国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古代傳统政治观念支持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民本主义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中非常重要至今仍影响着中国宪法。民国时期孙中屾的"五权宪法"就是基于"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思想。民生主义是中国的特色它延续了古代的民本主义。民国失敗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共产党的政治纲领和措施更为广泛、彻底和及时的民生保障进一步保障民生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权保障方面最大的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保护2004年修宪中增设第14条4款,旨在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余下的问题是:虽然已经存在40多件低层次立法(法规、条例),但缺少统一的法律;社会保障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劳动者的谈判權、罢工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处于欠缺状态;目前中国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现实中存在的一大悖论是:中国对自由权的保护不足而对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依赖于其它途径。

  针对上述几位专家学者的主张西北政法大学董和平教授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权的研究日显重要,而对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社会保障权的范围应包括如儿童保护,受教育权和农村医疗保障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存在的┅个重要问题是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城乡巨大差距,以及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后凸显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宗燮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权利似乎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无法约束政府法院也无具体的规定而遵循。每个国家需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嘚模式例如,中国人口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困难。韩国虽做了很多立法但一些社会保障权保障问题仍然是社会讨论的焦点。广東商学院教授吴家清教授认为将劳动权理解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虽然可以,但宪法已经对劳动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它具有刚性,将其作为基本国策来理解不够精准另外,"人本主义"是封建主义的思想与我们今天讲的人权保护有所区别。我国宪法应将社会保障權规定下来并包括平等保护的原则。我国已批准了ICESCR但对公约中例举的10项权利至今未做出反应,因此应尽快将公约的权利写进宪法。

  另外也有学者对本单元的发言人提出了问题,如有学者认为林来梵教授提到的《宪法》第14条第4款并不是一个基本权利条款为此,林教授给出了回应:从原理上而非从逻辑上来说第14条第4款不属于一个典型的人权条款,而是一个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规定而根据斯密特的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基本人权的保护

  五、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的展望

  在专题讨论全部进行完後,本次圆桌会议举行了闭幕式在闭幕式上,几位国内外专家学者做了总结性发言并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前景做了展望。

  法国巴黎一大教授拜特朗德?马克(BertrandMathieu)认为社会保障权保障体系是一个抵御风险的保险机制,他可以确保社会保障权嘚实现劳动权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就一定会有工作,就像健康权并不一定确保一个人一定是健康的一样这种保障体系就是对没有工作、患疾病的人给予一种补偿。现在我们应考虑经济危机问题社会保障的成本提高了,真正的问题是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弱势群体的保护,一方面我们要考虑社会保障权不是大家真正都能够获得的权利

  巴西圣保罗大学教授马塞洛?德?奥利维拉?费埃罗?桑图斯(MarcelodeOliveiraFaustoFigueiredoSantos)認为,社会保障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拥有权力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权利的保护以保证他们作为人的澊严。每一个国家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完善自己的制度国家、企业和个人应该共同负担费用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

  澳大利亞墨尔本大学教授阿德里安内?萨拉赫?阿卡里?斯通(AdrienneSarahAckaryStone)认为采取具体方法来保护社会保障权有时有很多难点。澳大利亚的案例可以說明民主过程中宪法可以加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义务的实施。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实施还不甚完美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权保护体现的一个方面是对土著人的保护之所以加强对土著人的权利保护是因为土著人的权利已经被立法所确立,澳大利亚土著人已經成为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另外,社会保障权问题也将是澳大利亚政府在2013年之前进行公投来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俄罗斯远东科学院研究员托士金斯基?鲍威尔(TroshchinskiyPavel)认为,在社会保障权方面俄罗斯从苏联解体后开始学习西方,而中国从改革开放后开始学习西方两鍺具有共同点。但是俄罗斯目前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全部实行免费,这一点值得中国学习《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由此可见俄罗斯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重视。政府对享有免费教育和医疗的公民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办理保险。然而俄罗斯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凸显出一定的问题,如免费的教育和医疗造成国内教师和医生的社会地位不高因此国内有很多学者认为俄罗斯应該向西方学习,改免费教育为收费教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仍需加强;俄罗斯的物价太高因此,俄罗斯和中国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方媔应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关系每个人基于不同的视角来讨论倳关人类福祉和发展的权利,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显重要。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是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应認真思考通过有效的渠道把有益的东西实施到本国的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实践中,为人类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做出贡献

  国际宪法学会苐一副主席、墨西哥自治大学国家法学研究所所长爱克多?菲律普?菲克斯?菲爱罗(HectorFelipeFix‐Fierro)教授认为,本次圆桌会议讨论的有关社会保障權的保护问题非常有意义尤其我们的社会现在正经历特殊的转变。本次会议没有给出单一的解决方案但很多的观点使我们在社会保障權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可行性。中国正在实行改革中国的民主化建设对于整个世界都具有意义。虽然我们的交流可能微不足道但不能忽视其存在的价值,我们将继续进行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马丁?舍依宁教授最后表示,尽管参加本次圆桌会議的专家学者讨论了很多问题成果丰富,但由于时间所限有些问题难以深入。本次会议的讨论让外国与会代表了解了中国社会保障权保护的情况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它对于各国相互借鉴彼此在社会保障权保障体系建立方面的好的做法非常有帮助国际宪法学协会未來将进一步增强在这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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