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购买车位,但车位落户是占用私人车位温馨提示 汇款用途怎么写

售 价 8万元
户 型 1室1厅1卫
面 积 10平米
单价:8000元/平米
首付:2.4万(3成)月供:419元(20年)
类别: 二手房装修:毛坯
朝向:南北楼层:--
房龄:2010年税费:不免房税
地址:榆阳-榆溪大道地图
小区:绿洲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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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个人)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06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_阳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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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06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阳谷县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09月21日10时至2018年09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阳谷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06号。该标的车位所在层数:-1层,规划用途:车位,竣工日期:2014年。(详见评估报告)标的物瑕疵:无房产证。起拍价:90000元,保证金:9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09月14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查看标的物(具体时间电话通知)。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六、其他相关条件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2.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告发布日起五日内与本院联系。八、竞买人资格条件1.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竞买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18年09月28日18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2018)鲁1521执恢194号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06号的拍卖余款“。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 名:阳谷县人民法院账 号:04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支行联行号: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举报监督电话: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法院咨询电话:司法辅助联系单位: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阳谷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客服专线: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745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27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_阳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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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27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阳谷县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09月21日10时至2018年09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阳谷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27号。该标的车位所在层数:-1层,规划用途:车位,竣工日期:2014年。(详见评估报告)标的物瑕疵:无房产证。起拍价:90000元,保证金:9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09月14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查看标的物(具体时间电话通知)。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六、其他相关条件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2.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告发布日起五日内与本院联系。八、竞买人资格条件1.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竞买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18年09月28日18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2018)鲁1521执恢194号位于阳谷县恒安家园地下自然停车位427号的拍卖余款“。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 名:阳谷县人民法院账 号:04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支行联行号: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举报监督电话: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法院咨询电话:司法辅助联系单位: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阳谷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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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745周新源等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周新源,男,54岁(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原系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雍,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戈,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文华,男,53岁(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乐亭县,原系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法宝,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银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东,男,50岁(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玉田县,原系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进兴,男,46岁(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原系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油田分公司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占民,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焦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李进兴犯贪污罪、安文华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东,代理检察员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新源及其辩护人姜雍、邓戈,安文华及其辩护人李法宝、张银光,贾东及其辩护人李婧,李进兴及其辩护人王占民、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一、贪污罪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周新源在担任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决定由负责分公司生产数据统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安文华、负责分公司销售的总会计师被告人贾东及被告人李进兴通过修改塔×油田分公司液化气生产、销售数据表,瞒报产量的方式,将塔×油田分公司价值人民币2695.76万元的9085吨液化气交由新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获取人民币2300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2100万元用于为塔×油田分公司18名领导购房或发放购房补贴,剩余人民币200万元,贾东决定暂由李进兴保管。
2014年8月,18名领导将购房款、购房补贴共计人民币2100万元退还塔×油田分公司,李进兴将其保管的人民币200万元退回塔×油田分公司。
