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防公司一览表一教师在危急关头选择牺牲自己保护学生吗?

含泪致敬!危急关头,女教师用身体挡住学生,却再也没有醒过来.....
6月11日下午,在护送学生放学回家途中,面临突如其来的车祸,她果断推开学生,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把危险留给了自己。
她就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绿之风希望小学教师李芳。
6月13日,中国教育报记者从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4名受伤学生经过救护已无大碍,而李芳老师却因抢救无效于6月13日凌晨4:40永远地离开了她挚爱的三尺讲台,将生命定格在那一刻。
在最危急的时刻,她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师者的担当,她用自己的身躯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希望的天空,她用勇敢无畏的心锻铸出不朽的师魂!
为人师表,无私奉献。致敬李芳老师,孩子们将永远记得您无私的爱与付出!
护送学生回家路上遭遇车祸
她用躯体守护挚爱的学生
6月11日17:30,正是董家河镇绿之风小学下午放学时间。学校集中全体学生在操场进行例行安全教育后,该校二年级语文老师李芳随队护送学生从校门自西向东回家。
距学校50米处有一个红绿灯十字路口,17:51左右,护路队行至红绿灯路口,学生正按绿灯指示有序通过。突然,一辆装满西瓜的深红色无牌照摩托三轮车自北向南闯红灯向护路队急速驶来,且毫无刹车迹象。
情况万分紧急,李芳一边大声呼叫学生避让,一边冲上前去用自己的身体挡住学生,并奋力地将学生推开。不幸的是,李芳被摩托三轮车撞击严重,倒地昏迷不起,另有4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场教师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董家河镇中心学校及绿之风希望小学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时间赶至事故现场。迅速,受伤师生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检查初步诊断,4名被李芳老师救护的学生暂无大碍。李芳经检查被诊断为脑部颅骨骨折,脑组织大面积出血。为全力做好救治工作,在征求李芳老师家属意见后,李芳于当晚8点被转至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又将李芳老师的CT检查报告传至武汉协和医院和武汉同济医院专家进行了会诊。经过全体医护人员的奋力抢救,还是未能挽救李芳的生命,6月13日凌晨4:40,李芳老师医治无效,因公殉职。
“她是学生心中的好老师,更是好朋友,
孩子们都很喜欢她。”
据了解,出生于1969年的李芳,1989年毕业于原信阳师范学校后,被分配至董家河镇谢畈小学任教,谢畈小学撤校后被分配至绿之风希望小学任教至今。任教期间,她爱护学生,团结同事,服从领导,勤恳工作,无私奉献,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学生家长及同事一致好评。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她有她独特的方法,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格的培养,用爱心抚育每一个孩子。她对所教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爱好都了如指掌,学生中谁家遇到困难都愿意向她倾诉,她总是尽心地去安抚并帮忙解决。她是学生心中的好老师,更是好朋友,孩子们都很喜欢她。”李芳老师的同事告诉记者。
三(1)班受伤学生张润泽的家长张建,在现场目睹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在回想起来还心有余悸。看到李芳老师和另外一位杨老师奋不顾身地保护学生,他说自己非常受感动,“我和李芳老师并不熟悉,但我觉得李老师一定是个好老师。”
发稿前,记者从董家河镇中心学校了解到,4名受伤学生,其中一名学生伤势相对较重,目前正在接受住院治疗,另外3名学生均为较轻外伤,当时已经出院。
得知李芳为救学生献出生命的消息后,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毛杰表示:“李芳老师在危急时刻的突出表现,集中展现了人民教师舍己为人的人性光辉,生动诠释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崇高师德。在她的英雄壮举里,闪烁着爱生如子的母性般的师德光辉,她是我们新时代的‘张丽莉’,是我们身边的最美教师,是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她是老师,也是妈妈
中教君查阅其他媒体,还看到这样的信息。
李芳有一个独生女儿。作为母亲,从事教育事业的她深知家庭是一面旗帜,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父母的言行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她非常注重孩子的早期教育,从不迁就溺爱,要求孩子要自觉刻苦,生活要乐观简朴,做人要宽容诚实。
她总是把孩子当朋友,凡事尊重孩子的意愿,重事实、重启发,总是把最后决定的权利留给孩子。
她常对女儿说:“路是自己走出来的,自己要学会选择,妈妈只能为你引路,不能替你走路,人生之路还得你自己把握。”这语重心长的话,深深地印在孩子的心里,一直伴随着孩子成长。
爱有多深,胜过生命!
