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最新政策2017政策

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政策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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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关于军人&自主择业&的系列政策解读。其中包括:
1、自主择业的定义
2、自主择业的条件
3、自主择业的待遇
4、自主择业的退役金发放标准
什么是军人自主择业政策
1概念: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或者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条件: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有下列几种情况:1.超龄;2.伤残和患病;3.犯有错误;4.其他。
3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增发退役金标准和条件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按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五)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调整随部队工资作相应调整,其调整幅度参照军队同级别退休人员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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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第 13 期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企业吸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作  者】王广立【作者单位】(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
530226)【摘  要】&&&&& 【摘要】为了支持军转干的二次就业,国家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实施十多年来,重新审视这些政策,发现尚存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阐述了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尚需明确的地方,为该政策的后续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军转干&& 安置& 税收优惠
&&&&& 军转干(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顺利安置,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军转干的二次就业给予了税收支持。其核心文件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于2001年8月联合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在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推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强调。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从日起自动失效,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仍继续有效。从实践的角度进行重新审视,我们会发现以上这些优惠政策并未与时俱进,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作支撑,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笔者对此作以下分析。一、新办企业的认定问题长久以来,财税部门主导税收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将“新办企业”的概念明确为: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1997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补充规定: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直到2006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首次强调:“新办企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增加了“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这既尊重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登记的权力,解决了征管范围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办企业标准“两张皮”的问题,又对以前税法上的很多例外情况从经济实质上进行了统一,加大了“翻新”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难度。&&&&& 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不足,无法解决链条式企业纳税的问题。譬如说,A企业不存在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于第六年出资(全部为货币资金)新成立一家营业范围相同的B企业。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B企业属于新办企业,仍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A企业可以不停地链条式投资下去,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继续享受下去。&&&&& 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出台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从业务和关键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文字上看似乎完善了财税[2006]1号文件,但又会引发一些新问题:“业务”是指业务类型还是指业务交易本身? “关键人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还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是专业人员?这些模糊的规定导致缺乏操作性,并最终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被宣告失效。另外,上述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只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从理论上讲,也应该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新办企业的认定。能否将现有税收优惠规定延伸至营业税税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安置的认定问题1. 未为军转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安置?国转联[2001]8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而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劝说军转干自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那么,这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军转干,能算作是安置的军转干吗?在很多省份,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申报材料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并未对军转干社会保险费记录作任何要求。这种宽松的规定,是导致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军转干作为一个需要国家鼓励就业的群体,完全可以参照现有其他国家鼓励就业群体的优惠政策。譬如说,允许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100%加计扣除的一个条件就是:为安置的每位参加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能否将“社会保险费记录”作为军转干真正安置的一个证明材料,有待进一步明确。2. 一证多用,能否同时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现实中,若一张军转干转业证件同时用于多个企业,那么他在各个企业都算是安置的军转干么?如何规范这类问题?建议参照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84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它强调不得重复享受。该文件精神能否运用于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三、安置比例的认定问题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军转干安置比例在60%(含)以上。这个比例是仅仅针对注册当月还是针对注册当年,或者是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月平均数?如果当月涉及军转干离职或新聘该如何计算?60%的计算公式尚待进一步明确。如果一家新办企业有职工10人,它要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则要吸纳6名以上的军转干。如果军转干是非专业技术人员,则60%的比例显然无法激起企业安置他们的热情。如何让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财税[号文件为起点,其第一条、第二条针对新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三条针对现有企业,其他条件与新办企业要求相符,只是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以上政策的颁布,提高了企业(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但刺激力度还不够: 30%是个硬指标,如果吸收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29.9%,企业仍无法从该项税收政策中获利;而且新老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不同,导致现有企业的积极性没有新办企业高。&&&&& 意识到这个问题,财税[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变“比例”为“定额”,即不管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号的文件精神,延续到财税[2010]84号文件中。&&&&&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也存在不足: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主要局限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都已经提高到3 500元/月的今天,每人每年4 000元的标准显得有点低,刺激就业力度不够。四、申报时间和免征期的认定问题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并未对申报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一旦符合安置比例随时都可以申请“3年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某企业在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其军转干安置比例在日达到60%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免征2009年1月 ~ 2011年12月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湖南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日下发了《娄底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娄地税发[2012]4号),其第十条规定:新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申请享受免税优惠,应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如何完善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时间和免税期,尚待进一步明确。五、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停止其减免税,是仅仅停止享受以后年度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吗?以前年度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有待进一步明确。○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出台:家属如何安排和自主择业待遇怎么算
时间: 11:55:29&&
来源:金兔子创业网&&
内容摘要:2018年军人转业新政策出台情况《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
2018年军人转业新政策出台情况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参考。
2018年度军转干部工作已经启动,转业安置是广大军官人生的第二次抉择和挑战,2018年是军队改革关键年,裁军压力下,部队和地方军官转业安置压力增加,广大军转干部面临转业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未雨绸缪是化解问题的好办法,了解转业政策,确定转业方向,全面评估应考能力,将临考前的焦虑与彷徨分步骤、分方法一一解决。
根据军转干安置政策规定来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两大渠道。很多转业干部都希望安置到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也非常需要军转干部。
再来就是,军队的许多单位和岗位与地方事业单位是大体相通的,如院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以及某些后勤保障等单位,许多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也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评定的,所以说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对军转干部来说并不陌生。从军转安置实践看,事业单位非常适合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也有特殊政策。政策很多,就不一一给大家讲解了,现在就拿军人最担心的家属安置问题来说吧!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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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转干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必读五个中央文件
中发〔2001〕3号
国转联〔2001〕8号
国转联〔2001〕9号
国转联〔2006〕1号
国转联〔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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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来源:县地税局 时间:日 点击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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