二、受贿罪2012年5月,被告人安文华在担任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要求与塔×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负责人罗某以×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安某1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某1未实际在×石油工作的情况下,×石油为安某1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文华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文华的妻子金某补签了安某1的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了安某1的离职手续,2015年4月金某将5.6万余元社会保险费退还×石油。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进兴侵吞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文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新源辩称:1.其事先并不知道贾东采用瞒报液化气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2.在知道事实真相后,其第一时间让贾东停止了销售行为;3.其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周新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周新源决定采取隐匿方式销售液化气”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2.油田分公司给领导在北京购房属于油田依据房改政策进行的合法行为;3.周新源没有非法占有2300万元资金的直接故意。综上,周新源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安文华辩称:1.其并不知道油田分公司采用瞒报液化气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期间没有人跟其汇报过,贾东也没有跟其说过这件事情;2.×石油提出给其儿子解决北京户口,缴纳社保是其中一个必备的手续,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安文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生产运行处处长贾某1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文华明知盗卖液化气用于购房补贴。在京购房的提议是集体讨论,安文华虽然负责选房,但只是集体中的普通一员,和其他分得房子的领导没有区别。安文华是生产运行处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监管不严,对整件事情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仅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安文华没有无故占有、收受×石油为安某1办理北京户口而程序性垫付的社保金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贾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贾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1.北京购房进行补贴有其历史成因;2.整个过程均是油田分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非秘密进行,在油田内部具有公开性;3.贾东等人的动机和目的绝非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相对多数人谋福利。
被告人李进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进兴的辩护人王占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1.为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北京购房进行补贴是单位决定,单位实施,体现单位的意志;2.李进兴受领导安排从事最末端的销售,事先对分公司的决策过程及筹款用途不知情,可以认定为从犯。且李进兴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建议对李进兴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进兴的辩护人焦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1.油田分公司有为领导在北京购房提供补贴的先例,这次也是公司的集体决定。本案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只是侵犯了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2.本案只是违规发放购房补贴,是违规行使公司管理权的滥用职权行为,不是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资产;3.涉案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致的,都是为领导购房筹集补贴,而不是为了四人的非法占有;4.鉴于李进兴认罪态度好,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分别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进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人民币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塔×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人民币200万元,贾东决定暂放李进兴处。2014年8月,上述人民币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油田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新源的供述证明:2008年油田为18位领导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大部分班子成员多次向其提议表达希望能够为油田领导班子成员在北京购买商品房。2008年有一次开班子碰头会时,其把这个事情在会上提出来了,当时参加碰头会的班子成员都同意在北京为油田领导购房。原则确定下来后,其问贾东钱怎么办,贾东说想办法。其问唐某能不能由矿区来办理这事,唐某说由矿区办理不符合政策,贾东说即使由矿区来办理,这个钱也是要走成本的。贾东的意思是即使用矿区的钱买房,最后也得进入油田分公司的财务成本的账目中,这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即不能用油田的投资资金和成本资金去办理与职工福利有关的事情。其当时建议由于目前液化气的销售市场很好,可以考虑由矿区事业部在成都成立一个液化气销售公司,从油田批发液化气到那里销售,赚取的利润为18位领导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筹款。2008年8月左右,其向唐某和贾东推荐让时任矿区事业部综合办主任的李进兴出去成立液化气销售公司负责这事,同时其还明确公司销售的利润一分钱也不挪用,并由贾东负责派油田的财务人员去监管资金安全。决定为油田领导在京购买住房后,安文华说他知道北京有一个楼盘价格较合适,地址也不错,其就让安文华去跟贾东建议。2009年的一天,贾东到办公室,说已经在北京选好地址要付款购房了。其问为油田领导在京购房的款项筹够了吗,贾东说钱差不多了。他说他们没有按照赚取成本价和市场零售价之间差价的方式,而是把油田的液化气直接倒出去卖掉,其听了之后就让他马上停止了做这件事,审计核账,注销成都的公司。但还是同意了用这笔资金为油田领导在京购买商品房支付了部分房款。贾东说的“液化气倒出去卖掉”的意思就是隐匿塔×油田的液化气产量,将隐匿的液化气直接拿出去销售,获取账外资金。油田领导在京购房是使用了这笔资金,因为如果不用这笔钱就没办法为油田领导在北京购房了。为油田领导在京购房的补贴标准是按照中石油总公司的领导在京购房的标准,每平米8000元由自己支付,超出每平米8000元的部分由油田分公司给予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就是倒卖隐匿液化气获取的资金。贾东告诉其为油田领导在北京购房需要2000多万元,并说隐匿液化气销售获取的资金用于为油田领导在京购房支付了购房款,为后来提职的两位油田领导在京购房给予了现金补贴,剩下的用于支付在成都成立公司销售液化气人员的费用。贾东安排将液化气部分产量不入油田生产大账,至少需要具体生产单位、生产运行处和销售部门这三家全部协调配合才能做到,这三家的分管领导分别是何某1、安文华、贾东。班子成员讨论过买房,但没有讨论过钱从哪里出,但肯定要用公款。
2.被告人安文华的供述证明:其分管的生产运行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每天收集油田的生产资料,负责每周、每月、每季、半年及年度的油田生产会的汇报;协调油田生产中的水、电、路、讯的工作;负责组织油田生产方面的应急抢险;负责油田的设备管理;挂靠的油地关系办公室负责处理油地关系;生产运行处协调科下设隐患治理办公室。2001年底或2002年初至2008年8月,贾某1一直是生产运行处的处长。生产运行处收集塔×油田当天的油、气(天然气和液化气)、水的井口产量数据,通过A2系统(生产数据收集系统)传送至中石油总公司。每周一向中石油总公司上报生产专报,内容包括塔×油田的主要生产数据和销售数据,即油、气、水的生产数据和油、气的销售数据,还有勘探开发的相关数据、生产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油和气的产量出现大的波动及原因、重点产能建设项目的进度等。生产运行处向中石油总公司上报的生产专报其应该签字。年塔×油田大概有两个作业区,牙哈和英买力作业区,生产液化气。牙哈和英买力作业区的液化气年产量大概每年都是两三万、三四万吨。生产运行处每十天一盘库,如果发现液化气出现原因不清的减产,就必须向其汇报。牙哈作业区液化气每天减产30吨,即每天减产三分之一,应该是大的波动,应该向其汇报,但没有人汇报,其也没有发现。其不清楚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牙哈作业区以每天减产30吨液化气的方式将近10000吨液化气从塔×油田拿出去私自销售,用于为塔×油田18位领导在京购房补贴的事情。塔×油田为18位领导在京购房,是时任塔×油田总经理的周新源让其选的房址。当时周新源说让其选在京购房地址,让贾东解决购房补贴的钱。其不清楚贾东是如何解决购房补贴的钱的。改制以后油田的收益全部都是需要上交的,支出也是申请后才能拨付,而且每一笔收支情况股份公司的财务部门都是可以监控的。除了油气收益,油田肯定没有其他可以使用的大额资金,塔×油田为18位领导在京购房支出的2100余万元是大额资金,但因为其不分管财务,所以不清楚塔×油田的财务是否有这笔钱可以自主使用支出。其不清楚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应该是塔×油田的钱,是公款。
