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军2018去哪里出题年8月兴城农商行董事长是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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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81民初31号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军,系该公司城西支行行长。被告孙桂娟,女被告刘铭,男原告(以下简称:兴城农商行)与二被告孙桂娟、刘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志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桂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城农商行诉称,于日借给被告孙桂娟4万元。到期日日,贷款年利率11.88%。由被告刘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孙桂娟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孙桂娟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刘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桂娟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数额也对,当时我借钱养猪来的。后期身体有病了,猪也养不上了,病死了一半。就这样我就还不上了。被告刘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桂娟、刘铭系母子关系。孙桂娟于日与原告兴城农商行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借款凭证(个人)》(以下简称:《借款凭证》)一份,孙桂娟以进货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起息日为日,到期日为日。贷款年利率为11.88%。《借款凭证》上借款人处签有孙桂娟名字及捺的手印;担保人处签有刘铭的名字及捺的手印。被告刘铭为其母亲孙桂娟的借款提供信誉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刘铭在《保证意见书》中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桂娟在借款期间,曾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四笔:日付息2,328.03元;日付息1,275.00元;日付息650.00元;日付息2,600.00元。孙桂娟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借款本金。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请求依法判令孙桂娟偿还欠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意见书》、被告孙桂娟与丈夫离婚时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农商行与二被告孙桂娟、刘铭签订的《借款凭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意见书》是在双方共同协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孙桂娟以进货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应确认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孙桂娟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但孙桂娟已付利息应予扣除。本案中,被告刘铭为其母亲借款提供担保,并在《保证意见书》中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刘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桂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1.88%计付,自日起计息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应予扣除孙桂娟已支付的利息:日付息2,328.03元;日付息1,275.00元;日付息650.00元;日付息2,600.00元)。二、被告刘铭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孙桂娟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仁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逾43亿元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占比约23%,超出全国商业银行平均值约13倍……原来理论都是骗人的。
来源:整理自凤凰财经 赵幼力、《财经》记者 白兆东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木农商银行)近日被曝不良贷款率超高,贷款违约率加大,违规放贷问题显露。
曾以煤炭兴盛的陕西省神木县,在经历煤炭业“黄金十年”后,受煤炭价格下跌及监管缺失下的违规放贷影响,引发神木农商银行的信贷风险。
受益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神木农商银行的存贷款规模在当地首屈一指。但《财经》记者获取的神木农商银行相关资料显示,截至日,神木农商银行表内业务中不良贷款余额约为43.3亿元,较年初上升约3.8亿元,增幅为9.62%,不良贷款占比为23.44%。
今年4月,神木农商银行曾因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被中国银监会榆林银监分局处罚。依据违规放贷事实,神木农商银行被处64万元罚款,董事长余清才被行政警告并罚款6万元。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原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神木县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作为西北首家挂牌开业的农村合作银行,由县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2007年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日,神木县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神木农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制金融机构。成立之初,神木农商银行注册资金18.8亿元,股本金3.5亿元,股东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成。
随着神木经济的快速发展,神木农商银行也出现个别高管利用手中的放贷权,为亲友牟利的案例。
日,陕西省银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神木农商银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
