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使用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书?什么时候用简易?

下列情况是编制简式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_百度知道
下列情况是编制简式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起探讨下: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原来拥有A上市公司股份为17%,在二级市场增持5%后至22%,增持后还不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请问,这...
一起探讨下: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原来拥有A上市公司股份为17%,在二级市场增持5%后至22%,增持后还不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请问,这个情况下是应该编制简式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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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持后股份已超过20%,按规定20%-30%之间的应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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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柯荣卿持有上市公司路翔股份14.80%的股份,为上市公
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根据路翔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融捷投资拟以现金认购
2,758.1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融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路翔股
份24.66%的股权,融捷投资成为路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吕向阳和成为路
翔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融捷投资力图通过本次收购实现对路翔股份的经营
战略调整,提高其经营决策效率,改善其资产质量和资金状况,强化其管理水平,
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融捷投资尚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经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且收购完成后36个月内依法不转让已拥有的上市公司权
益的股份,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二)融捷投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
为了减少并规范融捷投资与路翔股份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路翔股
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融捷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吕向阳、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今后不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路翔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现在所从事的以及将来
按照发展需要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2、本公司有任何可能与路翔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
司立即书面通知路翔股份,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30天内,按照路翔股份或其下
属企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路翔股份或其下属
3、本公司在持有路翔股份的股份期间及自不再持有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承诺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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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股客服电话:010-准油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准油股份 股票代码:002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17 年 1 月 2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准油股份拥有权 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准油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 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7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8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1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7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8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3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0 财务顾问声明 ...................................................................................................... 41 备查文件 .............................................................................................................. 4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43 3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告报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准油股份、上市公司 指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 指 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科技 创越集团 指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资产 指 国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 秦勇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委托 指 《表决权委托协议》2 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前 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 次)》,《表决权委托 指 委托协议》 协议》1 财务顾问 指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22 日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注册资本 1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LEJD8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计算机软件、网络的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安防用品、五金产品的技术开发、销 售;电脑及其周边设备、监控系统设备、摄影机的销售;电子零配件 的设计、销售;医疗机构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疗器 械、保健器械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经营范围 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 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楼宇自动化工程、 办公自动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 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 经营期限 2016 年 9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 国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联系电话 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国浩科技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浩科技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5 高居伟 卢合春 高居伟 60% 40% 国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浩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发 生过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国浩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国浩资产,国浩科技的实际控 制人为高居伟先生。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卢合春 注册资本 26,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理及其它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国浩资产的主营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除持有国浩科技 100% 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国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高居伟先生,其持有国浩资产 60%股权,因此高居 伟为国浩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即为国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除国浩资产外,与高居伟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情况如下: 6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 能源投资开发,工业投资,农 业投资,房地产业投资,矿业 新疆宝金能源 投资,商业投资;非占道停车 高居伟担任该公 1 6,000.00 万元 开发有限公司 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监事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能源投资,工业、农业、房地 产、矿业、商业投资;货物运 新疆中浩能源 输咨询服务及代理;停车场服 高居伟担任该公 2 投资开发有限 6,555.00 万元 务(不占道经营)。(依法须 司监事 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业投资、房地产投资、能源 投资及相关资产管理、农牧业 高居伟担任该公 新疆世茂投资 17,300.00 万 3 投资、水利投资、电力投资、 司执行董事、法 开发有限公司 元 城市建设投资、矿业投资;投 定代表人 资咨询。