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第一中学校初中女生宿舍几个人?

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垫江县第三中学校。,住:???147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某,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垫江县第三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自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军、人民陪审员胡蓉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年??月30日受被告的聘请到被告食堂做饭。建立劳动关系,至????年??月被告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年??月经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我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 ,从事炊事工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们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225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8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902.50元,共计63216.5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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