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人怎么处理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谁担责?“一人被砸伤,整栋居民背黑锅”
来源:腾讯新闻 作者: 
  10月1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东路某弄小区一块一平方米左右的玻璃从从高处坠落,砸中一名上学路过的小学生,致其颅脑受伤严重,经过7小时的抢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接受治疗。警方了解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  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人死伤的“高空杀手”。  那么被高空坠物砸伤,究竟应该谁担责?  高空的物品掉落伤人的情形发生时,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追究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  “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防范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意识之外,物业或居委会等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发出了杜绝高空抛物等倡议和提示,部分内容值得借鉴:  1.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禁止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的现象;  2.请家长注意言传身教,用规范的行为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及住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资深法制记者:法律瞭望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有的网友认为,除了人为因素,高层房屋墙体、玻璃脱落,与维护不到位,装修质量太差也不无关系。  企鹅答主:★linz  因为房价太高,原本到了年限的房子无法及时推倒更新,导致安全质量隐患突出。最开始、最常见的便是房屋玻璃脱落,随后还有外墙剥落,窗户栏杆脱落,阳台垮塌,甚至房屋整体倒塌等,毕竟,绝大多数已建成房屋在设计之初的质量寿命便是15年。所以,要解决问题,一是要降房价,二是要及时推进动拆迁,更新房屋。  企鹅答主:凉白开  正常情况下开发商的玻璃脱落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业主自主装修质量参差不齐。马路边小摊小贩那个施工质量、材质、偷工减料、安全意识真的不敢恭维了,建议业主装修时不要贪图便宜,还应选择有资质、质量过得硬的门窗公司。  来源|腾讯新闻  图片|视觉中国  责编|胡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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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担责?“一人被砸伤,整栋居民背黑锅”
  10月1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东路某弄小区一块一平方米左右的玻璃从从高处坠落,砸中一名上学路过的小学生,致其颅脑受伤严重,经过7小时的抢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接受治疗。警方了解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  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人死伤的“高空杀手”。  那么被高空坠物砸伤,究竟应该谁担责?  高空的物品掉落伤人的情形发生时,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追究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  “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防范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意识之外,物业或居委会等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发出了杜绝高空抛物等倡议和提示,部分内容值得借鉴:  1.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禁止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的现象;  2.请家长注意言传身教,用规范的行为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及住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资深法制记者:法律瞭望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有的网友认为,除了人为因素,高层房屋墙体、玻璃脱落,与维护不到位,装修质量太差也不无关系。  企鹅答主:★linz  因为房价太高,原本到了年限的房子无法及时推倒更新,导致安全质量隐患突出。最开始、最常见的便是房屋玻璃脱落,随后还有外墙剥落,窗户栏杆脱落,阳台垮塌,甚至房屋整体倒塌等,毕竟,绝大多数已建成房屋在设计之初的质量寿命便是15年。所以,要解决问题,一是要降房价,二是要及时推进动拆迁,更新房屋。  企鹅答主:凉白开  正常情况下开发商的玻璃脱落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业主自主装修质量参差不齐。马路边小摊小贩那个施工质量、材质、偷工减料、安全意识真的不敢恭维了,建议业主装修时不要贪图便宜,还应选择有资质、质量过得硬的门窗公司。  来源|腾讯新闻  图片|视觉中国  责编|胡晓倩编辑:
新闻排行版高空坠物致人死伤 业主共同担责是否无辜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上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真正的肇事人没有找到,明明自己没有什么过错,却要掏腰包赔偿对方,的确是一件让人很难想通的事情。
  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个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死者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 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日,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福田物业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一审宣判后,福田物业和53户被告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从现有法律看,即便是提起上诉,也很难扭转这一不利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无法找到明确的肇事人时,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能让人们很难理解。毕竟,过错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举足轻重。“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最重要的归责要件,就是对过错的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个人过错造成高空坠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确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到现实中,还可能存在一种特殊的“过错”形式,就是因为刮风等客观因素,造成高空坠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辩护,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而且,作为高层住户,本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一旦造成意外损害,天气恶劣等并不是免责理由。不过,如果尽到提醒的义务,相应责任可能随之减轻。
  其实,真正看上去“无辜”的,便是找不到肇事人的共同“补偿”了。就上述案例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说,福田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并非是高空坠物的“罪魁祸首”,坠物很有可能仅仅是其中一户造成的。因此,类似判决也被人诟病为“一人得病,众人吃药”。
  但是,对于民事侵权,不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受害人也就无法行使求偿权,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媒体曾报道,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当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并不绝对的。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应当由其他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人承担。在这起法院判决中,被告96户中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即是如此。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相应减轻其他人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
  现代法律的核心要义是公平。在类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伤案中,判定平均承担的“补偿”责任,分担了被告的经济压力,让“善行”便于操作,也让被侵权人得到了救济。看似不合理的分担责任,足见文明与智慧之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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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天高空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5月5日上午,有网友称在海淀区知春路锦秋车库出口,一路人被大风刮落的坠物砸中头部。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高空坠物再伤人。5月5日上午,有网友称在海淀区知春路锦秋车库出口,一路人被大风刮落的坠物砸中头部。现场照片显示,该路人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据999介绍,该被砸路人为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目前正在做手术抢救中。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层出不穷,责任如何厘定,也一直是实践中纷争解决的难题。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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