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国浩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网络的技术开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浩科技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国浩资产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4 日,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浩资产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浩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 陈伟 ****** 中国 上海 否 总经理 卢合春 监事 ****** 中国 深圳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前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 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浩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高居伟已出具承诺函,其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准油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国浩 资产、实际控制人高居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获得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对准油股份 6.47%的表 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浩科技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 55,738,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 原则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条件成熟时,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资产结构与业务结构的调整谋求长期、健康发 展,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提升上市公司资产 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实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今后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国浩科技股东国浩资产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做出书面股东决定,同意国浩科 技受托秦勇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股份(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 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 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并同意 国浩科技就上述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与秦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7 年 1 月 19 日,秦勇与国浩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秦勇不可撤 销、唯一的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 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 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 授权给国浩科技行使。 9 同日,创越集团、秦勇与国浩科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各 方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协议内容参见“第四节权益变动方 式/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根据 2016 年 12 月 21 日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签订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前次)》,国浩科技实际控制准油股份 16.83%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为秦勇与国浩科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秦勇不可撤销、 唯一的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 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 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 给国浩科技代为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创越集团已经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转移给国浩科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居伟。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制权转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高居伟。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秦勇 乙方(受托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 委托授权事项及期限:本协议所指委托授权对象为国浩科技。各方确认,甲 方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期限及于甲方持有准油 股份股票期间。 委托授权标的:委托授权标的为甲方所持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 份总股本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 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 产性权利)。 11 委托授权范围: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案并表决公司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 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 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 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代为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准油股份的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对授权委托事项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乙方行使表决权时,如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等事项时,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生效、变更、解除: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及于甲方持有准油股 份期间。 协议签订时间:2017 年 1 月 19 日。” (二)本次《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 甲方 2:秦勇 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或“各方” 鉴于: 1、创越集团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股 票代码:“002207”)第一大股东,持有准油股份共 40,260,000 股股票(占准油股 份总股本的 16.8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A”)。创越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标的股 12 票 A 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 二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创越集团质押给中融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 A。 2、秦勇个人直接持有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股票(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B”)。秦勇已将其持有标的股票 B 质押给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标的股票 B 已全部处于司法冻结、 司法轮候冻结状态。 3、创越集团、秦勇、国浩科技拟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第二条 表决权等相关安排 1、甲方 1 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 1”),根据协议约定,甲方 1 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0,000 股股份(占准油股 份总股本 16.8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 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2、甲方 2 同意,甲方 2 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将其直接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 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 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 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3、除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1 及《表 决权委托协议》2 项下对乙方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授权。 第三条 权益取得 13 1、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取得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相关股 票权益,权益变动中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完全配合: 1.1 根据福田区法院做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 甲方 1 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 A 已被福田区法院裁定准许拍 卖、变卖执行。若福田区法院主持冻结股份的拍卖执行事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 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参与标的股票 A 的竞拍出价,并积极取得相应的股份。 1.2 标的股票 A 司法拍卖前,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 的股票 A 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1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 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 甲方 1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A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 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 A 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A 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1.3 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 B 合法解除质押、 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 2 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将标的股票 B 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 2 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 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 B 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 B 转让 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 B 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 定。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拥有与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告知本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合作事宜的 所有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其就合作事 宜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3 甲方已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授权及内部审批程序。 14 1.4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合作事项将不会违反或构 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规定;(b) 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 性文件;(c)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 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3 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约定的义务不得与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 的义务相冲突。 