神木农商银行董事长余清才被榆林银监分局认定为“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余清才被处以6万元罚款。
据神木农商银行的一位高管透露,神木农商银行向上述山西某集团公司借贷金额很高,接近亿元。
上述高管称,大额贷款应严格按照监管流程审批——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按照规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
上述陕西省银监局发布的公告指出,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该笔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事实上,上述山西某集团公司早已债务缠身,据最高法院执行信息网显示,该公司因10起案件在2016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案例,神木农商银行中手握放贷权的一些高管,与神木当地煤炭企业往往交往甚密。
被称为“房姐”的神木县高家堡镇人龚爱爱,是神木农商银行的高管之一。
2005年,在神木县农村合作银行开设分行时,龚爱爱被任命为兴城支行行长。神木农商银行成立时,龚爱爱为8名发起股东之一,持股约11.7%。之后,龚被提拔为副行长,直至2013年“房姐”事件爆发。
2013年,“在京拥有41套房产”的龚爱爱被媒体曝光。之后,龚爱爱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中国农村金融》报道,龚爱爱在担任兴城支行行长六年任上,兴城支行各项贷款净增18.1977亿元,增长96倍。其中神木县西沟乡胶泥圪崂煤矿,以“技改资金”名目贷款2000万元,而龚子胜(龚爱爱的哥哥)在该矿持有股份。
《南方都市报》也披露,龚爱爱在银行任职高管数年间,通过代理人,以参股、独资等多种形式涉足的煤矿不下10座。
神木县位于陕西省北部榆林市,秦晋蒙三省(区)接壤地带,煤炭资源丰富,已探明煤炭储量500多亿吨,占全国探明储量的30%以上,是中国产煤第一大县。2002年后,煤炭行业进入“黄金十年”,煤炭价格连续上涨10倍左右。受煤炭市场利好的影响,神木县从国家级贫困县跃居到中国百强县第26名,跻身于陕西省第一经济强县。
陕西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神木县实现GDP1003.89亿元,成为陕西省首个GDP超过千亿元的县。
神木县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11年,神木县约68%的新增贷款投向了煤炭相关行业,其中神木农商银行贷款额就占到52%。
在煤炭“黄金十年”里,神木涌现出大批亿万富翁。在一些神木农商银行高管暴富的影响下,其内部员工也有人上行下效,利用手中的放贷权利,通过“借名”等违规手法,从银行贷款进行生意投资。
到2013年末时,神木县民间借贷崩盘,超300亿元民间资金蒸发。随之引发的诸多三角债关系,使得神木商业银行放贷风险加大,不良贷款率逐步攀升。
2014年11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陕西省联社)进行全行贷款风险大排查,经过三个月的排查发现:神木农商银行部分网点违规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实或有意发放违规贷款,形成一人使用多笔贷款的现象,致使信贷资金不能正常回笼形成不良,潜在风险较大。
《财经》记者获取的上述排查相关资料显示,仅上述排查发现违规发放贷款444笔,合计金额约2.8亿元,涉及38名责任人,包括神木农商银行店塔支行行长。
然而,直至日,对涉及违规放贷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时,仅3人受到行政降职处分。
伴随着神木人财富的增加,神木农商银行业绩翻倍增长,但其中的贷款程序被人为简化,为贷款质量埋下隐患。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神木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29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46%,各项贷款余额124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49%。
好景不长,2012年煤价开始下跌,神木大量煤矿投资蒸发于无形,支撑投资资金来源的民间借贷系统受到很大影响,神木农商银行网点也面临困境,甚至有银行高管“借名”贷款,以维系资金链。
日,神木县锦界镇居民刘利勤,在神木农商银行东兴中路分理处申请借款50万元,办结所有前置手续后,信贷员让刘利勤回家等消息。刘利勤最终等到的消息是,该笔申请贷款未获批准。
然而,让刘利勤始料未及的是,钱没借到却收到法院的传票。2014年10月,神木农商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向神木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利勤和两位担保人,偿还神木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日,神木县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刘利勤十日内偿还神木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对于刘利勤提出的并未实际使用借款的陈述,神木法院法官没有采纳。
刘利勤告诉《财经》记者,“借款之初,自己是通过中间人王小平认识了东兴中路分理处主任张建华,就在神木法院将要开庭之际,王小平主动承认50万元借款自己用了,并承诺很快就把借款还了。”
日,因中间人并没有兑现还款承诺,刘利勤被列入神木县法院失信人员名单。
2016年1月,神木县警方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东兴中路分理处主任张建华等人立案侦查。因涉及此前50万元借款纠纷案,刘利勤先后被警方传唤三次,正是警方立案侦查后,揭开了50万元借款被冒领之谜。
按照银行规定,借款人办理手续后,借款必须打入借款人所开账户内。那么在刘利勤自称不知晓的情况下,谁代替他开了账户?据神木县检察院公诉书显示,东兴中路分理处白某违反支付岗位规定,在借款人刘利勤不在场的情况下代刘利勤签字,将50万元借款汇入张建华账户供其使用,致使该笔借款全部流失。
神木农商银行一位知情者告诉《财经》记者,张建华身为分理处主任,指示下属违规办理业务,年轻员工很难拒绝。在神木农商银行内部,借贷业务是“一把手”说了算,43亿元的不良贷款也有一些属于这种情况。
就神木农商银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神木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未予回应。榆林银监分局收到《财经》记者采访函后,截至记者发稿未予回复。
2003年6月,中国开始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各省相继组建了省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平台。陕西省联社由陕西省辖内107个县(市、区)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入股组成,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据知情人透露,陕西省联社成立初期,在整章建制、治标治乱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容易出现高层抱团现象。而陕西省联社、地市级省联社派出机构、县联社(农商银行)的三级行政管理模式也拉长了管理链条,削弱了经营的效率和灵活性。
一位在银行从业的法律顾问分析,制度的设定和完善是为了控制风险,而风险大多来自人为因素。“商业银行的监管应该是依靠制度和流程,避免出现‘一把手’说了算。但农村金融机构的高管话语权很重,一旦参与到贷款中就难免产生风险。”
