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领执业中药师有用吗的证是不是也要人事单位盖章呀

2019考研笔试时间为12月22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来了(4)
10:18:38 来源:教育部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2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3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3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4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政策区别。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关注滨州中公教育微信bzzgjy,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责任编辑:翟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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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中医医院第一批招聘公告
时间: 20:26:26 点击: 【
2018年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广州市中医医院第一批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号)和《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一)》(穗人社发〔号)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中医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广州市中医医院(与广州市中医中药研究所合署,挂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广州中医医院牌子)是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临床医疗、临床教学和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等任务,开展中医中药的研究工作。
  广州市中医医院现有2个院区、2个门诊部,分别为珠玑路总院、同德围分院、同德门诊部、五羊门诊部,核定病床数为722张,广州市中医中药研究所设于院内。另外,现正在进行天河区新院区的建设,新院区床位数为800张。届时医院病床数将达1500余张。
  广州市中医医院始建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是广州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名院建设单位、广州市中医名院,曾荣获“省文明中医医院”、“省百家文明医院”等称号,珠玑路总院坐落于有“西关”之称的荔湾区黄沙地段;同德围分院位于同德街西槎路泽德花园二期的东南角、本院同德门诊部旁;广州市寺右北马路三街二巷1号。
  目前医院拥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51名,独立招收、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承担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实习、带教任务。医院学科齐全,重点专科优势明显,设专业科室20多个,专科(专病)80多个;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4个,省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中医名科20余个;脉管炎科是全国最早建立的两个脉管炎专科之一,早在1978年就获得全国科学大会奖。医院承担各级科研课题近百项,多项课题获国家、省、市科研成果奖。
  二、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广州市中医医院2018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岗位需求表》。
  招聘专业代码按照附件2中《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执行。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专业不完全一致,未列入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招聘人员类型分为2018年毕业生、非2018年毕业的往届生、不限。
  2018年毕业生是指日至日期间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非2018年毕业的往届生是指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在读人员(含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不限是指以上两类人员均可。
  资格条件中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单位证明,不含在校生实习、创业经历)。2014年12月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二)报考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6、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市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或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上述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要求同时出具教育部认证材料。
  招聘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经历年限等时间点的计算截至报名首日。
  5、2018年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或以上。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zmed.gov.cn)中链接到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站(http://59.41.9.72:8088/zhaopin/,也可直接登录该网站),在“应聘者入口”注册用户名后登录,并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名。
  (二)报名时间
  日8:00时至日23:59时止。
  (三)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3、报名需上传附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首页+个人页);
  (3)毕业证、学位证
  (4)报名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件(已通过考试未领证者,上传成绩单或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代替);
  (5)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仅2018年毕业生需上传);
  (6)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有工作经历者须上传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7)报名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证件。
  (四)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广州市中医医院在网上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招聘考试程序。能否通过审核,在报名系统直接反馈,不另行通知。
  (五)打印准考证时间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日8:00时起自行登录原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至日23:59时止,按准考证内容要求参加笔试。过期不打印准考证造成无法考试的后果自负。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总成绩为百分制。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不需要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为总成绩。
  考试内容为实际工作能力(业务能力、工作技能)、本专业相关知识以及综合素质。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注明的为准。
  2、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笔试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3、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站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4、为确保招聘工作的竞争性和公正性,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或相应调减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招聘岗位需求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该开考比例限制,不需参加笔试,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5、部分紧缺专业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经报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报名时间(具体内容另行公告),在同一招聘岗位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按1:2设定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报名人数开考。
  6、学历学位要求为“学士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具有该专业博士学位的,不需参加笔试;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或“学士”的,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具有该专业博士学位的,需参加笔试。
  7、招聘条件要求具有初级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需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招聘条件要求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需参加笔试。
  (二)资格复查
  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者,在距离面试3个工作日之前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等接受复查。通过复查者方可参加面试。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将不安排其参加面试,并将根据笔试成绩合格者中高低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根据岗位需求,面试形式为面谈。
  3、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合格者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岗位1:5的比例确定,若出现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多人成绩相同,可同时参加面试。如有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放弃面试并提前告知的,可以在同一岗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面试人数达不到该比例,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人数确定。
  4、面试采取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副主任医师或以上的”岗位,8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若出现总成绩同分的,先按面试成绩高低进行区分;面试成绩仍不能区分先后的,则加试专业能力测试,高分者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按照市委组织部等《转发中共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2号)执行。体检所需经费由招聘单位支付。
  考察按照市委组织部等《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号)执行。
  六、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网站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在同一岗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一)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体检和考察工作,原则上在面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因考生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视同本人放弃来广州市中医医院工作的机会,我单位可按考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及待遇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由用人事业单位与批准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二)持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号),在聘用后一年内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在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暂按低一级层次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聘用。
  (三)获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广州市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九、其他
  (一)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以报名;
  (二)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本公告由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监督电话:083390,咨询电话:226214。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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