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强制调动员工岗位吗改制强制员工学习的岗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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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改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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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专题谁知道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急‘~~_百度知道
谁知道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急‘~~
谁能告诉我江西南昌地区的有关单位改制员工安排 的相关政策.国家有那些信息公布?回答的好有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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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是:  一、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二、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财企〔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们单位原来是国企,现在改成外资了,工资加了1000,每月奖金没了,其它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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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新华保险公司,内部员工“转型”是以压榨员工福利为基础  1-公司转型,这是公司为了壮大发展而改变经营策略,但是转型套接不应是,建立在剥夺员工劳动合同和福利待遇的基础上来转的,套接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不都是在新华保险公司的治下吗?  2-当初新华保险增员最吸引我们的是什么?五险两金,现如今告知你“请”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套接到个险团队,这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她们当中有为新华奉献了10几年青春的老员工,是有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龄在45岁以上的员工,毫无协商,只是开个会宣导一下,没有任何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公司转型的文件,就逼迫着那些一直相信保险,相信新华的忠实员工签自动解除合同!  3-新华保险公司有想过这些为你奉献着青春,帮着你们欺瞒客户的忠实粉丝们,你把她们辛勤付出所得的福利待遇都剥夺了,而且是没得商量的!希望贵公司也能换位思考一下,就算是那些已经签了协议的主管们,她们都是自愿签的吗???她们还能再继续为你卖命???因为你一再的在玩欺上瞒下的游戏,已经人心尽失了!!!  4-这么大的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4大上市公司之一、福布斯2000强企业啊!好霸气的企业啊!贵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门槛多高啊,谁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竟以“转型”为借口,不容商量协商,不给补偿、以威逼胁迫、变更基本法,调动你到远离家的工作地点,以原来每天考勤打卡一次,更改为每天打卡考勤4次,直至你干不下去为止,来逼迫员工自动放弃劳动合同,转型居然是要剥夺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为基础的!  5-以贵司的利益凌驾在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之上,也不知是要转型还是要裁员?是要裁员你该给的补偿也要依法给予补偿啊!这是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你司已与促进保险行业员工制,稳定保险市场,为国家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指示精神背道而驰,为国家养老增加负担,想打法律的擦边球已代理合同取代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按规定不为员工上缴五险一金,这必然会造成大批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和上访,给国家和地方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直至诉至法院,给司法部门增加工作,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给刚刚建立起来的,整个社会对保险行业的信任,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合同?无非一份劳动合同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连自己员工的福利待遇都在想尽办法的克扣降低,又怎能保障客户的保障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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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大批公司高层还拿着新华保险公司劳动合同,享受着极高福利待遇的人,却威逼胁迫她们的下属自动解除合同,厉害了我敬爱的新华保险公司的领导们!现已是依法制国的大环境下,新华保险公司竞为了一己之私公然违背国家法律,这就是公司转型???新华保险公司是有着多么的高尚的社会责任和行业品德啊……
  新华总公司核心部门内部对于万转型的质疑也是很大的,离职流不小;首先银保确实烧钱,缩减银保业务单从数据上看似乎是良性的,但这直接导致了公司规模缩水市场份额下降。在行业形势大好,同业迅猛扩张的情况下,将市场拱手相让,导致各种资源的流失;相比几家老牌同业,从数据上看,他们也在默默地转型,而且力度不比新华小;区别在于:同业的转型都是在守住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高价值业务;新华转型叫得最响,对比同业数据才发现其实别人都在闷声发大财了;而新华的下降在加速;内部续期转制造成续收人心涣散纷纷离职的离职,维权的维权;万峰所谓的转型转制已经进入死胡同,不管是强硬推进还是立即终止对新华保险长久的伤害慢慢都要体现出来。
  万疯垃圾无耻之徒法盲;你中国人寿的淘汰货到新华来骗千万年薪我们没意见,但你砸几万员工饭碗肯定有人要和你拼命的。
  公司做的确实不厚道,让人人寒心。但愿大新华能过这个坎不然就毁了,这样改制伤人害己这样的董事长也是要好好反省
  新华保险今年前7月保费收入800亿元|保险|保费_凤凰财经  日 -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天弋)新华保险8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于日至7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800亿元。  新华保险前7个月保费收入约778亿元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日 - 中国网财经8月11日讯新华保险今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于今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777.92亿元。(责任编辑:徐姚)  2017年新华保险前7月原保费同比减少12.1%至683.79亿元
