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29天,试用期要签合同吗3天,没签合同,要辞职,餐厅说只让我办理急辞职,并扣除七天薪水,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做社保员,工作13天,7天试岗,三个月试用期。今天把我此推可否能问其要本人薪水?--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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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社保员,工作13天,7天试岗,三个月试用期。今天把我此推可否能问其要本人薪水?
社保补缴: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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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薪水,公司的内部限定有违法律。建议向大队投诉或者向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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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日入职一家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没上社保,之后正常缴纳,工作一年四个月,单位以近期收入不多为理由辞退我,在辞退通知书下发前我因腿扭伤在休病假,医生建议休十五天,我休假一周后上班一天当天单位下发辞退通知书,疼得不行,又回家休假,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赔偿金吗?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谢谢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提出,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即通常所说的N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的工资计算标准,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朋友去一家公司工作,在进厂之前口头约定会立即签订合同交纳社保等,但是进厂之后被告知要试用三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签订合同
你好整个事件中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后,公司提出3个月,试用合格后却只签订一份协议,并注明协议是“作为的补充”,所以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单位不履行与职工的口头约定,并且你朋友已与单位形成,且单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的责任。
月,之后工资2500.医院曾口头表示不希望我考研,如果考研就立即辞退。但工资一直是2000.所以我决定考研,现在我要去上研究生,今年5月我提出辞职,医院说,如果辞职,那么原来给发的工资2000太多了,每月只能按最低生活保障1480,每月多发的退回医院,才能批准辞职,我的辞职申请上的辞职原因是:因个人原因,不适应工作,提出辞职。医院现已经扣发了我4月份的工资,(我的档案在市劳动市场,必须要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档同意证明,且盖章才能调走档案)劳动仲裁的人说我以个人原因辞职,事情很难办,让我自己找医院协商,院长说:你去问问哪个医院会跟你们签合同?医院不是信球(傻子),所有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你把所有院长都送上法庭,都枪毙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单位未缴纳可以到社保中心投诉,未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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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急辞工工资结算问题的!
kfjhbhxsddv的答复:
1、试用期双方随时可以终止试用关系,如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应该支付试用期报酬; 2、收取押金违反劳动法规,押金是必须退还给你的。如果你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工作服没有退或违反单位上述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求给予赔偿则是另一回事了,单位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两码事!否则你可以带着押金收据、能证明你上班的工号牌、工友的书面证明、索要工资时的录音录像到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1、 未经同意,拿柜台上的商品是违法行为,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发工资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2、 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就你所说,建议你先到你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监察大队,可以向劳动监察员进行投诉公司扣除你工资事情。劳动监察员会让你写份申诉书,然后给立案。会在一个月之内给你处理完毕。将你应所得的工资会给索要回来。@_@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就到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不用交费,看他还牛不牛。先和老板好好说他要不听可以去劳动局告他@_@找老板塞@_@可以@_@这是绝对要告的。@_@可以告.&& 到劳动局找 监察大队.@_@呵&br/&&br/&
哪个?@_@劳动局不理你,看看我:::我在苏州佳之力机械有限公司打工,做数控机床维修工程师。我11月16日辞职,止今我无法拿到薪水,我报警两次,找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调解没用,劳动监察让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好不容易立了案,又要拖一个半月才开庭。为拖欠的2000元我花费3000元还没要到。女员工对主管说:你拿着我10倍的工资,有空来责怪我不如把工作做好!主管…
女员工对主管说:你拿着我10倍的工资,有空来责怪我不如把工作做好!主管…
一个公司新员工,遭各岗位同事的讨厌,竟然还顶撞部门领导,她的结局会怎么样? 看后让所有人陷入了沉思............
如果你是老板,你会怎么处理这个女员工?