3.被告人贾东的供述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其经手办理了给塔×油田分公司部分领导发放北京购房补贴的事情。2007年油田分公司新的领导班子成员上任后,班子成员碰头会上,有很多领导提到北京购房的事。之所以有人提这个事,是因为在1997年和2000年油田分公司给部分油田领导在北京买过房。当时定的是给副局级领导和50岁以上的副总师、总助在北京买房。到了这届领导班子的时候,就有人提出按照上两次的办法,在北京给领导买房子。主要是安文华、郭某、冯某这三个人,因为这三个人在2000年级别到了副总师、总经理助理,但是年龄不到50岁,没分到房子,所以这届班子成立后他们就提出来了。当时周新源一开始没有答应,他觉得北京房价太贵,北京也不适合退休生活,而是比较倾向于在四川买房子,四川房子便宜也宜居。所以就一直没有动这个事。2007年下半年,班子成员决定搞退休基地建设,解决油田分公司退休职工的问题,当时周新源安排其和唐某到成都考察职工退休基地有关事情。先是打算买商品房,看了一些后,觉得价格比较高。后来打算买一块地,自己建设,当时看中了一个在成都温江杨柳河边上90多亩大小的地块。其和唐某将考察报告向油田分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周新源、何某1等领导也去成都温江看过这块地,觉得适合建设退休基地,周新源同意了建设退休基地。他还说在这个基地旁边给公司领导买合适的商品房,其和唐某就在这个退休基地旁边找了一个叫翰林苑的商品房小区,当时的价格是3800元一平米,当时买的最大的是300多平米,小的也有190平,总共买了18套房子。当时是周新源拍板定的这个事,其和唐某具体负责的,企管法规处跑的手续。后来搞退休基地这个事被举报到了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不让搞退休基地这个事了。因为当时有人举报在温江买的地价格过高,另外从股份公司管理规范上,是不能随便买地搞退休基地的。如果要买地建设退休基地,也必须要报股份公司批准。成都温江退休基地不建设了。另外,当时给领导买的18套房子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款已经支付了,总计价格一千七八百万,挂在公司往来账上,资金是从油田分公司周转资金中出的。当时周新源说过,这18套房子房款先由公司出钱,最后每个人自己出,装修钱由油田分公司出。后来这18套房子就退给了塔×油田分公司,由油田分公司处置。在没退成都房子之前,大概2008年初,周新源说成都18套房子要装修,给领导弄点装修钱,装修款不太好解决,周新源让从其分管的液化气销售方面解决点装修的钱。其同意后,周新源让找矿区办公室主任李进兴办这个事,他说李进兴做生意还比较有头脑。其找到了李进兴,李进兴说周新源已经跟他说了,他同意办这个事。其跟李进兴说让他成立一个液化气销售公司,油田分公司给一些液化气让公司进行销售,销售获得利润给油田分公司用,具体事情去找油气运销部经理宋某1办理。其当时说过液化气销售所获利润要给油田分公司用,但具体用于干什么,其不确定是否跟李进兴说过。后来,李进兴说液化气销售公司成立好了,公司名字是鑫×信公司,其安排宋某1具体负责批发液化气给李进兴的公司。其不清楚李进兴成立公司的资金是如何解决的。给鑫×信公司液化气的价格没有优惠,是市场价。鑫×信公司卖出去,大概利润是在5%左右。这样让李进兴的公司挣些钱,油气运销部的宋某1或吴某1也会每个月把卖给李进兴液化气的情况汇报给其。当时想的是用李进兴正常贸易挣到的钱来支付领导在成都温江18套房子装修的钱。没进行几个月,在成都买房子的事就被叫停了,所以也就谈不上装修的事了。2008年6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不让在成都搞退休基地了,在成都的18套房子也退了。又有人在班子碰头会上提议还是在北京解决领导的房子问题,当时班子成员都在,大家进行了讨论,最后周新源同意在北京给领导解决房子,并让其负责落实资金,安文华负责在北京选房。会后,其找到周新源,说在北京买房估计得三四千万资金,如果靠正常液化气销售,短时间内不可能弄出这部分钱,其跟周新源提议,让李进兴直接从油田分公司拿液化气进行销售,油田分公司不要钱。周新源同意后,让找安文华商量。因为安文华主管生产,这个事必须要通过安文华。其跟周新源商量完这个事后,算了下,当时液化气市场价格大概3000元一吨,大概需要10000吨液化气,能弄出3000万元左右的资金。其打电话给安文华,跟他说周总让找你弄10000吨液化气,不计产量,直接销售出去,安文华说原来产量就紧张,这么弄就更紧张了,但他表态说可以,让直接找生产运行处处长贾某1。其记不清当时是否跟他直接说过,但安文华肯定知道弄这10000吨液化气所获得资金是用于在北京买房子。之后,其先跟油气运销部处长宋某1讲了这个事,说油田分公司需要一些钱,已经定好了不计产量账外销售液化气10000吨,宋某1说油气运销部一个部门弄不成,需要和生产运行处协调。其在电话里跟贾某1说安总已经同意了,安排生产运行处协调10000吨液化气不计产量进行账外销售的事,贾某1说他知道了,表示同意。其跟李进兴也说了这个事,油田分公司要用钱,宋某1给他10000吨液化气,不用出购买价格,销售资金放在他这。当时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还安排了油田分公司油建公司财务科长杨某1到四川李进兴的公司监督资金的保管,但后来这个科长去了一段时间后,和李进兴不和,就回来了。但李进兴的公司给出了杨某1来回的机票钱和租房子的钱。账外销售液化气筹集资金这个事班子成员里就周新源、其和安文华知道,其他班子成员应该不知道。当时液化气价格大概1700元到3200元一吨,价格是变化的。到2009年6月左右,周新源叫停了这个事,总共销售了9000吨左右,持续时间大概是一年左右,总共资金是2700万元左右。油气运销部每个月会把账外销售的报表给其。到叫停的时候,其跟李进兴对账,其定的是账外销售的部分85%给油田分公司,另外15%用于李进兴运作销售公司的交所得税的钱,李进兴还说有200多万的销售欠款还没给其。收回来的资金共有2700万元左右,按照85%给给油田分公司,算下来将近2300多万元。其说油田就要2300万元,剩下的资金先放在李进兴这里保管。2009年5月左右,安文华和其在北京看房,并选定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万象新天楼盘,价格是14000元每平米。回到塔×后,在一次会上,其跟安文华一起跟周新源汇报这个事情,当时班子成员就定下来买常营的房子。当时其知道账外销售液化气的资金在李进兴那里有2300万元左右,在资金解决的问题上,其跟周新源建议按照14000元每平米的价格,由油田分公司补7000元,个人出7000元,并提议局级领导按160平米进行补助,副总师和总助按照140平米标准进行补助。周新源还问,钱够不够,其说够了,李进兴那已经有两千多万了。因为钱款是让李进兴筹集的,在2009年账外销售液化气资金跟李进兴交代好之后,其就让李进兴负责跑北京买房子的手续,其跟李进兴说,这是要给油田分公司领导在北京买的房子,给领导按照总房价一半的标准进行补贴,资金从就之前卖液化气那2000多万元里出。其让李进兴给一个卡号,通知这些领导将房款打给李进兴。让每个领导分别交了三次钱,第一次是估算的房款的一半数额,第二次是装修款,第三次是尾款。后来油田分公司又提拔了两个干部,副总地质师江某,副总工程师贾某1。按照定的政策,也应该给这两个干部分房子,其跟周新源说了这个事情,就按照政策每个人给补贴了98万元,周新源同意了,其让李进兴给他们把钱打过去了。算上北京买房补贴以及后提拔的这两个人的补贴款总共是2100万元。账外销售资金还剩200万元,就放在李进兴那里了,直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这个事情,其让李进兴把这200万元原退给了油田分公司。
4.被告人李进兴的供述证明:2007年12月,当时主管领导,油田的副总经理兼矿区事业部主任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找贾东。贾东让其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一家能经营液化气的公司销售油田倒出的液化气,并要能把控住公司,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贾东的意思大概是:将油田生产的液化气实际生产的数额少上报一部分,将少上报的这一部分液化气通过其成立的这家公司销售出去获取资金。销售所得资金贾东让其保留好,不让入单位的账。2007年12月下旬其到成都找了个中介公司,于2008年2月以冯某1、姜某1为股东注册成立了四川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福×达公司办不下许可证,其让齐某在乌鲁木齐以齐某姐夫郭某的名义成立了鑫×信公司。后来,鑫×信公司办下来危险品销售经营许可证了。按照贾东的指示,倒出来液化气的销售是以鑫×信公司的名义来操作的。成立公司后其去找宋某1和吴某1。具体操作是:其负责联系客户,问好客户需要的液化气数量和到装卸站的时间,告诉吴某1,吴某1再通知牙哈装卸站装运,然后客户自己去牙哈装卸站报车次名字就行了。运完货之后吴某1把实际装上的液化气数量告诉其,其参考客户所在地的价格、季节等因素,定一个价格出售,价格是浮动的。鑫×信公司还做了一部分正常的液化气销售业务,是因为:首先,倒出来液化气的整个过程会有宋某1、吴某1手下的很多人经手和知道,比如财务部门会发现液化气拉走了但是没有付款,为了不让其他人知道倒出来的这部分液化气是不入账的,所以要有一个正经的接收单位掩其他人的耳目。其次,液化气是由油田的牙哈装卸站装车发运的,装卸站里面是必须有底单计量装运的,牙哈装卸站必须要清楚发出去多少货、发给了谁,然后将数量报给吴某1,液化气发运之前其也会用电话通知吴某1有多少是不入账的液化气,有多少是入账的正常销售的液化气,以便吴某1与牙哈装卸站的数量核对后分类记账。第三,为了保证鑫×信公司在受到税务部门稽查时的合理性,公司的账上不能只有液化气的销售而没有液化气的购买,毕竟鑫×信公司只是一家石油产品的贸易公司而不是液化气的生产企业,或者是碰到购买液化气时需要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以便开具发票,因此其找到吴某1让给鑫×信公司一些正常的液化气销售业务,然后油田开发票销售给鑫×信公司,鑫×信公司正常给油田付款,鑫×信公司再将液化气销售给其他正常的购买者。基于以上原因,所以其才会用鑫诚信公司做了一部分正常的业务。月,贾东通知其倒出液化气销售的事停止不做了,最后统计的数字是9000吨左右,吴某1有统计,齐某也有统计。2009年7月其去跟贾东核算,他按照液化气当时每批次的出厂不含税价格核算出人民币2300万元。价格是贾东根据吴某1提供的倒出的液化气报表计算的,算出来是2600余万元,但是其对外销售时有些客户需要发票,所以贾东在2600余万元的基础上减了13%左右的税,最后是2300万元。不入塔×油田账的液化气销售的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其印象里只有两个个人和一家公司。一人叫喻某,是四川渠县做液化气销售的;一人姓江,是四川内江的;还有昆明的一个中石化公司。销售的倒出来的液化气有的开了发票有的没开发票,齐某知道。倒出来的9000吨液化气实际总共卖了多少钱具体其也不太清楚,以银行查账为准。绝大多数钱就入到以齐某的名义开的银行卡里了。其记得还有一部分钱在月打到了冯某1的银行卡里,可能有300-400万元。喻某欠其200多万元。2009年8月贾东通知去北京给油田的18位领导办理购房具体事宜,同时将其管理的2300万元按照副局职补助人民币每套112万元、总助和副总师以上级别补助人民币每套98万元的标准给这18个人付款购房,并且让其和这18位领导在库尔勒办理了购房委托的公证书,委托其为18位领导办理购房的具体事宜。这些钱都从2300万元里面出。为这18位领导购房支付款项后,后来又提了2位副总师贾某1、江某,按照贾东的指示各补助人民币98万元现金,其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他们。前后全部加起来总共支付了人民币2100万元左右。其从齐某卡里出了1000万元,从鑫×信公司账上出了1100万元左右。这1100万元名义上是巴州中油向鑫×信公司买设备的钱,实际上是因为这1100万其一时拿不出来,跟冯某1借的,让巴州中油转到鑫×信公司账上,然后又从鑫×信账上转出来的。9000吨液化气销售款除了喻某欠的214万元,其他的已经收回了,但因为卖液化气的钱有一部分被其花掉了,还有其归还了一些欠款,所以其又向冯某1借了这1100万元。其花掉这1100万元是以齐某名义买的讴歌车、凌志车各一辆,在四川成都以齐某名义买的一套房子,在四川温江以其和齐某名义买的一套房子。陪朋友油田勘探办主任丁某1(已去世)看病花了一些钱。另外一部分如何使用其记不清楚了。销售9000吨液化气的钱,有一部分自己使用了,但具体是2300万元中的还是销售差价其记不清了。其为这18位领导在京购房,第一笔钱是用个人建行卡支付了1840万元,是18位领导分别打到其卡里的他们应该自己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钱,其统一打给了房地产公司。第二笔钱是由谷×威×(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汇款至房地产公司的1359694元,这笔钱是贾东通过其向冯某1借的钱,用于支付贾东的个人款项。第三笔是由鑫×信汇款1110万元。第四笔是由齐某个人汇款1000万元。这样总共人民币元构成了全部房款。
