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网上的图片发微博算侵权吗图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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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公布在网上,侵权或违法吗?
我这里所说的拍摄,当然是指一种比较公开的拍摄行为,也就是说周围的人能看到我的照相机或摄像机,也知道我是在拍摄,而不是指那种在鞋子上装一个摄像机去拍摄别人的裙底风光。我想知道,公开抓拍了别人的镜头,然后将这些视频或音频上传并公开在互联网上,违法吗?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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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人民法院法官樊涛公开撰文,以案例和法律,就&将抓拍的图片登报后暴露了他人隐私构成侵权吗?&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你可以学习或参考下:【案情】某报记者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以渲染寒潮来临之境,刊登在某报头版。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导致其妻见报后大怒。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子因该图片新闻暴露了隐情,认为报社侵犯其隐私权,要求报社赔偿损失。【分歧】对于该案中报社是否侵犯男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男子携其&情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其应承担&地下情&曝光的风险。即使不是遇到记者拍摄雪景,而是遇到熟人,其&隐私&也有可能被曝光,故报社不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记者明知拍摄是为公开发表,因此应在拍摄前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不仅包括照片中的主要人物,也包括可能出现在照片上其他被拍摄者。未征得同意而拍摄且公开发表应是侵权行为,故报社侵犯其隐私权。【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秘性是隐私权的重要特征。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该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片,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秘密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记者同样没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报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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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算侵权
网络侵权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无处不在,有时候甚至对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着属于自己的正常生活。对于网络侵权国家有什么规定呢?以下就是华律为您介绍的有关“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是否算侵权”的相关,欢迎大家阅读。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怎么判断是否侵权1、&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图片而没有著名来源或者作者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图片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图片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4、在作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图片进行商用5、在图片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在微博上纯粹以分享为目的发布他人在网上已发布照片并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侵权吗1、你转载别人的,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以个人享受为目的,不侵权,因为你不是制造者,也不是平台的提供者。2、你发布的新微博,只要情况属实,非主观臆断捏造他人事实,不侵权。以上1、2,发布者如果有侵权,网络平台提供者发现后,应及时删除,否则,对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上找的素材的侵权问题,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但这里需要提及的是,要想享有知识产权是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注册的,我们现在经常在网络上寻找的一些图片素材绝大部分都没有相关的注册认证,可以默认为这些素材的创造者允许其他人引用。还有一点是,如果你对下载来的图片经过了修改,如果背离了原作者的主题那么你就是修改后这些图片素材的原作者,如果只是在一些小点上做修改已达到更融合自己的设计的话那最多只能算是套用,够不成侵权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关键图案或名称一定不能随便使用,比如一些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够代表企业的图片及文字、企业官方的名称等等。对这些东西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方能使用。综合上述,对于写明图片来源于网络的问题我们最好还是先获得使用权,以免构成网络侵权。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需要咨询,欢迎你进行。律师推荐: & & & &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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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微博看到某个图片版权机构的官微发出一连串的警告微博,原因都是某个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机构的图片,被投诉的包括一些知名公司和大V公众号,可见国内对版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了,这样的做法虽然能够唤起国内的版权意识之风,但是该机构的处理方式确实有一些不妥当,在这就不多作评论。今天主要想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图片版权的小知识,希望能够帮助文案君,或者像我一样的公众号小编,能够正确的使用图片,避免给公司或者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图片来自版权共享平台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有关图片素材相关的两种主要权利: 1、著作权 CopyRight图像版权:也叫做图像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图像作品(包括摄影照片、影片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图像使用授权作用是什么?正版图像公司是图像创作者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帮助图像产品实现商业价值,同时规避用户的版权风险。正版图像公司与图像创作者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拥有图像使用许可授权的权利。有很多朋友认为既然我在图片库购买了图片,那这张图片理应归我所有,其他人不能使用(这就是通常认为的图片买断),而实际上在大多数版权图库购买图片,所获得的是使用图片的权利(license),而非图片著作权(copyright)本身,著作权始终都是属于原作者的。因为买断图片著作权价格非常昂贵,有些著名的图片的版权价格达到几万美元甚至更高。所以购买使用授权(lincense)是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模式2、肖像权 Model Release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在图像作品中牵涉到模特(或他人)的肖像时,如果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那么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事先取得作品中模特的授权,即模特肖像权授权,如果没有取得模特授权而用作商业用途,那么就侵犯了模特肖像权。所以我们在工作时需要用到涉及人像的图片要更加谨慎,有些网站还有提供肖像权授权协议书,在购买或使用图片时可以咨询。图片来自版权共享平台 作为文案君或者运营人员,在互联网上使用图片要遵守哪些规范?我想这一点是很多朋友想要知道的,关于合理使用图片避免带来版权纠纷,我们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感兴趣的朋友可搜索了解,在此不多做赘述)简单的说,如果你在网上下载图片,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某一个作品,或者为了报道实时新闻,那么这些情况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但是需要标明作者和来源。
