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一直是单位聘用的计算机高级工程师考试聘用,并且根据人职发1990年4号文件又评

明确了,被取消的物业管理师起死回生,可被聘为经济师!
来源:网络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进行通知。通知规定: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的质量、企业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师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用人单位仍可聘用为经济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之前考取了物业管理师资格的
物业人注意了
一些省市已经明确
其可对应于工程师聘用依据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根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安徽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房地产估价师
人发〔2002〕111号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3〕21号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皖文职改〔2002〕266号
符合《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资格:馆员(图书资料)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助理馆员或管理员(图书资料)
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
皖人社发〔2012〕58号
符合《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标准化工程师:中级标准化助理工程师:初级
四、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人发〔2000〕12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见下表),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庆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含医院的专技人员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A级:工程师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C级:助理工程师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二级:助理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号(原人发〔1999〕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人发〔2001〕86号
符合《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人发〔2003〕21号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国人部发〔2006〕1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级:工程师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根据岗位聘任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原房地产经纪人)
人社部发〔2015〕47号(原人发〔2001〕128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原房地产经纪人依然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土地登记代理(原土地登记代理人)
人社部发〔2015〕66号(原人发〔2002〕8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原土地登记代理人依然有效)
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
人社部发〔2015〕90号(原人发〔1996〕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原注册税务师依然有效)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人社部规〔2017〕7号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部分)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棉花质量检验师
人发〔2000〕70号
人发〔2000〕12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级:工程师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人发〔2002〕70号
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外销员: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国人部发〔2007〕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广告师:经济师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该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职业资格名称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房地产估价师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监总人事〔号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咨询工程师(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人*
人社部发〔2015〕66号
房地产经纪人*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人社部规〔2017〕7号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棉花质量检验师*
人发〔2000〕70号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国际商务师*
人职发〔1994〕2号
人社部发〔2013〕19号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聘助理经济师矿业权评估师聘经济师
人发〔2000〕23号
助理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4〕25号
助理经济师
人发〔2001〕86号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助理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维修工程师
注: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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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为什么公务员不能评职称?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为什么公务员不能评职称?&&编号:106522&&
&&&&公务员不能评职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是一名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员,已从事了多年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我的许多同学现已评上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而我仍然是没有任何职称。为此我已多次申请职称评定,但均因我是公务员身份而被拒绝。&&&&&&&&其实职称对我们干技术工作的相当重要,它是技术方面身份的象征,是对我们多年辛苦求学的肯定,许多技术工作开展都对职称高低作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是继续深造的基础,比如报考全国的注册监理、造价工程师等,都必须具备工程师职称。&&&&&&&&都说公务员只能走行政管理走公务员序列即行政职务的路子,但是领导岗位僧多粥少,很多普通公务员到退休都还是普通普通公务员。现如今,考个公务员哪个不是过五关斩六将,应该说都是社会的精英。如此一来,机关单位的确是很压抑人才的地方因为很多人当不上领导,又不可以评职称,这就是上不去,又不敢退出来(没职称,社会也就不接受了)。让人过得很压抑,很没有劲。能评职称也可以更好地激励普通公务员继续学习进步,对公务员本人对国家政府都是好事!&&&&&&&&公务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发展的权利。不允许公务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公务员是很不公平的,抹杀了一个人学习进步的动力。希望允许公务员参加职称评审。&&&&&&&&&&&&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De_evil&发言时间: 18:15:01&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人力资源局回复
一、执行国家、省职称政策。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
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职称政策由国家人社部门制定,由省人社部门具体部署执行。现行国家职称政策规定:除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其他公务员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我市人资部门积极调研反映情况。我市在执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予申报职称评审规定时,经常收到来文反映的意见,近年来已作专题走访、座谈和调研,已向省人社部门反映以下意见:
1、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国家早已于2004年提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分行政类、综合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事实上公务行政工作许多专业专职岗位对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我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公务员评定职称的具体政策。
2、符合国家92年提出的评聘分开的职称改革方向。职称制度归根到底是人才评价制度,评定的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非岗位和职务,是使用人才的依据,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拔使用的有效依据。
以上意见我市多年来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现在还在等待省厅回复,对于回复意见我们将积极推进。
&受理人:市人力资源局
回复时间: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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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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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体现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截止2012年底,我市拥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20万人。为方便各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同志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了解有关职称政策和工作程序,现整理制作了《茂名职称指南》,希望该小册子对大家的学习和申报有所帮助。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全力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一&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级 一览表
二& 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
三&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 学历与资历条件
(二) 外语条件
(三)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四) 继续教育条件
(五) 能力、业绩、论文条件
四 资格考试
五 资格证书更换补发
六 &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七 表格样式
八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程序
九 职称工作查询服务热线
一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高等学校教师
社会科学研究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自然科学研究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卫生技术人员
副主任医师
(主管医师)
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护师
副主任技师
