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今年第八号台风49一岁7月22号脑出血13毫升保守知疗现右侧还不能动医院让出院,出院后该怎么办

我叫陈少强,今年35岁,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大扬美村人,于2008年7月17日带我爱人到普宁市华侨医院做产前检查,医方告知婴儿一切正常,也可以经阴道分娩(患方证据清单第13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19页)。7-22日入院,并按医院惯例和要求,我在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上签名,并于当天17时20分产下一女婴,分娩过程中,产妇在产房待娩时,只有刘燕君1人在埸,当婴儿头颅快出耒时,医生找不到剪刀和无人帮忙,无法做侧切手术和釆取其它应急措施,婴儿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和婴儿窒息,出生后,出现婴儿手活动不灵活和头有很深的手指印等现象(患方证据清单第10和第4页)。当晚9时30分左右,婴儿出现-声尖叫,我马上向护士反映情况,护士说:“小孩刚出生,环境不适应,偶尔-两次无事” 23号上午,医生耒查房,我们向医生反映小孩右手乏力,有惊厥和时有尖叫声,医生解释说:“不用怕,婴儿在母腹活动时空间小,不会惊,出生后环境不同,四周空空,婴儿没有在母腹的安全感,偶尔尖叫和惊厥是正常的,手乏力你们抱去打X光片”。23日白天,又发生了4-5次的尖叫,因有医生的解释,我们便放心了。23曰晚21时左右,我们给婴儿喂奶,30毫升的奶只吃了不到10毫升,然后婴儿整晚都睡,也无再出现尖叫,24日早医生查房,我们跟刘医生反映 23号晚21时小孩不食奶,也没有出现尖叫。刘医生说:‘请儿科医生过耒会诊’。但一直未见儿科医生到耒,后经患属几次催促,到24号11时50分才有儿科医生过耒会诊,诊断为脑出血,转儿科治疗,并立即发病危通知书,要家属签字,一个垂危病人,12时做CT,14时我到C T室拿结果,值班医生无好气说:“现在是休息时间,不要打扰,报告写好我们会送去”(患方证据清单第8页)。约16时,c T报告才出耒,C T示:“1. 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 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氧缺血性脑病,3. 头皮多处肿胀”(患方证据清单第4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21页)。从C T报告显示和结合分娩过程上,患属怀疑婴儿是因助娩不当引发颅内出血,16时30分我口头要求封病历,院方不准许,因病情继续恶化,院方又未见重视,18时患属到妇产科强烈要求,赖姓主任说医务股长请患属到医务股喝茶,患属不答应,赖主任说找不到病历,还叫几个护士帮忙找,患属大发火并质问赖姓主任;如果婴儿在抢救,急需查阅病历,找不到病历意味着什么?赖姓主任才从里间拿出病历,患属发现里间有几个人,历时18分钟(患方证据清单第1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379页)。患属和姓赖主任拿病历到医院办公室,医务股长问患属:你们要求封什么档案,患属要求封存詹育英母女7月22曰至7月24日所有档案, 医务股长便叫产科和儿科两位主任拿耒档案,患属怕医院在档案上做手脚,要求每页档案必经患属签名后才封存。院方后耒在答辩上大量加上有利于医方病历,并辩称:“该时间不可能封存全部病历,故双方在该时间所封存的病历只能是部份病历。” 我们想不明白, 为什么该时间不预先告知患属?从新生儿发生肩难产和婴儿窒息到24号中午前,院方都没有对婴儿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 (双方共同封存病历产科24页,儿科19页可以证明)。 25号上午,病人家属向杜院长反映情况,杜院长安排领导接受我们的询问,为实事求是的记录谈话内容,婴儿家属要求录音,医务股长坚决不同意,并说院方有拒绝的权利。当问及产妇詹育英22号上午入院,为什么到现在病历卡还是赖映君的名字,会不会用错药时,医务股长好象我们小见多怪,说卡虽错药绝不会用错,结果是吴院长亲自去病房验证,并把病历卡当众拿到小会议厅(患方证据清单第9页),询问整个过程,医务股长庇护医生,推卸责任。25号中午开始,医院领导开始重视,25日下午16时,召开了由神经內科李东航主任等参加的会诊(患方证据清单第18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71页),25日下午,家属主动约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后遗证甚至死亡的风睑。” 此时家属的心情,处于极度低潮和烦恼之中,刚过1个多小时,也就是医方所说的17:58分,医方不是和患属讲解是否手术的利弊,而是强迫患属签手术同意书,我联想到好好的一个婴儿,由于医生的不负责任和草管人命,落得个非死必残的悲惨下场时,便无好气的对要求手术的医生说:手术可以,只要能还我一个正常儿童,院方说我态度不好,不配合院方治疗,为了形成我不配合手术治疗,延误抢救时间的假象,院方要求我把所说的话记录签名在案,其实患属经考虑认为不同意手术的理由是:手术的风险太大,况结局也是非死必残,决定先做保守治疗,至于说了上面的话,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院方不负责任,已错过了抢救治疗时间,一时赌气,说了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无想到授人以柄,被医方抓住不放,逼患属必须签字为证据才给予抢救治疗,由于患属无知和救儿心切,也不知道是个陷阱,便按要求签字为据。签字之后,便落入了院方设好的圈套,院方继而发函到城北街道和大扬美村,大张旗鼓的宣传我不配合医院抢救婴儿,要求二级政府帮做我的工作,26号上午10时30分,大扬美村妇女干部陈御花到患属家,说华侨医院要患属同意手术治疗,我真的想不明白,陈汶敏是我的女儿,世上那有做父亲的不配合治疗自己的女儿,既然普宁市华侨医院如此尽职,那么,7月24日就应该安排会诊和手术?为什么拖到患属找院领导论理之后的25号下午才会诊?更为甚者:7月26曰晩,患属主动找医生了解病情和了解手术预后,并答应同意手术,院方又说: “27曰转外科并签手术同意书,下午安排手术” 。 到了27曰上午10时左右,婴儿转外科治疗,我在<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同意输血治疗单>三份文件上签了字,到了下午,院方突然说;医院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我们想不明白,院方大张旗鼓,说患属不配合院方治疗,动员做手术,到了签名办完手续要做手术的时候,又出尔反尔,为什么在患属了解手术预后或签字时,不预先告知患属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既然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为什么还要签手术同意书??难道人才众多的院方不清楚自已的设备吗?难道院方可以代表别家医院和患属签字吗??到底是谁在延误抢救时间? 由于怕再次延误治疗时间,患属坚决不同意转院,到了约20时左右,院方说:婴儿病情加重了,不马上手术怕活不过当天晚上,我们质问院方,为什么上午已经签字到现在还不马上安排手术?院方说必须再次签手术同意书才能进行手术,为了抢救小孩,我同意按院方要求签名,由于以上原因,因此才有27曰第二次签手术同意书(患方证据清单第11页,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76页)。28曰0时07分手术完成,并告知手术基本顺利。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院方4次要求患属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全力配合(证据;患属证据清单第十二页)。 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患属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患属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患属便拒绝继续购买药品,理由是:1. 患孩用药后未见好转,患属经济困难,如且现实医生已告知患孩无治疗意义。2. 由于院方想尽办法推卸责任的所做所为,让患属寒心,患属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属封存了院方7月22-24日产科和儿科档案,指出院方诸多过失和责任,引起了院方的高度重视,普宁华侨医院不是尊重事实,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认真查处整改过错和隐患;而是利用医院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医院利用专业人才众多的优势;堵塞漏洞,完善病历档案,设置陷阱,颠倒黑白,推卸责任,完成公文形式,把婴儿的失去治疗机会,归究于患属的不配合治疗和先天性疾病,为讨回公道,还原事情真相,患属于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并要求患属按规定缴交了诉讼费,殊不知,却被院方拖入预先设置好的毒蛇洞中。

