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对象是怎样的

测绘法之行进
原标题:测绘法之行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回顾来时的路,是为更好地找准、把握、坚定前行的方向。
新修订的《测绘法》实施尚不足两个月,未来有相当长的道路要走。美国社会法学代表人卡多佐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必须具有成长的原则。这也是江苏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创制、普及、执行、监督的不变考量。
创制要更加注重反思性。《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条例》创制发生与上位法冲突、审核走过场、立法跨度20年现象,反映出创制在强调民主、科学、程序原则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创制反思性。《江苏省测绘条例》正在经历修订过程,在如何规避条例修订后于时、塞于势问题时,要建立反思性机制,进行反思性实践。在社会反思机制上,回应江苏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在哲学反思选择上,回应人对向善能力的怀疑,引导人形成国家版图主权观念、测绘成果保密观念;在历史反思结果上,回应外来法规条文简单移植的追问,形成江苏地方性法规的独创性和渐进性。
普及要更加注重方向性。法立于上而成于下。《测绘法》成于下应做好普及,普及要有针对性,在确立普及规划、计划、内容的同时,更应当选择好普法对象。对测绘规划设计者,依法普及“壮大地信产业”信念,让规划有大格局、大视野、大愿景,转被动式生产服务为主动式创新发展;对测绘项目生产者,依法普及“生产优质成果”观念,让生产有过程监督、检查、责任追溯,转甲方认可质量为乙方终身负责质量;对测绘管理工作者,依法普及“公正高效便民”观念,让管理有定制的考评制度,转后制式裁判为前制式导引;对测绘成果使用者,依法普及“测绘成果保密”观念,让复制、传输、销毁等保密过程有跟踪,转保密检查为制度约束。
执行要更加注重公正性。执行法比制度法更重要,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江苏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执行受到执行人员客观上能力不足畏难执法、主观上不愿执法息事宁人的影响,执法效率低下。要建立执行分工负责制度,每一个案件都要明确负责人、调查人,明确执行时间周期;要建立执法奖惩制度,有功必奖,有过必罚;要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消弭办案人人负责模式造成人人无责的实际结果;要建立自由裁量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有限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上的裁量,努力让公平正义温暖人们的心田。
监督要更加注重创新性。《测绘法》一个章节专门写“监督管理”。这在专业法立法中是鲜见的。追溯监督、信用监督、随机检查是《测绘法》明文的主要监督方式。监督需要创新,在监督主体上,建立省市县联动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监督范围上,跳出行业内监督管理思维圈,将测绘地理信息上下游生产链、游离在外的地理信息生产企业纳入监督范围;在监督侧重上,将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在监督方式上,要开发、用好信息化监管平台,做到“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用好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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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调整的对象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1、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2、测绘法调整的对象在测绘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测绘经济关系。测绘行政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其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测绘经济关系--指在测绘活动中,以测绘为内容,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发生了大量的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出了被国家其他法律调整之外,还要由测绘法律、法规直接调整。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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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测绘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
一、测绘法调整的对象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
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2、测绘法调整的对象
在测绘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测绘经济关系。
测绘行政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其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关系。
测绘经济关系--指在测绘活动中,以测绘为内容,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发生了大量的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出了被国家其他法律调整之外,还要由测绘法律、法规直接调整。
二、测绘法的特征
1、测绘法的规定覆盖了测绘工作的各个方面
2、测绘法的规定贯穿测绘活动的各个环节
3、规范了所有测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4、测绘法确定了我国测绘工作各个方面的体系模式
5、测绘法对测绘工作给予了很高的地位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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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
记者从7月31日在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气会上获悉,我国将构建“统一组织开展、统一法规依据、统一调查体系、统一分类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数据平台”的“六统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彻底解决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出多门的问题,全面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形成一套全面、完善、权威的自然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国土空间变化监测体系,以满足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实行分头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分头组织,导致调查监测在对象、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重复和交叉以及调查结果相互矛盾,不利于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系统治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监测评价,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个统一、六项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该负责人介绍,目前自然资源部已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总体工作思路。一是构建“1+X”型自然资源调查体系。在调查体系上,“1”是“基础调查”,“X”是多项“专业调查”。在调查周期上,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专业调查5年为一个周期,变更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在推进步骤上,拟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通过形成新的“三调”工作分类,调整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与水、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现有调查的实质融合,解决标准不一和空间重叠的问题,查清各类自然资源在国土空间上的水平分布,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第二步是在查清各类自然资源水平分布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专业调查,查清不同自然资源的质量和生态状况,形成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全面支撑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也就是将土地调查转为国土调查,再逐步向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调查过渡,最终建立完备的“1+X”型自然资源调查体系。在相关调查工作整合和内容融合上,要做到工作、内容、底图、要素4个统筹联系,最终实现自然资源调查“六个统一”,即统一组织开展、统一法规依据、统一调查体系、统一分类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数据平台。二是优化国土空间变化监测体系。在目前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地理国情监测的基础上,构建4个类型的监测体系,即宏观监测、常规监测、精细监测和应急监测。为此,近期自然资源部将加强宏观监测,组织实施全天候遥感监测,及时掌握自然资源宏观突出变化;完善常规监测,合理调整监测内容与指标,提高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交叉重复;优化开展年度性监测,组织实施全覆盖遥感监测和地理国情监测的2018年度项目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对特定地区和对象采用高精度遥感影像开展细化监测;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请求,继续组织开展应急监测。三是创新调查监测数据分发服务体系。该体系包括数据库系统、统计分析系统、共享分发系统等。针对此前因采用的分类体系、技术标准、调查方法、底图精度、调查时点等各不相同,调查对象也仅限于本行业管理领域而缺乏国土空间上的整体控制,导致数出多门、粗细不均、重复交叉等相互矛盾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将按照“先汇总、再集成”的思路,加快推进调查监测数据整合工作,建立自然资源数据服务体系,健全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建立现有自然资源成果目录系统并实时更新,及时为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信息服务。推进现有调查监测数据成果整合。建立各类自然资源在国土空间上的内在联系,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数据分析模型,推进数据集成和深度开发利用。“‘三调’将特别注重数据库建设,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且集影像、类型、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为成果共享应用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云平台。”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除了上述3个体系建设,将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最终形成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的总体框架。
触碰右侧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白国龙)2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测绘法修订草案。多位委员认为草案虽是二审稿,但总体上反映了测绘地理信息依法治理的要求,已基本成熟。  王乃坤委员认为,测绘事业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基础性作用,草案二审稿吸纳了委员们对一审稿的意见,现在已经比较成熟,同意这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刘振起委员说,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补充的内容很好,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系统完善,建议这次修改后尽快审议通过。  委员们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提出了建议。  罗清泉委员认为,草案第一章第2条第一款将法律适用范围做了调整,把在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纳入适用范围,这一修改很好,但是第二款对于测绘对象的规定则应该与适用范围相适应。草案第一章第2条第二款将测绘对象限定于“地表”,显然就不够了,应该体现海域的要求,将测绘对象做相应的修改。  “测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领土安全,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很容易产生漏洞。”何晔晖委员建议,对从事边界划界、立碑或建标的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和禁止性的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危害国家领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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