除了购买图片使用授权,还有其他渠道获取正规图片吗?近几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提升,国内也越来越多图库素材网站兴起,但都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点:1.代理国外某个知名图库网站,获得图片的分销权。2.在国内独家代理,单片价格高。3.部分图片有版权登记。4.无水印版本广泛流传于互联网。前两点很好理解,图片在国内独家代理,价格自然不菲。至于后两点,这就值得我们思考:图片拥有版权登记,那么就意味着如果有人非授权使用图片,图库网站则可以走法律程序对使用者进行诉讼,所以文章开头谈到的图片版权机构就是这样的套路,他们拥有一套强大的系统,可以抓取互联网上非授权使用图片的公司的微博或者公众号,还有专门的法务团队对侵权的公司进行警告,被投诉的公司要么和解,要么法庭见,一张图几千甚至上万的赔偿就是这么来的。这样的做法我们不去做评论,上帝给我们关上门的同时也会为我们打开一扇窗。这扇窗户就是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在大陆被称为知识共享,简单的说就是创作者愿意放弃你作品的部分权利,把自己的作品放到公共平台上与他人分享。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一般用于设计,摄影,图片作品的开放式分享。所以这是设计师的福音,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在这要给大家介绍一下cc0协议,这个就是版权共享协议,类似于GPL。凡是签署了cc0协议即表示作者已将该作品献给公有领域,并已放弃世界上所有版权法范围内的作者对该作品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法律允许 范围内的相关邻接权。你可以复制、修改、分发并且使用该作品,甚至是用于商业目的,无需要求授权中国大陆引入Creative Commons (CC)协议(未本地化版本)的活动始于2003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影响力并没有太大,所以国内做图片版权共享的网站还比较少,概念也比较新奇。目前我知道的只有一个别样网和摄图网,前者的话网站做的比较文艺,但是资源不够丰富图片才2000+张,后者摄图网资源比较丰富,有近百万张高清图片,用户体验也很不错,我使用的比较多。国外的话做版权共享的网站就很多了,比如Pexels、Life of pix、Foter等等,都非常好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希望这些图片版权小知识,对朋友们有一些帮助,如果文中有不妥当的地方也欢迎提出来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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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产业网承办的“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召开以图片版权保护为专题的高规格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图片版权的分类、流向、保护、监测、商业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人都成了“摄影师”,图片的价值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图片版权侵权早已泛滥”。
根据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数据,2015年收到的图片类案件是1013件,2016年这一数字就攀升至2158件,而截至2017年7月份,该庭收到的图片类案件就已达2879件,“估计到今年年底就会翻倍,差不多一年翻一倍,”庭长杨德嘉说,“网络图片案件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其中微博、博客、网站在被告中占83%。”杨德嘉透露。
当前,微博、微信等已成为全民生活的一部分,自媒体也借助互联网逐步兴盛发达。俗话说,“有图有真相”,能让读者快速get到关键点,才能达到吸引读者的效果。然而,近几年,除了文章抄袭进行索赔外,图片版权问题也掀起一波波“维权热”。
事实上,因为图片使用不当而遭遇索赔的官司更是屡见不鲜。
2004年2月,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发现他们制作的《景象图片库》中的一张图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在了扬子晚报上做商业广告。“万厦”此举不但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也让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于是该图片公司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据悉,该图片公司以著作权遭侵犯为由,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连续在江苏范围内打了67起侵权官司。
日,林志颖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在其微博“梦想家林志颖”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原图系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而林志颖将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脸PS成了自己的脸,后朱庆福以PS照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事后,林志颖发微博公开道歉并主动接受赔偿。
日,CCTV2财经频道播出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Nike“气垫门”】事件,耐克“气垫门”事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一张球鞋剖面图对比照片,将HYPERDUNK OG与HYPERDUNK 08 FTB剖面图进行了对比。然而CCTV2在引用这份重要的拆解评测文章时,不仅未注明图片作者是“快传体育”,而且擅自将图片左侧、右侧快传体育LOGO水印,以及图片右下角蓝色的快传体育LOGO抹去了。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在维权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侵犯了“快传体育”对拆解评测文章以及图片等资料享有的著作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以上案列只是图片版权侵权案件的冰山一角。那么,在网络图片使用上,应该注意些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业界专家的专业解释。
1.使用网络图片,应该注意哪些雷区?
①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②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释道。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③“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即使是“非盈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如何避免图片侵权?
①首先,图片上有明显的图片库水印,创作者个人水印,就已经声明图片作者,双方协商,授权才能使用。
②注意搜索引擎搜出来的图片不要随意使用。因为搜索引擎会自动抓取图片,来源较广泛,极有可能出现版权纠纷。
③即使交了一定的费用并不能说明一切,必须要有授权协议。这样才真正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3.自己的图片被侵权应该怎么办?
①收集盗版链接尽可能多地记下侵权事实,比如截图、拍照等等。
②主动出击,联系盗图者进行问题解决。
③需求法律帮助,分两种情况:在摄影作品发表前已事先做了版权公证,就是去版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明自己权利的,直接进入第四步。如果尚未,要先对盗版链接做证据保全的公证,但这需要投入资金。
④准备相关证据:比如你的照片原文件,原始文件是直接证据。
⑤展开维权工作:请相关律师开展法务工作。
作为陕西省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代理登记机构,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著作权登记服务,旨在将法律保护前置,维护版权交易的正常进行,助推版权价值的顺利实现。著作权代理登记能有效保障作者合法权益,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有效权利证明,将作为司法机关裁决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版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服务,搭建专业服务平台,构筑“版权保护盾”。
以上就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全部内容。最后,让我们尊重知识、尊重版权,共同维护清新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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