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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6基本药物制度2016基本药物制度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一篇_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河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核定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五、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科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到河南省三级医院“十大指标”的要求。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对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不到及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15%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许县长智镇卫生院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二篇_执业西药师医药卫生制度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单项选择题()
1 我国现行基本药物制度中规定基本药物报销的比例是()
2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药品()
a.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b.诊断药品
c.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品
d.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药品
3 关于基本药物使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政府举办的所有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b.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c.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d.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可略高于非基本药物
4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几年调整一次()
5 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不包括()
a.防治必需
b.中西药并重
c.安全有效
d.价格便宜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篇_2016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第一节 执业药师与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全国内有效)并注册登记。。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药师。"两证";“生产、经营、使用”。
【考点 2 】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1. 人社部与药监局负责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
政策制定、组织考试、注册监管。
2. 国家食药监总局
(1)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考试命题工作。
(2)指导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考点 3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口诀:“中 7、专 5、本 3;硕 1 博当年” 中专 7 年 大专 5 年 本科 3 年 硕 1 年 博当年(无工作年限要求)
3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 注册机构
(1)药监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 注册管理机构。
(2)各省级食药监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 注册机构。【2016基本药物制度】
2. 执业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机关、 但院校、科研、药检机构不予注册。
3. 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4. 执业限制: 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注册条件:口诀:得 职 体 同意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⑤此外,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不予再注册 :记忆:病、2 年、无能力。
①无完全民事行为
②刑满毕不足 2 年
③取消资格不满 2 年
④传染病传、精神病发
6. 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与再次注册: 有效期 3 年,期满前 3 个月再次注册。
(2)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的地区、单位、范围需办理的手续,交所在地省药监部门办理 (3 )注销注册
注销手续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①死亡或被失踪; ②受刑事处罚;
③被吊销《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处分
⑤因健康或不能执业; ⑥无理由不在岗半年以上;⑦注册许可期届满未续的。
【考点4 】执业药师的职责
①必须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对违反法行为 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③负责对药品质量监管 ,参与制定、实施药品质量管理 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④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用药,药物监测及药效评价。
【考点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 管理部门
管理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1)国家药监部门 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拟定、审批 继续教育内容。
(2)各省药监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2. 学分制度:(1)每年不少于 15 学分。(2) 3 年内 不少于 45 学分。
第二节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
】我国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内容
(药师协会发布)★★★★★
口诀:依进两尊救(酒桌上敬酒,一进两樽酒)
1. 救死扶伤
2. 尊重患者
3. 依法执业4. 进德修业、
5. 尊重同仁、
第三节 药品与药品安全管理
【考点 1 】药品质量特性★★★★★
口诀:安稳均效。
主要表现以下 4 个方面:(1)有效性:(2)安全性。(3)稳定性。(4)均一性:
【考点2 】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1. 规划指标★★★★★口诀:生化接近,中药主导,仿制基临。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 达到或接近 国际标准,
中药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2)批准生产的 仿制药,国家基本药物
临床常用药品 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药品生产 100% 符合《gmp》。 (4)药品经营 100% 符合《gsp》。
(5)新开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 2015年药店和医院全部实现营业时药师指导用药。
第二章 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一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考点1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口诀:人情一统。
①坚持以人为本,②坚持立足国情,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 ④坚持统筹兼顾,。
【考点2 】深化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口诀:公卫、医服、医保、药保。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考点3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体系,保障安全用药。【2016基本药物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②规范药品生产流通。③完善药品储备制度。
第二节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考点1 】基本药物的界定★★★★
基本药物是指 适应基本医疗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公平获得的药品。
【考点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考点3 】基本药物遴选原则★★★★★ 口诀:“防、安、价、使、中、基、临、基”。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配备
【考点 4】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应是《药典》收载的,国家卫生部门、国家食药监部门 颁布的标准的药品
【考点 5】不纳入基本药物遴选的★★★★★口诀:濒野滋补非首选,暂停产销违法伦 ① 国家濒危;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
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暂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或不符合伦理;
【考点 6】基本药物目录构成★★★★
口诀:生化药理,中药功能。
(1)第一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第二部分:中成药。(3)第三部分:中药饮片,
【考点 7】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口诀:抽验国评省监督
1. 国务院药品监部门:评价性抽验,
2. 省级药监部门:监督性抽验工作。
【考点8 】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与补偿★★★★★
1. 基本药物报销:全部纳入基本医疗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 基本药物补偿规定
(1)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和县(基层医疗机构),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实现零差率销售。
(2)多渠道补偿机制,专项补助经费,收支两条线,以奖代补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
【考点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家药监总局(cfda):对生产、流通、消费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监管
【考点2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1. 卫计部门 :中医药发展。公立医院改革。制定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2. 发改部门:药品价格
3. 人社部门:社会保障 4. 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监督广告。
5. 工信部门:生物医药规划;药材扶持和药品储备。6. 商务部门:药品流通管
第二节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
【考点 1 】国家药监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职责★★★★★
1.食药检定研究院:药品、器械的审批 检验及复核
2. 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标准。
3.药品审评中心:药品注册申请 技术审评。
4.药品评价中心:不良反应监测、非处方药目录。
5.中药审评委员会:中药品种、保健品
6. 食药审核查验中心: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7. 行政受理和投诉中心:行政许可服务、投诉举报。8.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执业药师。
第三节 药品管理立法
【考点1 】法律渊源★★★★★
2. 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主席签署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
4. 部门规章。
【考点 2】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层次: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优于旧规。
【考点 3】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第四节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考点1 】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考点2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公民 50 元,法人或组织 1000 元)或者警告。
2.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大额罚款 之前,告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3 】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和期限:认为行政行为侵权:自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
2. 不服复议的,复议决定之曰 15 日内起诉;直接向诉讼的,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一节 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2016基本药物制度】
