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 、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 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 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 、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 、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 、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 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新政人[1980]047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 1993 年9月30日 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 、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 、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国发[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十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法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此项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1993 年10月1日 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准 1 、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48号文件规定: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即: 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 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根据工龄计发的比例是一样的,即: (1)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 (2)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5)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3)、工人退休费比例: (1)机关的技术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2)机关的普通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计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3)事业单位的人员是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2 、新政发[1986]61号文件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 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 、新党发[1983]71号文件《关于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 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十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法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此项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48号文件同时还规定,对从内地调入新疆工作的,可加其在内地工作的年限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 2006 年7月1日 以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标准 1 、执行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 、新政发[1986]61号和新党发[1983]71号文件继续执行,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3 、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附件四《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
国家规定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及工资计算方式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二、【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第二条: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第五条: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仙政文[号)
第六条: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仙游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转为录用干部或固定工人的,其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予以保留或转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由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教师资格证,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等证书,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从企业取得的退休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上年度末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县(区)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等)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在渠道发放。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及资金在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在事业单位工作了30年,离退休年龄还差5年,可以提前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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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董兵律师,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
提前退休可能会影响你的福利待遇,具体还是要咨询人社部门,或者你单位的主管部门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30年,离退休还有1.5年,若提前退休,是否可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简介:张福淇,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
事业单位有关于内退的规定,可以与单位协商提前内部退休的事宜。
公务员30年工龄以上没有到正式退休年龄,申请提前退休,能否和在职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到正式退休年龄。
简介:程满丽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你好,建议你可向当地社保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全面的答复。
中学教师教龄满30年,但年龄不到可以提前退休吗
简介:华律网律师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最新的退休后养老金怎么算,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2015年12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发布《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6》,报告提出了“先养老并轨、后延迟退休”的改革路径。
方案指出,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