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必须远离高利贷,告诉你2018年民间借贷新规定水到底有多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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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近期媒体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曝光在持续发酵。笔者认为,需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种种金融困境,坚决整顿金融秩序,严格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可能引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面对高利贷乱象丛生,尽快整治融资性灰色市场  高利贷的背后,部分人将原因归结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很好解决。有分析数据佐证:我国目前拥有近7000万中小企业。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大型企业融资74.6万亿,资金成本6.8%;而中小企业融资23.5亿,资金成本在15%。尽管中央近年来三令五申也出台多个文件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但中小企业融资难还是尚未迈过的坎。  尽管2016年末我国M2余额已经高达155万亿元,但在经济下行态势下实体经济资金回报率不高,大量信贷追逐的是赚快钱稳赚钱,造成资金严重“脱实向虚”。  再有资本本来就有趋利避害性,愿做锦上添花的事情,而难以雪中送炭。在银行对商业回报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信贷绩效考核越来越严的情况下,银行是不愿意给中小实业企业、制造业企业、劳动密集性加工性企业增加放贷的。这就客观上给民间高利贷提供了生存土壤。  但高利贷市场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借贷者和放贷者而言,借贷者明知“复利陷阱”但可能为满足一时经营之需而抱侥幸心理“自投罗网”,放贷者本身亦携高利贷资本赤裸裸的剥削属性(马克思定义)任意“设局”。因为二者均为“利”来,在没有严格信誉机制的约束下,尽管可以经过多次利益博弈,但最终结果仍多陷入“囚徒困境”。马克思对此早有断言,其大意是,借贷者背负高额债务不断拖欠,放贷者会置任意道义于不顾侵吞小借贷者的所有剩余产品、生产资料乃至于劳动者本身。  需求产生供给,在还没有找到一个可以纾解民间融资之困的现实途径时,我们可能默许有这样一个融资灰色市场,但多少年来存在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案件而事实上形成高利贷市场,已经有许多的教训,它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稳定。所以,在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征程中,政府对高利贷市场需尽早画上休止符。  面对民间借贷野蛮扩张,切实加强监管填补真空地带  金融活动本应秉持“卖着有责、买着自负”原则,但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还有相当一个过程,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当今我国金融活动往往涉众者多,一个搏击眼球的“利益噱头”很容易吸收大量闲散公众资金,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各种套路也以金融创新的面目出现,使得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点叠出。如近几年发生的泛亚、e租宝案,涉案资金分别达到400亿元和500亿元,涉及投资者分别达到22万人和90万人,还有不少打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幌子出现的小额信贷公司、民间担保公司、P2P等类金融公司,以及结构化资管产品乔装打扮欺骗投资者事件屡有发生,酿成局部性金融风险。  仅就民间高利贷猖獗而言,目前其尚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加之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使高利贷几乎成了“真空”地带,更由于缺乏前瞻性监管手段,不能防微杜渐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助长了非法高利贷的野蛮滋长。  由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立法,构建金融法治化的顶层制度设计,尽快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行为,尤其对民间高利贷采取野蛮暴力催债、逼债的手段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适应金融新生态,确定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领域的综合监管、功能监管、跨域监管,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对原先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涉及到存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建议由银监会牵头、地方政府配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还要加强央行、银监会与公安部的合作,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涉及非法用途的高利贷行为以及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高利贷领域提供服务的支付型地下钱庄,以此铲除各种形式的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也不给其留下任何社会空间或侥幸机会。  因势利导,认真探究合规的民间投融资路径  有堵更要有疏。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更重要的目的还是要因势利导,着力化解民间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发展普惠金融,这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有利于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度、公平性不断改善。国务院已经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  最根本的,还是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为实体经济创造便利的融资通道,进一步为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给有生存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直接融资途径,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易得性和降低其融资成本,真正实现以金融活水浇灌培育起实体经济之树。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着被绞死的危险。而解决高利贷乱象,唯有始终悬起法律和制度的达摩克斯利剑,针对的不仅是资本的贪婪,还有亘古不变的人性弱点和无尽的欲望。(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胡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副社长,经济学博士,兼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国际事务和外交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智库研究员。    (欢迎转载,注明来源“中新经纬”,即视为已获转载授权。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编辑:姜莹】高利贷究竟有多可怕?