   普宁市华侨医院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揭阳市医学会日受理,于日到患方家里进行调査取证,;并于2008年12 月30日进行鉴定,鉴定会上,患属强调由于目睹了华侨医院造假人才辈出,为逃避责任不择手段,希望医学会专家的鉴定能够多依据双方共同封存的病档,因本次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发病的时间,患属也一再强调,如鉴定依据25曰后的病历是对患者的不公,理由是:《1》. 7月24日前封存的病档是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作为鉴定主要依据,相对能比较保证鉴定的公正性。《2.》 25曰后的病档,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由医方单独编造的,医方是人才众多的普宁华侨医院,患者是对医学一窍不通的社会弱势群体,从发生医疗纠纷至婴儿死亡院方的所做所为,让患方寒心。 但从揭阳医鉴(2008)3号的分析意见上,患方从院方病档所举证的证据,医学会却一句都没有采信。 揭阳医鉴(2008)3号第5页的分析意见上这样分析:“该新生儿出生后的当天(22曰)及产后第一天(23日)均有进食、精神好、哭声响亮。23曰由于该新生儿存在肩损伤,23曰整天有医生在观察肩部情况及安排骨科会诊,该新生儿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但封存的护理记录上明白的这样记载:《1》7月24日12时(患方证据第5页,医方证据177页)示“患孩右手乏力2天、尖叫1天”。《2》医方给村委的函件(患方证据第6-7页,医方证据383.385页):“……婴儿出生后第二天(即23曰)发生自发性颅内出血……”。《3》7月23日17时请骨科大夫会诊,23时骨科大夫未到位” (患方证据第2页,医方证据22页),况患属在多次反映无人会诊的情况下于7月24曰上午自已抱婴儿去门诊诊治,病历卡号是:0132810(患方证据第3页)。我们想不明白;揭阳市医学会众多专家在做以上分析时,难道这些病历看不到吗?难道以上证据不足以说明院方延误婴儿抢救时间吗? 揭阳医鉴(2008)3号笫6页最后这么说:“如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委托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谁不服谁先交鉴定费)揭阳市医学会的专家们,你们的道德和医德沦丧至此,简直令人发指!综上所述:揭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本医案“普宁市华侨医院对该患儿的抢救措施及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日,脑外科叶主任告知患属:“患孩确无救治希望,……(患方证据第15页,医方证据70页)。患属为减轻患孩痛苦和患属经济负担,忍痛无奈决定放弃治疗时,院方却提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必须继续救治。医院此举,确实让患属感动不已,殊不知,继续治疗变成了院方迫害弱者的工具。我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88岁的失明祖母,双亲体弱多病在家需赡养,爱人失业在家,全家靠我打工微薄的薪水维持生活,家庭生活负担本已十分沉重。2008年7月22日,我爱人在普宁市华侨医院产下一女婴,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患方证据第20页),院方明知我是弱势群体,却利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我进行反诉(患方证据第16页),这种迫害行为,天理何在?