“你走后,听到的是别人的赞许,留下的是亲人的心痛,而今你又来到天堂大门,愿,再没有车往,再没有痛心”。
很多网友被李芳老师感动,纷纷留言……
含泪致敬李芳老师
愿您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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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记者 张利军 通讯员 黄文卫部分内容来源教育时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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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老师接艺考学生回校遇车祸 为救学生自己牺牲
1月29日,扬州蒋王中学老师李俊,赴南京接参加的学生回校,路上不幸发生车祸。危急关头,李俊老师先是抱着学生“护”着她,后又用尽最后的力气将学生“托”出汽车。学生转危为安,他自己的生命,则永远定格在了45岁。突遇车祸他用尽最后力量将学生托出侧翻车辆1月29日,李俊赴南京接8名参加艺术()单招的学生回校,其中7名学生在下午4点结束考试并安全返回扬州,李俊留下来等待最后一名同学。晚上7点半,李俊带着学生冒着风雪,乘车匆匆赶回学校。晚上8时许,途经仪征时,李俊所乘车辆忽然发生车祸,他45岁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刻。据当事学生小陆回忆,当晚,路上风雪较大,雪花漫天飞舞,由于车速过快等原因,车辆发生侧滑并撞上路边护栏发生了侧翻。当车子发生剧烈晃动时,坐在左边的李老师紧紧抱住她,等到有人砸开挡风玻璃后,在李老师的托顶之下,她顺着后面的车窗爬了出来。随后,她被赶来的救护车送到了医院。她不知道更不愿相信的是,和她一块回家的李老师,却因撞击过重导致内脏严重受伤,体内大量出血,在送往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永远地离开了白发苍苍的父母、相濡以沫的妻子、聪颖可爱的孩子,也永远离开了他的学生、同事和倾洒汗水的三尺讲台。学生眼里他是“俊哥”,出事后昔日学生回校送别记者了解到,李俊于1999年调入蒋王中学工作,十多年来,他一直工作在高中语文教学一线,多年担任班主任。为了学生,他晚睡早起,不怕吃苦。他没有老师的架子,尊重学生,把学生当朋友对待,私下里,很多学生喜欢称李老师“俊哥”。车祸发生两天后,已在华东理工大学上大一的张捷予赶回母校蒋王中学,在校门口徘徊再三才婆娑着泪眼走进校园,她还不能鼓起足够的勇气来面对李老师离开的现实。“希望在天堂的您没有疼痛,一切安好!俊哥,我是汪月,如果有来生,我还想做您的学生!”噩耗传来,已经是无锡太湖学院大一学生的汪月这样深情地写道。领导眼里他是“拼命三郎”,连续一周工作到凌晨采访中,蒋王中学校长王德平告诉记者,李俊老师在工作上特别不怕吃苦,从不叫累。车祸发生后,副校长罗定在整理李俊材料的时候,数次流下伤心的泪水。2009年,蒋王中学接受省“三星高中”复审,需要报送3年工作的翔实材料。直到材料上报前10天,学校才决定由他和李俊两人负责材料统筹。复审终稿材料共涉及5000多个数据,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因为白天的教学任务丢不开,所有活都只能下班后连夜赶工,连续一周,李俊每天都要工作到凌晨2点,终于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了近100页10万字的上报材料,学校顺利通过复审。“他好像总有干不完的事。校园里熄灯最迟的,正常是他的办公室,夜里一两点是‘家常便饭’。”学校传达室保安师傅说。亲朋追思家长微信写怀念 同事含泪写忆文听到李俊不幸去世的消息,高二(1)班学生家长张明银几次流泪,她在微信中写道:“李老师,您可知道您的学生多么想念您,多么爱您!您永远活在我们心中。您对孩子们无微不至,经常打电话给我,让我改变方法多与孩子交流与沟通,孩子有了很大的改变。”副校长罗定说,他担任校艺术部负责人以来,倾注了心血和智慧。目前,学校艺术部每年都有100多名学生进入艺术类本科院校,刚揭晓的2015年省艺术统考中,优秀率达70%。他本人多次获嘉奖,被评为扬州市中青年教学骨干。噩耗传来,同事曹圣萍忍住悲痛,深情写下《忆别李俊兄》。文中写道:“还记得,去年高三加排晚辅导,你体恤我晚值太多,家又很远,孩子需要照顾,硬是悄悄地抹去了本来应排的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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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做法和说法是错误的;违背了锐意创新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锐意创新:第五种: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摊派集资; 