尽管改制后的神木农商银行属独立法人,但其高管仍由陕西省联社考察任命,陕西省联社与神木农商银行并非产权关系,这使得管理混乱,加大内控风险。
由于管理体制弊端,在一些农商银行贷款颇为容易。一位知情人透露,“只要你有关系,即便没有抵押物,只要有人信誉担保,就能从银行贷钱出来。”这种奉行“人脉”关系的做法,毫无疑问给如今的贷款质量埋下隐患。
截至2016年10月,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达到256.36亿元,达到全县金融存款金额的31%,贷款达到184.52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41%。与此同时,神木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不断增大。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1%,而神木农商银行“表内”不良贷款余额,就超出全国商业银行平均值约13倍。
事实上,由于制度存有弊端、流程不完善等原因,陕西省相关监管部门对农商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一直存有担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风险暴露较集中,内控问题更容易显现出来。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农村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都处于高位,很多企业的偿债能力下降,这反过来考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抵押、担保等等。在重新审视贷款问题时,违规授信等问题就会暴露。
事实上,很多人认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长期被低估,商业银行的真实风险要高于账面风险。
这是为什么呢?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信用社,都有做低不良贷款率的冲动。对于大型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质量关系到它的声誉、股价以及监管的评价,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质量则关系到其生死存亡,任何关于不良资产的不利传闻,都有可能引发挤兑风潮。
银行可以如何做低不良贷款率?
把已劣变的资产仍然放在第一个篮子里
企业自身的社会融资能力有限,总是要到还本的那一天,如果不想让这些欠息贷款落入不良,还得靠商业银行续贷。所以,商业银行选择性地对一些还款态度端正,但无力还本的企业做了以新还旧的风险缓释的处理。但各个银行的具体做法又有不同,有些银行守住企业必须拿自有资金付息的底线,只对本金部分进行缓释;而有些银行则投放比本金更多的贷款,以期覆盖住本金和利息。
这一类做法的实质是拉长债务期限,以时间换空间。2015年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期限较短的贷款置换成期限更长的债券),2016年开始试点的债转股都属于这样的思路。
处理或转移第二个篮子里的不良贷款
最传统的做法是走清收、诉讼和拍卖流程,最后将不能收回的部分予以核销。但是这一类做法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效率极低,整个周期可能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导致不良贷款长时间趴在账上,拖累资产负债表的表现。
所以商业银行尝试将不良贷款连同抵押物一并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可以快速改善资产负债表,但弊端是折扣过大,通常是以原值的20—30%卖出,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处置预期,造成商业银行的较大损失。
于是,另一种折中的方式应运而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通道,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期限通常为3年,3年后将不良贷款回购,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在此期间,商业银行仍然保持对抵押的控制,可以正常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处置。换句话说,商业银行仍是不良贷款的真实持有人,只是把资产暂时存放在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躺着挣了一份无风险回报,作为保管费。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快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而且不影响商业银行的处置收益。但弊端是造成不良贷款的虚低,过几年,没有处置成功的不良贷款还要回表。
除了核销和转让,还有一种做法是商业银行寻找优势企业重组不良贷款企业的业务,并承接不良贷款,而优势企业为商业银行解决不良可以获得的回报是得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
从上文形形色色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确实存在被低估的风险。然而准确地评估被低估的程度仍然是困难的。比如续贷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很多正常经营的企业都将流动资金贷款沉淀到生产经营当中去,很难抽离出来,所以正常的企业也有续贷的需求。从外界来看,很难分清哪些续贷是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哪些是为了防止不良暴露的无奈之举。而不良贷款率的未来走势也取决于广泛存在的拉长债务期限,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是否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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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中国·兴城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中国体育报社会议室举行。发布会宣布中国·兴城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于日至1月15日在辽宁兴城举行。同时,从2017年起,兴城市将连续四年承办该项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台球协会副主席王延梅,中国台球协会副秘书长刘春胜,世界台球选手协会(WPPA)执行主席马克·迪米克,世界台球选手协会(WPPA)亚太地区主席陈峰,兴城市市长袁国相,兴城市副市长刘晓军、兴城农商银行董事长李刚,北京华奥世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磊先生,以及40多家媒体记者共同出席了发布会。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台球协会副主席王延梅在讲话中指出,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赛是一项全新的国际台球赛事,由世界台球选手协会(WPPA)、世界台球协会花式艺术撞球分会(WPA-APD)、中国台球协会(CBSA)、辽宁省体育局、兴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葫芦岛市体育局与北京华奥世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世界顶级花式台球赛事,将于日至15日在辽宁省兴城市最大的城市广场——比基尼广场正式开赛。随着台球运动的推广,近几年来,落户中国的斯诺克国际比赛和美式台球国际赛事不断增加,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的举办,将填补中国花式台球国际赛事的空白。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首次落户中国,落地辽宁省兴城市,也将在国内掀起花式台球的热潮。