小王正是一名管理培训生,与大概10个同事一起进入公司,他们被分配到各个岗位。第一个星期,小王被分配的岗位是前台,同时分配到前台的还有另外一个管理培训生,她们都在前台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
一周之后,领导召开例行的周会,每个管理培训生都要提交一份自己的工作报告。和小王一起被派到工作岗位的小李提交的报告是这样的:前台的工作让我更了解公司,增加了我对公司的自豪感和荣誉感;通过这一星期的工 作,我学到了待人接物的很多礼仪。
而小王的工作报告是这样写的:“通过这一星期的工作,我发现目前的前台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
第一,作为一家在中国开办的外资公司,我们采用的先用英文问候再说中文 的方式是不妥的,因为打投诉电话的顾客 或者下游供应商不一定都懂英文,所以一开始说英文会让大家有一种距离感,建议先说一遍中文再说一遍英文。
第二,两个人同时做前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两个人都坐在前台互相不理会显得很不礼貌,难免会说话,这样给人的 印象是前台总在聊天或交头接耳,而且两个人一起在前台工作的时候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状况。
建议前台保持一个人,另一人机动轮岗, 当前台中途要离开的时候,另外一个人可以接替上来……”
小李的报告一团和气,赢得了大家的掌 声,而小王汇报完,引发了大家的集体沉默。 客户部主管觉得自己的工作权威受到了挑战, 给小王打了一个比较低的测评分,大家觉得小王是一个挑事的刺头,不太喜欢她。
就这样第一个星期的轮岗结束之后,小王被分配到了仓库。一个星期后,她再次提交了 一份引发集体沉默的报告。
第一,她提出仓库管理员因工作清闲常嗑瓜子,然后用带着盐分的手去整理货品,这个容易使外包装留下不清洁的印 迹,盐分的吸湿特性也会导致化妆品提前受潮。
第二,她发现库管员为了省事总是直接把新产品码进货柜,有人来领货的时 候又是就近法则,就近码货、就近拿走, 被领用的都是最新入库的产品,而生产日期较久远的货品被长期压在仓库的底层或 者里面,造成旧的产品一直被积压到清库 的时候已成过期产品或快过期的货品,只 能销毁或降价处理,造成公司损失。
第三,更让人受不了的是,她画了一幅仓库改造图,她建议把仓库的进库和 出库分两个门,把两个管理员隔开,减少她们在工作上聊天和一起吃零食的现象, 把入库、出库账目分开,做清楚便于核对。建议把所有的货柜进行改造,把后部 打开,入库的时候就近法则把新产品码 堆,出库由相反方向,这样出库的都是相 对较早入库的产品,保证了产品在流通的 过程中能够在保质期内被优先卖出去。
这份报告被提交之后,库管部门的主管被 总经理叫去谈了一次话,仓库的主管受到了批评。而小王在仓库也待不下去了,同事们开始窃窃私语,觉得她未免管得太宽,太爱出风头。第三个星期,几乎没有部门欢迎小王,她被硬性分配到了培训部。她再次捅了一个马蜂窝,彻底得罪了公司培训部美容督导,差点被要求除名。
原来,小王同学大学主修时装设计,擅长时装画。到了培训部后,她嫌教材上的人脸图 不够漂亮,便利用业余时间把所有的教材重新都画了一遍,顺道把她觉得不够好的讲义也都按她的逻辑修改了一遍。这下麻烦大了,培训部督导是个自负惯了的狠角色,他拿到新教材,直接从台湾飞过来就这个事情对公司进行了投诉。小王被告擅作主张,自行其事,不尊 重团队和领导,无法管理,要求除名。督导直接放话:“这种人留在公司必伤团队,她不走我走!”
