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哪些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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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关联方规定的条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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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杨勇?弘仁资本《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总结(一)关联关系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二)一些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叫联营企业。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吧。(三)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教材就没说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具体条文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总结(一)关联法人: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二)关联自然人: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控制人的董监高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四)未来、过去十二个月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五)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法人与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关联方,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具体条文: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结(一)关联法人: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或者一致行动人(二)关联自然人: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控制人的董监高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四)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具体条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012年第三次保代培训要求: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等,保荐机构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标准,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则中从严要求,还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投行实践中,关联关系的认定是从严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定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就认定为关联方。但是尽调时不可能一开始就将七大姑、八大姨翻个边,应该先按上述几个标准排查,尽调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发现其他疑似利益转移等可疑情况的,再顺藤摸瓜的核查,按照公司法广义的定义认定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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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中的市场界定
关于关联人的定义,证监会(包括交易所)系统和财政部系统各自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两种定义方式:
① 证监会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以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章第1节对关联人概念进行了界定,其监管和规范的关联人是单向的从上而下,指能够控制或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进而可能损害上市主体利益的各方,因此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因为其不能反过来控制或影响上市公司决策,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关联方)。同时,证监会对关联人的界定还纳入了时间唯独,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12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② 财政部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出发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人概念进行了界定,其监管和规范的关联人是以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是双向的,既有从上至下的控制影响关系、也有从下至上的被控制被影响关系。因此在这种界定方式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均被纳入关联方范围。
总体而言,IPO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前述法规规定。股转业务实践中,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规则》应界定为关联人的具体情形:
关联人类型
关联人具体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下述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交所不包括一致行动人)。 注1:上市公司与第(2)项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必然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董事长(上交所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除外。 注2:中小板特有规定: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4)第(1)项-(2)项(创业板为第(1)项-(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视同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潜在关联人);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历史关联人)。
兜底关联人
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注:上交所直接规定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此处,尚有以下几个事项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5%以上”包含本数;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人根据潜在关联人定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视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第(2)种情形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对于关联法人第(4)种情形,持有深交所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控制的企业在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判断该企业是否与该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判断后认定是否为关联人。
综上,可以使用下图对关联方的认定进行较为形象的描述:
根据《上市规则》不应界定为关联人的具体情形
假设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形,根据《上市规则》不应界定为上市公司关联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3、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5、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不构成控制)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6、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7、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但创业板例外)。
通常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方,这一认定原则比较难于应用,认定标准相对而言严于《上市规则》。因此,一个主体若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关联方,那么该主体同样也不会构成《上市规则》意义的关联方。
同时,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与其所参股的公司(包括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仅仅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并不对所参股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进行干预,那么这种单纯的参股投资(或者可称为财务性投资)关系通常不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关系,然而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例如,如果该参股公司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市公司上述关联自然人同时在该参股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则上市公司与该参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因此在实践工作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以防止漏判、误判的情形发生。
二、《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界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需要予以关注的是,第1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11-14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第15项构成上交所日常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深交所日常关联交易。
文章来源:安信证券新三板团队 优秀项目经理 卢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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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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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共计16人答过,平均正确率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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