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晓辉背景求字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解除申请人:陈星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吴飞燕、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吴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陈星贤与被吴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星贤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吴晓辉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登龙支路1号”沁园春”A区37号楼某单元及某车库的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以上财产冻结以714000元价值为限。陈星贤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观海路66号太平洋城4号楼某单元(原坐落仓山区临江街道闽江大桥与观海路之间太平洋城4号楼某单元)…②(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闽0103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冻结。2016年9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提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星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吴晓辉名下的福州市马尾区登龙支路1号”沁园春”A区37号楼某单元及某车库房屋所有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陈星贤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观海路66号太平洋城4号楼某单元(原坐落仓山区临江街道闽江大桥与观海路之间太平洋城4号楼某单元)…②(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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