乡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不缴集资款就停止学生上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是违法的;教师因为学生少,而停止其他学生的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权,同样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六种:**老师应负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是应该的;擅自停学生的课侵犯学生教育权,是违法的;**老师的行为是学生甲死亡的一个条件,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老师的行为 不是甲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第七种: **老师的做法上是错误的;《民法通则》规定11-16岁的公民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代理人同意,而**老师没有征得其家长同意就借给甲200元钱,这是不妥的。第八种:(发生地震时一张老师让同学有序离开教室,另一王老师喊了震后先冲出教室) (1)这一事件再一次说明加强教师职业首先修养的重要性。(2)张老师的行为践行了热爱学生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而王老师则违背了热爱学生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在危急关头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是一个教师永远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3)张老师的行为践行了依法执教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而王老师的行为则违背了依法执教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依法执教,教师就要模范遵守《教师法》《教育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008)第九种:(学校停课,让学生收棉花,并且每天超过10小时,不参加向学校交钱)(1)学校的这种作法不合适。(2)学校以勤工俭学的名义让学生“以劳赚钱,以钱代劳”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和财产权。(3)学校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停课劳动,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4)高强度的连续劳动对未成年的小学生来说是不适宜的,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5)学校是违法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2008)第十种:(一老师要求严格,学生作不出题用头碰黑板,谩骂学生等)(1)这一事件再一次说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2)教师的行为违背了热爱学生这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无论在法律人格,还是在道德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3)老师的行为则违背了依法执教这一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依法执教,教师就要模范遵守《教师法》《教育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009)第十一种:(学校班级学生人数超标,楼梯没有应急灯,一晚自习下课后学生喊停电了,多名学生受伤)害(1)学校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学校标准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保护未成人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2)学校应承担对受伤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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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旧事重提】关于08年“范跑跑”的逃跑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 死理性派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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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触犯08年当时的法律?我觉得似乎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高中生中肯定有未成年的。(范跑跑事件时候,教师义务就多了一个保护学生撤离了。所以现在这种行为肯定是错的)道德上呢?在危急关头一个人有没有救人的义务?如果法律没有明定的话,又是否有这种救助义务?