5.证人田某(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下半年,油田的总会计师贾东给其打电话说,油田分公司决定给副总师级别以上的领导在北京团购一批住房,并说如果要会比当时的市场价格低一些。当时没有说具体的面积和价格。后来没过多长时间,贾东或者是李进兴给了一个账户,让把个人需要支付的购房款打到这个账户中用于购买北京的房子,并告诉其住房面积,如何确定的购房款和面积其不是很清楚,个人这次大约支付了210万元。在购买了北京的住房以后,油田分公司随即要求将油田原来给的福利分房回购回去,其才意识到北京购买的这套房子应该算是福利分房,油田分公司应该是支付了一部分购房补贴的。到了月,总经理办公室又要求再补一部分购房款,金额是98万元,那时候其才明确知道当时购买北京的住房的时候,油田分公司的确是支付了部分补贴款的。但是为什么要补交这98万元的补贴款,其就不是很清楚了,也没有问过。当时油田给支付的购房补助款是从哪里支出的至今也一无所知。当时油田分公司为什么要给支付补贴款在北京购买住房,从来没有人告诉具体的原因。具体当时公司领导如何决策的其不清楚,其也没有参加过关于在北京买房的任何会议。
6.证人唐某(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矿区服务事业部主任)的证言证明:在李进兴担任矿区服务事业部办公室主任之后不久,贾东安排他去成都成立公司卖液化气。其大约在2012年才知道油田给各位领导在北京购房进行了补贴,当时领导们都已经住进去了。知道后其去找贾东说这个事,问他为什么把其给漏了。贾东说其已经在北京分过房子了。其解释自己是2001年按照处级标准进行的福利分房,现在已经是副局了。贾东说忽视了职级晋升导致的标准提高问题,当时他还说既然不够标准,油田会想办法按照住房面积差额标准给予现金补贴。后来在一次总经理办公会上,会议快要结束的时候,贾东通报了为油田领导在北京购房提供补贴的事,当时他介绍了按职级给予的补贴面积、标准,记得好像是分局级、副总师待遇不等,每平米补贴7000元,大约是房价的一半;另外还说党委书记宋某2和其因为在北京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没有给予补贴,周新源是主动没有要。贾东介绍完毕,所有与会人员都没有发表意见,就散会了。在这个会上,贾东没有通报这些补贴的资金来源。后来油田没有给其差额面积现金补助。塔×油田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上党政联席会,只有班子成员即油田党工委常委参加,其他事项包括职工福利等要上总经理办公会,除班子成员外,副总师、总助都要参加。这个是有标准的。在其参加的班子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上都没有提过为油田领导在京购买商品房这件事。2007年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就把建设油田职工退休基地这个民生工程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经班子会研究,责令贾东和其组织了一个退休基地考察组。在成都温江考察期间,考察组选中红×城商品房,谈定价格并请示领导后决定买这处房子。因为当时现房不多,其和贾东商定,并请示领导后,定下来先买14套,把副总师以上的房子解决了。但到了2012年,油田让矿区事业部油田房产管理中心将在温江的14套房子出售,以收回资金。
7.证人李某1(塔×油田分公司副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9年,当时矿区事业部办公室主任李进兴通知,说是公司决定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北京购买一批福利房,并且明确说是公司支付一部分的补贴款,剩余的房款由自己出。自己支付的房款分两次交纳,第一次交预付款120万元。当时李进兴应该还告诉了房子具体的地点、平米数和房价,而且既然说是福利房,又是集体买的,肯定会有优惠。李进兴通知的时候,同时还告诉一个账号,让把预付款直接打到这个账号里。后来,其筹了120万元让爱人历某1将钱打到了李进兴给的这个银行账号中。贾东也告诉过要在北京购买福利房的事情。购买这套房的时候一共支付了178万元左右,第一次交了120万元的预付款,第二次是在交房之前,又按照李进兴的通知打了58万余元到李进兴之前给的银行账户中。决策在北京统一购房以及选址的情况其不清楚,当时油田给支付的购房补助款是从哪里支出的其也不清楚。当时油田分公司要支付补贴款在北京购买住房,贾东或者是房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曾经说过,公司领导为了他们以后退休了能够有个好一点的安置的地方,所以就决定在北京给购买福利房。具体当时公司的领导是如何决策的其不清楚,其记不清是否参加过当时公司关于在北京买房的会议。2014年上半年,油田的房产部门要求其将当时公司的购房补贴款退回来。这样,其按照要求将补贴款退回去后,实际上就相当于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根据油田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油田每一个正式员工都可以享受一次福利分房,所以,2014年下半年,矿区事业部的房管部门通知其可以购买塔指小区的房子,所以其就花钱将塔指小区的房子买下来。其听说过油田曾经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买过福利房,也把以前在塔指的房子退掉后在北京买房。2010年,油田分公司曾经组织在青岛×岛区团购过一批住房,一共有四、五百名职工购买了,当时这次买房都是员工自己花钱的,油田分公司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
8.证人江某(塔×油田分公司副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1996年其来塔×油田工作的时候油田分了一套住房,后来跟着级别变动相应地调整住房,其都要补交一定的房屋差价。2010年年初其到油田分公司任副总工程师,2011年,油田分公司给分了一笔98万元的住房补贴款,其主动提出来把之前油田分的房屋退还。其知道2009年的时候,油田分公司曾经组织副总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北京购买一批房,油田当时给每位购买房子的领导都补贴了一部分购房款,像其这种副总师级别的就补贴了98万元。在北京购房的领导在得到购房补贴后,都根据公司的要求将以前在塔指小区购买的房屋退还给公司。2014年上半年,油田房产部门要求其将当时公司给的98万元购房补贴款退回来。并告诉其说油田给住房补贴款违反了纪律。但是根据油田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每一个正式员工都可以享受一次福利分房,其将北京的购房补贴退给油田后相当于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所以2014年下半年,矿区事业部的房管部门通知其可以再次购买塔指小区的房子。2011年,贾东跟其说,现在在北京买房已经不可能了。2009年公司组织副总师级别以上领导在北京买房其没有赶上,也没有多余的房子,油田决定按照当时给领导支付购房补贴款的标准直接给一笔补贴款。后来贾东让把银行账户信息用短信的形式发送给李进兴。其不清楚补贴钱款的来源。
9.证人宋某2(塔×油田分公司党工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2年,其任油田副总师后,原单位北京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为副总师以上的干部分房,给其分了一套150平米的福利房。石油系统内部,一个人一般只能按照相应的级别享受一套福利房,所以塔×油田就没有再给其分配产权房。油田统一组织在内地为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工团购住房,并建设退休基地。房款要个人全额支付,房价会便宜一些。油田先后在成都、青岛等地组织了团购并建设部分相应的配套设施,这个都是经过油田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多次研究决定的。2002年任副总之前,油田曾经为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北京买房子,具体情况不了解。2007年班子会研究建设职工退休基地的时候,部分班子成员多次发牢骚,希望在北京解决住房问题。2009年,油田又组织副总师以上的干部在北京团购住房。何时开始、如何组织、如何付款的其都不了解。其最早知道这件事情是有一次班子会快要结束的时候,周新源提到,油田在北京为副总师以上领导买房,他不要这个房子,也不给其了。但没有讲具体的操作方法和资金来源,说完后大家也没有发言就散会了。直到2014年,集团调查此事,其才知道这个事情有问题,而且具体是贾东负责。贾东说他通过协调生产运行处和销售事业部,把大约吨之间的液化气通过乌鲁木齐一个企业进行账外销售,所得款项用于为领导在北京购房提供补贴。
10.证人王某1(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的时候,贾东说,油田决定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团购一批住房,房屋面积约160平米,但没有说具体的价格,只让先交100万元购房款。后来李进兴告诉其一个银行账号,让把房款打到这个账号。其知道以前油田也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购房,也知道以前油田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会支付一部分补贴款,这次在北京买房也应该是延续之前的做法。其一共支付了180万元,2014年,油田矿区房产部门又要求其补98万元房款。这时候,其才知道当时购买北京住房的时候,油田给补贴了房款。
11.证人熊某(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油田办公室或房产中心通知说,油田想组织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买房,其表示要一套。其按照要求交了100万元房款,并亲自到北京签了购房合同,后来又交了30万元的装修费。在北京团购住房后,其按照油田统一安排把在塔指小区的房子交给油田。在北京这个房子之前,油田组织在成都温江买房。由于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其将温江的房子退了,买了北京的房子。其不知道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北京买房给补贴的事情。2014年集团调查此事,其才知道油田把液化气交给私人公司卖掉后,所得钱款直接支付了补贴,具体如何操作的,其不清楚。2014年,其按照油田的要求把北京房款的补贴共计112万元退回去了。油田又把塔指小区的房子卖给其,其又交了这套房子的房款。
12.证人郭某(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1999年或2000年,油田曾经给50岁以上的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买房,当时大概买了20来套。房子基本按照福利房的标准分配,单位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2007年,周新源任总经理后,在一次会议上,他告诉大家在成都温江已经看上一块地,考虑油田跟开发商合作,建设一个退休基地,退休后的领导和职工都到这里安置。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这件事停了。后来停了一段时间,2009年,周新源提了一下在北京给副总师以上领导买房子的事,并让贾东和安文华把这件事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都赞同,这件事情就定下来了。周新源在会议上明确表示坚决不要,当时有人还主动提出让他也参与在北京购房并给予补贴,但周总坚决不要。油田给补贴的事情,其记不清是会上说还是会下说的,补贴是按照级别给的,副总级别的比副总师多8万元。其交了110万元左右购买北京的房子,油田给了112万元的补贴。但是没有说油田补贴的这部分钱从哪里出。直到开始调查这件事情,油田开班子会,贾东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其才知道这笔钱是采取账外销售液化气的方式筹集的。