新浪   新华保险公告,日至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683.79亿元,去年同期为778亿元。  看看万疯接手的两年业绩年年降,这样哪样烧钱业务一塌糊涂净利也是连年降;只能在内勤身上逼点单,取消续收社保充利润虚张声势了;千万年薪弄来个滥竽充数的假货。
  哇塞,好几份新华保单,看这情况,要去退了
  看来得退保了,接下去的保险都没人服务了。这样对员工以后客服要理赔可能都得打官司啊
  新华人寿保险安庆支公司改制 “强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被“自愿”解约    劳动合同遭解除 员工声称“被自愿”  劳动合同还在约定的期限内,却被公司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等到签字时,却又变成了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这段时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数十名员工,意外遭遇了一次非常蹊跷的“解约风波”。  李千红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一名员工,从2006年入职开始,每三年她就会和公司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定的合同期限,一直到2018年年底。然而,就在前不久,她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解除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  李千红说,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的保障,而新的代理合同却没有这些待遇。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让李千红无法接受的是,在公司要求她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却印有“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改签委托代理合同”的字样,这让她一下子就傻了眼。
  自己明明没有提交申请,怎么会这样呢?李千红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正在对管理机制进行改革,一些部门将被合并,她所在的安庆中心支公司共有40多人名列其中。对于这次突然而来的改革,大家伙疑问重重。   员工们说,无论签约的时间长短,他们的劳动合同现在都还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但现在却什么都没有。  和李千红一样,其他员工也表示,自己并没有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公司:解约因公司改革 员工凭自己意愿  员工们都声称,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要求签定的审批表上,却变成了“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此“自愿”的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对于员工提出的质疑,公司方面又会作出怎样的回应呢?  在部分员工的指引下,记者也找到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公司确实正在进行管理机制的改革,由于管理机构的调整,个别部门将被撤并,工作人员也将调整到其他部门。    记者了解到,这位叫潘宏的员工,正是撤并之前的部门主管。据她介绍,并入营销部门之后,原有的合同制用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所有人员都将统一签定代理合同。   她也证实,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相比,代理制劳动合同的收入可能更高。记者随后也找到了这家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汪忠双,他拒绝了记者的正面采访并一再表示,具体的改革措施,都是由公司统一制定。
  这位汪经理也承认,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都是统一制式,确实印有“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改签委托代理合同”的字样,但他否认“强制要求员工签字”的说法。   按照他的说法,公司此次改革确实要进行部门和人员的撤并,但对于原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员工,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公司没有统一要求,更没有所谓的“强制签字”的做法。     汪经理说,代理制用工合同与此前的劳动合同在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代理制合同的收入上不封顶,有利于员工提高自己收入。至于未到期劳动合同能否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位汪经理表示,自己无权给出解释具体政策。
  劳动监察:单方解约须赔偿 违背意愿可不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表示,代理制合同比此前签定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提高收入,而且解除原有劳动合同,全凭员工自愿,而员工们却认为公司是强迫员工签字。真实情况究竟如何?作为劳动者,他们主张的权益能否得到支持,相关的维权又该如何进行呢?  针对员工们提出的质疑,记者也找到了安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陈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可以单方提出也可以双方平等协商,但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过,他也证实,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主动辞职存在明显区别。  陈璧表示,如果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劳动者完全可以不在文件上签字。     陈璧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和实际行为的依据,对于劳动者而言,签定合同时需要注意到自己的相关法律责任,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该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而不是随意听信所谓的“威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强制或者胁迫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针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部分员工集体反映的情况,陈璧副支队长也表示,他们将立即着手进行调查。
  全国各省区市都是如此,却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出面处理此事,可能这就是中国特色吧!
  【新华人寿保险安庆支公司改制 “强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被“自愿”解约_长沙社区通】http://m.cssqt.com/165745.shtml
  现在人心慌慌业务一汰糊涂,有的续收分支人都走光了,留下的也是在维权
  你不改,可以啊,考核加倍,次月再加一倍,第三个月再加一倍,每天早上两次考勤,下午五点再一次考勤,逼着你离职
  缺口过大了?
