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谁知道用3号航空煤油价格,把它加工成燃料油;哪消费税该怎么交

消费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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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常见问题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6.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答: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7.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分次收取购买方的货款,何时交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8.商店购进烟、酒等货物销售,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答:除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消费税应该在生产环节纳税。9.我企业把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了,那包装物还需要交消费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10.现在高档手表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11.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具体的征收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及《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12.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现在是多少?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将相应提高。这主要是按照取消的6项收费和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规模计算的结果,相当于将取消的上述收费转变为成品油消费税。13.乙醇汽油是否也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14.2008年国家规定,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2009年是否继续免征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日至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15.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该怎么征税?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16.生产企业外购汽油生产乙醇汽油,如何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17.我企业生产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18.消费税计算时的“销售额”是否是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19.消费税应税数量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20.销售产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包装物需要交消费税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21.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2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扣凭证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2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是否符合有关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答: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符合准予抵扣的规定。25.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如何计算?答:根据《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的规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6.对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如何计算扣除?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对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一次性计算的税款和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27.企业将外购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抵扣税款如何计算?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日以后开具的,下同)。&&&&(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28.我企业这个月外购了的一批化妆品,用于再生产化妆品,可以全部扣除外购的化装品已纳的消费税吗?答:不是全部扣除,应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29.我企业购入烟丝用于连续生产烟,取得的是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怎么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答:根据《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30.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如何填写?答: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3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未缴税额”&如何填写?答: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多缴为负数。3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如何填写?答: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多缴为负数。33.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哪些应税消费品?答:此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34.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数量”如何填写?答:此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1、消费税纳税对象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包装物需要交消费税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3、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答: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4、我们企业是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的,我们现在需要委托别的企业帮我们生产一部分半成品,我们给他们材料,对方只负责生产,消费税应该怎么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5、企业应征消费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6、现在香皂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7、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请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8、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9、对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如何计算扣除?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10、企业生产变压器油,需要缴纳消费税吗?答:&根据《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12号)的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11、企业生产农用拖拉机轮胎,该轮胎属于现行“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吗?答:根据《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的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12、我是成品油生产企业,请问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的规定:“一、从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二、从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1、采取赊销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3.点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以上几种结算方式之外的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4.点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报关进口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文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8、销售的金银首饰,应于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应于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五、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是否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税的,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10、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11、请问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什么?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零售环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12、购进货车改装为生产用的汽车,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购进货车改装为生产用的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13、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14、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如何适用消费税税率?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15、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规定:“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16、实木地板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五、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1、生产料酒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目中有个“其他酒类”是否包括料酒?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自产的料酒属于文件列明调味料酒的范围内,就可以免征消费税,反之,则需要缴纳消费税。2、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缴纳消费税。3、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征消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4、2011年7月,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制造一艘机动游艇,工期为18个月,8月份收到预收款500万元。请问收到的此笔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应于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5、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商品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应该如何缴纳消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价格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将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需要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缴纳消费税。6、生产护肤类化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该如何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附件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三、化妆品&&30%……”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第八条规定:“八、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生产的护肤类化妆品需要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而对于生产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时税率统一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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