13.证人王某2(塔×油田分公司总地质师)的证言证明:2007年,油田在成都温江分房,其决定买,并收回了原来住的塔指小区的房子。因为温江的房子没有买成,油田又考虑在北京买房。月,油田通知其,将北京购房的补贴退给公司,2008年或2009年,油田办公室通知其说在北京为领导团购房子。让其选房子,其挑选完毕过了一段时间,油田办公室给了一个账号,并通知缴纳的金额,让缴纳房款,金额好像是118万元。后来又交了30万元。其不清楚北京房子的真实房价,只是按照油田通知的金额缴纳房款。当时油田通知的是福利房,处置方法和成都温江为领导购买住房的处置办法是一样的,肯定会有一定的补贴,但是标准是多少,没有上会讨论。班子会研究过建设职工退休基地,曾经研究过异地安置的补偿办法。退休基地面向全体职工,包括工人、普通干部和班子成员。2007年周新源、宋某2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后,此事提上议程,班子会研究了很多次,开始的方案是油田购买土地自行建设住宅,然后以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地点首先是北京,但是由于北京的地价太贵,所以又转向成都寻找土地建设,结果也没有买成,只是在成都温江的一个小区为油田领导统一购买了十几套商品房。这十几套房当时的设想是让领导们把此前已经在塔指小区购买的福利房退回油田,再补一部分价款,这样就把成都的房子变成福利房,至于先期购买房子的钱是不是油田垫付的其不清楚。后来决定退掉已购买的十几套房子后,在班子会研究退休基地问题时提出,班子会一致同意在北京组织领导干部团购住房。
14.证人冯某(塔×油田分公司党工委书记、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8年初,油田为部分领导干部在成都温江购买了房子,当时规定是:要温江房子的人必须把塔指小区内的住宅退回给油田。后来油田通知不买成都的房子了。在一次班子会上,有一项内容就是研究退休基地的建设,有人提出来在北京为副总师以上领导购买住房,大家都没有意见。购买北京的房子,其一共交了两次钱,共计173万元。2014年8月,当时其已经退休,油田办公室通知其,北京房子当时油田提供补贴有问题,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交112万元。其在交房款的时候,贾东说过,根据级别不同,油田给予不同的补贴数额,其只管按照办公室的通知交钱就行。
15.证人何某1(原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油田各作业区每天的液化气生产流量计的数据填入报表,汇总给天然气事业部,然后天然气事业部将液化气的生产数据汇总后录入生产运行处的报表系统中,这样就生成了油田分公司的液化气日生产报表。但液化气的实际产量以销售事业部按规定每十天盘库后的数据为准。油田液化气生产量每天减少30吨左右根本反映不出来,因为每天大概生产300-400吨液化气,液化气的生产量根据季节变化差别很大,所以每天核减30吨是正常的损耗范围。没有人跟其汇报过每天核减30吨液化气不上报的事情。2007年周新源担任塔×油田总经理后,很多班子成员提出,按照惯例油田要为油田职工购买土地建设养老基地。后来由于油田在成都买土地的事情被人举报出了问题,在成都建养老基地的事情就搁浅了。很多人都刚成为班子成员,没有享受过内地分房的福利,所以大家都向周新源提出要求,希望以其他方式在北京或者其他地方购房。班子碰头会上多次讨论过,大家都倾向于在北京建设退休基地,并把副总师以上级别领导的安置房也定在北京。但后来说北京地皮太贵,没有可能在北京买地建设退休基地,所以就取消了在北京建退休基地的想法,只是决定给当时副总师以上级别的领导在北京购买福利房。有一次开班子碰头会中间快要休息的过程中,周新源对大家说,在北京为副总师以上级别的领导购房的事情由贾东负责。在北京什么地方购房、由谁选房,是否补贴,当时周新源都没有在会议上讲。2009年8月,其接到油田办公室通知让交房款。其不清楚油田给补贴房款的来源。
16.证人刘某1(原塔×油田分公司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9年在其参加的一次油田分公司党政联席会上,当时班子成员基本都参加了,会上有人提出来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买房。当时周新源表示如果符合政策要求就同意在北京买房,大家没有任何异议,周新源明确表态他不要。之后油田还专门开会讨论过在北京购房的细节,在北京买房准备按照总公司的异地安置政策来进行异地安置补贴,并且提出北京买房事宜由贾东来具体负责。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了异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如果进行正常异地补偿,公司有专项资金,补贴应该从塔×油田异地安置补贴专项基金里支出,而不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支出。油田决定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北京购房后不久,其接到油田办公室的通知,让缴纳房款。其记得一共交了三次钱,第一次接到通知让交了102万元。其一直不知道在北京购买房子的时候,油田给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作为补贴款。直到2014年,其按照油田办公室的要求补交了112万元的时候,其才知道这件事情。
17.证人马某(塔×油田分公司副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9年左右,油田曾经以提供购房补贴的方式给副总师以上级别的领导干部在北京购买过福利房,其当时是副总工程师,符合购房的人员范围,也买了一套。当时办公室明确说油田支付一部分的补贴款,剩余房款自己出。月,油田办公室通知其退回当时买房时油田支付的补贴款,其一共退回了98万元。根据油田的有关住房的规定,每一个正式员工都可以享受一次福利分房。2009年,在北京买房时,油田支付购房补贴后,就相当于享受了福利分房。其按照要求将补贴款退回去以后,实际上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2014年下半年,矿区事业部的房管部门通知其可以购买当时住的塔指小区的房子,其就花钱买下来。购买北京住房时,公司领导对补贴款是如何决定的,每个人补贴的金额以及公司如何支付补贴的情况其都不知道。
18.证人段某(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明:油田办公室通知其在北京买房的时候,没有说过油田分公司会支付一部分购房款作为补贴款。其印象中在通知交钱的时候,油田办公室说过在北京购买的房子的价钱,并告诉其个人需要交183万元,另外公司支付98万元作为购房补贴款。其不清楚公司决策在北京统一购房以及选址的情况。其不清楚当时油田给支付的购房补贴款是从哪里支出的。其觉得油田分公司给支付补贴款在北京购房住房就相当于福利分房。
19.证人吴某2(塔×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接到通知,说油田决定给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北京购买一批房,并且明确说公司支付一部分的补贴款,剩余的房款由他们自己出,但当时是油田办公室通知的,还是矿区事业部通知的其记不清了。其购买这套房子一共支付了170万元左右。2014年,油田办公室让退回油田的补贴款112万元。这时其才知道油田分公司给补贴了112万元。决策在北京统一购房以及选址的情况其不清楚。当时油田支付的购房补助款是从哪里支出的其不清楚。当时油田分公司是怎么给支付的北京购房的补贴款其不知道。至于当时公司的领导对于补贴款问题是如何决定的,每个人补贴的金额以及公司如何支付补贴款的情况其都不知情。
20.证人贾某1(原塔×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的证言证明:生产运行处的主要工作范围为:第一,油田勘探开发生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每天出一份生产数据表,并上报给油田领导及相关处室;第二,协调油田勘探、开发、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第三,每个月底将原油、天然气等的生产数额收集、汇总,上报给中石油总公司。上报数据的工作具体由生产运行处的生产协调科来负责。上报给油田分公司领导和中石油总公司的报表是不一样的。给总公司的报表是原油、天然气、液化气总的月生产数据,而给油田领导的报表是按照生产单位和生产产品的数据来制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塔×油田开发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销售事业部、生产技术部将各个生产产品的产量、销量、损耗和库存情况报给生产运行处的生产协调科,由生产协调科汇总并上报给油田领导和总公司。其任处长期间,塔×油田的副总经理安文华主管生产运行处。2008年初,时任塔×油田总会计师的贾东找其,说周总同意了把油田液化气弄出去10000吨左右卖掉,给油田的职工谋点福利,让其协调油气运销部和天然气事业部把这件事情处理好。贾东布置好了之后,其去安文华的办公室向安文华请示这件事。安文华说:这是领导定的,并让其具体协调就可以。其回去之后,安排当时生产协调科的副科长贾某2具体协调这件事。贾某2经过协调后向其汇报,通过与天然气事业部沟通,最终决定每天从牙哈作业区扣减30吨液化气生产数据不上报,让天然气事业部从牙哈作业区每天直接扣除不上报实际生产数据,将扣除的液化气交给油气运销部来处理。生产运行处只是负责协调天然气事业部从牙哈作业区每天扣减30吨液化气生产数据不上报,但每天扣减的30吨液化气通过管道进入油气运销部的液化气库存内。油气运销部归贾东管,他们是如何处理的其不清楚。油气生产数据有日报表、旬报表和月报表,这些报表都要给油田所有的领导。牙哈作业区液化气产量每天减少30吨,长此以往,天然气事业部就无法按月完成年初制定的液化气生产指标,生产运行处会让天然气事业部及时清查出现问题的原因,并要求写出报告,并且同时要向主管领导安文华汇报出现的问题,但牙哈作业区液化气产量数据每天扣减30吨,之前已经向安文华汇报过,贾东也清楚,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就不需要再说什么。
21.证人吴某1(原塔×油田分公司销售事业部油气销售科科长)的证言证明:油气销售科主要负责根据预估产量编制对原油、天然气、液化气、轻烃这四类产品次月的销售计划,并监督、协调已编制销售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月末将四类产品当月的销售报表向油田分公司的销售事业部、规划计划处以及中石油集团总公司上报。2008年3月至月间,宋某1是销售事业部的经理,2009年4月以后亢某代替了宋某1成为销售事业部的经理。当时塔×油田总会计师贾东分管销售事业部。2008年3月宋某1将其叫到办公室,说贾东安排让从塔×油田天然气事业部牙哈作业区每天拿30吨液化气不入油田的销售账,交给李进兴去销售。宋某1安排好后,其打电话让李进兴来商量如何给他发出液化气,并安排销售员金某协助李进兴办理具体手续。李进兴提前将下个月的需求量计划、销售地点报给金某,便于他们向铁路提出下个月的请车计划。次月按照李进兴的要求将液化气发给他,他将运费支付给油田或者铁路,但不支付液化气的出厂价。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其每个月按照宋某1的要求将发给李进兴的不入账的液化气吨数的统计表格做出来交给宋某1,宋某1再将表格交给贾东。去年中石油集团纪检找其了解情况时,其将已做出的表格交给纪委,其统计的数字是9000吨多一点。其记得李进兴是以新疆鑫×信公司的名义。2008年8月开始,李进兴用新疆鑫×信公司还做了正常的液化气销售业务。
