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厂家排名,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是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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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开采设备在开采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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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开采设备在开采时候的安全注意事项: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3.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4.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制砂机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6.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颚式破碎机7.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石开采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地方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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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3.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4.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制砂机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6.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颚式破碎机7.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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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库和矿山闭坑荷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第二十法律援助案件3673件。社会成效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建设和社会矛盾化解,开展严打专项整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校园治安整治,五年定,品种审定编号:黔审椒2010011号。适宜贵州省海拔1300米以下区域种植。白玉一号辣椒属干鲜两用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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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现代安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安全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地下矿山开采安全技术矿井通风安全矿山爆破安全技术&&&&第九章第十章矿山机电安全技术矿山工业场地及排土场第十一章尾矿库安全技术第十二章矿山顶板、火灾、水灾事故预防技术第十三章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第十四章矿山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第十五章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第一章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一、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已开发和利用的矿种有181种,资源总量占世界的12%。近些年,我国采矿业的迅速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行业,涉及到地质、采矿、通风、运输、安全、机电和电气、爆破、环境保护及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受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矿山开采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工作环境和安全状况非常复杂,有的甚至十分恶劣,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威胁。尤其是近年来,大量非公有制中小矿山企业的不断涌现,给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这些企业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作业环境差,安全生产投人严重不足,加之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致使“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概述&&&&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个体矿山,种类繁、分布广、规模小、户数多、基础差,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不断。日,广西南丹县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死亡81人;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04年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70人,直接经济损失604.75万元。日,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尚汪庄康立石膏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矿山事故的主要特点:(1)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2)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3)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地区较为集中;(4)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透水、冒顶片帮和物体打击等。&&&&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大量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非法经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2)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投入;(3)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条件差,特别是井工开采的矿山,作业地点受水、火、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和破碎顶板的威胁;地下作业阴暗潮湿、粉尘危害;开采技术复杂,生产环境多,工作场所不断移动,不安全因素增多;(4)矿山开采受地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给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带来特殊困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小型矿山兴办,受财力和技术条件限制,多数为手工作业,抗灾能力低;(5)矿山工人素质普遍较低,大批低文化的农民进矿山,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低;未经过岗前培训,冒险蛮干;工人工作岗位不稳定,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多的重要因素;(6)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经营和管理人员水平低,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7)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要,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对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企业显得软弱无力。&&&&二、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开采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下,小矿多,多数矿山开采技术手段落后,采矿方法不规范,设施设备简陋,没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中矿”、“楼上楼”的现象仍然存在,开采秩序混乱,埋下了事故隐患;(3)火工材料的管理问题较大,不少企业没有严格的火工材料管理制度;(4)小矿山的尾矿坝库是重大的危险源,有的遇到大雨极易发生溃坝事故。非公有制小矿山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变。特别是一些个体矿主,急功近利,要钱不要命,“三违”现象严重,甚至一些非法矿山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非公有制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数中占有很大比例。&&&&三、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是矿山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在矿山地质勘探、设计规划、基建生产等方面都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满足安全需要。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安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矿山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可宝贵的思想,体现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预防为主”是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它的实质是不断的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实现人、物、环境、管理的本质安全化。人们在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形象地描述了人类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各种需要所占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生理需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安全上的保障。人们只有满足了生理和安全上的需求之后,才能进一步提出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需求,并从中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取得较大的成就。人们对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是普遍的,而对取得成就、获得承认需求,特别是获得巨大成功和荣誉的需求,在人群中始终是少数。自我实现需要,取得成就自我尊重,获得社会承认社会需要参加劳动、工作和社会交往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图1-1马斯洛原理&&&&第二节矿山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一)法律层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现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规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业、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底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人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人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法律形式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二、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一)矿山安全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用法律来保护矿山生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将矿山安全生产纳人法制轨道,用法制来规范矿山生产中的主要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实现安全生产,保障采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调整范围或效力范围,即指法律在哪些地方,对什么人(法人和自然人),对哪些行为有效。1.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从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从日起施行。《矿山安全实施条例》从日起实行。2.在空间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所谓领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即领土和领海及其地下层和上空。领土是指陆地范围。领海就是12海里以内的海域,在这个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受本法管辖和调整。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谓专属经济区,就是在中国的海岸&&&&线200海里以内的范围。所谓大陆架是指中国的海岸线向外200m水深的范围内。总之,在上述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及条例的规定。3.调整对象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当然也包括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矿山安全法》调整的对象是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4.