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哭,它在笑,资管新规对银行的影响究竟有什么让银行纠

最高法拟出新规: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成历史最高法拟出新规: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成历史IT之家百家号IT之家6月8日消息 信用卡全额罚息是什么意思?“全额计息”也被称为“全额罚息”,如果信用卡未能在还款日前还清欠款,那么不论已还金额有多少,银行都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个例子,比如我的信用卡透支1万元,到期还了9000元,但银行还是会按1万元计算利息。这种饱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很可能随着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效力,伪卡交易责任、网络盗刷举证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进行了调整。针对“全额罚息”,意见稿提供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延续开头的例子,就是说,当我已偿还9000元,主张按照未还的1000元计算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银行和用户说清楚了利息收取规定,那么我还是可以主张按照未还的1000元计算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信用卡伪卡交易不支持银行让持卡人还款,发卡行否认网络盗刷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等。附征求意见稿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二、信用卡透支第二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三、伪卡交易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第八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九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条(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信用卡的伪卡交易)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卡行的求偿权)因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伪卡盗刷人的侵权责任)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不良征信记录禁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网络盗刷第十五条(网络盗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责任竞合)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条款)除前述已规定内容外,发卡行因网络盗刷应对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伪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其他问题第二十三条(民刑交叉之程序问题)当事人提起的银行卡纠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民刑交叉之证据认定)在刑事诉讼阶段取得的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民刑交叉之欠款数额的确定)发卡行主张,在刑事案件中已返还的款项,应当依据银行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从欠款数额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电子证据)能够通过照片、电子介质等形式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协议、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陆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第二十七条(时间效力)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IT之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IT之家,爱科技,爱这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十问十答!2018中国银行业这些焦点不容错过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2018)》(下称《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编,27家成员银行共同参与撰写,今年是连续第八年发布。
第一财经记者摘取了《报告》十大热点问题,无论是银行业盈利增速还是资产质量,又或是资管新规影响、金融科技变革,你关心的银行业问题在这里都可以找到。
1.先看看房贷,银行个人按揭贷款降了吗?
《报告》显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增速及占比双双回落,截至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1.9万亿元,同比增长22.2%,增速比2016年末低14.5个百分点。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新增3.9万亿元,同比少增1万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占住户部门新增人民币贷款总量的比重为54.70%,较2016年末下滑22.71个百分点。房地产调控成效显现。
《报告》认为,随着住户部门消费需求的升级,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住户部门发放的贷款规模日益增长,服务品种不断增多,有效满足了住户部门的金融需求。
2.经历“郭式旋风”(同业强监管),目前银行同业现状如何?
《报告》显示,2017年,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业务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占比小幅下降,各类机构和各类业务发展差异明显,具体表现在: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同比小幅增长,上市银行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大幅减少,各类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业务构成及变化差异较大。
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成为重点监管对象,信用风险较大,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可能加剧,对非信贷资产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的制约。
《报告》认为,整体上看,2018年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业务仍可能保持增长势头,不同机构和业务的增速或将出现分化。但在严监管、业务盈利水平降低等因素影响下,预计买入返售、同业理财等同业业务的增长将继续放缓,应收款项投资或将持续减少。随着企业对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大、非标业务成为监管重点,加强标准化债券投资弥补非标准化资产减少或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优选,且标准化债券在许多监管指标的计量权重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债券投资业务有望保持较快增长。
3.银行人说的拉存款难,到底有多难?
《报告》指出,2017年,受经济增速放缓、监管趋紧、利率市场化提速、金融脱媒等因素影响,银行业存款业务平稳发展,增速有所放缓。
截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总负债为182.06万亿元,同比增长7.99%,增速较2016年下降8.87个百分点。存款业务平稳增长,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69.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3.8万亿元,增速为8.87%,较2016年下降2.4个百分点。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67.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8.65%。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稳步增长,存款结构基本稳定。对公存款稳步增长,非金融企业存款和个人存款增长放缓。
《报告》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银行资产扩张速度降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发展压力犹存。2018年存款业务应突出“稳”。商业银行应持续推进经营转型和服务升级,顺大势、抓主流,把握新市场环境下社会资金流动的规律,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合理运用多元化负债工具,提升定价能力,加强机构合作,推动存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4.银行业资产质量到底如何?不良率还会升高吗?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和依然严峻的风险形势,银行业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健全信用风险政策制度体系,加强信贷基础管理,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与前瞻性,加大信用风险防控和化解力度,整体贷款质量保持稳定。
《报告》认为,2018年,随着宏观环境逐步企稳以及经济结构调整效果进一步显现,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有望继续保持企稳态势,但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较多矛盾,部分领域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应继续坚持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总要求,以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提升风险治理能力和水平,抓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确保资产质量安全稳健。
5.银行“补血”进行时,资本吃紧是真的吗?
