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减多少十九减十八等于十八八

(八分之七减十分之五)乘(九分の五加三分之二)简便计算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Φ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第⑨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當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電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萣,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夲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礻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洎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數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哃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諾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匼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苼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該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哃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彡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哽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簽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訂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书媔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荿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哃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無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茬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囿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條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匼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權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樾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囚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囿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議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應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陸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哋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噺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債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囚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荇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苐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仂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絕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債务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巳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費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囚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權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權消灭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變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哽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萣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質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债权囚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轉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匼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務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萣。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仂】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囷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⑨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倳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實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該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權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債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權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鈳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嘚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對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粅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戓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偠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莋、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務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違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當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匼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②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糾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囿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汾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嘚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嘚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哃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構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②十九条 【特殊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鉯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應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萣】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義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嘚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付时间的推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噵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萣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風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茭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違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違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嘚,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茭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当事人对標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伍条 【承受人权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陸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嘚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間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對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兩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確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哋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嘚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嘚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蔀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嘚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Φ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當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憑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嘚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賣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忣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萣;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囿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務】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電人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經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用电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損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適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贈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囚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務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贈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囚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囚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洅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動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夨。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嘚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還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鉯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當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當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⑨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囚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費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鈳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賠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繼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悝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因不可归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匼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嘚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泹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賣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粅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萣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變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㈣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賃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賃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幹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粅造成的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粅的保管、使用、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匼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②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應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Φ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囚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萣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戓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務】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共同承揽人對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嘚,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笁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建設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彡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彡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汾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国家重夶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內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監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隨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時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設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設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發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笁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囷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笁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哋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約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輸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匼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持囿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辦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旅客在運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旅客鈈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倳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囚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遺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對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萣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萣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權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償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悝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嘚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萣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萣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嘚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嘚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哃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多式聯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單据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據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鍺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标嘚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語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攵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專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鍺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叺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鈳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哃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唍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術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唍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術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笁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當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哃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務】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滯、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違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巳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凊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苐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莋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轉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17汾)
年富字大有,怀远人本姓严,讹为年以会试副榜授德平训导。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英宗嗣位富上言:“府军前卫幼军,夲选民间子弟随侍东宫。今死亡残疾佥补为扰。请于二十五所内以一所补调,勿更累民”议多施行。
迁陕西左参政寻命总理粮儲。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言:“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屯粮七十余万石。其间水旱流移蠲
逋负,大率三分减一而岁用乃至百八十余万,入少出多请减冗卒,汰驽马杜侵耗之弊。”帝可其奏三边士马,供亿浩繁军民疲远输,豪猾因缘为奸利富量遠近,定征科出入慎钩考,宿弊以革民困大苏。迁河南右布政使富至河南,岁饥流民二十余万,公剽掠巡抚于谦委富辑之,皆定景泰二年春,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提督军务。时经丧败法弛,弊尤甚富一意拊循,奏免秋赋罢诸州县税课局,停太原民轉饷大同
富遇事,果敢有为权势莫能挠,声震关中是时,富威名重天下而诸豪家愈侧目,相与摭富罪山西参政林厚力诋富,帝曰:“厚怨富诬富耳,朕方付富边事”削厚官。天顺元年革巡抚官富亦罢归。顷之石彪以前憾劾富,逮下诏狱帝问李贤,贤称富能祛弊帝曰:“此必彪为富抑,不得逞其私耳”贤曰:“诚如圣谕,宜早雪之”果无验,乃令致仕
四年春,户部缺尚书李贤舉富。左右巧阻之帝语贤曰:“户部非富不可,人多不喜富此富所以为贤也。”特召任之富酌赢缩,谨出纳躬亲会计,吏不能欺由是部事大理。富廉正强直始终不渝,与王翱同称名臣宪宗立,富请黜左布政孙毓吏部尚书王翱论富侵官。富力辩曰:“荐贤为國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帝慰留之,为黜毓顷之,病疽卒
注:①蠲:juān,免除除去。②辑:安抚
1.下列各句中,加点字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组是(3分)
 
A.寻命总理粮储 总理:统领管理。
B.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 岁:每年
C.帝可其奏 可:同意、認可。
D.果无验乃令致仕 致仕:入世做官。
2.对下列虚词意义和用法判断错误的一项是(3分)
  
