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农村别墅建筑施工队建筑工人在私人工队死亡

谨慎!忽视施工安全致女农民工死亡,包工头负刑责
组织“草台班子”施工队给他人做私房改建,即将完工时却不料发生安全事故,一名女农民工头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包工头张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2016年4月,张某承包下闫某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城门区的私房改建项目。张某是一个农村建房的土瓦匠,他的施工队也都是在有活儿时才临时组建起来的。在与闫某达成口头协议后,张某带领的“草台班子”施工队就开始作业。
2016年8月,房屋改建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施工队正在进行墙面粉刷。负责吊机操作的高某在四楼施工,她吊起砂浆时,由于处于视线盲区,且附近无人警示,起吊的斗车撞上窗户过桥,导致吊机大臂轴折断,脱落的钢丝绳将高某头部打伤。高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张某未取得任何建筑资质,在施工开始前,没有组织工人进行安全业务培训,在作业中工人们未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也没有安装脚手架、防护网等防护设备,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作为包工头,对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为了满足农民建房需求,在我国农村,农民工施工队普遍存在,他们大多是传统的泥瓦匠,未取得建筑资质,对此相关部门应对农村施工队加强监管,进行指导。除此之外,施工队进行作业时,也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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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河南省农村建房,工人掉架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责任人是建筑商还是业主?_百度知道
河南省农村建房,工人掉架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责任人是建筑商还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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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与户口相关,建筑商与业主都有责任,建筑商责任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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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法治声音》服务民生走基层之:《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基本案情日,临江派出所接禾坑村村民报警:一四川籍民工朱某在禾坑村村民罗某家装修时不慎从二楼摔下死亡。接案后,派出所马上派员赶赴现场,随后120医护人员也赶赴现场,确认该民工已死亡(后经紫金县公安局认定属意外死亡)。当时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将尸体停放在罗某家中,并扬言得不到补偿就不将尸体拉走。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案工作小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就朱某意外死亡一事于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随着城乡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农村村民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对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较以往也明显增加,不但建房户越来越多,而且有高层化的趋势。同时,农村房屋建设中的混乱程度却日益凸显,除了部分村民自己动手建房和极少部分人承包给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建外,绝大部分的村民则是找本村或者邻近村庄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为自己建造。而这些包工队基本上是村民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申请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格证书,不但建筑质量无法保证,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也极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产生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由于建筑包工队本身的组织形式多样,房主和包工队达成的建房协议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引发对包工队的法律性质定位、对建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包工队的资质要求、对建房人的责任确定等都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双方的矛盾较为激化,处理的难度也较大。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因建房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除去小部分在村一级或者乡镇司法所调解解决外,剩余的无法调解解决的案件都进入诉讼活动中。在农村建房中经常出现务工人员遭遇人身损害的情况,此类案件的产生呈现出以下主要的特点:1、建房者、承包人(包工队的负责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在受理该类案件中,有90%以上的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钱财物一般来源于其多年的劳动积累或靠一些小本经营产生的积蓄,都希望花较少的钱,办较大的事,因此聘请的承包人一般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承包价格低廉的农村或城镇居民,这些人只是凭借自己多年来从事该项工种的经验、信誉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挣钱养家,而受害人则主要是依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村居民。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属单包工程,少数是由建房者自行购置材料,依靠亲朋好友的互帮互助自行建设。在承包给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准备材料,承包人负责房屋修建中的技术,未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只是按照面积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长时间以来的结算习惯进行结算,承包费用相当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劳动日计算工程或义务帮工人员。3、房屋建设工程未经专业人士设计,施工过程中也未雇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房屋的设计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进行设计,没有施工图纸,靠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4、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处理难度大。房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有的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或者均无力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探究此类案件的发生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建房的数量急剧增加,发生事故的数量也随之上升。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农村出国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给农村家庭的收入带来大幅度的增长,而在农村又存在着有钱就建房、建高层楼房,互相攀比的风气,导致近年来农村私房建设数量不断增加,且呈高层化发展趋势。2、缺乏规范的施工队伍。农村大多没有规范的建筑施工队,农村建房依然沿用原来的请帮工的做法或者承包给缺乏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这样的施工队伍安全意识非常差,安全防范装备也比较落后,有些甚至根本没有任何的安全防范装备,尤其是那些帮工村民甚至没有高空作业经验,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而农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约,宁愿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而不会请专业的建筑公司,由此导致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的施工队在农村比比皆是,甚至不会配备安全帽等基本安全保障设施。