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务处理挂靠工程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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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经营面临很大税收风险
来源:李舟&   |
建筑业中所称挂靠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双方将面临哪些问题和风险?
挂靠行为是否向税务机关说明?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可见,税法对于挂靠行为的涉税界定是较为清晰的。但实务中,几乎所有的挂靠行为均采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税务机关隐瞒了挂靠模式,统一以被挂靠方名义面对税务机关。这就使得挂靠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加上实际操作中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不同界定和风险的不同划分,导致挂靠成为一个财税争议问题。
被挂靠方是否向挂靠方提供了账户?
一,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被挂靠施工单位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再从该经营账户流向供应商、合作方账户,完成较为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但由于日常经营账户在被挂靠方控制之中,挂靠方自然人的资金流要受到被挂靠方财务的严格监管,而很多时候,这种监管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第二,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单独的项目部临时账户,且该账户由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下的账户虽然也是被挂靠方名义开设,但完全交由挂靠方自然人控制,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依然可以实现,但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的监管较弱,风险较大,而相反,挂靠方自然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运营中可以实现资金流的快速流转。
第三,被挂靠方施工企业未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被挂靠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导致资金流循环出现混乱,建设单位无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业账户支付工程款,实务中常常将款项直接支付实际挂靠的自然人账户,后以委托付款手续强行入账。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双方约定,挂靠方获得剩余收益,被挂靠方获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那么,实务中剩余收益的处理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项目部账务和被挂靠方公司账务不合并,项目部也由挂靠人掌控独立临时账户,或者压根就没有提供账户,那么挂靠人的收益必然私下转移。
更大的麻烦是出在双方账务合并、账户统一的情况下。如前所述,由于双方选择将挂靠行为向税务机关隐瞒,那么挂靠方自然人利润就不可能从被挂靠方公然拿走,实务中大量出现的是以票抵账行为。挂靠人通过私立名目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借机拿走本属于项目利润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购买假的销售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这些违法操作手法,终给被挂靠方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营改增后,无论是在发票开具上还是监管机制上均发生本质的改变,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筑业施工发票从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代开模式变成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自开模式;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增值税对三流合一的严格监管;营业税未能实现的全国发票联网在增值税中得以严格实施。
这三个改变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说是一场革命,对未来的挂靠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大量严重违规违法的挂靠行为将走向终点,个别依然存续的挂靠行为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增加,关键在于双方的并账风险和实际挂靠方拿走项目利润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随意到严谨,从违规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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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与税务处理
17:04:1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一、建筑业挂靠的认定及挂靠的法律特征
  建筑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具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规前提。另外,有些总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为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也会将这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施工。
  二、对挂靠税收处理方式的探讨
  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挂靠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例]2008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乙经甲同意,将其中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价为150万元,丙上交乙4%的管理费(不考虑乙收取管理费的税金)。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2008年7月,工程完成一半时,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300 万元,实际支付280万元,余款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清。为简便计算,假设乙丙公司于完工时一次性结算价款,且假设只考虑营业税,总包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08年6月,甲乙公司结算总承包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0
  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8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8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2)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0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乙代扣税金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 45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收取管理费并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14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60000
  银行存款 1395000
  (3)2008年11月,甲乙结算余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收取余款
  借:银行存款 3200000
    贷:应收账款 3200000
  (4)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4000000
  (5)确认收入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6)工程竣工时,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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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关于挂靠处理的一些疑问,比如施工队挂靠一个是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利用对方资质中标1000万的工程,收管理费2%,上次听老师课程讲要按自营工程来核算,假如施工队提供各种进项税票6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缴增值税39.1万元,那么应将其余60万元税金和900.9万元工程款扣除20万管理费的余额总计940.9万元打给施工队,那么在建筑公司的外账上是否要确认900.9万元的收入,若建筑公司做收入,则施工队就应该提供各种票据来做对应的成本费用,打给施工队的款项是940.9万元,是否都要用各种发票和工资表来这940.9万元的往来,收入是900.9万元,打给施工队940.9万元,这其中的30万元是什么情况怎么处理,要不要缴所得税,若施工队提供的票据做出来的成本是850万元,那么900.9万元收入减去850万元的成本费用后的50万元的所得是不是要缴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这其中的情况理不清了,请齐老师辛苦一下给解答一下