【考点 4 】药品再评价★★★★★ 国药监部门对 已经批准 生产或进口的,应组织调查。
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的,应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 批准文号或进口药证书的,不得生产或者 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进口的,由当地药监部门监督销毁或处理。
【考点1 】药品生产许可★★★★
有效期为五年
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地省级药监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3. 《药品管理法》规定,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
【考点2 】委托生产的品种限制:不得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品、医用毒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
【考点3 】药品召回管理★★★★★ 1.
生产企业 是召回的责任主体。 谁生产,谁召回。
第五章 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的 申请和审批
药品经营许可的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1 )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 县以上药监部门 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增减)、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考点2 】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监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分为四大类:
①麻醉 精神 毒性药品;②生物制品;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考点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
记录及凭证应至少保存 5
【考点4 】验收抽样★★★★★
企业 对每次到货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同一批号的至少检査一个最小包装,但有特殊质量控制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检查至最小包装。
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考点5 】药品储存要求★★★★
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 35% ~ 75% 。
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待确定为黄色。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垛间距不小于 5
厘米,与周边设施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
【考点6 】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要求★★★★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四篇_2016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目的重在评价、培养和指导执业药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从而确保准入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能力、高尚职业道德,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基本权利、尊重患者隐私。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以本考试大纲为准。国家新修订的或新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需要纳入考试内容范围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在当年考试的6个月之前予以公布。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五篇_2015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第1篇: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跟踪监测,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第2篇: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5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第3篇: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xx]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xx]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xx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xx]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xx]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乡(镇)在xx年11月30日前出台本乡(镇)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xx年12月31日前,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经费;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逐步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落实补偿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乡(镇)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上下密切配合,保证全面落实。各乡(镇)卫生院要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在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村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乡(镇)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加大宣传,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4篇: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继续坚持以省为单位对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双信封"评价办法,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切实保障全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强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责任,健全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支付、定期通报、考核机制。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统一支付,省财政设立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基本药物的货款,市县卫生局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考核,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对拖延付款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配合)
3、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品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及时统一遴选增补部分药物,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省卫生厅负责提出拟增补药物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发布。(省卫生厅负责)
4、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5、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配合)
6、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国家另有具体办法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配合)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8、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充实基层急需短缺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人员待遇,吸引人才服务基层,解决基层用人难、留人难问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并确保各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五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试点,即村卫生室人员由村委会同意后,乡镇卫生院统一选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可纳入到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管理。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9、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把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到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县级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每半年一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省卫生厅负责)
10、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省卫生厅负责)
11、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所需周转房等生活保障除争取国家支持外,省、市、县各级政府积极做好资金配套,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2、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省财政厅负责)
13、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积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1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补助提前预拨外,市、县财政补助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全额到位。县级财政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将不低于60%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项目实施单位,7月底前结合半年考核将拨付进度提高至80%,次年1月底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全额结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15、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16、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7、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省卫生厅负责)
1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建有标准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轮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0、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乡村医生对农村居民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确保农村群众健康服务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负责)
21、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全力推进。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建设具有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应用系统为重点,通过建立省、市两级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与区域内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