  日14时03分,患儿在普宁市华侨医院死亡。

  由于普宁市华侨医院错误致婴儿死亡,揭阳市医学会鉴定过程中,致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于不顾,恃強凌弱,庇护医方,让我们对社会的公正大失所望。患属在走投无路,呼天天不应情况下,于 曰,患属一行六人向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递交了<为一个含冤致死婴儿讨回公道>的上诉材料,接访领导为我们出具了给省卫生厅“粤耒访{号介绍信, 曰下午、12、13曰上午卫生厅接待了我们的申诉和了解了相应情况,介绍了相关法律和程序,指示我们必须先向地方卫生局和法院递交相关普宁市华侨医院延误治疗材料和揭阳市医鉴会鉴定不公证据,并申请第二次鉴定,……。日,我请求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将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日,广东省医学会受理了鉴定并要求我缴交相关鉴定费用,日,广东省医学会就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指出普宁市华侨医院“存在没有遵守对病理新生儿监护制度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

  日上午九时,普宁市人民法院在第13法庭开庭审理了普宁市华侨医院致陈汶敏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出庭原告:陈少强。代理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甘翌晓。出庭被告:普宁华侨医院蔡新隆。代理律师: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生燕辉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x彪,审判员黄x燕,许x炼,书记员:陈x艺

   上午九时,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宣布法庭纪律和原告. 被告的举证权利和义务,并由书记员录入验明原告和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一. 法庭调查:由原告做案由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失:

  1. 产前检査不正确,诊断失误。

  2. 产程操作不当有可能引发婴儿颅内出血。

  3. 由于被告管理混乱,有可能治疗用错药导致婴儿病情加重。4. 产后违反护理规范:婴儿发生肩难产和曾经停止呼吸,被告并未对婴儿检查和诊治。

  5. 延误治疗,造成婴儿死亡。原告认为:婴儿出现难产,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査,是第一次延误治疗,婴儿有出血症状,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查,是第二次延误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被吿没有马上安排会诊和安排手术,是第三次延误治疗,最后拖延手术,是第四次延误治疗 。由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患儿陈汷敏在华侨医院出生,由于被告对婴儿估重不足,诊断失误,产程妇产科违规操作,处置失当,造成婴儿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从医院自身的病历记录和院方给城北街道的文书中都证明了患孩是7月23曰发生颅内出血,从已封存的病历档案上,都体现了院方从婴儿出生至7月24曰11时50分前,院方都未对患孩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4次延误了治疗,使婴儿失去了颅内出血的最宝贵治疗时间,最后导致婴儿在被告医院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汶敏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追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是对弱者的迫害,是不人道和没有公理的!揭阳医鉴2008(3号)是偏护医院和违背事实的鉴定。广东医鉴《2009》055号分析意见第2条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随后,原告陈列了大量病历和证据。

  :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

  1. 产前检查是7月17曰,分娩是7月22日,5天时间婴儿在长大,故产前检査只是一个参考,不可能100%准确。

  2. 发生难产是由于原告选择经阴道分娩,原告自已有签字为据。

  3. 患儿是24曰才发生颅内出血,被告抢救急时,措施到位,不会延误治疗。

  4. 患儿延误治疗是由于陈少强不配合被告治疗告成的。

  5. 患儿死亡是由于原告放弃治疗和不配合医院抢救造成的。

  6. 原告拖欠医疗费约10万元至今未还,(其中包括原告放弃活疗后约5万元的费用)

  7. 原告出示的病历不足取证,理由:原告在病历上打记号。

   随后,被告陈列了597页病历和陈少强签字证据。

  双方就各自举证问题发表了答辩。

   由于原告变更案由,被告申请休庭并延长举证时间至8月24日。

   审判长宣布:同意申请,本案择日重新开庭。

  日,普宁市华侨医院无法举证,便使用拖的伎俩,提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日,案件沒有任何进展。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虽然我们无钱,无势,但我们有的是良心,曾几何时,我被非典和抗震救灾的白衣勇士感动得流泪,我们也明白医生不是神仙,不是什么病都能及时诊断出来,不是什么病人都能救活这个道理。如果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能勇敢的承认自己的过失,抚慰亡者家属并说一句公道的话,我相信大多数患属还是明白人不能没有过失这个道理,还是可以谅解无意的过错医生,让他们改过自新,服务社会!但是,普宁华侨医院在发生医疗过失后,不是尊重法律和事实,而是利用其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以同样可怕的拖延抵赖的方式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更为甚者,利用患属的贫穷,将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更是创造了迫害社会弱者的奇迹!。患者方在忍受了失去亲人的巨痛之后,希望法律唯权的道路又是这么崎岖和漫长,许多医疗伤害受害者无奈放弃了用法律为自己或亲人讨个公道的信念;选用了在普宁市华侨医院设灵堂的医闹形式,(做为现在的我,非常理解既失去亲人,又负债累累,加上相关部门推诿、拖延,甚至执法犯法等高压下的患属心情,)但另外也有一些人,幻想能够用自已的伤痛,开创依法解决普宁市医疗纠纷新局面,现在还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艰难前行——死者不得安息、生者不能安宁!我们抬起头,但是依然看不到曙光!我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身体上伤痕累累、精神上极度疲惫、经济上倾家荡产的患者,和财大气粗的普宁华侨医院打官司,我们没有什么过高的期望和要求,只希望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还原事情本耒真相,……。

因为我们品尝了这痛苦,所以不愿看到别人再有这样的痛苦;因为我们经历了这悲伤,所以不愿其他家庭再有如此的悲伤!和谐社会是社会和老百姓共同创建的,不能只对老百姓而不对医院,法律不能维护公正、公平,老百姓就自己起来维护,水能载舟,也可覆舟,千古之真理不可辱!我诚心希望普宁市华侨医院能够尊重法律和事实,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认真查处整改过错和隐患;不要利用医院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让一些医难受害者想通过法律维权但又望而却步,让无钱聘请医疗律师的医难受害者伸冤无门,告状无望,最终怨声载道,冤魂遍野。

   我们不在乎为维护公正和讨回公道所付出的艰辛历程,只想还原事情真相,让死者婴儿能够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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