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利费列支范围余额问题

查看: 6295|回复: 22
应付福利费能否冲减亏损?
现在就加入吧!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与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Excel知名公众号作者
随书扫码看视频学Excel
我公司目前已累计亏损近100万元,年底将近,老板又不想报表反应亏损,12月也不可能因为增加收入而扭亏,但公司应付福利费账上有原来计提的80多万余额,请问:能否用这部分应付福利费的余额直接冲减亏损额?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老板说了算
看来是有考核指标的公司,对上司好交待;P
如果是民营企业调应付福利费入利润是强作,如果审计一来,肯定要调账.另外方法是,将一些费用直接冲应付福利费,不过80万,一个月冲太明显,应拆分开来,几个月来作:lol 此法只可最后不得已用;P ;P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热情答疑&金币 + 1
" class="mtn mbn">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 &我个人认为: 照第二条的规定,你只能发生相关福利费的时候冲减原来福利费的余额,不能一次性冲减亏损额的。
[ 本帖最后由 浅浅的爱 于
09:18 编辑 ]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热情答疑&金币 + 3
" class="mtn mbn">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16:9&&财政部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 && && && && && && &&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当然可以 注意做账的方法
应付福利费不能冲减亏损额。如果自己要冲,请缴纳足够的个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第二条第(五)项
(五)职工福利费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如果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勉强可以按照这个规定冲减管理费用,也就弥补了亏损。
这个规定与《企业财务通则》不一致。自己看着办吧。选对自己有利的执行。
回复 9楼 yugycpa 的帖子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原来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有何变化?以前形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答: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自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截至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执行以外,企业账面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执行新《通则》。即原来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待其归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
回复 8楼 haihan235 的帖子
应付福利费不能冲减亏损额。如果自己要冲,请缴纳足够的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号
成文日期: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人为调节利润,为了脸上有光,这种做法不可取。功夫还是应当下在企业内部管理上。
按照国税函【号文件,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没关系,愿意缴税税务局是不管的,准则中也没规定不让冲
冲亏损,税务是欢迎的,税务部门是不会管你的,如果没有其它部门关注你,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有审计,肯定是不行的。海老师说的要补亏损,先交税,我没有理解是什么意思请赐教。
现在本来是不要求计提‘应付福利费’,因此年底该科目也不应该有余额。
相信贵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会反对的。
原帖由 HBPYX 于
10:29 发表
冲亏损,税务是欢迎的,税务部门是不会管你的,如果没有其它部门关注你,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有审计,肯定是不行的。海老师说的要补亏损,先交税,我没有理解是什么意思请赐教。
税务对“应付福利费”的政策是据实扣除,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没有“实”,怎么能处理。除非缴纳了税,让变成有“实”的费用,否则不能。
什么叫“实”见我的扫盲文章。
回复 16楼 haihan235 的帖子
07年以前,除了外资企业,福利费都是先计提后使用,计提不使用并不需要交税。而冲减利润,实际会增加纳税所得,也不需要单独交税,纳税清缴的时候如果有利润一并交了,没有利润也不需要交。如果07年及以后的福利费本来就不应该计得,其余额就应当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增加当年的利润,这种主动增加纳税所税额的行为还需要税务局批准吗???还必须先拿了税款交给税务局,然后再打个报告说我要这样处理行不行,真是笑话。请海老师看明白了,这里是调增利润,能不能税务局是不会说的,相反,能不能要审计事务所答应才行。就算是你税务部门的权威,也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要什么都管,也不要什么都说不能。。。。,搞得我们这些纳税人无所适从
多谢大家的发言。
& && & 首先我说明一点,并不是老板喜欢交税,而是政府部门的要求,去年公司有利润,今年形势国家天天说回升了,所以公司怎么可能会比去年要差呢?但实际上公司确实是受了形势的影响,因为我们公司的产品全是出口的,订单比去年少了近30%,但税务部门是不管的,来条硬杠杠,即公司的利润率必须达到多少,当然今年亏损公司管理上肯定有问题的,但这不在这讨论之中,我只想请问的是如果这样直接冲减了亏损,合不合适?冲减的这部分税务部门会不会单独以这块作为调增纳税所得而缴纳所得税,还是合并汇算清缴后再缴税?
原帖由 HBPYX 于
13:42 发表
07年以前,除了外资企业,福利费都是先计提后使用,计提不使用并不需要交税。而冲减利润,实际会增加纳税所得,也不需要单独交税,纳税清缴的时候如果有利润一并交了,没有利润也不需要交。如果07年及以后的福利费本 ...
所以我说“应付福利费不能冲减亏损额。如果自己要冲,请缴纳足够的个税。”
原帖由 心随风流浪 于
14:14 发表
多谢大家的发言。
& && & 首先我说明一点,并不是老板喜欢交税,而是政府部门的要求,去年公司有利润,今年形势国家天天说回升了,所以公司怎么可能会比去年要差呢?但实际上公司确实是受了形势的影响,因为我们公司 ...
1、不合适。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是弥补当然是合并计算,如企业以前和现在有税率差,就要看税务弥补的方案了。
3、应付福利费不是未分配利润,是提出的费用,费用要变成弥补亏损是有个过程。这个过程过程一般是会计都知道了吧,
我所说的“应付福利费不能冲减亏损额。如果自己要冲,请缴纳足够的个税。”就是将应付福利费变成期间费用方案,就需要缴纳个足够的个税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4:51 编辑 ]
Powered by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该怎么办
我公司按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现在年末了,出现应付福利费科目为借方余额。请教各位,我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帐务上不管它,用以后计提的福利费冲减。还是补计提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是作纳税调整。谢谢!
08-12-30 &匿名提问
借方余额转入年初的未分配利润.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浅谈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浅谈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
我的图书馆
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
发布日期:日
字体:【】【】【】
  问题内容:  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此条款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后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国税函[号文中&#8220;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8221;是指2008年度之前每年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而未实际使用的累计部分,不包括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部分。&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福利费要交个税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