22、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县级政府作为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3、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继续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冬季取暖的问题。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县(区)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考核聘用且暂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县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25、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省、市、县财政要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缴费补助。各级政府应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从2015年起,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对已落实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退养补助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6、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7、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8、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2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推动基层医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政策衔接;各设区市要制订细化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各地在基层医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第5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区为全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单位,年初辖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公立机构在省统一招标的基础上,以区为统一采购单位,统一签订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费用、统一确定配送企业;民营机构采取统一目录(品规)、统一价格、分别采购、政府补助的方式。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着力推进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群众公平享有安全、有效、必需、廉价的基本药物,促进健康公平。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行基本药物招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通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在省级招标平台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中遴选药品和配送,并以区为采购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确定配送企业;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同步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品品规的基础上,由各民营机构自主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和省规定基本药物目录共599种。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统一的药品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统一价格销售。
(四)完善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区财政部门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财社〔〕132号)和《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14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要按常住人口,核定任务、定编定岗,核定经常性收支,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
(五)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继续鼓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渡,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要求,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基本药物目录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双向转诊,由二、三级医院提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特殊基本药物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教育,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七)城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统一目录、统一品规、统一价格、自主采购、政府补贴"的原则,辖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物品规,自主采购药品,并按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药品采购价格进行销售。政府对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三、进度安排
年1月20日起,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药品供应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多个体系建设,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根据省市的要求,我区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卫生、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统筹组织实施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同时我区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家小组,负责对基层医务人员和居民群众使用基本药物释疑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实施、监督执行情况和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平稳过渡和衔接。卫生部门要牵头做好方案的制定,完善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价格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规定,按常住人口核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调整和衔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建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投诉多、满意度低、运行不规范的机构提高检查的频度,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积极宣传和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感,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六篇_2016某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6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
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
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七篇_2016年度农村医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医疗健康工程为统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着力加大农村医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着力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中心,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五个突破",全面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农村卫生室达到"三个一"(一个标准化卫生室、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一套基本药物保障制度),乡镇卫生院实现"三个有"(有一个标准化卫生院、有一支适应农村医疗工作的好队伍、有一套基本检测设备),县级医院实现"三个双"(经营双轨制、医疗服务双价格、医疗队伍双配备),基本药物供应实现"三个零"(配送零缝隙、价格零差率、使用零盲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三个建"(为所有群众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的阵地),具体目标是:
--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完成全市239个行政村的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每个行政村的卫生室配齐5万元的基本检测和诊疗设备;为村卫生室配备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从业人员。
--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完成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为全市7个乡镇卫生院和7个中心卫生院配齐价值60-150万元的医疗设备;完成以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任务。
--探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实现"经营双轨制、服务双价格、队伍双配套"的目标。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和完善覆盖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制度。
--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公共卫生科,确保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设置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建立健康体检机制,为农村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推进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确保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最高限额达10万元的再补偿。
三、主要任务
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重点开展六项工作,全面推进和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
1、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全市239个行政村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根据全市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对已经建好并符合要求的可不再重建,对不达标的进行改、扩建,对没有条件改、扩建或没有卫生室的行政村依托村民服务中心或选址进行建设。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村卫生室建设结合我市村少人口多的实际,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为原则,安排建设面积与规模,1000人口以下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人口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口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6000人口以上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措解决。同时,为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齐5万元的基本检测和诊疗设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建设。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人/千人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现有具备资质的人员通过考核直接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合格后再录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通过培训取得资格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录用。从今年起,对新招录的村医,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上岗前先安排到市、乡医疗机构进行1个月以上的临床进修学习(中医带徒除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实施"大学生村医"工程,为有条件的村招录1名大学生村医,逐年扩大配备大学生村医范围。为鼓励大中专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今后凡市、乡新招录医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村卫生室工作经历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为基础,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需药品计划清单定期上报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市卫生局负责)
(二)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1、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完成3所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使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局负责)