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农业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高级农艺师
高级畜牧师
高级兽医师
助理农艺师
助理畜牧师
助理兽医师
农业技术员
畜牧技术员
兽医技术员
新闻专业人员
出版专业人员
技术设计员
图书资料专业
副研究馆员
文物博物专业
副研究馆员
档案专业人员
副研究馆员
工艺美术专业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员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体育教练员
国家级教练
广播电视播音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二级播音员
三级播音员
海关专业人员
高级关务监督
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高级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经济专业人员
高级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实验技术人员
高级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中等专业学校
中学正高级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中学二级教师
小学(幼儿园)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小学 (幼儿园)高级教师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
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
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
一级演奏员
二级演奏员
三级演奏员
四级演奏员
一级美术师
二级美术师
三级美术师
舞美设计员
主任舞台技师
舞台技术员
电影放映主任技师
电影放映技师
电影放映技术员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四级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
船舶技术人员
高级轮机长
高级电机员
通用电机员
一等电机员
二等电机员
高级报务员
通用报务员
一等报务员
二等报务员
限用报务员
高级引航员
一等引航员
二等引航员
三等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
民用航空飞行
一级飞行员
二级飞行员
三级飞行员
四级飞行员
一级领航员
二级领航员
三级领航员
四级领航员
一级飞行通讯员
一级飞行机械员
备注:1、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文物博物系列;
2、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系列;
3、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系列;
4、电影电视部分专业人员、文学创作人员靠用艺术系列;
5、2001年起我省开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
6、2008年起我省开展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副高)评审试点;
7、2009年起我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试点。
根据《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要求,凡在我市(含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初次认定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考核小组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报人社部门审批后,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认定对象及级别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认定资格的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考核认定信息录入表》一式一份;
(三)免冠大一寸近期相片一张(贴在资格证相片页上);
(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材料(自学考试毕业生须提供学籍表)原件、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六)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资格对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原件)、反映业绩情况的成果业绩材料及证书、证明材料;
(七)现工作单位缴交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八)凡人事关系暂未调入我市的申报人,须提交聘约复印件一份。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由所在单位审核人初审,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窗口受理地点
市直属单位:
茂名市文明中路68号市人社局3楼311室
茂南区单位:
茂南区站南路一方新宛南边人社局208室
茂港区单位:
茂港区海城二路政府大楼4楼431室
高州市单位:
高州市教育路49号老干部活动中心4楼
化州市单位:
化州市市政府办公楼9楼西916室
信宜市单位:
信宜市新尚路60号人社局3楼
电白县单位:
电白县人民路188号人社局5楼
五、收费标准:
初级考核认定费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年10月31日颁布并施行)第1条、第4条要求,凡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但已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的申报材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申报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单位审核人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报送。
一、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一份;
4.《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现工作单位缴交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一律无效);
5.贴资格证相片页(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1500字以内);
7.凡人事关系暂未调入我市的申报人,须提交聘约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普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式一份;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验印后交复印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按文件要求提供)、外语成绩通知书原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现工作单位缴交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一律无效)及其它需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6.《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材料》是指能够反映任现职以来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作品、成果、奖励、业绩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材料,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中技术专业主管部门有较高评价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单位验印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名,装订成册);
7.贴资格证相片页(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一份;
9.《其它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期满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及需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10.任现职以来的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两份(3000字以内);
11.《提交评审代表作》是指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分析材料),专业论文在CN、ISSN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至少一篇,实例分析材料至少一篇(装订成册);
12.凡人事关系暂未调入我市的申报人,须提交聘约复印件一份。
需送省评审的中级资格材料所要提交的材料及份数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省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普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验印后交复印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按文件要求提供)、外语成绩通知书原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现工作单位缴交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一律无效)及其它需提供的证书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6.《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材料》是指能够反映任现职以来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作品、成果、奖励、业绩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材料,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中技术专业主管部门有较高评价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单位验印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名,装订成册);
7.贴资格证相片页(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
9.《其它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期满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及需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10.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五份(3000字以上);
11.《提交评审代表作》是指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分析材料),专业论文在CN、ISSN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至少两篇,实例分析材料至少一篇(装订成册);
12.凡人事关系暂未调入我市的申报人,须提交聘约复印件一份。
高级资格材料所要提交的材料及份数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省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中、初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8、9月份,具体受理时间、地点,请留意人社局网站该年评审工作的通知(7月份左右发布)。受理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高级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审的文件所规定的报送时间提前十天报送材料至受理部门,逾期不受理。有关文件要求请浏览该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网站。
三、收费标准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价函〔2006〕629号
中级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
初级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
四、审批流程图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本科毕业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
获得博士学位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取得中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学历破格条件
(1)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业绩突出,获两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中级。
(2)高中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业绩突出,获一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初级。
