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问官湖镇规化办星期六、星期七天英语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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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官湖镇抗美援朝老兵经营商店被拆 土地经营权被村里转让”,附镇政 府调查报告!(邳州论坛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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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身为“媒体人”,就应在做一点“媒体人”该做的事(实事求是),难不成在外混迹那么多年,就只会就只学会了“以偏概全”、玩弄文字游戏?写这种“标题党”文章?难道这就是“曾经为媒体人”的原因?你对的起你公众号的宗旨吗?难道这就是你谋求福利的手段?你还记得记者的职业守则吗?我这么diss你和你的公众号你肯定不服,那咱就来看看“媒体人”的这篇“大”标题的爆料,以及混淆视听的技巧!
原文:20多年前,父亲黄继龙在徐州市邳州市白埠乡(后白埠乡被并入官湖镇)食品站工作。当时物质生活比较贫乏,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父亲和邳州市官湖镇前黄村(后被划入四黄村)承租了紧挨村支部的一小部分区域(大约三十平米左右,未精确计算),并且毗连村委会的北墙,盖了一个商店,由我母亲经营。几年后,父亲去世,商店暂时停止营业。此后,爷爷黄学新(参加过抗美援朝,年近八旬)、奶奶李洪英继续把商店经营了起来,主要卖烟、酒、糖果等生活用品。一晃二十多年。由于前两年奶奶脑溢血导致瘫痪,爷爷在家照顾奶奶,直到奶奶去世。商店只得再度暂时停止营业。
然而,两个多月前,四黄村板厂老板黄某某,未经我们同意拆了这个商店,声称商店的土地经营权为他所有。因为他和四黄村村委会签了合同。我们心中不解,这个商店的经营权什么时候被转让给黄某某的?我们全然不知。 因此,尽管我们对黄某某拆了我们的商店充满了愤怒,但是还是保持克制,希望他能够出示合同,让我们清楚合同上是怎么表述的。我们是守法之人,如若合同签订是合法合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会遵从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希望黄某某能够将合同出示给我们看时,遭到黄某某的多次拒绝。于是,他一方面不出示合同,一方面要占用这块地。我们只有希望四黄村村委会能够处理这件事情。村里的领导认为,黄某某有合同,因此认为土地经营权就应该归黄某某所有。据说,黄某某与村工作人员交好。母亲在寻求村领导调解、处理的过程中,一度遭遇了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情。与此同时,村里某位工作人员还说,我们原来的商店就是一个“破棚”,不值什么钱。 敝帚自珍。这个商店当年是我父亲一砖一瓦建的,是我们,也是我爷爷奶奶曾经多年生活过的地方。如今,我父亲、奶奶都不在了。这个地方,对我们来说是有情感、记忆的,是有先人的痕迹的,是非同寻常的。强调这点,或许有人会说,是不是为了要赔偿?睹物思人,有了精神寄托的事物,一旦被损坏,再也无法恢复成原来的样子。而且,这种情感不是金钱可以量化的。爷爷说,商店窗口木板是由11块拼组而成,现在就剩一块了。此前,他和奶奶经营商店时,每天的工作之一就是早晨先一块一块拿掉窗口的木板,晚上打烊时再一块一块组装上。小小的窗口木板,里面有爷爷和奶奶的共同生活。尤其是老人老了,尤其看重有生活记忆的物品,再廉价,在我们看来,珍贵无比!