世界台球选手协会(WPPA)亚洲区主席陈峰(主席马克·迪米克)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世界台球选手协会、世界台球协会、中国台球协会和兴城市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帮助下,促成了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的举办,同时感谢兴城农商银行能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必将推动该项目在国内的大力发展。台球运动在中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各界对此次花式艺术台球世界锦标赛关注度极高。我国目前有7000万台球爱好者,经常性参与台球运动的人群超1亿人,中国国内拥有规模不一的台球俱乐部超过10万家,球台桌数量超过150万台(套),每年产生的台球赛事、衍生产品、一二级市场规模超过1000亿元。各大世界级赛事近年来相继进入中国,中国台球运动发展前景广阔。
发布会上,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市长袁国相表示,2017“兴城农商银行杯”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的成功申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年)》的具体举措,将使中国台球运动迎来宝贵的发展契机,将有利于“十三五”时期发展群众体育,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让世界了解兴城、让兴城走向世界!兴城准备好啦!欢迎五洲健儿汇聚兴城,缔造专属兴城的城市名片。
本届世锦赛的独家赞助方兴城农商银行董事长李刚表示,兴城农商银行冀望通过未来4年,冠名赞助这一国际性的台球赛事,进一步表达对祖国的无限热爱,对台球的全力支持,对努力争取金融企业品牌赢得国际社会尊重与荣誉的深切渴望。同时,兴城农商银行更希望借此进一步沟通人类情感、传播文化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此次世锦赛首次落户中国,恰逢中国台球高速发展的阶段,台球赛事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提高,但面向社会、面向普通市民和基层爱好者的赛事仍然不多。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台球运动的普及,主办方还将在世界花式艺术台球锦标赛期间,邀请国际顶尖选手走进校园、社区、企业,直接参与全民健身,推动台球运动的普及,尤其是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发展。花式台球十九世纪中期出现并迅速风靡北美地区,花式台球以其大众化、普及性、趣味性、观赏性的特点深受大众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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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丽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凌彩虹。原审被告:李娜。上诉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凌彩虹、张凌、关丽杰,原审被告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夫,被上诉人张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绥,被上诉人凌彩虹,被上诉人关丽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农商行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关于张振家与上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时用于抵押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以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认定抵押行为无效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上诉人在与李娜、张振家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及设定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并为设定该抵押权支付了对价,且该项抵押权已经有相关部门登记公示,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已尽到谨慎义务。据此,应认定上诉人已善意取得所涉房产的抵押权。第二,关于保证人张振家在保证期间死亡,其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即三被上诉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张振家在保证期间死亡,但保证之债不能因其死亡而消失。其继承人即被上诉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张凌答辩称:1.关于抵押担保,本案抵押物兴城市曹庄镇第03-149号产权是我父母于2007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日我父母离婚时,对房产未进行依法分割,共同承诺该房屋归我所有,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此,该房产从法律意义上仍属于我父母共同的财产,我父亲张振家以该房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共有人凌彩虹的认可。2.关于保证责任,从保证担保的意义来说,是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才出现保证的责任问题,当保证人先于责任的发生而死亡时,发生了保证合同主体的缺失,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可能发生的保证义务的继承,故保证责任出现之前保证人死亡的,不存在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3.借款人对借款的偿还才是根本,我没有依据为借款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凌彩虹的答辩意见同张凌的答辩意见。关丽杰答辩称,对张振家为李娜担保的事情不知情。由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对于抵押担保和保证应该在清楚产权的情况下,合同在产权不清的情况下进行抵押,抵押和保证是无效的。