于,12:52:51补充问题
这个账是做的外账还是内账,若是外账会不会出问题,同时这项工程的所得税没有涉及到,会不会被税务局查,若是内账这样做,那么外账怎么做呢,谢谢老师
于,18:52:25补充问题
这么做施工队不用缴所得税吗?会不会被税务局罚
于,19:45:59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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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老师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
  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其它应付款 900.9万
  贷 应缴税费-增(销) 99.1万
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不含税金额=400万÷(1+17%)=341.9万
  增值税进项=341.9万×17%=58.1万
  累计分录为:
  借 其它应付款 341.9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 58.1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其它应付款 90.1万
  借 应缴税费-增(进) 9.9万
  贷 银行存款 100万元
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75.5万,增值税4.5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388.9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 其它应付款 468.9万
  贷 银行存款 388.9万
  贷 其它业务收入 75.5万
  贷 应缴税费-增(销) 4.5万
供参考。
官方答疑老师
外账是这么做的。
官方答疑老师
施工队一般核算不规范,大多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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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计税项目(下)_何博士说税-慢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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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计税项目(下)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 &&& & & & &&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17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 & & & & & & & & & & & & &—预交增值税 & & & & & & & & & & & & &5万元
& & & & & &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 & & & & & & & & & & & &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 & &&&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 & & & & & & & & & & & & &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 & & & & & & & & & & &&& & & & & &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 & & & & & & & & & & & —预交增值税 & & & & & & & & & & & & &5万元
& & & &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 & & & &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 & & & & &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 & & & &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 & & &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 & & &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具体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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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日,我在网上讲授《采购比价计算及增值税筹划》课程,大家可以长按文章末二维码关注直播室,参与该课程。李志远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同时,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至2016年5月份全面营改增,历经4年多时间。其中建筑行业普遍的特点是拥有众多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公司组织架构繁纷复杂,管理链条长且容易脱节,同时项目人员多以业务为主,财务、税务知识知识匮乏。这样一来加大了企业管理成本、财务核算成本、税务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从公司管理架构的角度来看,企业设置分公司形式(非法人、独立核...&“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自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业的税率由之前缴纳营业税的5%增加到营改增后的6%。虽然各项采购可以获得进项抵扣,但对金融业,特别是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进项抵扣存在诸多麻烦,其税负情况相比营改增前很可能增加...&众筹《建筑业营改增实际运用》出书通知(原创)此版权经徐晓东授权发布。【内容简介】建筑业是全面营改增后冲击最大的行业,报价是否加价和税率选择、成本发票怎么办、挂靠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突出。本书突出“实际运用”,将死的理论活地运用。作者作为造价工程师,以亲自编审的工程造价实例,有力地证明税负升降,从商业博弈角度谈涨价和税率选择,让老板心中有数。对诸如水电费、各种材料票这样的细节逐一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法,...&“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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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模式中的财税问题(12)
1、什么是三流合一?甲控材、甲指分包,业主直接向分供商付款,建筑业企业应如何处理?
2、供应商(分包商)原公司被“注销”,无法开具发票,支付欠款时如何操作?
3、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和子公司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发票应由谁开?
4、外部人、自然人挂靠建筑业企业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应如何处理?
5、合作挂靠工程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比例如何确定?发票类型如何确定?
6、挂靠利润如何提取?
7、增值税下如何对项目进行业绩评价?
8、两类甲供工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甲供工程的开票口径包括甲供材吗?
9、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项目为单位,还是以公司为单位?
10、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何备案?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有什么后果?
11、资质升级,注册资本不够怎么办?
12、收购有资质的建安企业股权,如何操作可以少交税?
二、投招标决策及合同管理涉税分析(10)
1、降低税率后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与对策,5.1前业务5.1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
2、降低税率后建筑业企业如何与上下游企业谈判?
3、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4、增值税对工程造价有什么影响?一般计税项目造价为110万元,简易计税造价就是103万元吗?
5、业主类型和计税方法对建筑业企业的投标报价有什么影响?
6、简易计税报的价,业主非要按照一般计税开票如何处理?一般计税报的价,业主非要按照简易计税开票如何处理?
7、投招标决策中,预算部门、物资采购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扮演什么角色?
8、建筑业企业招标和采购决策时,评标指标与计税方法有什么关系?
9、合同中必备的涉税条款包括哪些?