回复:知道我为什么diss你的标题吗?您的爷爷参加过抗美援朝,值得尊敬!但不能被你这么拿来消费!您爷爷身为抗美援朝老兵,没有依靠这份荣誉,还坚持自己开商店(虽然两年前就已经关闭,不再以此过活),这也是为什么你口中的“黄某某”愿意从03年起都没有要求老人离开的原因,与人方便积德行善。现在老人商店不干了,我们还有什么义务为你保留你所谓的“有感情、记忆、先人的痕迹”?请问您配吗?您消费完爷爷的荣誉继续消费奶奶的病痛?您真是孝顺!您打算老人家再重操两年前的旧业为您赚钱?还是想挑起事端”讹”上一笔?您回去问问爷爷同意你这么做吗?说你一句“标题党“没委屈您这位”媒体人”吧!咱继续看看你的文字游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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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上传
回复:您说的没错,土地经营权是归我们所有,而且我们出示了合同!但是你一句话就篡改了“土地经营权“与”商店经营权“,不愧是“媒体人“,不仅文字游戏玩的好,法律知识懂得也不少啊,就不要自谦“粗浅得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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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一句“据说“真的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请问”媒体人“据谁说的?您这一手脏水泼的漂亮啊!说到“交好”,我会结合镇政府的调查报告说一说到底是谁“与村工作人员交好“(后面我会详细说明)。您都说了您是守法的人,您会保持克制,我们不仅会克制,还保持了对您爷爷15年(03-18年)尊敬,我们允许老人在我们租赁的土地上经营了15年!现在您却一句一度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情,请”媒体人“不要用那么专业的术语!“村里某位工作人员“说商店是”破棚“,话粗理不粗,老人两年没有经营了,商店是用什么材料盖起来的您也说了,两年没有人,到底变成什么样了,您回去看过没有?既然承载了您的“感动、记忆和先人痕迹“,您怎么没有继续经营?您自己也说”强调这点,或许有人会说,是不是为了要赔偿?“您也知道会有人说啊?您怎么不想想别人为什么那么说?现在我就明确的告诉您,是否需要赔偿,赔偿多少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即使有赔偿也会给爷爷,你一分也别想拿到!您既然谈到了法律法规,那我们就来理一理!原文:我并非法律工作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政策,粗浅得知,尽管这块土地承包时,没有合同,但是是有口头约定的。20多年前,当时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农村的契约关系往往是口头约定以达成,因此父亲当时和村里承包的土地,没有签合同,而是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换言之,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要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四黄村村委会未征求我们意见或者告知我们,就将土地经营权转让。村里与他人如此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村里就如此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嘛?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中第三条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不说,村里是否正确处理了集体、个人的利益,是否公正。单就公开和第18条第三原则而言,如果村里发包时,做到了公开,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了,那么即便村委会不亲自告知我们土地被转让,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友邻自行去了解和获取,或者被乡邻告知,继而知道该事。但是,村里在将该土地承包给黄某某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了吗?就这样,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的经营权被村里转让了!回复:我们先来谈谈您提到的“口头合同“,这是经您举报后镇政府给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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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口口声声说有口头合同,我们姑且信你,那你对口头合同的内容为什么只字不谈?您的口头合同土地承包日期多久,费用多少?今天有没有过期?有效期100年还是200年?您支付承包款了吗?没支付承包款哪来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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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搬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那我们就来看看,姑且算您“说不清楚内容“的口头合同存在,那我问问您?您履行义务(支付承包款)了吗?实际履行了吗?村里面接受了吗?您的口头合同是不是子虚乌有我们还用分析吗?发个帖子你搬出来那么多法律法规就是有理了吗?您是觉得咱邳州的老百姓都不懂法吗?何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还是您想糊弄大家呢?我知道你想说什么,”据说,黄某某与村工作人员交好“?来看看调查报告,看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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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爷爷的商店是在您三爷爷黄X胜 任支书时候搭建的没错吧?土地承包给我们也是在您三爷爷黄X胜主持下完成的没问题吧?您现在说“然而,四黄村村委会未征求我们意见或者告知我们,就将土地经营权转让“是道理何在?您说您不知道,可以问问您的家人,问问您爷爷,看他知不知情?您可能会说您爸爸和爷爷不知情,请问我们承包了土地,却保留了您爷爷在土地上的商店土地使用权,这是何道理?我们承包了土地您家人却可以继续使用,这也是有原因的吧,什么原因是不是该问问您爷爷和您三爷爷呢?我们支付承包款您爸爸继续使用,您爸爸才是既得利益者啊?说既得利益者不知情,您是不是有点耍无赖啊?”我们全然不知“又从何说起?您的我们又是指谁呢?可能你会辩解说是你三爷爷瞒着你爸爸和你爷爷为你们家谋得的利益,你们全然不知,死无对证!那请问你爷爷这么多年没有给村里支付商店用地的任何租金还可以一直使用不觉地奇怪吗?揣着明白装糊涂,现在又说全然不知,您不觉得矛盾吗?能让老爷爷继续经营是我们对爷爷作为抗美援朝老兵人格的尊敬和认可。您发文diss到底是何居心,不说路人皆知,至少您自己清楚吧!
您文章diss完我们接着diss村里,我们接着看您作为“媒体人“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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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您说的“村委会不亲自告知我们土地被转让“,上面已经回复的很具体了,您爸爸爷爷是否被告知,上文已经说过了,在此就不赘述了。您再次搬出了”三分之二以上村面代表的用意“,我请问您,您是如何知道村民代表没同意的?您三爷爷主持的啊!您作为一位常年在外的”曾经媒体人“,15年前的事情是不是该调查清楚再发言呢?在此我们就不讨论口头合同村面代表同意不同意了吧。您没合同的diss我们有合同的,居心何在?真的是为了您的”感情、记忆和先人痕迹“吗?
合同都拿出来了,您还有什么话说?您又开始了您作为”曾经媒体人“的表演,开始diss合同,怀疑字迹。您这手玩的妙啊!您是想唤起大家的同理心啊?还是勾起大家的好奇欲啊?您失算了,我们承包土地以来为村民提供了多少工作岗位,给大家带来了多少福利,村民们有目共睹!