来源:苏宁财富资讯(SuningWealthInsights) 作者:赵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先有因高利贷引发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后有《人民的名义》里大风厂厂长蔡成功一直被放高利贷的追杀(曾被关在狗笼子里三天三夜),想尽办法进监狱保命。这些新闻和剧情告诉我们:资金周转要走正规途径,高利贷千万不要碰,利滚利,要人命!
在这里,笔者不想对高利贷口诛笔伐,只想从另一个更为和缓的名词“民间借贷”的角度,与大家聊一聊民间借贷与银行的共生关系。
高利贷的风险有多高?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大家都不陌生,故事围绕着安东尼奥和夏洛克这两位商人展开——
安东尼奥是一位慷慨仁慈的商人,借钱给别人不收利息,而夏洛克截然相反,他是“利用高利贷进行盘削的吸血鬼”。夏洛克视安东尼奥为仇敌,因为这位竞争对手抢了他的借贷生意。
一天,为了帮助好友结婚,安东尼奥找夏洛克借了3000块金币,期限3个月,夏洛克表示借钱没有问题,但如果到期没有偿还,就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
虽然利息的要求很苛刻,但安东尼奥想到2个月后自己的货船到了以后就能还钱,就答应了。可惜,人算不如天算,风暴袭击了货船,安东尼奥遭遇了重大损失,钱也就还不上了。
夏洛克逮住了机会,趁机报仇,想割掉安东尼奥身上的一磅肉来偿债。
后来的结果我们都知道,安东尼奥那位朋友的心上人乔装为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辩论成功解救了安东尼奥,法庭以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宣布没收夏洛克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安东尼奥被释放。
在故事的结尾,法庭惩处了放高利贷的夏洛克,解救了没法还钱的安东尼奥,可谓惩恶扬善,笔者小时候看着感觉特别大快人心。
但现在来看,就会产生疑问:
1、为什么安东尼奥偏偏要找自己的死对头夏洛克借钱,还要接受割肉的罚息?这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嘛。
2、还有,夏洛克借钱给安东尼奥,最后非但钱没还回来,还被判罚没了自己的财产?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3、更进一步,这次判罚会不会改变既定的民间借贷体系,以后再有人找夏洛克借钱,夏洛克还会借给他们么?
实际上,高利贷于借贷双方而言都是高风险行为。借款人要承担高昂的利息,一旦资金周转不过来,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所以一般不到逼不得己的境地,没有人愿意去碰高利贷。放款人所承受的也是高风险,因为借高利贷的人多是从银行或其他正规融资渠道借不到钱的人,信用资质本身比较差,还不了钱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那么,多高的利息算是高利贷呢?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年化利率24%和36%这两条线,将民间借贷划分成了三个区间:
年息24%以下,利息偿还受到法律保障;
年息24%-36%,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
年息超过36%,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所以,虽然对高利贷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利率的角度看,年息超过36%即为高利贷。
在“山东聊城辱母案”中,高利贷的利率为月息10%,年息120%,如果是利滚利,年息更是高达313.84%,如果借款一年,利息都超过了本金。一般制造加工业的毛利率也仅有20%左右,远不及高利贷的利息;如果是投资利得,又有什么投资能够保证获得年化超过100%的收益率呢。
所以,借高利贷的企业或个人基本都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利息虽高,但拆借个十几天还是能够负担,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本金一直无法偿还,利息越滚越高,无法正常还钱就很容易出现暴力催债。
民间借贷和银行是啥关系?