22.证人贾某2(塔×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生产协调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年初,贾某1当时安排:第一,让生产运行处和天然气事业部、油气运销部联系,将液化气产销量每天按照30吨左右核减,总量控制在10000吨左右;第二,天然气事业部和油气运销部的液化气产销报表都按照每天核减后的数据上报;第三,油田核减10000吨左右液化气的事情油田领导已经跟天然气事业部和油气运销部安排过,生产运行处生产协调科只是协调沟通报表数据及发现产销量出现波动后不追问即可。贾某1交待这件事情后,其应该电话通知天然气事业部生产办副主任何某2和油气运销部销售科科长吴某1,将液化气的产销量每天核减30吨左右并按照核减后的数据上报报表。安排好后,其向贾某1汇报了这个事情。2008年到2009年期间,塔×油田分管生产运行处的领导是安文华。按照油田的规定,生产运行处制作的旬、月、季、半年、年生产数据报表,肯定是要给分管的领导安文华汇报的。
23.证人宋某1(原塔×油田分公司开发事业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塔×油田天然气事业部的职责主要是气田的产能建设和油气生产。销售事业部主要负责油田所产产品的销售和货款回笼。上游生产单位包括天然气事业部和开发事业部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生产过程中会自行计算产量,在交接的时候,双方共同计量确认。天然气事业部的液化气通过管道输送到牙哈装车站,经铁路外销。开发事业部的液化气主要在轮南作业区生产,生产出来经计量后通过汽车外销。在上游生产单位的管道上装有计量装置,每天装车站会派人前去会同生产单位一并抄表确认,所有数据形成表格反馈到销售科,并有现场抄表人员的签字,销售事业部和天然气事业部的人都要签字,天然气事业部根据这个表格向油田上报产量,油田据此对他们进行考核。2008年上半年,贾东找其,说油田要用一些钱,让其从账外销售一批液化气,液化气拿给新疆鑫×信公司销售,销售事业部不向鑫诚信公司收钱。其跟贾东说,这个事情销售事业部没法独自完成,需要生产运行处协调,贾东说他来安排。后来生产运行处牵头召集销售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等几个部门召开协调会,其部门派时任销售科科长的吴某1去开的会,会议主要内容就是生产部门少报液化气产量,销售事业部将生产部门少报的液化气产量给新疆鑫×信公司进行销售,销售事业部不向鑫×信公司收取液化气销售款,这部分液化气销售也不记账。后来,李进兴找过其,其说贾总已经安排好了,没问题。其任职后,必须经过主管领导贾东的同意,才能确定哪些公司获得购买资格,其任销售事业部经理期间,除了贾东安排给鑫×信公司供应液化气外,没有新增其他的销售客户。
24.证人何某2(原塔×油田分公司天然气事业部生产办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大约4月中旬,贾某2给其打电话,让天然气事业部将液化气产量每天少报30吨。当时牙哈和英买力两个作业区生产液化气,英买力作业区每天的液化气生产量只有三四十吨,而牙哈有八九十吨,所以,其和贾某2商量将牙哈作业区的液化气产量每天减掉30吨。其给主管领导生产办主任陈某1汇报同意后,告诉了牙哈作业区当时的调度,每天往网上系统填报日生产数据时将液化气的产量少填30吨,每十天盘库时的报表也将每天30吨的液化气产量减去不上报。从报表上看,这样做应该是日开始到日结束的,未上报表的液化气数量为13094.45吨。
25.证人刘某2(塔×油田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根据中石油集团公司的规定,油田涉及到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上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主要决策公司的人事、重大制度建设、机构改革以及党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主要是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有关议题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事项主要是涉及到日常生产、运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总经理办公会除了班子成员参加以外,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级别也参加,会议有关议题涉及到的相关业务部门列席,办公室作为会议的组织和安排部门要全程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都会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另外,还有党工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碰头会这两种会议形式。前者主要讨论决策党建方面的主要事项,由党工委常委参加,班子成员都是党工委常委,所以实际参加人员也主要就是班子成员,这个会议也会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领导班子碰头会并不是一种正式的会议决策形式,不定期召开,主要为了沟通日常工作的相关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讨论,并不提前设计具体议题,会上也不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涉及到了重大决策事项还得通过党政联席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正式讨论决策通过。2007年6月,油田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周新源任油田总经理。油田职工对在内地建设退休基地需求的呼声很高。周新源委托贾东和唐某负责选址的前期工作。至于在成都建退休基地,刚开始油田考察过好几块地,后来决定在温江建一个退休基地,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计划。后来,油田给职工在都江堰团购过一批住房,当时油田没有补贴。2010年,油田给职工又在青岛团购一批房子,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补贴款。其记得在2007年、2008年左右,油田在成都温江建设退休基地没有运作成功后,公司在温江买了一批住房,准备分给当时副总师以上级别的领导干部,应该算是福利房。2008年,在一次党政联席会上,唐某提出了在北京买房的建议,经过讨论后,周新源总经理决定,中石油批准了塔×油田的发展规划后可以启动北京买房的事情。油田后来给领导干部在北京买房了。有一次其在周新源总经理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候,他提过油田准备在北京给公司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买房,当时他还提到他就不要北京的房子了。另外,办公室值班室还告诉其,有关领导让他们通知在北京购房的相关领导缴纳在北京买房的购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不知道油田是否支付了购房款作为补贴。
26.证人李某2(塔×油田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年期间,塔×油田班子碰头会和党政联席会的会议记录主要是由文秘科负责,文秘人员每次会议列席并负责记录,文秘人员不是很固定。查找了年的班子碰头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但是没有找到。在其参加的党政联席会和班子碰头会中,没有把“为塔×油田18位领导在北京购买商品房”作为一项议题正式讨论过。其记得在一次会议快结束或者会议中间休息的时候,其坐在会议室领导们的后排,听到安文华向周新源提出在成都温江团购的房子大家意见不太一致,大家更倾向于在北京买房。周新源就让安文华和贾东先下去摸摸情况。后来还有一次会议,贾东在会议快结束的时候向大家简单通报了为塔×油田副总师以上级别的领导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的位置、每平米价格情况,具体的房子面积、购房款来源、购房补贴情况都没有通报。
27.证人胡某(原牙哈作业区处理站运行副岗、主岗)的证言证明:正常情况下,牙哈作业区液化气日产量大概在60-80吨。年期间,其负责抄表工作,当时让将液化气生产数据抄两张表,实际就是将产量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抄成30吨左右,正常产量剩下的数再抄在另一张表上,这样就形成了两张《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抄完的交接凭证,复印一份,一份在处理站留底,一份送给牙哈作业区的技术室。同时,还会将交接凭证发给牙哈装车站。牙哈装车站归属于销售事业部,他们负责发送液化气对外销售,他们的计量员在交接凭证签字确认后,再将交接凭证发传真给处理站,这样生产的液化气和牙哈装车站对外销售的液化气就进行了确认。(出示日编号为08年12月24日编号为的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这两张报表上的发货单位计量员是签字的,收货单位计量员签字应该是牙哈装车站的人。
28.证人王某3(原牙哈作业区主控室主岗)的证言证明:年期间牙哈作业区将液化气产量每天隐匿30吨的事情是有的。当时站里面的领导让将每日的产量数据分成两张凭证报表填写,原本是按照当日实际产量每天只做一份《天然气事业部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传真给油气运销部,后来在这段期间将液化气产量每天分两张单子填写,实际就是将实际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数据填写为30吨,一部分按照实际数据减去30吨后得到的数据填写,这样形成两张报表,分别按照数据形成两份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全都传真给油气运销部。(出示日编号为090039的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两张报表)这两张报表上面是其的签字,这两张报表上面的数据之和是牙哈作业区当日液化气的实际产量。
29.证人丁某(原牙哈处理站主控室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的证言证明:年期间牙哈作业区将液化气产量每天瞒报30吨的事情其不清楚,但在这段期间产量报表确实由原来的每天一份变为每天两份。原本是按照当日实际产量每天只做一份《天然气事业部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传真给油气运销部,后来在这段期间将液化气产量每天分两张单子填写,实际就是将实际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数据填写为30吨,一部分按照实际数据减去30吨后得到的数据填写,这样形成两张报表,分别按照数据形成两份液化气计量交接凭证,全都传真给油气运销部。