3、安全意识不强。房主、承包人、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差,有些甚至在雇用帮工时签订所谓的死伤事故免责书,即因施工造成的伤亡事故后房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帮工自己承担,许多房主、承包人以为有了这样的免责协议就高枕无忧,而忽视了安全监管义务,甚至有些房主或承包人为了减少建筑造价、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故意减少安全施工方面的开支。此外,工人自我保护能力差,部分工人不按规范施工,对于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可能性。4、监督管理缺乏。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该类案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1、对于此类案件中房主、承包人、受害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几种情况分析如下:一是以民间“请工”。即召集人与其他施工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且报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的情形。在此,建房人作为雇主,而承揽建房工程的施工人员则成为其雇员,雇主和雇员对外反映的是雇佣法律关系,而施工人员相互之间对内又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二是以民间“包工”,即由一人承包工程,承包人与建房人达成承包协议,价款由承包人与建房人结算,承包人则支付被其雇佣的雇工工资形式而构成的承揽关系。三是在“请工”关系中,作为召集人的包工头与包工队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包工队的对外关系上,虽然房主主要是找包工头协商建房事项,但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成员公推出来的代表,是利用自己的经验、技术和组织能力为大家服务的,包工头除了与其他成员一样按日计算报酬外别无利益。在内部关系上,所有成员(包括包工头)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大家共同劳动,共同决定重要事务,报酬也主要是按工作种类(技术工、辅助工)和出工多少平分,因此,从包工头与包工队其他成员的关系上看,更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是一种合伙关系。当然农村房屋的建造主要是由家中年轻人出资,但是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年轻人缺乏时间管理,一般都是由家中老人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之间也存在一种代理法律关系。因此,此类案件三者之间有可能形成的法律关系有:(1)雇佣法律关系;(2)合伙法律关系;(3)承揽法律关系;(4)代理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之间究竞为何种法律关系,对案件的判决十分重要,便于作出充分的判决理由,以避免自相矛盾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2、对于建房中包工队或者承包人的资质问题。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所以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筑活动不需要具有专门资质的建筑法人进行承建,可以由个体建筑工匠承建。目前农村建筑队基本上是处于无序的状态,有关部门也没有给农村工匠发过有关的资质证书。没有单位对农村工匠的资质进行过认定和管理,对农村工匠的管理仍然是一个空白。在此情况下,如果无视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农村村民建房都是由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包工队和个体工匠承建的事实,而要求农村建筑队和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建筑资格证书,等于将有关政府部门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后果由农村建筑包工队和个体工匠承担,明显有悖于公平。而且对于一些简单的房屋装饰类的建造活动比如房屋外墙贴瓷砖、浇灌水泥柱等活动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是很值得怀疑的,因此对于包工队(承包人)的资质我认为应当从严审查,没有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资质的房屋建造行为不应要求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于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中责任承担问题。在农村建房中通过厘清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1)对于房主作为雇主的案件,由房主在直接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在实践中也是没有什么争议的。(2)对于房主与包工头定性为承揽关系,这是整个包工队对外关系;对内,包工队中如果包工头与受害者定性为雇佣关系,则由包工头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没有疑问的,如果包工头及其他成员与受害者定性为合伙关系的案件,则由包工队的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责任这也是没有争议的。而房主在承揽关系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值得商榷的,在一些案件中为了平衡社会关系或者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以房主将房屋承建工程承揽给缺乏相应的资质的包工队(包工头)存在选任过失,判由房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种判决是值得商榷的。除非有相应的法规明确规定在某项建房活动中需要相应的资质,或者房主在房屋建造、装饰中对于安全问题存在重大的疏忽,否则不应以缺乏资质为由要求房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在现实的建房中很多安全问题是房主自身没有办法解决的,只能靠务工人员尽到自身谨慎义务来防备相应的风险,一概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很不公平的。(3)此外,作为建房这种相对而言的危险工种,每个务工人员在务工中都应当怀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已经审结的许多此类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务工者存有侥幸心理,疏忽大意,导致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对此受害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于房主内部的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点也是比较明确的。应对该类案件对策与建议:1、加强安全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尤其是乡镇政府应会同村委会,进行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应对农村房屋建筑承包人、泥水匠等进行安全施工方面的学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力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加强法治宣传。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应组织此类案件的巡回开庭审理,通过将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法制宣传,纠正签订帮工死伤事故责任协议雇主或承包人就可以免责的错误法律认识,分析此类案件中房主及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广大建房者、承包人、工人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提高农村建房村民的安全施工监督意识,进而达到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效果,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3、推行强制保险制度。针对现阶段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国家要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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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是政府的新农村建设工程.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得不到赔偿.具尸不葬.是否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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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将承包方起诉到法院。
好像没办法
因为国家赔偿是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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