赵白鸽承诺让红会对社会有个交代的事、xxx承诺房价不会上涨的事、x严x实下xxx到处题字的事我都不记得了,哪还记得08年范跑跑的事。
赵白鸽承诺让红会对社会有个交代的事、xxx承诺房价不会上涨的事、x严x实下xxx到处题字的事我都不记得了,哪还记得08年范跑跑的事。
法律必然是不违法的.现在可是见义勇为都不提啦然后就是道德问题,开撕
引用 的话: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冒着牺牲自己的风险去救人,就存在这个争论了:1,他的生命很重要,所以不侵犯自己的生命权,是符合天赋人权的。2,别人的生命很重要,所以坐视他人遇难而不救,侵犯了天人的天赋人权。
引用 的话:法律必然是不违法的.现在可是见义勇为都不提啦然后就是道德问题,开撕法律(广义上的,包括一切明文规定的法则。除了风俗和舆论之外的一切明文规定的社会规范)未必,至少现在,教师有义务在危难时救助学生。类似的,机长有义务在空难或迫降时最后一个离机,也是一样的道理。但是08年那个时候没有这个规定。不过当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许可以作为一个引证。其实道德的论证,和法律是一模一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从道德规则来的。
法律上没有对普通人提出救助义务,所以范跑跑不违法。在地震情况下有的学生反应迟钝,可以认为学校安全教育缺失,学校应该是违法了,然并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全中国的学校都在违法也没看到有部门管。至于道德只是用来约束自己的,而且是模糊的,最重要的是道德还是不断变化的。
这是他人的自由不该受到谴责
十万个为什么又来了,呵呵……法律不知道。按照教育系统的规定,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范跑跑起码是违规的。往严重了说,可能渎职。如果发生了地震,一名老师在大街上发现有人遇险,他不去搭理,法律上他不用负任何责任。但是在学校里,他至少要负责疏散学生,指引学生到安全的地方避险。否则就违规。甚至渎职。
之前看一个搞火灾预防的人评价克拉玛依大火,感觉有一段话很好,适合丢个所有只会指责逃生者而自己遇事只会更怂的键盘侠。 那段话的大意是“灾难面前人人都是受害者,惊慌是本能,逃也是本能,不应苛责。我们希望看到受害者逃出来”。反正我是不知道键盘侠是不是更希望看见那些本来能逃出来的人被舆论逼得守在灾难现场殉死。反正我是不知道键盘侠安的什么心。
引用 的话:之前看一个搞火灾预防的人评价克拉玛依大火,感觉有一段话很好,适合丢个所有只会指责逃生者而自己遇事只会更怂的键盘侠。 那段话的大意是“灾难面前人人都是受害者,惊慌是本能,逃也是本能,不应苛责。我们希望看...但是火灾现场,消防员不能跑,他有责任在身。同样的,老师也有责任。我不是键盘侠,我就是个老师。
引用 的话:但是火灾现场,消防员不能跑,他有责任在身。同样的,老师也有责任。我不是键盘侠,我就是个老师。现在老师有这个责任,我们都承认:如果现在再次发生大地震,老师跑路,一定是渎职行为。但是08年之前还真的没有法律规定老师有这个责任。这个责任就是范跑跑事件之后才立法的,按照“法律无溯及力”的原则,拿这个规约范跑跑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在思考08年的时候有没有别的理由可以说明范跑跑的行为触犯了某种义务。
引用 的话:让领导先走其实当年有一半的领导都烧死了。。。
个人意见是职业操守上有缺失,但这不应上升到法律程度。先自救,再救人我觉得才是正确的态度。
引用 的话:现在老师有这个责任,我们都承认:如果现在再次发生大地震,老师跑路,一定是渎职行为。但是08年之前还真的没有法律规定老师有这个责任。这个责任就是范跑跑事件之后才立法的,按照“法律无溯及力”的原则,拿这个...如果法律或者法规没有规定老师必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那又能找到什么理由说他触犯了某种义务?总不能说他没有履行教学义务吧?
引用 的话:没死的都判刑了那个躲在厕所不开门的人确实应该判刑。不过我在想:如果开门就意味着大家一起死(一群人涌进来,门关不上,火和烟很快也会涌进来),那么是否应该开门。
引用 的话:如果法律或者法规没有规定老师必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那又能找到什么理由说他触犯了某种义务?总不能说他没有履行教学义务吧? 这就是争议的所在啊,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那部分。因为我记得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是在范跑跑事件时候再加上去的。这点应该没记错。如果曾经就有,也就没必要加上去的。而且事实是范跑跑没受到任何刑事、民事或者行政处罚,他只是被名义上辞退了,但是很快就偷偷复职了。你我的想法一样啊——只有这个人有某种义务的时候,不做才算不道德,否则就不是。关键讨论的就是,08年的时候,老师有没有这个义务。
引用 的话:还是那句话:人人因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你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冲突了呢?