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兴城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娜偿还欠款本金485000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张振家提供的兴城市房权证曹庄镇字第03-149号房屋在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要求张振家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日,李娜与兴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49万元。同日,张振家与兴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坐落于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218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3-***********)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曹庄镇他字第2012589号)。日,兴城农商行下属的曹庄支行向李娜发放贷款49万元,借款用途母婴用品零售,起息日为日,到期日为日,贷款年利率11.88%。贷款到期后,因李娜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兴城农商行诉至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日,李娜偿还本金5000元。一审另查明,张振家与第三人凌彩虹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张凌,双方于日离婚。张振家后与关丽杰登记结婚。张振家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218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3-***********)于日购买,日办理房照,日换发房照,该房屋是在张振家与第三人凌彩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张振家将该房屋抵押未经第三人凌彩虹同意。张振家于日去世。一审法院认为:兴城农商行与李娜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娜应依约定如期还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振家与兴城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时,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218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3-***********)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振家作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其抵押,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故兴城农商行要求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振家与兴城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张振家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李娜没有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张振家于日去世,其去世时主债务未到清偿期,保证责任还没有实际产生,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属于或有债务,故该保证责任因保证人的死亡而消失,故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兴城农商行要求张振家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1.88%计算,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0元(缓交)减半收取4290元,由被告李娜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振家。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兴城农商行对案涉房产是否取得了抵押权。二是张振家的遗产继承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物权的直接体现,具有公示作用。本案中,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振家,张凌、凌彩虹虽抗辩称房屋真实权利人并非张振家,二人承诺将该房屋赠与张凌,但其仅提供了张振家与凌彩虹离婚时的协议书用以协议书佐证该事实,该证据不足以对抗具有公示作用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退一步讲,若如张凌、凌彩虹所述,即便抵押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张凌,但首先,兴城农商行在办理抵押担保时,已就张振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严格审查,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振家,登记时间在张振家离婚之后,因此,从形式上不能得出该房屋系张振家与凌彩虹共有的认识,兴城农商行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权系出于善意。其次,兴城农商行为取得抵押权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为李娜支付了49万元借款。再次,案涉房屋已进行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应认定兴城农商行已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对兴城农商行提出的该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由于张振家死亡时,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满,保证责任并未产生,保证责任因保证人的死亡而消失,故兴城农商行要求张振家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增加一项: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218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4,290.00元,由李娜承担。二审诉讼费8,580.00元,由张凌、凌彩虹承担4,290.00元,由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29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逸群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霄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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