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专业老师上浮工资每年是怎样算的?

最近最火的就是特岗教师招聘了,然而已经临近尾声。但是不要慌,最近两个月教师招聘还是很多的,很多自小励志当老师的人员,圆梦还是没问题的。很多人担心当老师后,工资会很低,养不起家。毕竟如果是男士的话,还要养一家老小的。小编告诉你个好消息,特教教师涨工资啦。

特教教师是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在此次教育部公布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对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的建设。

《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扩大对特殊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并在师范类专业中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要求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 吕玉刚: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加入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在整个教师队伍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提高特教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今年秋季开学将使用新教材

据介绍,今年秋季开学,在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将使用新教材,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 吕玉刚:积极探索适应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等各方面的力量,继续推进医教结合实验,抓好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的教育质量监测和考试评价,确保科学与规范。(央视新闻客户端)

可以看出,涨工资是势在必行了,所以,小伙伴们儿不要怕,大胆的考取教师职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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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我是一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和学校签了3年,但由于学校的对我的一

彭我是一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和学校签了3年,但由于学校的对我的一些偏见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简介: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事务及费讼服务,有丰富的办案经...

你好!你可以拿回属于你的待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具备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劳动者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同时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应该予以支付或者缴纳。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即工资的范围,单位应该予以支付。社会保险金属于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应该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你可以通过仲裁程序主张劳动待遇。

您好,我想咨询下,就是民办的学校可以私半护理专业吗?还狡辩说是别的学校的分校在我校开班的,,然后实习的时候刚开始让我们在医院的网络部实习,,但是网络部任何东西都学不到,请问这总情况可以起诉学校吗?能胜诉吗?之前还有合同书写有补助和减免学费,但是一直没有兑现现在都快毕业了

简介:帅发强律师,南昌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江西省优秀律师,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专...

1,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学校成立教育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2,关于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开设护理专业,只要你们学校有营业资格以及依法进行审批了开办护理专业学科,那么就是有权开办的,法律没有民办学校不得开办护理专业的规定。民进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以只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即可。3,关于实习安排,民办学校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资格的法人。学校对学生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对于如何安排实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当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招生指南或者与学生的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学校违反约定,没有安排约定或者承诺的相应实习岗位,你们学生可以主张违约,要求学校承担责任。4,关于学费减免和补助,既然有合同明确约定,你们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要求学校尽快发放相应的补贴或者应当减免的部分返还。

我购买了一所民办学校60%的股权,后与出让方产生合同纠纷,但通过诉讼,法院还是确认了我的60%出资份额。但教育主管部门一直不予核准我为举办者,理由是核准举办者《民办教育促进法》有程序规定。像这种情况,我能否通过法院申请,以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谢谢

简介:刘正国,男,华中科大毕业,九三学社成员,专职律师。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并不是企业,并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决定谁是举办者的。若要成为举办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白么?

我是一名公立学校的老师,我请了半个月病假,学校应该怎么样扣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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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华律网律师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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