30.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其认识李进兴,2010年3月,二人分手。2008年1月,李进兴带其去成都,说塔×油田要在成都建一个退休生活基地小区,让他在四川成立公司做液化气的销售赚钱并给油田谋福利。李进兴让其帮助找人在成都成立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但在公司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的时候李进兴已经在做液化气销售业务了。后来由于这个公司没有办理下来危险品经营许可证,2008年3月,李进兴让其回新疆注册成立新疆鑫×信公司,主要从事液化气、轻烃、石脑油、溶剂油等产品的销售业务。鑫×信公司5、6月办下来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李进兴说福×达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他借的,这个公司没有做任何业务。鑫×信公司的注册是自从报纸上找的中介代理办的,中介费是7万元,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也是找中介办的,代理费是8000元。鑫×信公司的股东都用的其家人的名字,李进兴说他是油田的职工,用他的名字不好。公司注册成立后,李进兴一直以鑫×信公司的名字向四川销售塔×油田的液化气,售出的液化气款项全部打入李进兴让其办理的建行、工行、招行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液化气从塔×油田拿出来之后应该要给油田付款,至少要付成本价或者批发价,但是李进兴将塔×油田的液化气销售后从未向油田支付过相关款项。2008年8月,其对李进兴说鑫×信公司不做任何业务,其没有生活来源。李进兴就让其用鑫×信公司也做塔×油田的液化气正常的销售业务。李进兴销售不入账的液化气的资金全部打入了以其个人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内。其中有三张新疆建设银行卡:分别是日开立的,原卡号尾号为42627,丢失后补办转为尾号为4年6月27日开立的,卡号尾号为7年5月11日开立的,卡号尾号为53915。还有一张新疆工行银行卡和成都建行银行卡,分别是日开立的,卡号尾号为1年4月16日开立的,卡号尾号为77018。李进兴让其反复从这些账户多次提取了大笔现金交给他,其还按照他的指示给多人名下汇款,具体用途其不清楚。2009年8月,李进兴让其将销售液化气的资金向北京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2009年7月,李进兴告诉其有一笔1000万员左右的钱会转到鑫×信公司账户内。其说不行,转进来之后税务部门会查税,将来要用这笔钱就没有名目转出去。后其于2009年8月在华夏银行以新疆鑫×信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一般账户,×州中油×光石油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把1100万元转到这个账户。后来这笔钱也按照李进兴的指示转入了天×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李进兴大概从月开始销售塔×油田不入账的液化气,到了月左右就停止了。鑫×信公司正常的液化气销售业务到2009年12月,这部分收入全部进入鑫×信公司的工商银行×道支行的账户内。李进兴用不入账液化气销售款在成都温江区购买了两套二手商品房,一套是用其的名字以69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套是用他们俩的名字以4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的。2009年,其弟弟拍了一套住房,当时向李进兴借款30万元。后来这笔钱都还了。2009年9月,用其中的25万元在乌鲁木齐上海路×号为其支付了一套价值42万元商品房的预付款,另外还支付了10万元为其购买了一个车位。李进兴刚到成都的时候曾以四川福×达公司的名义购买过帕萨特和凌志,但这两辆车是否是用销售不入账的液化气的钱购买的其不清楚。2009年,这两辆车都过户到其名下,并且在新疆上牌照。凌志车一直在李进兴手里,帕萨特车现在还在其名下,由其保管和使用。另外,李进兴还为其购买了一辆迈腾,在新疆用23万元购买并且用其名字上了牌照,现在其一直也在使用。但具体用什么钱买的,其不清楚。日、8月9日,从其新疆建设银行分别支付的200万元和126万元给新疆庆×特种漆业有限公司是为了入股李某1的这个公司,但后来这个公司也没开展任何业务。200万元后来用于购买原材料了,到现在还一直放着。126万元退回其名下的这张建行卡中。不入账的液化气主要销售给四川渠县的喻某,另一个是四川内江新×燃建有限公司。
31.证人黄某(四川省内江市新×燃建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从2008年5月份左右开始从李进兴这里采购液化气,大概持续到2009年年底。从鑫×信公司采购的液化气是开具了发票的,但也有一部分没有开发票,李进兴也明确说这部分液化气是无法开发票的,但采购价格可以比开发票的低一些,其将液化气采购款打给了李进兴指定的齐某的个人账户以及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中。使用过的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有刘某1、张某1、王某3、尧某1、刘某2、黎某1、彭某1等人。现在他们都已经离职了,联系不上他们了。通过这些人员转给齐某的钱都是销售液化气的货款。公司从李进兴处采购了大概2000多吨不开发票的液化气,按照当时的价格估算大概700多万元人民币,该金额包括运费,因为李进兴他们已经提前支付了运费,我们打款的时候把运费也打给了李进兴。(出示塔×液化气铁路外运交接凭证2008年第20、22批、2009年第3、4、6、8、10、14批、2009年塔×油田牙哈装车站分类表)上述凭证都是公司通过李进兴采购的不开具发票的液化气的交接凭证。公司购买过鑫×信公司正常销售的液化气,都是开具发票正常记入公司财务账的采购业务。
32.证人喻某(四川天×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渠县合×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证言证明:李进兴说让我们把液化气款打给他指定的个人账户,说液化气可以正常发货,但是开不了发票,给的液化气的价格也是市场价格。和李进兴的业务从2008年做到2009年,液化气发货数量和发车安排都是其与李进兴联系,打款的事是李进兴让和齐某联系。从李进兴处采购的液化气一直都没有开具发票,李进兴说暂时开不了,正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没解决。第一笔打给了李进兴指定的个人账户,记不清名字了,大概是打了100多万元,后来就全都打给齐某了。其用过自己、张某2、韩某1、吴某1等人的账户给李进兴指定的账户打款。公司从李进兴处采购了大概3500吨不开发票的液化气,共计支付给李进兴2000多万元。具体价格上,车皮费每吨500-550元,运费每吨1500元,车皮费和运费总共支付了700多万元,其他的纯液化气款是将近4000元一吨,纯液化气款支付了1300多万元。(出示2008年第66、002、003、005、006、17、18、23、24、27、28批、2009年第02、05、07、11批塔×液化气铁路外运交接凭证)这些都是公司通过李进兴采购的不开发票的液化气交接凭证,上述液化气都发给了其公司。(出示2008年第07-14批塔×液化气铁路外运交接凭证)这些不是,这些凭证的到站都不是渠县,虽然结算单位是其公司,但并不是公司实际购买的,其也不清楚卖给谁了。他们公司从李进兴购买的液化气款没有支付完货款,最后还有液化气款和运费共计214万元没有支付,其给李进兴打了欠条。这个钱至今没有还。
33.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任命说明、任职批复、任免通知、个人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周新源于2007年6月至2014年3月,任塔×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安文华于日,任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行处等;贾东于日任塔×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分管销售事业部等;李进兴于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任塔×油田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
3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机构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出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塔×油田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油气田企业。塔×油田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2002年起中石油股份公司开始启动资金全额集中-收支两条线管理。油田分公司收入资金全部上交股份公司,所需支出资金全部由股份公司按计划拨付。油田分公司没有其他收入和可以自由支配的款项。
35.塔×油田分公司出具的住房政策说明、领导住房相关财务凭证、住房政策性文件等证明:油田分公司住房按照一个家庭一套住房的原则,向员工进行分配、出售,主要有首次分房和调换住房两种情况。房管中心未经办或不清楚油田分公司于2010年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路×号院为部分领导购买福利房的情况。1998年下半年,中石油集团公司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6.塔×油田分公司出具的会议纪要及相关说明等证明:经全面查阅年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共有5次会议讨论过有关在内地建设退休基地的议题,没有关于为18位油田领导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和款项来源问题的议题。班子碰头会不作正式会议记录,也不出会议纪要,经查阅个人工作记录本,周新源在班子碰头会上曾经说到北京房子问题先拿方案,他不要。-,塔×油田分公司在办公大楼26A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时任领导班子成员11人:周新源、宋某2、安文华、郭某、熊某、贾东、唐某、冯某、何某1、王某2、刘某1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刘某2、人事处处长刘昌玉、纪工委监察处处长刘玉明、党群工作处处长何晓庆,全程列席会议;会议记录人为办公室文秘人员赵某1。会议在讨论“关于成都等3地退休基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意见”议题时,唐某的发言记录中有“到北京团购一批房子”的内容。
37.塔×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处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年初,根据贾东的指示要求,要落实1万吨油田液化气不列入核实产量及销量,随后,生产运行处会×油气运销部、天然气事业部进行小范围会议研究部署。一是油气运销部要做好液化气的产销平衡工作,确保完成油田年计划生产任务;二是按每天不高于30吨左右核减液化气产量和销量,年底按实际产量对天然气事业部进行生产指标考核;三是天然气事业部做好液化气产量的交接计量、数据统计等工作;油气运销部做好不纳入油田产销计划及销量的核减和报表工作。
