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上级文件修改说明目录采购其采购价格可以修改吗

什么是集中目录?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公布的集中采购的范围,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 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 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 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的范围,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 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 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 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 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 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
以《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为例,电视机、空调、计 算机等均须集中采购,而办公桌椅批量30万元以上均须集中采购;车辆维修与保险则为定 点采购;未列入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工程相关设备材料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 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民主集中制就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所有的空气处理设备和通风机都集中布置在空调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即称为集中式空调系统。一般称空气处理设备及通风机组成的箱体为空调箱;称不包含通风机的箱体为空气处理...
答案是AC。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和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规定使用的五种办法。公开招标是首选!
答: 商标注册流程:1.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6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
答: 请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你的人事档案到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去办理重新审定工龄的手续。
答: 是的,香港的民主自由是??貴的,香港人十分珍惜現階段所享受到自由,我???取的
是一??有民主,人???V胤ㄖ蔚纳??但這些生而?槿说幕??嗬??s被某些人說成...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有以下的表现:
01患上外阴白斑Ⅰ期增生型的患者最明显的症状就是外阴周围的皮肤曾白色,并且患者还能感觉到外阴瘙痒的症状,但是有些患者出现的瘙痒是很剧烈,主要的时间是表现在晚间瘙痒加剧,因此自己无法忍受瘙痒的患者会抓伤外阴或是皮肤。02并且当患者的病情发展严重后,还有些患者会出现溃烂、外阴发红或是烧灼的症状,但疾病早期的时候症状并不明显,很多患者会想到是炎症类的疾病,造成患者在治疗上走入了误区,就没有对症医治。03患者要治疗外阴白斑Ⅰ期增生型的疾病时,可使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与物理治疗,在治疗疾病期间患者要注意病情必须与药对症,不可因为患上妇科病有阴影或是其它的原因而胡乱治疗,对造成疾病加重的。04患者上疾病后,患者会经常因为瘙痒而无法入睡,因此患者在饮食上可做预防,平时多吃清热解毒的食物,饮食也要清淡些,禁止食用辛辣刺激类的饮食。
方法步骤:01首先是选择一家好的医院,在专业医师的检查下,找到发病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如果由于月经导致失血过多,就要服用止血药和补血的药物,如果月经造成周期紊乱,就要采用雌激素和孕激素来调节。02月经紊乱最大的危害是造成不孕,因此要也被注意这一块,这个也是许多患者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要根据患者来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案,改善卵巢功能,以达到医治的效果。孕育生命是每个女人最大的梦想,因此要高度重视。03月经紊乱重要的是在于预防,在女性青春期时期,要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注意下体的清洁卫生,对月经初潮有一个基本的认知,经期要注意保暖御寒,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增强体质。还要保持好的心情。04月经紊乱的患者在饮食上要注意,要多吃肉少吃冷食,月经期间多吃猪肝汤,多吃营养高的食物,香辛料要少摄入,螃蟹等寒性食物少吃,柿子和梨子等水果要少吃。
方法步骤:01一般来说月经不调这种疾病到底要调理多久需要根据患者自身的情况来说的如果患者的病情不严重的话本身身体素质比较好听从医生接受正规治疗的话,有良好护理的患者,一般来说半个月到一个月就可以调理好了。02如果患者的本身身体素质比较差,并且无法避免要长期承受巨大工作压力的患者,可能这种疾病调理起来是比较麻烦的。有些女性几个月都没有办法恢复健康有些女性可能半年内都有月经不调的状况。03一般来说,在治疗这种疾病的期间女性一定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一般来说良好的生活作息以及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这种疾病的治疗有很大的帮助。也有利于患者更快的恢复健康。04要想快点治愈好这种疾病患者在生活中也要注意多进行一些体育锻炼,增强自身的身体素质提升自己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平时应该要少吃一些辛辣刺激的食物多吃一些健康的有营养的食物。
方法步骤:01外阴炎是比较常见的妇科疾病,是由白色念珠菌感染引起的,会引起白带、分泌物增多、尿急、外阴瘙痒等症状,要先检查外阴皮肤的颜色和表面,还要提取阴道分泌物做常规的妇科检查,以及是否有霉菌、滴虫细菌的分析,最后还要检查宫颈内部情况。02外阴炎的检查也就是比较全面的妇科检查,找出病因,对症治疗,治疗期间要注意个人卫生,禁止盆浴,也不能性生活,同时要注意休息,应该早睡早起,保证每天有8小时的睡眠时间,提高身体免疫力。03外阴炎患者不能吃辛辣刺激的食物,比如辣椒、胡椒、大蒜、韭菜等,也不能吃海鲜易发类的食物,可以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多喝水,不要喝咖啡、浓茶,不要压力过大,保持乐观、愉悦的心情。04外阴炎患者要注意保暖,不要感冒,也不要吃生冷的食物,要穿宽松的内裤,多吃牛肉、鱼肉、瘦肉等蛋白质食物,补充营养,多运动,增强体质。
超声治疗子宫附件囊肿也有着一定的疗效的,但是人们需要使用超声来只要病灶准确显示出来的,这是需要考验医生的技能的,找到病灶以后,人们还要穿刺病变组织的,然后人们会注射一些使这些组织脱水的药物来进行治疗疾病的。
永隆厂家很受欢迎,专业从事于日用包装制造多年,我经常在这家买日用包装盒,质量好,价格实惠,外形美观,很不错的产品。
思路:一、依据个人喜好与风格来定制,当用心来相处以后,你就能发现:许多人会有专属于自己的喜好与风格,依据大众化的口味来进行礼品定制。
二、选一些实用性高、质量好、很有创意的礼品。在选礼品的思路上,一般会选择最为常用的。如今,能为企业定制礼品的平台非常多,线下实体店也不在少数。在为公司定制礼品时,可以依据公司的情况与思路选择一些最适合的礼品,这都需考虑礼品的实用性、质量与创意。
三、定制礼品时,需定制有意义、通俗好懂的企业logo与品牌。送礼可不能随便一送就行,需借这样的机会,把公司的品牌与文化都印刷在礼品上,甚至需要经过礼品定制,有效来传播与宣传企业品牌与文化。
四、在定制礼品时,需选择最适合的礼品包装设计,有的时候,一些美观很精致的包装设计,一样能帮礼品增添一些色彩的,甚至还能帮企业来提高收礼的几率。在定制礼品的同时,还需连同外包装一同设计,这时,所设计的外包装需符合礼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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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 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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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改路线明晰 政采影响几何——本报第一时间解读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26:46 发布:管理员