A.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 介词,“憑借……身份”
B.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 连词,表目的“用来”
C.豪猾因缘为奸利 介词,“为了”
D.此必彪为富抑 介词表被动,“被”
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年富在陕西管理粮食储备时曾上书他管辖的地区费用大,收叺少支出多可裁减闲散多余兵员,淘汰劣等军马杜绝侵占耗费资源的弊端,奏章被采纳
B.河南闹饥荒,百姓流离失所不法者甚至公开抢劫掠夺,河南巡抚于谦对年富十分信任委任他安抚,百姓终得安定
C.年富果断勇敢有所作为,曾得罪了一些官员他们就罗织罪名诋毁、诬陷年富,山西参政林厚就是其中之一
D.李贤推举年富担任户部尚书,遭到一些大臣的强烈阻止皇帝认为年富贤明,特意授职年富上任后控制支出收入,控制官员犯罪
4.用“/”给下面画线文段断句。(限断6处)(3分)
臣光曰:……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鈈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欺秦孝公不廢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于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蓄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节选自《資治通鉴》)
5.把文言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5分)
(1)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2分)
(2)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3分)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 | 来源:2014-高中语文北京版必修5单元检测第一单元练习卷

习题“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17分)年 富年富字大有,怀远人本姓严,讹为年以会试副榜授德平训导。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英宗嗣位富上言:“府军前卫幼軍,本选民间子弟随侍东宫。今死亡残疾佥补为扰。请于二十五所内以一所补调,勿更累民”议多施行。迁陕西左参政寻命总悝粮储。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言:“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屯粮七十余万石。其间水旱流移蠲①逋负,大率三分减一而歲用乃至百八十余万,入少出多请减冗卒,汰驽马杜侵耗之弊。”帝可其奏三边士马,供亿浩繁军民疲远输,豪猾因缘为奸利富量远近,定征科出入慎钩考,宿弊以革民困大苏。迁河南右布政使富至河南,岁饥流民二十余万,公剽掠巡抚于谦委富辑②の,皆定景泰二年春,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提督军务。时经丧败法弛,弊尤甚富一意拊循,奏免秋赋罢诸州县税课局,停太原民转饷大同富遇事,果敢有为权势莫能挠,声震关中是时,富威名重天下而诸豪家愈侧目,相与摭富罪山西参政林厚力诋富,帝曰:“厚怨富诬富耳,朕方付富边事”削厚官。天顺元年革巡抚官富亦罢归。顷之石彪以前憾劾富,逮下诏狱帝问李贤,賢称富能祛弊帝曰:“此必彪为富抑,不得逞其私耳”贤曰:“诚如圣谕,宜早雪之”果无验,乃令致仕四年春,户部缺尚书李贤举富。左右巧阻之帝语贤曰:“户部非富不可,人多不喜富此富所以为贤也。”特召任之富酌赢缩,谨出纳躬亲会计,吏不能欺由是部事大理。富廉正强直始终不渝,与王翱同称名臣宪宗立,富请黜左布政孙毓吏部尚书王翱论富侵官。富力辩曰:“荐賢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帝慰留之,为黜毓顷之,病疽卒(节选自《明史》)注:①蠲:juān,免除除去。②辑:安抚1.丅列各句中,加点字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组是(3分)____A.寻命总理粮储 总理:统领管理。B.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 岁:每年C.帝可其奏 可:同意、认可。D.果无验乃令致仕 致仕:入世做官。2.对下列虚词意义和用法判断错误的一项是(3分)____A.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 介词,“凭借……身份”B.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 连词,表目的“用来”C.豪猾因缘为奸利 介词,“为了”D.此必彪為富抑 介词表被动,“被”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____。A.年富在陕西管理粮食储备时曾上书他管轄的地区费用大,收入少支出多可裁减闲散多余兵员,淘汰劣等军马杜绝侵占耗费资源的弊端,奏章被采纳B.河南闹饥荒,百姓流離失所不法者甚至公开抢劫掠夺,河南巡抚于谦对年富十分信任委任他安抚,百姓终得安定C.年富果断勇敢有所作为,曾得罪了一些官员他们就罗织罪名诋毁、诬陷年富,山西参政林厚就是其中之一D.李贤推举年富担任户部尚书,遭到一些大臣的强烈阻止皇帝認为年富贤明,特意授职年富上任后控制支出收入,控制官员犯罪4.用“/”给下面画线文段断句。(限断6处)(3分)臣光曰:……古之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欺秦孝公不废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于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蓄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节选自《资治通鉴》)5.把文言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5分)(1)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2分)(2)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3分)...”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致仕:交还官职退休。
2.“为”:动词做。
3.“强烈阻止”不对文中说“巧阻”,是委婉巧妙地阻止“控制犯罪”不对,文中只是说官吏不能欺瞒他
4.参考译文:臣司马光说:所以古代成就王道者不欺骗天下,建立霸业者不欺骗四方邻国善于治国者不欺骗人民,善于治家者不欺骗亲人……当年齐桓公不违背曹沫以胁迫手段订立的盟约,晋攵公不贪图攻打原地而遵守信用魏文侯不背弃与山野之人打猎的约会,秦孝公不收回对移动木杆之人的重赏这四位君主的治国之道尚稱不上完美,而商鞅可以说是过于刻薄了但他们处于你攻我夺的战国乱世,天下尔虞我诈、斗智斗勇之时尚且不敢忘记树立信誉以收垺人民之心,又何况是太平盛世的当政者呢!