对矿种的调整范围凡属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适用本法,不是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适用本法。例如,铁路隧道与矿井中的井巷在施工方法、工艺、安全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同,但铁路隧道不是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属《矿山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故不适用本法。(二)矿山安全法规体系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现行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现行法律规范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在内容上也是各不相同的,但在整体上都应该是相互联系,互相衔接,彼此协调的,具有自己的逻辑体系。&&&&《矿山安全法》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群的法律,它与《安全生产法》并列于该法律法规群之中。《矿山安全法》为特别法律,它主要是对矿山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规则和监督办法进行规范。由于矿山的开采具有其特殊性,事故隐患与职业危害特别严重,所以把矿山安全法单独列为这个法律法规群体中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般法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未作规定而《安全生产法》做了规定的,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及其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的一部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保障矿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它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健康发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制订条例、安全规程、办法、规定、指令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依据。它的颁布有利于我国矿山安全法制建设走上正确的轨道,使我国矿山安全法制在整个安全生产法制领域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自身建立和发展,增强国家对矿山企业安全的监督作用。&&&&2.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构成《矿山安全法》是一部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具有技术规则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双重特性。《矿山安全法》也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互相联系的体系,以保证《矿山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我国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不仅包括《矿山安全法》,而且包括一切含有调整矿山安全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构成可分为三个层次共五个方面的内容,如图1-2所示。(1)矿山安全法律法律属于第一个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母法。(2)矿山安全法规法规属于第二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方面的内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矿山安全生产法规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矿山安全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矿山安全部门法规(规定、办法、规则、标准、规程)矿山安全地方政府规章(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生产其他规范文件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作出的规定、办法、实事、细则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制定的规章制度&&&&①矿山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与矿山安全有关的其他单行法规。如1991年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89年3月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②矿山安全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矿山安全的法规。如全国各省制定的《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3)矿山安全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属于第三个层次,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矿山安全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规则、办法和规程、标准。如原劳动部制订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培训教育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矿山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矿长安全资格考核规定和其他主管矿山部门制订的规程、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②矿山安全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属于政府规章层次类型。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矿山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比较低层次的规定。同时,还应包括矿山企业制订的安全规定,例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定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各层次法规,在条文上仍然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不同。在实际执法中,首先应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准确执法、严格执法的基础。(4)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如GB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有AQ《炼钢安全规程》、AQ《炼铁安全规程》、AQ《炼钢安全规程》、AQ《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第三节主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我国矿山安全专项法规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与矿山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爆破安全规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等。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法的精髓在于它重在国家安全生产大政方针的法律化,重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重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基本的、普遍的、共性的法律问题。《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于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对《矿山安全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企业安全行为,国务院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以及国家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为矿山安全生产与抢险救灾的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其核心是要求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并对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日,《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以劳动部令第4号予以公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是《矿山安全法》的补充,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每章的表述与《矿山安全法》完全对应。同时,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实施办法。&&&&(一)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1)法制化管理的原则;(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3)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4)“人、机、环”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机械设备的可靠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三者统一的思想;(5)国际公认的“3E”(管理、工程、教育)的管理思想;(6)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的思想;(7)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的思想。(二)适用范围《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矿山安全法》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从条文的规定看,主要有三层含义。(1)地域适用范围概念即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均适用于《矿山安全法》。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领海是指国家沿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海域以外,从沿岸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在这些区域主要是海洋石油的开采活动。(2)采矿企业适用范围概念法中既包括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也包括采矿个体户。(3)矿种适用范围概念法中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活动适用于本法,那么就适用于所有资源性开采的矿种,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固态、液态和气态矿。对于有一些争论和不同认识的品种,如卤水、矿泉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所谓卤水,是指含有一定成分矿物质的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三)明确规定的几项制度1.矿山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度《矿山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三十四条中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三层含义:①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部门;②国家授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对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③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矿山安全法》中明确国家设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主要是从源头防止新建矿山先天不足而导致矿山事故的一条重要措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设计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专篇、设计文件报送和批准及修改等作了补充。《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补充规定。《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企业,也明确了法律责任。&&&&3.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测检验制度由于矿山开采的特殊性,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多种有害物质,因而对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和器材,在《矿山安全法》中作出了检测检验要求。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矿山开采受地质环境的影响有多变性,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广大职工有较高的素质。从多年的矿山事故分析,绝大多数矿山事故是责任事故,而引发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三违”。为此,《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不同人员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5.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人、机、环”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说明控制事故,要从这三个方面人手。大量事实证明,矿山安全欠账不还,事故隐患不整治,“欠账”和“隐患”就是事故的祸根,就不可能有效控制事故。