这个小王更狠,一句话不说,只拿出了她改过的版本和之前的,一起摊在桌上,问了管理层两个问题:
第一,哪一版本更漂亮;
第二,哪一个版本更容易学?当场把督导梗在那里。
然后,小王还加上一句:“我的工资只有你的十分之一,你该做的不是来质问我为什么改你的教材,而是检讨自己为什么不可以做得更好?”气得督导当场提出辞职。
接着,小王去了销售部,当月业绩第一,第二名连她的一半都没有做到。气得销售部主管私 下召开誓师大会,发誓这样的事绝不可再发生第二次。
那么,大家现在来猜一下,这个小王同学 在公司的结局如何? 她的职场人际真的很成问题。可想而知, 沙丁鱼们怎么可能欢迎鲶鱼的到来?但这个狠角色,得到了公司的重用,过了三个月试用期 之后用了两个半月直升经理,两年薪水翻了十倍,升至公司在中方的最高主管。
多年后,她仍充满争议,许多人不喜欢 她。她却也不在乎,她说:“我是来做事的,不是来交朋友的。我更关注有没有把事做好。”
我始终认为职场战友情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因此姑息包庇护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互 放水,这样的友爱看似融洽,实则可悲,它将导致战场上不敌对手,集体阵亡。
所以,我情愿做那个在平日训练里不断跳出来、一针见血点出问题并督促集体改进的人,如此,大家不得不被逼动起来。于是,有我的地方必不缺张力和活力。我的存在将促进 组织提升。
现实中,如果出现小王这样的人,或许早就被干掉了,但正是小王这类人的出现,使工作焕发了新的生机,作为管理者,是和稀泥,还是有魄力的对小王委以重任,将直接影响整个公司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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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劳动合同怎么签?千名受访者八成“一知半解”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摘要:对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超半数占比54.1%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认为“好”的占比37.2%;其余8.7%则表示“不好”。
劳动最光荣。五一国际劳动节,一个属于全世界劳动者共同的节日。1886年的这一天,美国芝加哥城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
132年后的今天,在中国,8小时工作制作为对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保障,早已写进《劳动合同法》。不仅如此,更多、更全面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也早已实施。
作为普通劳动者,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多少?您知道劳动合同怎么签?加班工资怎么算?离职时该怎么做?如果是女士,您又知不知道自己拥有啥“特权”?还有,当您的劳动权益遭侵犯时,您会怎么办?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前夕,解放日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KuRunData中国在线调研,进行了一项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知晓度的调查。调查采取在线方式,选取样本共1000份,兼顾各年龄层劳动者,年龄分布为:22-35岁400份;36-45岁300份;46-55岁300份。
受访者中,工作单位性质以民营(私营)企业居多,占比44.6%,其中尤以22-35岁年龄段为最多,400位年轻受访者中,有227位在民企工作;其次是事业单位,占比21.6%;第三位是国资企业,占比18.2%;国家机关占比7.1%;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企业)占比6.4;股份制企业占比2.1%。对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超半数占比54.1%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认为“好”的占比37.2%;其余8.7%则表示“不好”。
超七成受访者注重签订劳动合同 ,近四成不懂如何约定试用期
无论职场新人,还是老鸟再择枝,在入职时,什么最重要?是仅看薪水高低,还是看岗位是否与能力匹配,抑或是那一纸“劳动合同”?在回答“您觉得到某单位工作,为了保障自己未来的合法权益,最关键要看”这一多选题时,在列出的8个选项中,“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五险一金’”并列排名第一,均有72.5%的选择;排在第三位的是“薪酬标准与福利待遇”,有64.1%的选择;除此之外,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安全的生产和办公环境、岗位职责描述是否清晰等均不相上下;也有两成的人关注“老板人品”;不过,也有约一成的人相对消极,认为“能找到工作已经蛮好了,考虑不了那么多,先做起来再说”。
既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入职新单位的重中之重,那么,劳动合同怎么签?哪些事项是必须要注意的?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该如何约定?加班工资怎么算?最低工资标准又是啥意思?等等,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每位劳动者都应稔熟于心,然而,统计数据并不乐观。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55.9%的受访者表示“知道一点”;22.3%的受访者表示“不太清楚”;另有21.8%的受访者则无奈表示,“都是单位起草的,即便看出里面有不合理甚至‘霸王’条款,又能怎样?工作不好找,为了工作还得签。”
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但考察期限的长短,以及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用工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约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至于试用期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遗憾的是,上面两项重要内容,均有近四成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这无疑让自己在入职之初,就已经处于劣势地位;假如“遇人不淑”,或许会在试用期遭遇克扣工资、无故延长试用期,甚至被随意“炒鱿鱼”。
加班费计算方法三成“不清楚” ,病假工资发放一半人答错