第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以 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协议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根据上市监管要求进行的披露;向与 本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具有保密义务的本方的专业顾问披露;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 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 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 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违 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或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及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 为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 的损失,且甲方 1、甲方 2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 15 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 行费等)。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凡因执行 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导 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 各方另行协商。 协议签订时间:2017 年 1 月 19 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秦勇持有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 本的 6.47%;累计质押冻结 15,478,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7%,占其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的 100.00%;累计司法冻结 15,478,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7%,占其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0.00%;累计司法轮候冻结 187,782,976 股。 1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秦勇不可撤销、唯一的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 (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 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 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技代为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 17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 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且符合届时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筹划针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 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且符合届时资 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 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事项。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18 国浩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8 日向准油股份提出两名第五届董事会补选候选人, 两名候选人分别为费拥军先生和沈梦梦先生,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况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 划,但不排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需 要,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向上市公司推 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补选董事、监事,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 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可 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一如既往的保障员工 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可能。上市公司 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 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 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 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证准油股份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障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障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保障该等体系 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障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该等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承诺人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3)承诺人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障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障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3)保障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且承诺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 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使用调度。 21 (4)保障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和 领取报酬。 (5)保障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 、保障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障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障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障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在上市公司任职履行正常职务所需之外, 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 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 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国浩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 网络的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安防用品、五金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电脑及其周边设备、监控系统 设备、摄影机的销售;电子零配件的设计、销售;医疗机构项目的投资(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 医疗器械、保健器械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 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2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楼宇自动化工程、办公自动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建筑给 水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国浩科技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年报对其主营业务的说明:“公司是为石油、天然气开 采企业提供油田动态监测和提高采收率技术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已形成油田动态 监测资料录取、资料解释研究和应用、治理方案编制、增产措施施工及效果评价 等综合技术服务能力。公司是西部地区首屈一指的一体化油田稳产、增产技术服 务企业,石油开采企业能够通过公司获得油田增产、油田管理和配套建设等‘一 站式’技术服务。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石油技术服务、建筑安装、运输服务 和化工产品销售等。” 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国浩科技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对准油股份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准油股份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任何经营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不存 在同业竞争。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准油股份及其 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 价格转让予准油股份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转让予准油股份的条件, 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准油股份管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转让予准油股份。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新疆准 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国浩科技与准油股 份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当 利益,不损害准油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浩科技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23 “1、本人将不会利用对准油股份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准油股份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任何经营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不存在同 业竞争。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准油股份及其下属 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竟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 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 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 予准油股份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转让予准油股份的条件,则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准油股份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 让予准油股份。