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7年未登记会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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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a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前必背考点-第5章(2)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前必背考点-第5章(2)永图教育百家号终于等到你:我们终于来了!此处有掌声!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考点出炉啦!上半年我们考前每天不断分享初级会计考前必背考点获得了考生们的一致好评,中级会计我们也不另外,考前必考点大放送,每天都有!欢迎转发!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2)【必背考点7】保证合同与保证人1、保证合同1)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形式①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③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2、保证人1)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2)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営活动的除外)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7)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记忆提示】职能部门绝对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相对禁止。【必背考点8】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第章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変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2、连帯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而连常保证是共同保证的一种形式, 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连常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方式上同样可能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或連带责任保证,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共同保证人同样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承担的是连帯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直接选择要求共同保证人承担連帯责任。【必背考点9】保证责任1、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責任确定。①一般保证中,以债务人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②连带保证中,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必背考点10】定金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交付后,定金所有权转移。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損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必背考点11】抵押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租赁权VS抵押权: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先抵押后出祖,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6、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末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8、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必背考点12】质押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权利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章未完待续......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永图教育-让更多的人一起来学习。永图教育开设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课程等,全国网校排名十佳,全国职业考证首选永图教育,永图教育唯一官方网站!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永图教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还不是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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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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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
  1、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所得价款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重复抵押,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2、均已登记的:看登记日期先后;
  日期相同的,按债券比例受偿;
  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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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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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五十五
第三单元 担保法律制度 三、 抵押( ★★★ )( 2013 年重大调整) (P273-279) (五)抵押权的实现 4.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D.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答案】 C 【解析】( 1 )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 300 万元;( 2 )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 300 万元,剩下的 300 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5. 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解释】该条款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将本应由“主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当然,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相关链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物权重合 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 2009 年单选题) ( 1 )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2 )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 1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 2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 3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2009 年) A.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 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 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而非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2.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七)最高额抵押 1.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 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 2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 2 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 3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 4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5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6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1 )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随之转让;( 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动产的浮动抵押( 2012 年简答题)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 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 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 3.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 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 (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 2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3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4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例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 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 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 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 C 【解析】( 1 )选项 A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 2 )选项 BC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选项 D :该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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