3.资历的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根据粤人发〔2004〕289、〔2007〕120、粤人社发[号文的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资格的外语条件规定如下:
1.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②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③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④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⑤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⑥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
⑦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申报中级的。
⑧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高级的。
(2)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②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③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④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⑤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⑥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⑦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②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③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4)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②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③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5)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我市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粤人社发[号)。
③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②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①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②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③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2.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中专、技工学校系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3.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4.外语有效期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根据外语等级适用范围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取得A级合格证书或A级通用标准以上成绩的,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符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规定的,达到放宽分数线以上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粤人社发[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评聘级别对应的模块
(1)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合格;
(2)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合格,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合格;
(3)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合格。
2.免试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4)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5)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6)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7)转系列评审,通过了规定计算机模块考试的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人员;
(9)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10)从事盲人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1)符合粤人发[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12)通过确认方式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所确认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1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的。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4.报名方式
全省实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gdkszx.com.
cn/。网上报名后请按网上的指引网上缴费完成报名确认手续。
5.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号)规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科目(模块)60元。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利: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3.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培训任务后,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待学时通过审核认定并满足年度学习任务要求,即可生成打印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凡未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和个人,必先进行单位注册后,单位所在员工进行个人注册。)
4.专业技术人员凡是进行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均必须按要求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受理的条件之一,凡未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予受理。
5.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负责,咨询电话:(0668)2976975。
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详细内容请浏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查阅网址:http://www.gyrs.gov.cn/Read.asp?ID=2196)。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执(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凡全国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及级别,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有关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名称、报名及考试时间等详情,请浏览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网站(网址:http://www.gdkszx.com.cn/)、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mmrs.gov.cn/)。
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电话:(0668)2911930。
个人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当事人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作为补发或更换证书的依据。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补发或更换证书人员应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个人申请(遗失证书应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亲笔签名。
2.填写《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加意见及盖章。
3.填写信息录入表一份(属评审取得资格的填写《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属认定取得资格的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属全国统考取得资格的不需填此表);
4.遗失证书的,要提供近期《茂名日报》登报声明作废的原资格证(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发证时间及证书编号);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补办职称外语成绩单不需提交);
5.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部门验印盖章的个人身份证及已存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评审表》或《认定表》复印件各一份(补办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的不需提交);
6.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一张,贴资格证相片页。
(二)报送地址:
1.属全国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证需补发更换的带齐上述材料到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19号人才大楼3楼,联系电话:(0668)2911930)办理。
2.属评审、认定需补发更换的带齐上述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地址:茂名市文明中路68号大院局1号楼3楼311室,联系电话:,各县市区评审或认定的初级资格证书到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规定,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确认条件的,按规定的确认程序,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系列、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申报确认的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二份;
2.《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一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审核人签名盖公章及骑缝章);
4.《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一份;
5.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
6.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每年的4—5月份受理一次。
市直单位受理地点: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文明中路68号大院,3楼311室,联系电话:);县(市、区)单位受理地点设在各县(市、区)人社局专技股。
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初次认定,资格证书更换补发以及职务聘任申请所需表格,均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或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外地聘用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时,由用人单位作出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后,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按管理权限报送。
九 职称工作查询服务热线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12333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公地址:茂名市文明中路68号大院1号楼3楼311室
办公电话:(0668)297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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