38.塔×油田分公司油气运销部日出具的关于供鑫×信公司液化气(不结算)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08年-2009年期间,油气运销部按照生产运行处组织的会议部署,将油田1万吨液化气不列入核实产量和销量,对供鑫×信公司液化气(不结算)做如下安排:其一,油气运销部牙哈装车站根据鑫×信公司月度销售计划和罐车到车情况,进行现场充装和发运,详细记录和保存液化气过磅计量数据、装车批次、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计量单;其二,油气销售科根据当时执行的液化气价格,确定供鑫×信液化气供气价格,结合交接数量,建立鑫×信公司供气(不结算)台账。并每月对鑫×信公司供气(不结算)量安排在900吨左右,其它部分纳入正常销售结算业务;其三,油气销售科吴某1科长每月将供鑫×信公司液化气(不结算)情况反馈给油气运销部宋某1经理,再由宋某1经理向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贾东汇报。
39.塔×油田分公司油气运销部提供的年塔×油田液化气产销平衡表等证明:2008年上报产量为84872吨,实际产量为90800.12吨,2009年上报产量为89413吨,实际产量为92569.88吨。
40.塔×油田分公司油气运销部提供的2008年4月-2009年5月鑫×信公司液化气发气明细表(不结算)等证明:2008年4月-12月共计5928.12吨,2009年1月-5月共计3156.88吨,合计9085吨,金额2695.76万元。
41.四川省内江市新×燃建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购买李进兴液化气未开具发票的说明等证明:2008年至2009年之间,李进兴发给公司液化气未开票,未计入公司账目。通过运输核对,有2000多吨,按当时的购买价格及运费估算,约700万元,付款方式由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以现金的形式存入齐某账户。
42.四川渠县合×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票、塔×油田租用铁路车辆发运量确认及结算表、塔×液化气铁路外运交接凭证等证明:四川渠县合×燃气有限公司从李进兴处购买液化气的情况。
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汉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运管理部出具的李进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行出具的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李进兴、齐某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44.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天×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款日报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银行入账通知书、转账凭条、银行进账单、税费收据等证明:涉案18套房产的情况,天×置业共从李进兴处收到房款及税费共计元。
45.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进账单、收据、转账支票、记账凭证等证明:四川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日购买雷克萨斯ES240一辆,×××,价税合计52万元,于日将该车卖给齐某,车价1000元;日购买大众帕萨特一辆,×××,价税合计179800元,于日将该车卖给齐某,车价1000元;新疆鑫×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日购买讴歌MDX一辆,×××,价税合计718000元;齐某于日购买大众迈腾一辆,价税合计243300元。
46.契税完税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申请表、房产转让合同书等证明:齐某于日购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城小区17-1-702,房款411973元;齐某以齐某2、石某1名义从刘某1、宋某1处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路×号×园小区北区10-2-301,房款365000元。
47.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易明细、现金支票等证明:四川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鑫×信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48.塔×油田分公司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北京房款的说明证明:房产管理中心于2014年8月收到安文华、贾东、王某2等18人北京房款1890万元,并于2014年8月打入油田周转金账户。2015年8月收到赵某1等2人北京房款210万元,同时打入油田周转金账户。李进兴于2014年8月退回2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300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二、2012年5月,被告人安文华在担任塔×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与塔×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以×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安某1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某1未实际在×石油工作的情况下,×石油为安某1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2015年3月,某1石油在得知安文华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文华的妻子金某补签了安某1的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了安某1的离职手续,2015年4月金某将×石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石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安文华的供述证明:其子安某1本科毕业以前,其找过×石油的一把手罗某,问他能否帮助安某1在北京落户。罗某当时就答应了,他说他们公司是北京市的纳税大户,每年都有几个在北京落户的指标,可以帮助安某1落户。之后,其把罗某可以帮助安某1落户的事情告诉了爱人金某,让她去找罗某办理具体落户的事情,金某就和罗某联系了,但是具体如何办理的落户手续其不清楚。安某1是以应届毕业生被×石油聘用的方式落户的。安某1实际上没有在×石油工作。×石油给安某1发工资并缴纳了社保,因为既然安某1通过到×石油工作的方式落户北京,×石油就应该给安某1发工资并缴纳社保。其知道工资、社保大概有几万元钱,但他们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要×石油这几万元钱,而是为了给安某1落户北京。而且他们应该是没用过×石油给安某1发的工资,钱都是金某管的。金某提过×石油给安某1发工资、缴社保的情况。×石油和塔×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石油是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其负责的库车项目也和×石油有业务往来,但没有给×石油提供过帮助,都是按程序办理的。罗某给安某1以×石油员工的身份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解决北京户口,是想与其搞好关系,因为他的公司与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关系,他也考虑为公司在塔×油田分公司业务发展,肯定需要领导帮助,所以罗某就当送人情了。
2.证人金某(安文华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在安某1上大学期间,安文华就和其商量过,看能不能想办法把安某1的户口落在北京。2009年2月,其和安文华就在北京为安某1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家园的一套商品房,为他将来在北京生活做准备。安文华说到时候他想办法将安某1的户口落在北京。是安文华找×石油办的安某1入职、落户和领取工资的事,但安文华具体找的谁、怎么办的其不清楚。安某12012年6月从人民大学毕业后,就在办理去香港读书的事情,常常在香港,不在大陆。2012年8月开始安某1就在香港×大学读书了。安文华说他把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留给了×石油的人,跟×石油的人说如果需要安某1的相关资料办理落户手续就联系其。在办理安某1落户北京的事情过程中,就是×石油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让提供什么资料,其提供给他们。2012年年底,×石油的人给打电话让其打车到一家招商银行,让拿着安某1的身份证去把安某1的工资卡激活一下,不然×石油没法向安某1的工资卡里打入工资。当时×石油的工作人员把给安某1办理的密封好的招商银行工资卡交给其,让在招商银行的柜台上用安某1的身份证把安某1的工资卡激活,并告诉其把银行给的密封袋里的初始密码更改一下,当时他说:这是你们的工资卡,改一下密码更安全一些。然后其就拿着安某1的身份证在柜台上将安某1的工资卡激活了,并更改了初始密码,把密码写在了密封袋上。其改完密码后,×石油的工作人员让把工资卡又交还给了他们,他说因为他们要使用工资卡给安某1办理社保及落户,所以就把工资卡和写着密码的密封袋交给了他们。今年4月1日,×石油的一个工作人员给打电话让到库尔勒×酒店补签安某1的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其是4月1日补签的协议书,当时说要补缴安某1的社保,其在4月2日补缴的社保费。当时到他房间后,他说让代安某1补签委托×石油代办社保的协议并补缴安某1的社保费,其问为什么要签这个东西。他说安文华现在被双规了,如果不补签这个协议不合适,现在把这个协议补签上并把社保的钱补交给他们就可以了。第二天其就按照他的要求,将安某1的5.6万元社保费转账到了×石油的账户里。安某1在×石油入职、落户北京的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其曾经告诉安文华×石油让去银行激活了一张安某1的工资卡,×石油说是为了给安某1办理社保和落户使用。
3.证人罗某(×油田集团董事会主席)亲笔书写自述材料证明:×石油每年会有几个户口指标,一般是给最优秀的学生,也照顾一下朋友和客户、员工子女,这些指标要其批准公司才能办理,应该是其主动询问安文华,问他要不要将小孩户口留在北京。可以肯定的讲,当时绝对没有想到要发工资,其对办理落户的具体步骤不太了解。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必须发一定工资,以满足落户条件,当时的薪酬部经理表示,先发,然后从工资卡里取出,他提出社保的承担问题,其表示按制度办。去年就有传言说安文华的小孩在公司吃空饷,其听了之后不相信,但还是安排当时的审计部总经理及人力中心总经理在内部彻查,但可惜没有查出来,直到今年3月左右公司法律顾问再次提醒公司,公司新的风险管控负责人组织清查,才发现在保险柜里有一张安某1的工资卡。
4.证人李某3(×石油执行副总裁)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中纪委网站公布了塔×油田分公司安文华、贾东被双规的消息,而其公司与中石油有业务关系,所以公司外聘李法宝律师建议让清查与安文华、贾东有关的事情,其让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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