  平安陈德贤成“打工皇帝” 新华保险薪酬垫底  本来四家保险上市公司新华保险薪资最低,从万疯当权后大做广告到处烧钱业绩一塌糊涂,销售产品员工回报更低,现在又来转制转型,员工今后更加无钱可拿,西安一个平均月入万元的续收主管上月没有开单,刚拿到月工资就续佣一千五百块;这样下去人心涣散没有人有心思做业务了;新华保险将逐月现疲态,六月一百亿,转制第一个月71亿;八月业务还要更少。。。
  向员工忽悠什么继承权,赋予权;保险行业员工两年淘汰率85%,搞这些不就是骗吗,大做广告向客户推销多倍保都是学传销玩虚的,实际市场根本就不认可;弄得员工也无可适众;指导思想出了问题就像大海中一艘没了方向的巨轮...
  险企高管三年业绩不达标直接走人;今年是万"来新华的第三年,如果达不到来时承诺完成的最低业绩,他将走人;所以随着新华保险业绩下滑加快,离职潮扩大,员工维权影响扩散续期转制有可能暂时偃旗息鼓,主要是为了年报公布前最重要的九十黄金月抢业务;去掉开门红提前半个月还有三个半月;要完成承诺的最低业绩要求与去年持平已经相当困难,所以转制可能要先缓一缓,先抢业绩保留了他自己位置再作打算
  顶你,有没有人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不能左右,就努力接受,国家还要发展一带一路
  杭州死逼续收员工奋起反抗  https://www.wasu.cn/Play/show/id/9196241?refer=video.baidu.com&vfm=bdvtx&frp=v.baidu.com%2Fshow_intro%2F&bl=jp_video
  续收维权九月将进入对忿撕逼大爆发;地点:各分支,北京,九十双飞大型活动现场;万疯和续收员工都耗不起了;九十月鱼死网破水落石出必定有最终结果!从总公司到各分支管理层内部对转制质疑动摇的声音越来越多;公司中层感觉也丢失了新华情怀;万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等不到秋收等来的可能是起义;新华保险进入凄风苦雨风雨飘摇的多事之秋
      
  从这份文件前几天刚出台,现在又在推进转制工作;说明公司内部管理层对转制质疑和分岐越来越大
  江苏泰州对未签转员工实行新考核考勤,在媒体面前口口声声说对不肯签的一切都不变,暗地尽使一些下三烂手段  
  都是自愿的?不自愿员工有活路吗?    
  泰州及对员工逼签故意刁难恐吓手段的分支灵导看清楚了    
  拒绝“被迫自愿”:被公司要求离职,还得注明是自愿放弃?这是公司想要逃避赔偿责任!  原创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你说续签,  我和你再续前缘;  你说离开,  狠心抛弃还逃避赔偿。  召之即来,  挥之即去,  劳动人民不要面子的啊?!  1  Q1  我是某保险公司续期部员工,公司4月刚给我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实行改制找我们转签代理合同,并要求我们办理离职手续,还要注明是自愿放弃,请问这个合理吗?  A1:  您好,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律师分析公司这样做,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公司4月份刚与您续过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该劳动合同履行。现公司改制,提出让您办理离职手续,还要注明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公司的目的在于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讲,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改制,显然不属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款。  第二,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您可以依法获得赔偿金,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及第47条规定,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最后,上述是律师根据您的描述,个人分析的结果。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您可以依据您4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权。
  总公司下发的文件      
  “老大哥”国寿净利增速重返两位数 新华仍陷负增长!  看看姓万的垃圾做到哪里哪里亏;离开哪里哪里赚;  哎,哎;现在花大量人力财力搞公司员工火拼两败俱伤;新华保险还有救吗
  借转型之名迫害压榨老员工