为此,《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矿山安全技术措施:①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②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③职工的安全培训;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6.民主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发挥矿山企业职工主人翁的作用,调动民主参与和群防保安的举措。7.对事故隐患和可能引起的危害要制定预防措施的工作制度&&&&《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一些类似的规定:①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②采掘作业发现异常可能发生透水事故时必须先探后采;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度时必须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④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③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等等。8.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的工作制度日,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日又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矿山安全法》中,把矿山事故处理单设一章,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了矿山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制度。其中规定,发生矿山事故后,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要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矿山事故中伤亡职工的抚恤或者补偿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求矿山事故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在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与要求为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还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九条对矿长又规定了8项责任:①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②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⑤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⑦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⑧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措施、有目标、有要求,最终实现安全生产。(五)矿山安全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这对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1)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领导者。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这一条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演职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致人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对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刑法》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以下几种情节之一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违章行为特别恶劣,例如:在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屡次违反违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防护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违章作业或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从而造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例如:只顾个人逃命或只抢救个人财物,而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罪的量刑,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基本一致,其中所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相同,属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量刑尺度。“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即可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裁量。3.其他安全事故罪我国新修改的《刑法》中对其他的安全事故罪也做了规定,主要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其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行为和量刑标准见表l-l。&&&&条款131罪名重大飞行事故罪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和地勤人员犯罪行为违反规定制度行为量刑标准3年以下或拘役;3-7年13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包括从事运输、管理、建设、维修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3年以下或拘役;3-7年133交通肇事罪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含非正式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136危险物品肇事罪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3年以下或拘役;3-7年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5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5-10年并处罚金&&&&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特殊主体,对学校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3年以下或拘役;3-7年139消防责任事故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预防或直接有关的主管负责人,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整治措施行为3年以下或拘役;3-7年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最一般主题,包括单位和个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产品,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年以下;5年以上,罚50%-2倍销售金额397危险物品肇事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3年以下或拘役,3-7年;徇私舞弊的,5年以上或拘役;5-10年表1-1新刑法中的其他安全事故罪&&&&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家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第9号令发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共六章52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更详细的阐述,为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而制定。各章、条内容分别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各项条件、申请和颁发程序、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等要求更加具体明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还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尾矿库企业等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进一步要求。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人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进行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和使用。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有关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施工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受到相应处罚。六、《金属非全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文件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以下简称《办法及标准》)。《办法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1.适用对象《办法及标准》的适用对象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包括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材料、耐火材料他非金属矿物(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除外)的矿山企业。2.考评资格《办法及标准》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生产矿山企业,可以参加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3.考评分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分的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地下、露天)、尾矿库考评等级确定其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四级,见表1-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分级。企业级别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考评标准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考评为一级(实际得分均为90分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考评为二级(实际得分均在80分以上,但不足90分)以上,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不能被评为一级企业的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考评为三级(实际得分均在70分以上,但不足80分)以上,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三人以上安全产责任事故,但不能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考评为三级以下(实际得分均不足70分)核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地(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级企业不达标企业&&&&4.考评程序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包括企业自评、企业申请、中介评审、审查核准。5.考评分类安全管理考评分为六个类目:①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④安全生产投入;⑤职业危害管理;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个考评类目再细分为若干个考评项目。地下开采系统考评分为七个类目:①矿山井巷单元;②地下开采单元;③提升运输单元;④通风防尘单元;⑤电气设备单元;⑥防排水单元;⑦防灭火单元。每个考评类目再细分为若干个考评项目。露天开采系统考评分为六个类目:①露天采场单元;②边坡管理单元;③运输单元;④供电单元;⑤防排水单元;⑥排土场单元。每个考评类目再细分为若干个考评项目。尾矿库考评分为三个类目:①尾矿坝体;②防洪排水;③尾矿库管理。&&&&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非煤矿山评价项目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八、《全属非全属矿山安全规程》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将原有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合二为一,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露天和地下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要求,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包括总则、露天部分、地下部分、职业危害等内容。