引用 的话:但是火灾现场,消防员不能跑,他有责任在身。同样的,老师也有责任。我不是键盘侠,我就是个老师。火场中的消防员,如果当时未当班(处于自己的休假时间),其实也可以走。键盘侠是指那些一边要求别人去当英雄当烈士、一边自己遇到事儿了就是怂就是不去的怂货废物人渣,如果已经有觉悟了当然就不算了。
引用 的话: 这就是争议的所在啊,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那部分。因为我记得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是在范跑跑事件时候再加上去的。这点应该没记错。如果曾经就有,也就没必要加上去的。而且事实是...我说的是规定,不是道德。如果有规定教师必须保护学生的安全,那他就不能跑,跑了就是违规甚至违法。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没跑,而是留下来保护学生,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跑了,只能说他是个普通人,不能说道德败坏,但是也算不上高尚。
引用 的话:火场中的消防员,如果当时未当班(处于自己的休假时间),其实也可以走。键盘侠是指那些一边要求别人去当英雄当烈士、一边自己遇到事儿了就是怂就是不去的怂货废物人渣,如果已经有觉悟了当然就不算了。当然。我说的是报警之后被派遣到现场的消防员,如果他一看火太大,跑了,那就是渎职了。
引用 的话:我说的是规定,不是道德。如果有规定教师必须保护学生的安全,那他就不能跑,跑了就是违规甚至违法。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没跑,而是留下来保护学生,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跑了,只能说他...赞同啊。“不道德”与“不高尚”是两码事吧。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是“不道德”;超额履行了义务,是“高尚”;没有超额履行义务“不高尚但也没有不道德”。我讨论的是范跑跑是否不道德,不是他是否高尚。
引用 的话:赞同啊。“不道德”与“不高尚”是两码事吧。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是“不道德”;超额履行了义务,是“高尚”;没有超额履行义务“不高尚但也没有不道德”。我讨论的是范跑跑是否不道德,不是他是否高尚。对啊。不能要求人人都当圣人。
引用 的话:那个躲在厕所不开门的人确实应该判刑。不过我在想:如果开门就意味着大家一起死(一群人涌进来,门关不上,火和烟很快也会涌进来),那么是否应该开门。那个专业人员说她这种处理是正确的,不应该受到指责的,因为她不知道外面当时有没有烟,开门,烟进来,就是个shi. 当然啦那个年代本着“既然有人死了所以干嘛不大家全死光”的原则,她没死就是有罪。克拉玛依那一晚上不应该有任何幸存者才对。
我认为他要没说让同学们别慌(还是别跑
忘了)那句话,跑了也就跑了。但说了这话,毕竟他是老师学生肯定会听他的,事实上也延缓了学生逃生的时间,所以应该严惩。
引用 的话:我认为他要没说让同学们别慌(还是别跑 忘了)那句话,跑了也就跑了。但说了这话,毕竟他是老师学生肯定会听他的,事实上也延缓了学生逃生的时间,所以应该严惩。我记得是不要慌……要真是他让学生别跑然后自己跑了那果断是人渣啊。别慌这个么……其实所有告诉大家如何求生的教程里一开头都会这么说,叫学生别慌我觉得好像也没错……记得之前国内是哪儿来着也有个小地震,那地方惟一一个受伤的就是一慌不择路跳楼的,跟笑话似的……(然后百度“地震 跳楼”还真能搜到好多笑话……)
引用 的话:之前看一个搞火灾预防的人评价克拉玛依大火,感觉有一段话很好,适合丢个所有只会指责逃生者而自己遇事只会更怂的键盘侠。 那段话的大意是“灾难面前人人都是受害者,惊慌是本能,逃也是本能,不应苛责。我们希望看...不一样吧,那个大火好像说的是让领导先走
引用 的话:“演出结束后,同学们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原来如此
引用 的话:“演出结束后,同学们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嗯,后来查来查去发现这话是被移花接木了
引用 的话:不一样吧,那个大火好像说的是让领导先走就是那个“让领导先走”,真实性反正我是很怀疑的。我更相信是小孩子PTSD记忆混乱,别有用心的大人跟着起哄,然后小孩一看大人都这么说那肯定就是这样了,OK洗脑成功,然后全国洗脑大成功,计划通。(虽然还是有幸存孩子说没听到这话,不过谁肯听他们怎么说呢?)