  2017年6月下旬,新华保险为降低人工成本,对全国所辖售后服务劳动合同制数万名员工进行转制,在要求曾经签署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情况下递交辞职报告并“自愿”转为代理制,同时放弃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售后服务队伍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员工对该公司的行为感到莫名的愤概和寒心,并主动加入维权队伍,要求公司予以按照劳动法予以履行。  该公司售后服务团队在2000年左右在各省分公司各机构陆续建立,主要职责是收取客户后续费用、提供售后服务和开拓新客户。在初期由于客户较少,通常是一个售后服务人员服务几个乡镇,受达成的影响,不少人辛辛苦苦一个月收入还没有开支大,淘汰率相当高,很多人也不愿到这个部门岗位来工作。为此公司对该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在该岗位的新入职人员先以代理人身份工作,符合条件后转为劳动合同制,享有职级底薪、亲访津贴、交通津贴、工龄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这样的举措逐步受到一些求职者的认同,虽说新单开拓收入远低于同公司营销代理人员,差勤也较为严格,但有固定的客户、有一定底薪和五险一金,让员工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这个团队开始逐步发展并不断壮大。有的营销代理人员在客户资源枯竭的情况下,主动辞去营销岗位,愿意按照公司半年内不得重新入职规定等待入职售后服务岗位。多年后,该部门发展壮大为公司带来不少新增客户和销售额,为公司的上市、发展起到了重要重用。2015年11月底,该公司发布通知,对新入职人员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售后服务部门多年存在劳动合同制和代理制共同作业现象。2017年6月,该公司相继召集部经理、主管进行恳谈工作,只进行了相关转制宣导,在没有文件公示和征得员工代表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出于规避法律和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要求员工填写公司提供的辞职报告和自愿转制协议。对不愿转制的部经理和主管,通过取消团队管理资格作为要挟,从而使部经理和主管大部分予以签字同意转制,主管又找到自己的组员进行沟通要求签订转制协议,对经济补偿一事避而不谈。员工感到寒心和愤懑,为此带来团队波动,不少人无法安心工作,纷纷寻找途径进行维权。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系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与职工进行协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该条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适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该公司让员工自愿辞职劳动合同这种表面上看来合法的行为,已经违反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此,从相关法律条款来看,所谓自愿转制不仅违法也无效。  2、不愿转代理制的员工要求《劳动合同法》予以补偿合理合法,为何压制和打击?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公司转制属于应对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不愿转代理制的员工,属于个人意愿的表现形式,对于公司转代理制员工并不排斥和反感,但员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工龄经济补偿合理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但公司一方面打着自愿旗帜,另一方面却采取种种手段予以压制和打击,例如没有转制前,劳动合同制和代理制都在一起上班,相互关心相互配合共同工作,但签了转制协议之后,同意转制的员工和未签协议转制的员工就形成两个阵营,不再统一开展工作,公司要求未签转制协议员工自我管理,并同时加强考勤管理,从严要求客户亲访,不少地区在未和员工协商情况下擅自修改2014版基本法并已经公开宣导:没有签订转代理制的劳动合同员工,在8月1号执行新的规定,职级工资和津贴最低下降500元,最高下降4000元,直接撕开和善外表露出强盗嘴脸,意思很明确:不签转代理制协议,我就直接大幅消减工资,从而达到迫使员工要么转制代理、要么自动离职、要么降低了工资成本!奇怪的是,相关主管领导却没有任何人出来安抚和对不愿转制的员工予以合理解释,任其事态发展,并对一些维权员工进行一些威胁。这是现代法制下的企业行为吗?公司为了转制精打细算到了极致,签了劳动合同制辞职的不仅可以省下大量经济补偿金,也夯实了营销队伍,今后也不再承担这批人的五险一金和底薪;对于不愿签订转代理协议,通过单方大幅下调收入迫使屈服,无论怎样公司都会减少开支和节省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该企业却视国家法律于无物,视劳动者权利如草芥,恣意蹂躏和践踏。难道企业发展壮大了就凌驾于法律调整之上?  3 、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常常发生,劳动合同制转代理制只是集中体现。