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新疆准东 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国浩科技与准油股份 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当利 益,不损害准油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性关 联交易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与准油股份 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也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准油股份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国浩科技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准油股份之间 不存在关联交易,也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身对准油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及重 大影响,谋求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 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准油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及重 大影响,谋求与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4 3、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义务,尽量避免与准油股份 (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将与准油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 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准油股份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准油股份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在准油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将依照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表决权,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准油股份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若违法上述承诺给准油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本公 司承担。” 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准油股份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国浩科技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准油股份之间不存在 关联交易,也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对准油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 影响,谋求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 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准油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 响,谋求与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本人及本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准油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资 金、资产的行为。 25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义务,尽量避免与准油股份(包 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与准油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 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 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准油股份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准油股份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国浩科技在准油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国浩科技将依照准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定参加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表决权,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准 油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若违法上述承诺给准油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本人 承担。” 2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准油股份 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准油股份最近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准油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 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准油 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未签署对准油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达成相关默契或者安 排。 27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7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查询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在《表决权委 托协议》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国浩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陈伟的配偶梁军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准油股份上 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国浩科技执行董事/ 总经理陈伟的配偶梁军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交易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买卖方向
18.560 600 买入
18.520 300 买入
19.880 -900 卖出 梁军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 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 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 份股票的建议。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人买卖上述股票的收益上 交准油股份,并承诺直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及本 28 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 行为,不买卖准油股份股票。” 陈伟作出书面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内幕信息保密的规范要求,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 何人透露过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 未向本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接受本人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其买 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将督促本人亲属将其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所获的收益及时上交准油 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保密的义务,直至本次表决权委托保密期限 截止,不向任何人透露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任何内幕信息; 5、本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股票的操作。” 根据登记公司的核查结果,在本次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除上述人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在本次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秦勇、创越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 2017 年 1 月 20 日登记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秦勇及创越集 团不存在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经核查,创越集团董监高存在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行 为,具体如下: 29 (一)创越集团董事石强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创越集团董事石强买卖 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1
23.560 -10,000 卖出 2
28.324 -5,000 卖出 3
28.400 -4,700 卖出 4
28.055 -7,500 卖出 5
28.096 -236,000 卖出 6
28.416 -22,100 卖出 7
24.440 -20,100 卖出 8
24.560 -10,000 卖出 9
25.000 -20,000 卖出 10
25.000 -10,000 卖出 11
25.500 -10,000 卖出 12
24.700 -14,000 卖出 13
24.633 -11,700 卖出 14
24.954 -50,000 卖出 15
24.940 -50,000 卖出 16
25.000 -50,000 卖出 17
24.950 -47,900 卖出 18
23.300 -10,000 卖出 19
23.660 -50,000 卖出 20
22.750 -20,000 卖出 21
23.500 -10,000 卖出 22
25.090 -100 卖出 23
25.090 -8,000 卖出 24
25.090 -28,900 卖出 25
25.090 -10,000 卖出 26
25.090 -5,000 卖出 27
25.090 -10,000 卖出 28
26.000 -5,000 卖出 29
26.900 -1,300 卖出 30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30
27.200 -10,000 卖出 31
26.600 -8,700 卖出 32
23.650 -50,000 卖出 33
22.400 -10,000 卖出 34
21.000 -10,000 卖出 35
18.900 -1,400 卖出 36
19.433 -20,000 卖出 37
19.310 -5,000 卖出 38
19.090 -22,100 卖出 39
19.070 -46,300 卖出 40
19.034 -50,000 卖出 41
19.010 -40,900 卖出 42
19.012 -31,600 卖出 43
19.100 -24,700 卖出 44
19.620 -5,000 卖出 45
19.736 -15,000 卖出 46
19.700 -10,000 卖出 47
19.562 -11,700 卖出 48
19.700 -20,000 卖出 49
20.000 -5,000 卖出 50
19.500 -11,700 卖出 51
19.650 -20,000 卖出 52
19.650 -11,800 卖出 53
19.650 -40,000 卖出 54
19.800 -8,900 卖出 55
19.630 -17,200 卖出 56
19.600 -10,000 卖出 57
19.540 -10,000 卖出 58
19.537 -53,300 卖出 59
19.530 -10,000 卖出 60
19.600 -20,000 卖出 61
19.500 -30,000 卖出 62
19.500 -20,000 卖出 31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63
19.500 -30,000 卖出 64
19.500 -10,000 卖出 65
19.554 -50,000 卖出 66
19.550 -50,000 卖出 67
19.508 -50,000 卖出 68
19.550 -800 卖出 69
19.502 -49,200 卖出 70
19.050 -7,500 卖出 71
17.400 -50,000 卖出 72
17.300 -18,400 卖出 73
17.001 -50,000 卖出 74
17.009 -50,000 卖出 75
17.000 -31,600 卖出 76
17.500 -59,700 卖出 77
17.240 -10,000 卖出 78
18.000 -5,000 卖出 79
18.000 -10,000 卖出 80
18.000 -25,000 卖出 81
18.000 -10,000 卖出 82
18.020 -5,000 卖出 83
17.670 -10,000 卖出 84
18.100 -23,900 卖出 85
18.601 -40,100 卖出 86
18.390 -30,000 卖出 87
18.390 -30,000 卖出 88
18.390 -40,000 卖出 石强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 32 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票的操作。” (二)创越集团董事常文玖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创越集团董事常文玖 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1
23.560 -426,600 卖出 2
24.692 -20,000 卖出 3
24.648 -10,000 卖出 4
24.660 -10,000 卖出 5
25.050 -10,000 卖出 6
25.000 -30,000 卖出 7
23.488 -30,000 卖出 8
23.440 -31,700 卖出 9
23.460 -20,000 卖出 10
23.570 -2,500 卖出 11
23.336 -1,700 卖出 12
24.500 -10,000 卖出 13
24.500 -10,000 卖出 14
25.090 -25,000 卖出 15