怀疑什么呢学校的活动不都这样老师带着队一点儿一点儿的走没道理让领导等着吧然后前面的人发现着火呢就跑了后面的人傻傻滴等着
死亡就在面前了。他是因为周围的环境,导致了身体的应激反应。马上转移安全地方,这是生存的本能反应。所以他跑了。你能说生存的本能错了吗?但是,有些人(不只是老师),为了救人(不只是学生),牺牲了。这些例子太多了。他们不怕死么?但是他们是明知道结果,还是去拼命。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人,遇到同一件事,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感受不同的心境,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环境,不同刺激物,不同的人,甚至每一个不同人的个人的抗压能力,个人修养等等,都是不同的。不能一句“道德”可以判定“对错”。没有绝对的对错。已经解决生存问题,安全问题,经济问题的你们,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生存问题,你有权指责谁?你曾经生存过人吃人的社会?生存过卖亲生孩子换粮食的年代?所以能一句话说当时的背景下大家的所作所为怎么对怎么错?最后,回正题,他只是普通人。只是不想死。
给他思考的时间真的不多,这应该是一种本能,道德和法律能否压抑住人求生的本能呢显然是不能的吧。
引用 的话:给他思考的时间真的不多,这应该是一种本能,道德和法律能否压抑住人求生的本能呢显然是不能的吧。问题不在于人性如何,而是在于他有没有义务去救人。如果船沉了,船长抛下船员、乘客和货物逃跑,即使当时他的求生本能很强烈,也不意味着可以脱罪。因为船长有义务保护乘客、货物和船舶,指挥船员,并且在撤离时最后离船。
引用 的话:死亡就在面前了。他是因为周围的环境,导致了身体的应激反应。马上转移安全地方,这是生存的本能反应。所以他跑了。你能说生存的本能错了吗?但是,有些人(不只是老师),为了救人(不只是学生),牺牲了。这些例子...问题不在于人性如何,而是在于他有没有义务去救人。如果船沉了,船长抛下船员、乘客和货物逃跑,即使当时他的求生本能很强烈,也不意味着可以脱罪。因为船长有义务保护乘客、货物和船舶,指挥船员,并且在撤离时最后离船。
引用 的话:问题不在于人性如何,而是在于他有没有义务去救人。如果船沉了,船长抛下船员、乘客和货物逃跑,即使当时他的求生本能很强烈,也不意味着可以脱罪。因为船长有义务保护乘客、货物和船舶,指挥船员,并且在撤离时最后...老师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也必须建立在老师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上,否则应适用紧急避险原则,即使老师在逃命过程中不仅没帮助学生反而因避险的必要而致学生死亡,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这与海商法规定的船长义务是两码事,因为难船和教室/学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环境:逃离难船并不意味着安全,无组织的逃离遇难船只,乘员极有可能葬身水底;而只要能逃出教室建筑/楼宇,对学生们来说就能获得相当安全的生命保障。
  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要严肃地讨论的话,这问题一句话就可以回答:因证据不足导致事实不明,无法判断。  至于第二个问题,现有理论认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者大致有(必须提请注意,所负义务的强弱程度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很可能因具体情形而变动,但这一方面并无规定,也没有一致的看法):1、因其工作依法负有救助职责,典型的如警察;2、因其与陷于危难者的身份或契约关系负有救助义务,典型的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运人与旅客;3、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典型的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
引用 的话:为毛让领导等等就没道理了?就是啊,凭什么要让领导先走
引用 的话: 老师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也必须建立在老师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上,否则应适用紧急避险原则,即使老师在逃命过程中不仅没帮助学生反而因避险的必要而致学生死亡,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这与海商法规定的船长义务...错,老师紧急避险,建立在职务上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之上。如果职务上有义务,就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法律明文规定。