新规程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备和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矿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九、《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第20号令颁布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对尾矿库管理、尾矿库安全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尾矿库安全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尾矿库安全检查包括防洪安全检查、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尾矿库企业要聘请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规定》界定了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并明确了危库停产抢险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险库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的措施,病库尽快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对非正常尾矿库的检查周期作了明确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万~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号总局今颁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为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了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对各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机构、队伍素质、救护装备、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第四节法规对矿山安全的要求矿山开采的对象是埋藏在地下的自然矿产资源。在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能再生的,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矿山开采,尤其是地下开采,生产条件复杂,作业环境差,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因此,珍惜矿产资源、保证矿山生产安全,是矿山企业应该注重的头等大事。我国矿山法规规定,无论是集体或个体进行采矿生产,都必须在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基础的前提下,依法取得采矿生产资格。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只有具备了《采矿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才可以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山基建完成后,只有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经过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等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在上述所有证件均得到核准,并向同一级别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采矿生产。&&&&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有些土地虽然依法划给了个人或企业使用,但依附在这些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仍然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地方的矿产资源,不经过国家批准,都不能开采。《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为了保护资源,使其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建立了开发矿产资源的申请、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制度。办矿首先必须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中央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征得该矿山企业的同意,报请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征得该矿山企业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地区)、县(市、区)属国营矿山企业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在已划归市(地区)、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范围内申请办矿和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由所在市(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国营和集体联合开办矿山企业的,按国营矿山企业审批程序办理。在已划归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建材、化工、轻工矿产资源范围内申请办矿,经同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市(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单位,由审查批准部门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和《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部门统一印制。地质矿产部门有监察检查权,对不符合办矿规定的,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和用作抵押,否则将吊销,并给予经济处罚。凭《采矿许可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单位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还必须持有《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即《矿长资格证》)。获得《矿长资格证》,要求矿长达到以下标准:(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监管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2)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开采矿床的地质条件,能够看懂生产常用图纸;(3)熟悉并能运用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熟练掌握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爆破、边坡、防灭火、防水和防尘管理技术;(4)了解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5)了解同类矿山企业各类事故的典型案例,掌握本企业主要事故发生的规律,并能组织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矿山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经常深入现场指挥生产。&&&&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两部分。对取得《矿长资格证》的人员,自资格证签发之日起,每隔两年复审一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任命、聘任未取得资格证或资格证失效的人员担任矿长职务,否则将追究任命、聘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无证任职者的责任。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政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四、《安全生产许可证》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4年5月制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②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⑧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⑨依法进行安全评价;⑩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⑾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露体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⑿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⒀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2)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③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⑤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⑧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①、③、④、⑤、⑥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3)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③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④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⑤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⑧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4)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①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④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⑤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⑥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①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③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④未发生死亡事故。(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①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②变更隶属关系的;③变更企业名称的;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①、②、③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④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8)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或则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与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开采范围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爆破作业许可证》等证件,通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专门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进行采矿生产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其采矿地点、开采范围和采矿品种等,都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规定的批准手续,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越界或者越层开采。严禁在国家规定的禁区内进行采矿作业。《矿产资源法》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地以内;?重要工程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内,铁路、公路两则一定距离内;&&&&(3重要河流、堤坝两则一定距离内(4)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5)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不得开采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不得在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矿的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勘探的矿区,以及其他明文规定需要保护的区域内采矿。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开采范围,严禁乱采乱挖,与大矿争抢资源。六、违法行为的处罚《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无证开采或未经批准在禁止开采地区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界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邻矿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拒不退回界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违反矿山安全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经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早在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中第四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多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这时,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是不一样的,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到1992年,全国有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处,160多个矿山集中的地、市和600多个县的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站,配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2000多名。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了矿山安全检查、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查处矿山重大伤亡事故、实行矿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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