提醒您,您有什么权利在自己的公众号公示别人的合同?您是以个人身份还是“媒体人“身份啊?个人身份您不行!记者身份您不配!我们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总结:& && &&&
我们接受不知情人士的责问,因为您们不知情,您们被”媒体人“以专业的文字把戏蒙蔽了双眼。我们不解释什么只是别让善良的人被误导,我们同意政 府和法律的一切调查处理结果(作为媒体人你当然可以diss法律和政 府)。是非曲直村民们看得清楚,您的小算盘村民们更是清清楚楚,人在做天在看,公道自在人心!
如果您想合理的调解这个问题,村里继续欢迎您,咱们当面处理,您这种到处发帖发文博点击量难道仅仅就为了刷你“曾经媒体人”存在感?举报信你也写了,镇里也来调查过了,结果也给你了,你也同意了,现在还来到出发文不觉得恶心?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但我们不希望你到处颠倒是非,愚乐大众,玷污我们家的名声。我们保留一切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力!欢迎您随时可以到村里到家里来调解,来要一个说法。毕竟您是“媒体人”还是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的!
最后还是以这条新浪微博结尾(不怕给您增加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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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实事求是别人不会不同情你!如果你一味的投机取巧,做梦发财,歪曲事实,我们只能纷纷捂鼻子!请做好您的“媒体人“!最后附上镇 政 府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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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我在微信公众号“有媒有谱”(不怕增加您的点击量,不担心您的炒作嫌疑,毕竟您是“媒体人”)看到了内容相同的同名文章,话不多说文章恐怕是出自同一位“媒体人”之手吧。
这是我文章开头,被版主删了,估计是担心给这这位黄永X微信公众号拉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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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空跟他胡搅蛮缠,只希望让大家看清他的证据,看清他博眼球的文字技俩,我们邳州百姓也不是那么容易被蒙骗的!没空理会他,法律自会处理一切,公道自在人心。不再一一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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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什么人都有,人家若不盖房,你也不睹物思人,仇富心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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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当事人可以回村当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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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公道自在人心,谁对谁错,大家仔细看完,完全可以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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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最讨厌这种道德绑架的行为,明明是人家的地免费给你用了,现在人家要用了就各种无赖,煽动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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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公道自在人心,谁对谁错,大家仔细看完,完全可以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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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公道自在人心,谁对谁错,大家仔细看完,完全可以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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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都无语了,凡事都要拿出证据,我就四黄的,我听说了想要三个两个的,都想好事,那不乱了,有理说理就行了,村里都讲讽了,都说找难看。
真是自找难看,也不为自己儿孙积德,这样以后在庄里还怎么抬头见人啊,人活的要有尊严,一点尊严都没有,还活着什么劲的,早晚得让村民的唾沫星子淹死,这种人不会有好下场的,老天看的见她的嘴脸,就想讹人钱的,眼&
像这种孬人,可不能给钱纵容她,很明显这就是泼妇想讹人钱的,试问谁家的钱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血滴汗点赚来的,凭什么给你啊,真是想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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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喊捉贼的例子,每天都在上演!
就好比之前论坛一个热帖“悍妇阻拦公交车”的帖子,
也是如出一辙!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谁对谁错,
非要用“道德”来绑架公众的眼球,
最后所谓被欺负者,也就是那位司机,被拘留了!
如若你司机被打了,委屈了,行政机关干嘛拘留你?
然而帖子下,各种辱骂那名妇女的回复,
一群吃瓜群众,
当然,不排除各种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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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上什么样的人都有,没有理的人(媒体人)去找有理的人讲歪理,大家不要让这样无理取闹的人横行下去,媒体人要好好反思自己是不是对的起“记者”这个神圣坚持真理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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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会偏袒某一方,别有用心的人迟早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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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我在微信公众号“有媒有谱”(不怕增加您的点击量,不担心您的炒作嫌疑,毕竟您是“媒体人”)看到了内容相同的同名文章,话不多说文章恐怕是出自同一位“媒体人”之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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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都已经出调查报告了,再到处玷污人家真的是别(想)有(讹)用(钱)心喽
不是说怕他这种胡搅蛮缠的行为而出来解释,而实这种行为太恶心,不出来解释一下真怕被不知情的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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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我在微信公众号“有媒有谱”(不怕增加您的点击量,不担心您的炒作嫌疑,毕竟您是“媒体人”)看 ...
这是我文章开头,被版主删了,估计是担心给这这位黄永X微信公众号拉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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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都已经出调查报告了,再到处玷污人家真的是别(想)有(讹)用(钱)心喽
不是说怕他这种胡搅蛮缠的行为而出来解释,而实这种行为太恶心,不出来解释一下真怕被不知情的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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