关于海商法『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也应当认为,『弃船时』是先决条件。我认为应当解读为,如果没有条件进入『弃船』的程序,则不使用这一条的『最后离船』规定。(如两分钟突然倾覆的『东方之星』,船长并非最后离船,但不应以此认定其失职)下面是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蔡存强关于『东方之星』事件的回答。(当然,也有一些人提出反对意见,但并非官方声音,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问:船长和轮机长弃船后获救,是否失职?答:根据条例,船长对全船乘客的安全负有救助义务。这也要具体来看,如果在时间不紧急的情况下不顾乘客弃船逃生,这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如果真的是遇到突发的强龙卷风,海轮翻覆的时间可能会有8-10分钟,这段时间还能帮助乘客逃生,而江轮则完全可能在一两分钟之内就彻底翻覆,船长和船员根本来不及启动任何应急警告,更来不及组织乘客撤离,若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船长有失职之处。至于轮机长,不在值班岗位,在突然翻覆的情况下,也很难认定他一定有过错。至于船长和轮机长为何能逃生,可能跟他们当时所处的位置有关。船长在驾驶室,应该是最先发现船体倾覆,也就最容易逃生; 轮机长可能也在驾驶台,否则如果当时在底层的机舱,他是不可能逃生的。引用 的话:错,老师紧急避险,建立在职务上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之上。如果职务上有义务,就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法律明文规定。我所说的『紧急避险』是指教师在逃生过程中伤害到了学生的情形。 这个是范跑跑之后曾经拟定要增加的教师义务,曾引起热议。但现行《教师法》应该还不包含这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有教师法的全文,下面是链接地址其中教师义务部分提到: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而『保护学生安全』是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出现的,因此它只是道德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教育部对该《规范》的解读中,也并未提到违反这项内容时会受到的处罚。但在我看来,即便不具备法律约束,把要求教师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写成『规范』,也是不现实和不人道的,这对教师群体提出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要求,且具体实施会存在争议和难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无实际益处。在突发事故或灾难面前,能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这些:1、快速有效的预警通知和组织疏散机制。2、学生自身通过训练得来的冷静心态与应对灾难的知识储备。3、坚持不懈的隐患排查和信息更新。在上面提到的3个部分里,作为教师个体,只有能力做到有限程度的参与(但能主导这3个部分实施的应当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而若没有上面3点,仅凭《规范》的六个字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很多网友也在该《规范》出台后纷纷指责教育部把自身责任转嫁给了教师。对于5.12这样的地震来说,常人能力所及的范围极其有限,在极为短促的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往往是不可靠的,此时个人的抉择并无对错可言,结果也是无法预料的。向倩老师如果不去救那两个惊慌失措的学生,也许就不至于白白牺牲;而瞿万容老师的义举却换来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各种事故或灾难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并不相同,教师在应对时的能力范围也并不相同;如果要给教师职业限定相应的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与其能力范围的具体情况相符合(如划分具体的类型,在极为紧急的状态不承担义务、在相对紧急状态应承担示警义务,在一般事故中应示警并组织疏散等)。对于在紧急关头不怕牺牲的教师,我们确实应当褒扬和尊敬;而对于紧急状态下选择自我保护的教师,我认为也不应当过度苛责。至于《规范》里提到的那六个字,实在是太过笼统,没多少现实意义。如果真的要求把它当教师义务来遵守,那么教师这个行业的风险和收益就太不相符了——要求如此之高,至少要再提高几级教师工资吧?
引用 的话:关于海商法『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也应当认为,『弃船时』是先决条件。我认为应当解读为,如果没有条件进入『弃船』的程序,则不使用这一条的...这篇回复也让我想起了在我不满周岁时去世的姥爷。姥姥和我妈从未向我提起过姥爷的名字,我也没打听过。姥爷在开滦煤矿的井下透水事故中遇难,与8名工友长眠于三四百米深的井底。(9人是我查阅资料的官方数字,但我记得长辈曾说是遇难有13个人,不知道是不是存在瞒报)小时候有外姓的长辈跟我讲,逃生出来的工友说姥爷让其他年轻工友先撤离,姥爷是个好人云云。我对姥爷的形象没有丝毫印象,也谈不上有什么亲情,然而每当想起有这么一位亲人,心里还是会涌起敬意。但我同时也在想,姥爷的义举对于自己的家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对于当时姥姥的家庭来说,姥姥并无工作,本来积蓄并不多,再加上二姨、大舅正准备婚事,而小姨和小舅尚未成年。一晃30多年,现在大家的日子虽然是都有了起色,但其实姥姥一直过得很辛苦;而我妈妈虽然是长女,却因为远在他乡无法时常尽孝。我不知道姥姥的心里怎么想,但我能感觉到妈妈心里对姥爷是有些责怪的;而对于小姨和小舅,幼年丧父的痛苦也是难以抚平的伤。这些都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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