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郧西县河夹镇归仙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龙科,任村主任。
申请人曹龙华,男,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郧西县河夹镇归仙河村村民委员会、曹龙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4年,归仙河村实施库区留置人口集中安置新农村建设工程时,申请人曹龙华符合安置条件,完善了建房审批手续。因与邻建户发生纠纷,致其建房计划得不到落实而与村委会发生纠纷。2016年2月17日,经河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曹龙华自愿申请从集中安置点中退出集中建房,并依规到国土部门完善和办理注销其在安置点建房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曹龙华从集中安置点退出后,在其现住房处(小地名狮子头)予以拆旧建新,申请人郧西县河夹镇归仙河村委会给付其10000元的宅基地开挖平场等费用补偿。限申请人郧西县河夹镇归仙河村委会于曹龙华房屋建好后将补偿费支付到位。
三、申请人曹龙华房屋建成后享受归仙河村留置人口集中安置点建房户的所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达成本协议后,申请人双方之间的本次纠纷即为清结,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郧西县河夹镇归仙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曹龙华2016年2月17日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