其实,民间借贷是传统的银行信贷的有力补充。当银行收紧贷款的标准和惜贷时,贷款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民间借贷利率由银行的放贷态度决定。
当银行惜贷时,企业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转而进行民间借贷,民间贷款利率势必水涨船高;反之,当银行愿意发放贷款时,民间借贷需求下降,民间贷款利率倾向于下滑。换句话说,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放贷态度是反向波动关系(参见图1)。
当银行贷款审批收紧时,贷款审批指数下降,这时民间借贷利率抬升(参见图1)。举例来说,从2013年开始,由于整个银行体系的超储率不断下降,银行整体的放贷意愿下滑,比如金融机构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从2012年底的3.3%一路下滑至2014年中的1.7%,这时,企业和居民的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也逐步走高,温州民间借贷月息从2012年底的1.33%提升至2014年中的1.56%。
2014年开始,随着货币政策转向宽松,银行超储率也基本保持在2%以上的水平,银行变的有钱可贷,放贷意愿提升,同时贷款基准利率也逐步下降,共同导致民间贷款利率逐步下降,2016年3季度,温州民间借贷月息达到了低点1.27%。
同时,民间借贷的方式也变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小贷公司等渠道以外,个体户和居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借贷(P2P)来满足自己的贷款需求。自2014年至今,P2P贷款余额大幅增加,尤其以北上广一线城市最为明显。以上海为例,2014年全年贷款余额仅有189.67亿元,至2016年迅速增至1900.48亿元,翻了十倍。
站在这个角度考虑,民间借贷满足了企业和居民日益多样化、并且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满足的借款需求,所谓“存在即合理”。
高利贷不是救命稻草而是催命符
不过,即使民间借贷种类繁多,有了阳光化的小贷公司、P2P等,但在借贷时也需要查询征信记录,如果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就不太可能再从这些途径获得借款。
例如,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中的举债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多条失信记录,这样的企业想从银行或者小贷公司这样的渠道获得利息较低的借款已不太可能,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周转就只能去借高利贷。
所以,高利贷即使再可怕,还是有很多走投无路的人或企业寻上门,把它当作最后的“救命稻草”,但在高息和暴力催债下,一不小心,高利贷就变成了他的“催命符”。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借贷关系,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资质的分层对应了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民间借款的存在弥补了传统融资体系的不足,民间借贷“阳光化”也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受益,但是,阳光总有照不到的角落,高利贷也就有了存在的土壤,而其背后所折射的是人性,人们克制自己的欲望比外部的约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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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网(cbn-yicai) 作者:第一财经记者 刘泽南 顾文剑
高利贷古已有之,但近年因暴力催收、“裸条事件”等诸多热点事件,使得这一古老行业格外受人关注。在一般人眼里,高利贷似乎总与腐败、暴力等灰暗要素缠绕在一起。撇开那些涉嫌以黑恶暴力手段参与的个案,即使是一些较为“规范”的高利贷,其中的资金来源、项目筛选等也隐含诸多灰色操作。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虽然,法律严格禁止并设定罪名予以震慑,但目前高利转贷依然是高利贷市场上的常见情况。
陈大海(化名)早年在地方政府机关工作,后来进入华东某省一家国有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多年。这些为他日后了解金融业务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在陈大海看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但需求又极其巨大,因此根本不用担心缺少项目,要考虑是怎么选择稳妥、优质的项目。
陈大海说,金融掮客们有一条隐蔽而有效的项目筛选路径:通过银行内部“资源”,掌握一批即将到期的优质银行贷款客户——按照常规,这批客户在银行借款到期时要么按时还款,要么还旧借新,往往以后者居多——银行方面的“资源”会将部分“优质”客户名单交给金融掮客,掮客们会组织资金为这些客户解燃眉之急:对需要还旧借新的客户,掮客们会提供过桥资金,按银行基准利率3-5倍甚至更高的比例收息;被银行突然停贷的客户,可以从这些掮客处获得后续的资金,需要支付的利息一般是银行基准利率的2-4倍,也有更高的。这些金融掮客实际上大多自己就是出借主体,银行内部“资源”自然也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这是一条极为灰色的链条。
记者从该省一家城商行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类似的操作手法在业内广为人知,并不是什么秘密。
