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居民在深圳哪里办就业证来大陆工作将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吗?

请问台湾居民赴大陆就业如何办理就业证和暂住证?
时间: 16:06   来源:
心桥编辑:
  您好!
  我朋友是一台胞,现希望在大陆就业。据说台湾居民在大陆工作必须办理就业证?如何办理?暂住证又如何办理?谢谢!
网友黄先生:
  您好!
  诚如您所言,台胞在大陆工作必须办理就业证。就业证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合法的工作身份证件,准备来祖国大陆工作的台湾朋友,在与受聘公司签约之后必须办理就业证。
  持有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可在大陆就业并受法律保护。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大陆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须填写《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大陆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湾居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所在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湾居民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门统一制作。被批准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劳动部门对就业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运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湾居民,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台湾居民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有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效。在辖区内变更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湾居民,应现令其终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现令其终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对非法从事介绍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劳动部门将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资的5至10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不符合或违反规定的台湾居民,劳动部门可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祖国大陆的有关规定,在企业中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者,可免除办理就业证的手续。
  应当注意的是:
  被批准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这个暂住证呢,其实就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附页上,根据您申请的不同情况,签注不同的暂住期限,而不再另行发证。应该携带如下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住加注手续:    1.所在公司的一个申请报告;2.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3.本人的健康证明,也就是体检证明(必须是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复印件;5.所在公司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外经委的批准证书;6.本人的两寸照片一张。然后填写一张《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以及暂住加注申请表》,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则会根据您不同的申请事由,签发6个月到2年有效的暂住加注。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朋友的利益,建议您就具体的办理细节向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咨询,相信可以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祝一切顺利!
                          心桥编辑
                          日&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 第五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 第六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 第七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 第九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条 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受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 第十二条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
&&& 第十八条 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 第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和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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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在大陆没有办就业证要不回工资怎么办
台湾人在大陆没有办就业证要不回工资怎么办
提问者:541a982cd***时间: 16:30:39地点:4个回答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追问:劳动仲裁说因为台湾人没有办大陆就业证在先,后面也就享受不到法律帮助了,那要怎样才能拿回工资呢?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劳动仲裁说因为台湾人没有办大陆就业证在先,后面也就享受不到法律帮助了,那要怎样才能拿回工资呢?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劳动仲裁说因为台湾人没有办大陆就业证在先,后面也就享受不到法律帮助了,那要怎样才能拿回工资呢?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工资的
追问:劳动仲裁说因为台湾人没有办大陆就业证在先,后面也就享受不到法律帮助了,那要怎样才能拿回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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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中国网8月8日讯 据国台办消息,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取消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工作将和大陆居民一样,不再需要办理专门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大陆工作的台胞可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在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下一步,人社部将尽快出台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配套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董小迪
加载更多新闻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事项适用于具备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条件的内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简称用人单位)。2.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3.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二、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5.《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6.《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全文。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1.权责划分(市):负责办理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申请。2.权责划分(县):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分别办理其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申请。四、许可条件1.业务情形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受外国、台、港、澳投资方派遣;2)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3)身体健康;4)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5)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审批:1)申请就业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不一致的;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有效期的。2.业务情形2
: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申请就业证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2)年满18周岁;3)身体健康;4)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审批: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超过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有效期的。五、申请材料1.材料形式要求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复印件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2)所需表格需用电脑填写完成后打印、签名,所有材料、表格、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表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目录
份数(份/套)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填写规范、准确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
其中一张贴上表指定位置
用人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记证)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健康状况证明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委派的,提供委派书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提供工作证复印件。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表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申请就业证的申请材料目录
份数(份/套)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填写规范、准确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
其中一张贴上表指定位置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记证)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申请人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健康状况证明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原件经核查后返还。
六、办理时限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现场接收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七、许可收费不收费八、许可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 & & & 1.申请。用人单位向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即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材料接收清单》;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用人单位到现场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就业证》新办)窗口办理流程图》。九、窗口办理地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蓬江区堤东路93号4楼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蓬江区丰裕路5号3楼313室
江海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江海区金瓯路288号综合服务中心人社大厅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综合楼104室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二楼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开平市三埠长沙东兴中路20号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后栋一楼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与失业保险股
恩平市冯如广场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27-29号窗口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窗口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蓬江区堤东路93号4楼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蓬江区丰裕路5号3楼313室
江海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江海区金瓯路288号综合服务中心人社大厅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综合楼104室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二楼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开平市三埠长沙东兴中路20号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后栋一楼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与失业保险股
恩平市冯如广场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27-29号窗口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窗口方式进行投诉。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监察科
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五楼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蓬江区丰裕路5号3楼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办公室
江海区东海路338号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综合楼4楼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二楼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开平三埠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二楼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恩平市冯如广场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七楼电话:(2)部门名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电话:020-12333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江海区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112号电话: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窗口办理流程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93号
邮编:529000
网站标识码:
技术支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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