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政府不对科技活动直接介入的原因科技活动的原因

摘要: 本文从城市社区文化活动的现状分析出发,探讨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契约合作,非政府组织自募人员、自主管理资金向城市社区提供文化活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也充分论证了该模式的优势和可行性.  

【摘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人们将自己的自然权力让渡给国家形成了国家权力,人们希望国家通过为一定行为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纠纷,给自己带来“和平、舒适”的生活,促进自己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政府权力行为必须是政府为一定的行为,即政府依靠权力支配力为依托而为的一系列行为。任何国家行为归根到底是依托其被赋予的权力而为的权力行为,政府的权力行为从一元化的政治职能,开始趋向二元化:其不仅伸入到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社保等领域存量利益耗费上,而且必须要应对诸如市场秩序管理与维护、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取得优胜、在市场经济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等社会总体增量利益创造方面的问题。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只是相对静止罢了。当经济法发展处于经济市场构建时期,政府对市场进行有力的干预,整合资源,能够加速经济市场的形成;其次,当经济发展处于资本积累时期,政府给予市场足够的自主空间,发挥其市场机制作用,便能加速市场资本的积累;再次,当经济发展处于饱和阶段时,政府应考虑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刺激经济进一步加速发展。现在的国家再也不可能是单一的政治国家,国家权力行为除了在原来的统治管理中需要继续运作以外,还不得不介入到市场经济中去,转向增量利益的创造上来。 法律无法规制所有的行为,调整所有的关系,一旦某种行为或关系被法律所规制或调整,便要遵循“主体—行为—后果”的要素来研究,在研究该行为时必须要研究主体和后果,才能从整体上把握规制该行为的法律对策。介入到市场中的政府权力行为其主体性质包括: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增量利益创造的参与者。不管是“作为”或“不作为”,只要有行为,就会有行为后果,政府权力行为必然会在市场中产生相应的行为后果,可能是积极的利好效果,如创造社会总增量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不利后果,如耗费社会总存量利益。那么不管是何种行为后果出现,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一方面,针对政府权力行为产生的利好后果应该给予肯定性的规定,也应当享有分享增量利益的权利,还应当给与政府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政府作为增量利益创造的参与者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给予否定性的规定。这就得从宪法第三章的修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激励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制和经济诉讼法学科的构建四个方面来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来规制介入市场的政府权力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3


本报记者 郭晋晖;[N];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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