这种筛选带来的一个最直接好处就是项目的可靠性和资金的安全性。“银行的风控部门之前都对项目做过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基本上不会有太大问题。”陈大海说,客户中很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矿主,这类客户资金需求大,项目利润也高,但一旦资金或市场出现问题,就是崩塌式的灾难。该省近年来出现数十起开发商“跑路”事件,全国此类事件更是不计其数,几乎每一起背后都与高利贷有关。“民间借贷也要有风控意识,不能只追求高利。”他说。
一般来说,金融掮客只提供短期借贷,最长时间一年。他们会要求客户签订条款清晰而严格的合同,并会要求以项目担保。“一切都必须规矩、规范,都是能够台面上说的。”
对“钱生钱”的借贷生意来说,让手里的资金盘子大起来,就意味着更大的生意。但钱从哪里来,是最核心的问题。
陈大海说,一些金融掮客在最开始试水这种高息的民间借贷时,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周转,原因是“没想当个生意做”,另外也受限于自身的资金规模。
他熟知行业一种常用的迅速扩大资金规模的办法——以一定的自有项目作抵押,向不同银行重复套取贷款,再用这些贷款进行放贷。但他称自己没敢采取这种方式。
“向银行贷款,除了项目本身合规以外,还有‘资源’的因素。”陈大海一语道破个中玄机。因此,一个吊诡的事情就出现了:很多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难以在银行获得贷款,但一些有“资源”的人却能从银行贷款去放贷。
一家股份制银行当地支行的负责人介绍,过去银行在放贷时存在一些漏洞,同时监管也没那么严,因此一些项目人为操作痕迹明显,不少人利用这些漏洞获取银行贷款再转而进行高利贷放贷,赚取巨大的利差。据他介绍,当地有多家餐饮、娱乐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曾经通过重复抵押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本无心实业。“一旦从他们手中借钱的企业出问题,银行也就很难收回贷款。”记者从当地多家银行了解的信息印证了该人士的这一说法。
全国人大代表、友阿股份(002277.SZ)董事长胡子敬曾在对高利贷行业进行调查后发现,“目前我国高利贷行业中,普遍存在多环节的现象,借钱的并不是用于企业生产,而是为了去放贷,这样层层加码,不断将利率推高到风险极大的程度。”很多资金断链的中小企业都不是因为实业出了问题,都是拿钱去转贷高利贷,才出了问题。
陈大海称,很多作为放贷者的金融掮客很注意风险把控,这也包括在利息的拟定方面。据描述,很多人收取的利息在行业内属于中等,月息一般是3%左右,极个别的最多也不超过6%,“如果对方再高的利息都愿意借,其实就应该警惕了,做什么行业能有那么高的回报来还钱?”陈大海的观点是,虽然“高利贷”往往给人的感觉是“吸血鬼”,但要想做大做长久,就“不要把人家做死了,要活水养鱼,大家都能发展。”
记者了解到,当地民间借贷月复利最高的达15%,而在前几年高利贷最疯狂的地市,最高月息达到了20%以上。
放贷者一般采用“砍头息”(即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一般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方式放贷,但在借款合同里标注的是所借本金全款。对放贷者而言,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一方面是先扣除了部分利息,更为主要的是,通过“砍头”调节本金和利息比例,从而使得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超出法定标准。
“合同主要是以防万一,一旦对方逾期不还,可以作为走法律途径解决的依据,所以一定要合规。”陈大海解释,比较“聪明”的放贷者,根本不会去签所谓的“阴阳合同”。
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曾一度垄断所有的资金融通行为,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表面上几乎销声匿迹。
上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融资需求的增大,高利贷在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再次兴起。
由于民营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处于不同的风险阶段而产生了实际的融资需求,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
缺少金融融资工具的农村更无法幸免。21世纪初期,学者温铁军就在中国东、中、西 15个省份 24个市县的 41个村落进行了规模较大的调查,调查资料显示:除了有两处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 95%,高利息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 85%。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 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 7405 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 9500 亿元。随后,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报告,截至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万亿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 36.2%,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约为45 万元。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大致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从借贷工具上看,因为网络的日益普及,p2p网贷平台也随之常见。
但到底是什么才算是“高利贷”?