由于由于该公司售后服务岗位属于也属于销售系列,在周末或其他节假日公司时常要求员工邀请客户参加客联会、产说会或创说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从来没有支付加班费,反而从多方面予以无故扣款,例如虽然基本法中规定有未开单职级工资和未开单职级工资,但几年来一直没有全面执行基本法;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该企业要依照合同约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却采用一种公司两种待遇的差别缴纳五险一金,而有的员工已经工作多年却依然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不少后进入的员工却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样的差别待遇对员工明显歧视和显失公平。  劳动者正因法律知识的匮乏,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使企业得寸进尺,使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司空见惯、不断升级,从而导致此次劳动合同制转代理制事件爆发,我们也相信法律最终还是公正的,也希望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尊重员工的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也相信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漠视。
  看了前几天马云在阿里年会激情讲话:客户永远第一,员工是公司最大财富;而在万疯的眼里呢,员工是蛀公司的客户屁也不是;银代业务不需要续收业务不在乎;一天到晚大做广告又想着在员工身上这样哪样省钱所以业务一塌糊涂;这种经营思路新华保险会被它害死的
  全国维权这两天都堰旗息鼓,万疯不逼下面不反,新华保险折腾的奄奄一息,万疯也剩最后一口气了....  全国已经不至是新华原保费部六万员工在等万疯下课,  万疯下课进入倒计时。。。
  新华保险公司高层再这样下去,不去扭转局面,新华保险公司这个大家庭即将家破,人才流亡,保险本身就属于服务业,没有好的服务,怎能获得客户的信任,怎样才能获得延续和发展,员工没有好的薪酬,谁还愿意为你无偿劳动
  反正现在死逼增员,死抓考勤;拜访客户就是急着去签单也不许请假;昨天一个新员工在电梯里和一起的说;一个公司死抓考勤说明这个公司可能快倒了;果然今天没看到这个新员工来上班;平安2018开门红启动会今天大规模启动了;新华明年继续大落伍是没有一点悬念
  天天关在公司洗脑增员做单就是不让出去拜访,不少郊区的都是离公司30公里左右的都萌生退意;天天赶的精疲力尽,现在就是关起来洗脑指望洗出业绩来
  感觉新华保险现在内部乱的一团糟,死逼增员姓万的大考在即垂死挣扎;什么都是学平安的学又学不像;平安死逼增员,新华死逼员工做主管,进去一个月买了张自保件就叫她做主管;然后逼主管增员;结果死了一大批主管;以前不做主管不少是还能做做的;平安搞双12,新华也弄个不伦不类的双11;所有精力财力投在骗人进来卖保险上,已经留存做了几年的不闻不问任其离职。。。感觉新华的套路全乱了;一八能新华如何拭目以待
  感觉新华保险前景不妙;对以前会做做保险的续收不问不闻任其脱落;对外死命骗的都是一些猪头阿三进来,可以说好好以前的保费部被彻底整垮了;投入比以前更大,业绩和以前真的不能比了;可悲可怜;新华保险前不明了
  家人们有什么后续消息么?
  好好的续收撤销的后遗症逐渐暴露出来,营销部都在抱怨上面撤销续期,影响公司声誉也影响工作,好好续期发一次工资走掉几个;花大本钱招聘的没见有几个留下来;开门红完败同类公司没有悬念;估计没转的可以保留下来了 ;因为上面已无暇管转制了;再说续期保留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新华保费部的家人们,维权的结果是什么了,不愿意签字的结果如何了
  转制的己死掉一小半(离职不少了);没转的基本都还在做着,今后怎样也没人知道
  公司做的确实不地道,对我们员工都如此,对客户所做出的承诺又如何让人心安,也不明白我们分公司领导为什么非要带头改革,针对公司这样行为难道就没有监控部门替我们讨个说法吗?简直就是威逼利诱
  同样来自未转制续期员工,想问大家现在有什么进展么?
  听说今年新华保险开门红一塌糊涂,中下层领导私底下都在议论,要是姓万的要做满五年走新华保险不知道会成什么样了,前几天我们浙江续期转制到个险的团队,从分公司三流续收团队接手后带到全省第一;从40人发展到500多人;现在转制几个月后一下子在册人力不足200,出勤不足40人;虽然想尽一切办法增员,但没几个留下来上班的;现在开门红出勤的人越来越少,业绩少的可伶;内勤看到现在的局面;在早会上痛哭流涕,感觉部门这样下去要散伙了
  这样的事情就应该曝光出来!支持网络发声,也请支持我的维权帖
  济南1.2号开始的。未改签员工没有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私底下内勤通知的,建了一个未签群,市区四个营业部的未签员工集中到一个营业点重新录的考勤,一天打四遍卡,让从原职场撤出,找了个临时办公地点。说是以后区域和清单不再下发,只保留自有业务,所有的工作群都已经被踢出来了,不再享受任何公司方案,任何消息和通知也不让知道了。
  前辈们你们怎么转的,我是湖北的2018年1月开始对接现在公司员工人心惶惶
  这个开门红铁定是哑炮,完全藐视法律,做这个决定的一定是疯子,让自己的员工没有保障裸奔还有什么资格让别人买保险
  人家一门心思做业务,新华保险成天搞内耗;这样下去18年开门红大滑坡的铁板钉钉了
  祝贵公司早日关门大吉
  顶起来
  这事还能解决吗
  可知,新华保险某些地区给续期员工交的五险一金都是不足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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