近年来,由于监管达标的要求和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面临的资本补充压力显著上升。与此同时,受息差收窄、不良率相对较高和净利润增速总体下降等趋势影响,银行自我补血的能力受到影响。
2017年,多数上市银行发行了或计划发行外源性资本补充工具。其中,二级资本债券和优先股是最常用的资本工具,A股与H股共41家上市银行发行总量约为2320亿元和1700亿元。可转债和定向增资发行规模呈上升趋势。截至2018年5月末,已有8家银行公布了可转债发行计划。
《报告》指出,从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和国际先进银行的实践来看,我国推出创新资本工具已势在必行。
6.银行中间业务没能“跑赢大市”?
《报告》指出,2017年受行业监管政策趋严、债券和资本市场波动、同比高基数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规模总体保持稳定,但收入增速下滑。其中,传统中间业务仍占据主导地位,各机构发展重点出现分化,各分项业务发展差异化明显。去杠杆、去泡沫、去通道、防止脱实向虚和整治违规乱象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管控,加之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型中间业务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收入进入负增长区间。
《报告》认为,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在中国经济由高增速进入到高质量发展时代、金融监管步入新阶段、金融竞争环境变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面临转型的要求,但中间业务发展对于银行的战略价值仍然显著。预计2018年下半年,商业银行传统中间业务收入将企稳改善,主要不利因素在2018年进一步放大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卡类和支付结算类增长前景继续看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将以规范稳健为主旨,各项业务分化态势也会进一步延续,理财业务逐渐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投行业务需求增加企稳可期、托管业务增长渠道有待开辟。
7.资管新规对银行业影响几何?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正迈入成熟阶段,进入基于自身核心投资管理能力的个性化竞争时代。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个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的引领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加快改革转型和经营模式创新,努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报告》指出,资管新规将引领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方向。资管新规推动产品向净值管理转型,将改变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也将纠正长期以来影子银行信用风险定价体系的错配问题,从根本上破解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有助于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转变为真正的资产管理。在资管新规下,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标的有望逐渐转向整个金融市场,从而改变目前主要集中于固定收益领域的现状。
《报告》分析,资管新规将推动资产管理业务体制机制变革。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组织形式将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特别是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而言,理财子公司可能成为获批的方向。这标志着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将配置更加丰富的人员结构和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面对信托、基金、券商和保险等市场化同业的竞争,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资管子公司将积极创新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员的积极性。
8.银行大零售转型有什么更好的出路?
从市场竞争环境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断蚕食零售业务市场,在理财、贷款、支付等多个领域,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造成了较大冲击。从风险防控来看,金融科技与零售业务的不断融合,也使得零售业务风险更加复杂,对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报告》建议,未来商业银行要利用好金融科技这把“双刃剑”,加大智能化大数据应用,借助金融科技提升客户管理能力、加强产品创新能力、促进体制机制转型、改善渠道运营能力、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给零售业务全流程赋能,改善客户体验,不断深化零售业务智能化转型。
9.商业银行争相加码了哪些金融科技?
《报告》指出,银行业纷纷加快金融科技战略布局,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推动传统金融与现代金融的深度融合,打造传统业务与现代业务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新模式。
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金融科技引领革新,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全渠道轻型智能服务新模式;二是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落地应用,实现现代科技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三是紧跟新技术发展加快金融科技布局,积极尝试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打造传统业务与现代业务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新模式;四是积极推进直销银行布局,通过互联网渠道拓展客户,客群清晰、产品简单、渠道便捷,以全新的形象、经营模式、客户接触方式给传统银行业带来新的生机。截至2017年11月末,我国直销银行数量已达114家。
此外,中国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已经步入金融科技推动的全面数字化阶段。在这一阶段,金融科技全面介入银行经营管理,不仅推动渠道数字化向纵深发展,更推动银行产品、业务的创新发展,并带动银行IT系统开发领域的进一步变革。智能化是本轮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主题。目前,中国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尚处于本轮变革的初始阶段,但在金融科技催化下不断提速。
10.加速金融开放对银行业冲击大吗?
《报告》指出,新一轮对外开放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也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在华外资银行总体发展较为平稳,机构数量稳步增加,资产规模稳步增长,资产质量较好。
新一轮银行业对外开放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影响有限,外资银行风险偏好多较为审慎,预计未来在普遍看好中国市场的基础上将稳步加大在华市场投入,国内市场份额增长不会出现“反客为主”的现象;二是中小银行将迎来外资银行增资潮,增资不仅能使外资银行实现更好的收益,还可借助增资甚至控股中资银行,优化网点布局、品牌认知度和客户结构,实现个人零售业务、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拓展,丰富在华业务结构。
第三,对国内银行业的传统存贷业务冲击有限,受网点数量、资本金、规模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华信贷业务和吸收存款能力难以与中资银行正面展开竞争;四是对国内银行业的中资“走出去”客户服务可能面临一定程度冲击,外资银行在业务综合化、服务效率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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