加班、加班、加班……每个职场人差不多都有这样的遭遇;有人甚至在节假日也不得不加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加班,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但支付加班费是有规矩的,而且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这一规定,依然有29.5%的受访人员表示“不清楚”。一位受访者表示,我从来没有关心过加班费怎么发,平时超过时间点下班频率很高,但每次超过的时间也不多,不好意思向老板“讨要”加班费,不能为了点“小钱”把饭碗砸了。
上面描述中有个“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各不相同,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均有上调,比如2018年就较2017年上调了120元,目前为2420元。但受访者中,能准确回答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仅占49.6%。
既然有了“最低工资标准”这道“紧箍咒”,是不是意味着无论什么情况之下,今年,本市的劳动者每月拿到的钱都不能低于2420元呢?比如某人病假,不管其请了多少天,病假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吗?受访者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认为不能低于的,占比48.8%;认为可以的,占比16.3%;不清楚的占比34.9%。那么,几近半数做出肯定选择的受访者是不是回答准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病假工资与连续工龄有关,工龄越短,扣发得越多,比如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但无论怎么扣,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其80%。
女职工“三期”享“特权”,但近三成不了解保护并非无原则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予以用工单位的权力;但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调查中,78.9%的受访者知道“三期”的概念。
但需要提醒的是,保护并不是没有原则。调查根据真实案例设计了一个问题请受访者作出选择:小李怀孕了,她以工作太累无故旷工,并没有向单位提交病假证明。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超过5天即属严重违纪,可以除名。公司多次向小李指出后,她仍不去上班。公司遂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吗?调查结果显示:74.4%的受访者表示“可以”;另有25.6%受访者表示“不可以”。
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指出:“三期”女职工,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小李虽然处于孕期,但经常无故旷工的做法,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向她多次提出后仍不改正,所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超八成了解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末位淘汰”不合法
对于现代人,工作不再“从一而终”已是平常事,离职变得稀松平常。离职前,有哪些事情要注意?怎么做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查请受访者在给出的6个选项中选出认为最重要的三件事,结果显示:“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排在第一位,占比82.9%;“办好手边工作的移交”排在第二,占比62.6%;排在第三的是“如原劳动合同中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条款的,解除合同时要妥善处理”,占比57%。“在单位未获准前不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也有53.0%的选择。但也有3.9%的受访者比较“任性”,选择了“想走就走,个人发展重要,考虑不了那么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若要辞职,的确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假若处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可。这个约定也并非绝对,法律同样明确,假如用人单位存在六种违规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便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提醒: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否则易被认定是“未提前30天通知”而遭拒绝。
有关“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的确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如与原单位有相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约定,离职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否则有可能对自己未来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相较于主动离职,还有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调查中,有近两成受访者表示,他们单位是依据年终考核成绩直接采取“末位淘汰”,“虽然排在末位的确有个人因素,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点‘残忍’”。对“末位淘汰”,56.9%的受访者表示“不对”;24.9%的受访者认为“单位总是有理的”;另有18.2%的受访者赞同单位的做法。相关专家表示:末位淘汰制实质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只有六种情况下才有权合法辞退员工,其中并不明确包括“末位淘汰”。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的确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您会怎样?面对这个问题,近半数受访者态度鲜明,表示会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也有两成的受访者相对消极,表示“辞职,惹不起躲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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