2、加强乡镇卫生院队伍建设。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在核定编制的限额内,按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人员聘用工作,所有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工资;从2016年开始,分期分批招聘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石家庄市和我市两级财政给予定额工资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积极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016年底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医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安排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组织所有35岁以下护理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实行定向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提高乡镇卫生院设备水平。分别为7个乡镇卫生院和7个中心卫生院配齐x光机、心电图机、b超、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呼吸抢救、紧急救护等60-150万元的设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急救水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6〕4号)要求,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三)探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
积极推进市级医院实现"三个双"的目标:
1、建立医院经营双轨制。坚持维护市级医院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抢救保障机制。在保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本着"自愿选择、按需提供、知情同意"的原则,适度开展特需门诊、特需病房、产科陪伴分娩(引产)服务、家庭医护保健、特需护理、特需保健、特需检查、特需会诊、上级医院专家手术等特需医疗服务。提供特需服务的床位数不超过总床位数的10%。(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2、实行医疗服务双价格。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成本加适当盈余、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服务价格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3、配备医疗服务双队伍。按照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岗位和特需医疗服务岗位。根据岗位需求,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两支队伍,医院现有医护人员注重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外聘国家、省、市级专家承担特需医疗服务,医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参与特需服务,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两支队伍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患者享受规范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及时用上安全、价廉、质优的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同剂型同规格单一货源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首选药优先使用,全面落实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用药安全。(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五)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阵地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建立录用、考核和退出机制,完善技术装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好主阵地的作用。每个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公共卫生科,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专(兼)职人员不低于核定人员编制的30%。每个村卫生室设置不少于1名人员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
2、搞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继续抓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特别是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3、建立定期体检制度。要建立健全健康体检工作机制,为每个农村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其中45岁以上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市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做好我市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2、推进大病统筹工作。开展参合农民大病统筹补偿工作,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市卫生局负责)
3、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拓宽救助渠道和方式,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市民政局负责)
四、主要工作进度
我市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从2016年3月开始,至2016年底前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3月--4月)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部署、启动综合改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10月)
1、村卫生室建设
(1)4月至5月: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摸底调查;统一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项目选址,确定建设实施方案。
(2)5月至10月: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8月底前完成土建工程,9月底前项目竣工,10月底前配备医疗设备。
2、乡镇卫生院建设
(1)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2)7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设备配备。
(3)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6月底前完成3所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4)9月中旬前,完成35岁以下护理人员全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报名工作。
(5)10月份完成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协议签订工作,并到高等医学院校参加学习。
(6)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安排日程执行。
3、市级公立医院改革
6月份,积极稳妥的推进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6〕4号)时间要求,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
(2)自6月1日起,所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
5、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6月份,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公共卫生科,村卫生室确定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专(兼)职人员。9月份,落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2)10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电子管理系统安装,为45岁以上居民进行体检,为农村居民建立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
6、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4月份,安排部署全市大病统筹工作。
(2)5月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日前)
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办、市卫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农村医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写出综合报告报石家庄市医改办。
(四)迎接省、市考核评估阶段(2016年12月)
全面做好迎接省、市考核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区是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发改、编办、财政、卫生、人事、教育、物价、社保、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实行包保责任制,制定全市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目标包保责任制,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区、各部门、有关企业,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确保包保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差率销售、人员竞聘上岗、分流安置及村卫生室建设等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我市财政补助,省、市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新建(含改扩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16年我市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村卫生室建设及乡村医疗设备购置资金补贴,其余建设资金除省、市级补助外,以乡镇区、村为主投资,可采取市直各部门及有关企业扶持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招聘"大学生村医"等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各1/3的比例负担。医疗设备购置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市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市政府将根据农村医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并按季进行通报。新(改、扩)建后的村卫生室及医疗设备为村集体资产,各村委会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资产流失。严格落实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将农村医改主要任务纳入对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列入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奖惩,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医改办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行政效能监察;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农村医改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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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本药物制度 第八篇_2016卫生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一、深化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改革。一是有序推进医疗卫生资源整合。3月份撤销城北卫生院、纱场卫生院、区博爱医院,三家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整建制并入区第二人民医院。对兴仁、刘桥、五甲等卫生资源待整合的乡镇,进行了调研论证,制定了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实施中心医院改革。制定了全区股份制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份正式启动这项工作。5家股份制医院(中心医院),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审计,将全部职工股流转给政府,实现政府对医院的完全举办。三是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区第二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新门诊大楼正式启用,区人民医院病房大楼完成主体建设,区第六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有序推进。此外,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今年招聘人员74名,妥善安排2016级农村定向医学生19名。
2.基本药物制度稳步实施。一是扩大基本药物受益覆盖范围。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第二人民医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了城区居民受益覆盖率。鼓励引导中心卫生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在临床的使用比例,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二是全面启用省新基本药物目录。按照省完善基本药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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