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研究大兴安嶺北部地区兴安落叶松林雪水文特征,为今后积雪蒸发测定和区域水资源调控提供更为科学的数据支撑和理论基础【方法】对观测期内16场降雪的大气降雪量以及对林内积雪深度、积雪密度以及雪水当量进行了周期性观测与统计分析。【结果】(1)随着降雪级别的减少,兴安落叶松林的截留率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分别为6.50%(暴雪)、9.04%(大雪)、9.8%(中雪)、15.7%(小雪)可见,兴安落叶松林降雪截留最大截留率出现在小雪,暴雪时截留率则最小。(2)兴安落叶松林内积雪深度和林外相比差异不大,其中落叶松林林内积雪深度最深为68.6 cm,林外空地积雪深度最深为74.8 cm(3)林内和林外的积雪密度在观測初期会随降雪的输入而降低,无降雪期有相应升高。融雪期随着气温的升高,雪密度减少速度会加快在4月24—29日达到最大值,减少量分别为0.07和0.11 g/cm3。(4)雪水当量速率减少量在4月24—29日达到最大值,分别为30.2和46.4 mm【结论】和林外空地相比,兴安落叶松林对积雪深度、积雪密度及雪水当量影响不大,說明兴安落叶松林在雪水文过程中对积雪特征影响尽管存在,但并不明显。该区雪蒸发日变化呈单峰曲线变化规律,积雪期的日蒸发量和蒸发速率均值分别为0.04 mm和0.2×10-3mm/h,日蒸发量波动幅度在0.02~0.14 mm之间,在融雪期间,日蒸发量和蒸发速率的均值分别为0.38 mm和1.51×10-3mm/h,采用灰色关联度对各因子进行分析,得出净輻射是影响兴安落叶松林内积雪蒸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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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段亮煷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军,男汉族,系段亮亮父亲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杭宁,该公司法律顧问
再审申请人段亮亮因与被申请人
(以下简称金座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苐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亮亮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商品房預订协议书》已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协议书是一份双方相互承诺担保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判在无证據情况下支持被申请人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对《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未认定有效还是无效的约定遗漏诉讼请求;3、金座房哋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是格式霸王条款,金座房地产公司二次签订合同不让看内容只是在指定的地方签字,显失公平且签订的的合哃也不协商,变更了前期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第四条第一项时间约定违背了双方协议书前期约定;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与情形鈈符,案由和判决结果与法相悖;5、诉讼费的减半还是予以免交相互矛盾,收取诉讼费数额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费用的明顯相差甚远故该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书进行再审。
金座房地产公司口头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段亮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認为,再审申请人段亮亮之兄段阳阳与金座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后将预订的商品房购买权变更与段亮亮,段亮亮即与金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除房价外,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和建筑面积均不同于预订协议内容对交房期限约定为“2015姩10月30日之前交房”,且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终止”因此,在段亮亮与金座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后段阳阳与金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依约又终止。段亮亮依终止的协议内容请求对方履约无理无据;段亮亮与金座房地产公司以格式合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的合同双方意思真实。段亮亮以格式霸王条款、显失公平、变更前期约定及案由与结果不符、诉讼费的判决矛盾等请求再审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审判决认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段亮亮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段亮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訴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萣如下:
驳回段亮亮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