首先有一个时间的界限。
在2015年之前,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规定》出台的目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说,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最高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他进一步解释说,《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利息出于24%-36%的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通常的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存在着软硬两条界限,即24%和36%。
除了高额的利息,高利贷最为人知的特征便是先期扣除利率部分。此外利滚利的复息计算方式也是高利贷的主要特征之一。当然,这些方式都是法律禁止的,但放贷者往往在合同条款上予以规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中的举证困难。
高利贷危机爆发的成因
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认为,如果从城市和农村的居住功能来区分,引发民间“高利贷”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城市居民向银行借贷的高门槛”和“农村金融机构的不完善”,最终使得借贷者“铤而走险”。
第一种情形下,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地下高利贷就有了市场。
第二种情形来自于农村。由于目前多数情况下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农户和农业公司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对国内近 2000 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现目前大约只有 1/5 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比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高利贷由于“条件灵活、手续简单和快捷,”从而拥有了“市场”。
除了因为“生产因素”而借贷外,还有不少“非生产因素”导致高利贷在消费领域滋长,如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学费、还债、日常家用等等。
民间借贷的危机更多地来自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的借贷规模远远大于个人借贷,”该学者指出,2003年,国家统计局曾对 2434 家民营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 4%民企的部分流动资金来自高利贷。其中有近 1%企业流动资金中 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
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信用,金融机构不敢冒然与民营企业合作,一些中小微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来短期周转。加之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 年一项在温州开展的调查显示,当地68.4% 的中小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
上述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反映了现有金融制度下的某种“不足”,即在金融领域国有或国有控股垄断的金融所有权结构无法优化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配置,很难有效支持中国民营经济尤其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发展。
“高利贷”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进融资,但对于民营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有学者认为,如果民营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畸高,超过实体经济所能创造的利润,就会导致民营实体经济“空心化”。
不仅如此,由民间“高利贷”发展衍生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中,引发并寄生着诸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还会引发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转到民间的“高利贷”体系中,也威胁到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高利贷,政府一直是打击的,但管控有现实难度。”某地方金融办一位官员说。
据其介绍,政府理解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因此并不全盘否定,更不是一棍子打死,“主要是对非法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但往往是在出现重大事件后才介入调查和整治,最终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还需要政府出面买单。
前述官员介绍,对高利贷的认定,面临取证困难的现实。一方面由于借贷行为只发生在双方,外界很难知晓具体的内情,即使有时会有借款人出面举报或指认,但一般往往也缺少有力的证据能证明是高利贷。
据当地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在他接触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原告是放贷一方,提交的最核心证据就是借款合同,几乎都是合法合规的,被告方基本上都败诉。
“有时我们明知是高利贷,但没有证据,也只能依法判放贷方胜诉。”这位法官说,即使碰上极少数能够明确认定为高利贷的,但作为民事诉讼案,最终也无法对放贷者进行处罚。“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跟上来。”
转贷则是高利贷中最为恶劣,对金融秩序影响最大的行为。记者了解到,转贷行为在内陆地区已经是高利贷放贷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仅以湖南为例(用这种方式在文中保留一次湖南感觉问题不大),近年来,几起与高利贷相关的案件中,放贷资金多从银行套取而来,其中有不少本身长期从事实业的企业主,被高利贷的暴利所诱惑,完全荒废主业,企业资产则沦为其套取银行贷款的工具。
某股份制银行当地一家支行负责人分析,转贷成功的前提是能重复获取银行贷款,但目前银行放贷普遍而言还是存在一些漏洞,比如重点放在前端和资格审核和后端的还贷上,对中间的资金使用情况,只是部分抽查和监控,很难全面掌握贷出去的资金真正投向了哪里。他说,近年来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但漏洞还是存在,比如对资金流向和使用的监管,虽然银行内部对此有专门的管控部门,也要求员工对自己项目全程负责,但实际情况是,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人手和精力真正做到对每一笔贷款和每一笔资金流向进行深入监控。“好像现在还想不出更好的办法。”
2015年“两会”期间,胡子敬建议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列入刑法。
近年来,关于高利贷是否入刑的讨论,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胡子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高利贷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所以,高利贷即使现在就入刑也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
在胡子敬看来,虽然全国各地有很多以非法经营罪打击高利贷行为的案列,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高利贷行为的具体条款,这就使司法部门在办案中只能将其装到非法经营罪的篮子里,但这严格来说在司法理论中是说不通的。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受理或不受理此类案件都处于两难境地。
另外,关于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解释大多出于人民银行的有关条款,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威性。因此,他认为,高利贷入刑必须“名正言顺”,即在刑法条款中明确高利贷行为为违法。
“在高利贷明确入刑的同时,如果不从源头上治理,高利贷就不会灭绝。”胡子敬说。
虽然高利贷行为未明确入刑,但根据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冬认为,一些企业的所为就是打了“高利转贷”的擦边球,但是案件真正抵达法院获判得很少。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23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如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吴冬称,如果个人贷款出来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投资回报当初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没有风险的“投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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