25.090 -2,400 卖出 常文玖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上述时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3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票的操作。” (三)创越集团监事陶炜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创越集团监事陶炜买 卖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日期 交易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1
23.560 -40,000 卖出 2
25.920 -60,000 卖出 陶炜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票的操作。” (四)创越集团监事高燕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创越集团监事高燕 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1
23.763 2,000 买入 高燕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上述时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4 本人承诺在买入上述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卖出上述准油股份之股票,如 6 个月内卖出上述股票,则卖出上述股票所获收益在卖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交 上市公司。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票的操作。” (五)陈军年在核查期间买卖准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创越集团监事高燕之 配偶陈军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变更日期 成交价格(元/股)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1
20.190 3,100 买入 2
20.550 8,000 买入 陈军年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并未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买入上述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卖出上述准油股份之股票,如 6 个月内卖出上述股票,则卖出上述股票所获收益在卖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交 上市公司。” 高燕作出书面承诺: “本人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 向本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接受本人关于买卖准油股份股票的建议,其买卖 准油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票的操作。” 35 根据登记公司的核查结果,在本次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除上述人员外,创越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本次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人员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的核查结果,在本次核查期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律师、财务顾问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参与方秦勇、创越 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决定,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未参与决策。 36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国浩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浩科技成立未满 一年,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国浩资产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4 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浩资产成立未满 一年,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3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 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 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 供相关文件。 四、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风险提示 根据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前次)》,创越集团不可 撤销、唯一的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40,260,000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16.83%, 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 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 托授权给国浩科技代为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创越集团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 间。国浩科技通过受让上述表决权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秦勇与国浩科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秦勇不可撤销、唯一的将 其持有的准油股份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委托授权效力及 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 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 38 技代为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秦勇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间。国浩科技通过受让 上述表决权增厚了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越集团、秦勇分别与国浩科技签订了含有不可撤销条款的委托协议,如果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协议执行的情况,则需要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决。 目前,因创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40,260,000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16.83%)股份及秦勇持有的上市公司 15,478,278 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 6.47%) 股份均存在被其他法院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如果相关法院组织对该 等股份进行拍卖,裁定拍卖、变卖创越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法院需先征得其他对 该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的法院同意,能否以及何时进入拍卖程序, 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进入拍卖程序,所有符合竞拍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都有可能 参与,如最终该等股份被国浩科技之外的第三方拍得,届时上述对国浩科技的股 份表决权授权将随股份过户而失效。 综上,如果创越集团和秦勇所持股权被除国浩科技及其控制方或其指定主体 外的第三方拍得等影响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的情形发生,则可能导致上述协议无 法继续履行,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归属于第三方,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请投资 者关注相关风险。 3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伟 年 月 日 40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 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房思琦 蔡文彬 陆玉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叶顺德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1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五)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股票买卖查询结果; (六)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票买卖查询结果;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承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 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控制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十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文件备查地点:上市公司住所地址。 4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在地 友谊路 251 号 股票简称 准油股份 股票代码 002207 信息披露义务 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 信息披露义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人名称 公司 务人注册地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义务人通过受托表决权的方 份数量变化 动人 式增加上市公司 6.47%股份 的表决权,权益变动完成后, 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3.30% 股份的表决权)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浩科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信息 技通过受托表决权的方式实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高居 际控制上市公司 16.83%股 东 际控制人 伟先生) 份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人是否拥 人是否对境内、 是 □ 否 有境内、外两 是 □ 否 境外其他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个以上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公司持股 5%以 公司的控制 上 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43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表决权股份数量:40,260,0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表决权比例:16.83% 司已发行股份 持有方式:表决权委托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数量:15,478,278 股 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比例:6.470% 动比例 变动方式:表决权委托 与上市公司之 是 □ 否 间是否存在持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是 □ 否 间是否存在同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性 续增持 44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买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是 □ 否 办法》第六条规 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 露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及批准进展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书面股东决定,不需外部批准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弃行使相关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声明 份的表决权 45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伟 年 月 日 46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伟 年 月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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