价改路线明晰 政采影响几何——本报第一时间解读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将使政府采购代理费的监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格局产生变化◆ 有利于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的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前景■ 宋雅琴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日前公布。与现行目录相比,其中的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这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此前,10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笔者认为,价格机制改革至少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到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一是影响政府采购代理费的监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格局的变化。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代理费并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一直参照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招标作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在2001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中被列为中央定价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以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确定了招标代理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这也是目前各省执行政府采购代理费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中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已经被删除,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则明确放开了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由市场调节。不过,目前在各省已经出台的地方定价目录中,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多数仍属于地方定价的项目,尚没有放开。根据价格机制改革的最新精神,未来政府定价的范围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并不属于以上范畴。《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在2016年前制定发布新的政府定价目录,各省对于政府采购代理费价格放开的态度尚需拭目以待。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在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发展初期的确起到了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不过,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的取消,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程度空前激烈,价格发现机制日趋成熟,已经具备了取消政府价格管制的基础。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更为复杂的项目和竞争性磋商等新采购方式的引入,也使目前的代理费体系难以为继,且僵化的代理费标准也无法激励代理机构为业主提供更专业、更具创新性的代理服务。当然,为了维护行业的发展,政府指导价一旦取消,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跟上,以消除市场自身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代理机构能力与业绩信息的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标准化或结构化的代理服务合同等,为采购人平衡代理服务的质量与收费提供决策依据。长远来看,代理费的价格发现机制是否有效还是取决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业性,缺乏专业性的代理服务无法在不同的代理机构之间进行质量甄别,难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在定价之外,还有一些与价格有关的行业规则也应予以明确。例如,计价格[号文确定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现实中已经异化为“中标人付费”,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代理费用无法可依;又如,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目前也落在代理机构的身上,导致代理机构尽量压缩专家数量。上述问题应尽快得到解决,以保证市场化的价格机制能够发挥效果。二是有利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的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前景。价格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其中,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是未来政府购买服务,尤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领域。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设置价格管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许多公用事业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属于典型的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进行价格监管,以平衡垄断的企业与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是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直接关系民生底线。过去,我们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供给者以政府性实体为绝对主力。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监管是一种简单直接的方法。而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引入,需要对价格监管的机制进行创新,以吸引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在管理和运营层面的优势。根据《意见》,重点是发挥谁使用是付费的机制:对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在确保居民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用价格机制调整居民的非基本需求;对于污水处理等涉及外部性的环境服务,加大价格杠杆对于企业外部性行为的调节控制力度,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因此,可以预期的是,在上述领域,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之后,在经济回报方面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相应的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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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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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658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content_950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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