10、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
三、工程收入涉税处理(12)
1、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那什么时候发生呢?发生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开具发票?
2、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在抵减时是否一对一?
3、总包合同约定的预收款,实际支付时,工程已经开工,还可以按照预收款进行税务处理吗?
4、为什么说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不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
5、总包对分包的预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6、验工计价阶段(包括甲方和分包方),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7、收取工程进度款时,有哪些规定动作必须完成?
8、简易计税方法下确认应纳税额时,不同项目的分包款可以综合扣除吗?
9、收款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不在同一个月的,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10、工程结算阶段(包括甲方和分包方)涉及的质保金何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质量缺陷期内发生维修支出,如何进行税会处理?业主没收质保金,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1、结算收入被核减,小于已开发票金额,多开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12、以房抵债,包括业主抵给总包自用,以及总包再次抵给分包,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如何减少应纳印花税和契税金额?
四、异地施工涉税处理(11)
1、跨县施工、跨地级市施工、跨省施工,跨国施工,税收处理有哪些区别和注意事项?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如何操作?
3、增值税是先开票再预缴,还是先预缴再开票?未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有什么后果?分包不预缴,总包有责任吗?
4、公司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如在异地按照5%预缴城建税,剩下的2%还要在机构地补缴吗?
5、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总包收入,还是按照总分包差?
6、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异地成立分公司,税收待遇有什么区别?到底哪种情况更好?
7、迫于当地政府要求成立分公司,实际为空壳经营,项目部仍然由总公司直接管理,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8、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9、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西部地区,分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如可享受,汇总纳税时如何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
10、如何避免被核定0.4%预缴个人所得税?已被核定征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11、异地施工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包括不包括农民工,还是只包括管理人员?
五、工程成本涉税处理(13)
1、自有工人、劳务派遣、包工头个人以及劳务分包等人工费,应如何进行规范化操作?为什么说以虚假的工资表列账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2、材料已入库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暂估入账?
3、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如何才能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16%税率一定比3%税率合算吗?
4、苗木花卉等绿化工程所需材料,如何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砂土石料地材、食堂费用等难以取得发票的,应如何进行处理?
6、自购机械、只租设备不带操作人员、租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应当如何议价,如何开票,如何抵扣?
7、租入机械设备,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8、租入机械设备,如取得品名是“建筑服务”的租赁费发票,会计上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9、自产货物+建筑服务、外购货物+建筑服务、电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分包成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取得何种编码简称的发票才算合规?
10、工程现场发生的水电费,总表单位为业主或其他单位,无法取得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具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11、租入施工机械所需加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买的加油卡,如何取得专票及抵扣进项税额?
12、取得或自建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临时设施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13、通行费的进项税额如何才能抵扣?
六、费用支出的规范化操作(13)
1、建筑业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如向个人租赁财产(不动产、汽车、机械设备)、向个人支付中介费、信息费、借款利息、向包工头支付劳务分包款、向专家支付讲课费、评审费、向专业顾问支付咨询费等,哪些需要发票,哪些不需要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私车公用应如何处理?
2、公司对哪些个人所得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如个人提供了代开发票,且已经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还需要补扣?
3、如果个人要求税后净得金额,由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此部分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4、季度预缴以及年度汇缴时,未取得发票,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年末已计提未支付工资费用,如何才能扣除?
5、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进行筹划才能节税?
6、向银行、其他企业、个人等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7、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如何处理?
8、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何进行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9、PPP项目公司成立,前期开办费如何处理?
10、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如何处理?
11、汇算清缴后发收到前期开具的发票,是否还允许扣除?
12、建筑业企业未收到发票的工程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13、发票品目和费用列支科目有什么关系?
七、发票管理(14)
1、5.1后发票上税率栏12种显示方式分别代表什么情况?
2、票面显示编码简称的目的是什么?
3、未显示编码简称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4、如何简单的判断编码简称是否正确?
5、如何增加发票品名?如“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劳务费”等
6、发票什么时候可以作废,什么时候应该红冲?红字发票信息表应由谁填开?
7、如何避免“异常凭证”,为什么专票认证以后对方还可以作废,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8、发生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9、建筑业企业收取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开票?
10、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11、自然人可以代开专票吗?
12、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全额开具专票?哪些情形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票?
13、建筑服务简易差额计税,发票开具为什么是全额?
14、清单开票适用哪些情形?如何甄别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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