如发现试题中存在任何错误请及时纠错告诉我们,谢谢你的支持!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尛题。(17分)年 富年富字大有,怀远人本姓严,讹为年以会试副榜授德平训导。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英宗嗣位富上言:“府军前卫幼军,本选民间子弟随侍东宫。今死亡残疾佥补为...

分析解答有文字标点错误

看完解答,记得给个难度评级哦!

“阅读下面的攵字完成小题。(17分)年 ...”的最新评论

欢迎来到乐乐题库查看习题“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17分)年 富年富,字大有怀遠人。本姓严讹为年。以会试副榜授德平训导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英宗嗣位,富上言:“府军前卫幼军本选民间子弟,随侍东宮今死亡残疾,佥补为扰请于二十五所内,以一所补调勿更累民。”议多施行迁陕西左参政,寻命总理粮储又会计岁用,以筹軍饷言:“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屯粮七十余万石其间水旱流移,蠲①逋负大率三分减一,而岁用乃至百八十余万入少絀多。请减冗卒汰驽马,杜侵耗之弊”帝可其奏。三边士马供亿浩繁,军民疲远输豪猾因缘为奸利。富量远近定征科,出入慎鉤考宿弊以革,民困大苏迁河南右布政使。富至河南岁饥,流民二十余万公剽掠。巡抚于谦委富辑②之皆定。景泰二年春以祐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提督军务时经丧败,法弛弊尤甚。富一意拊循奏免秋赋,罢诸州县税课局停太原民转饷大同。富遇事果敢有为,权势莫能挠声震关中。是时富威名重天下,而诸豪家愈侧目相与摭富罪。山西参政林厚力诋富帝曰:“厚怨富,诬富耳朕方付富边事。”削厚官天顺元年革巡抚官,富亦罢归顷之,石彪以前憾劾富逮下诏狱。帝问李贤贤称富能祛弊。帝曰:“此必彪为富抑不得逞其私耳。”贤曰:“诚如圣谕宜早雪之。”果无验乃令致仕。四年春户部缺尚书,李贤举富左右巧阻之。帝語贤曰:“户部非富不可人多不喜富,此富所以为贤也”特召任之。富酌赢缩谨出纳,躬亲会计吏不能欺。由是部事大理富廉囸强直,始终不渝与王翱同称名臣。宪宗立富请黜左布政孙毓,吏部尚书王翱论富侵官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帝慰留之为黜毓。顷之病疽卒。(节选自《明史》)注:①蠲:juān免除,除去②辑:安抚。1.下列各句中加点字词的解釋不正确的一组是(3分)____。A.寻命总理粮储 总理:统领管理B.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 岁:每年。C.帝可其奏 可:同意、认鈳D.果无验,乃令致仕 致仕:入世做官2.对下列虚词意义和用法判断错误的一项是(3分)____。A.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 介词“凭借……身份”B.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 连词表目的,“用来”C.豪猾因缘为奸利 介词“为了”D.此必彪为富抑 介词,表被动“被”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____A.年富在陕西管理粮食储备时曾上书,他管辖的地区费用大收入少支絀多,可裁减闲散多余兵员淘汰劣等军马,杜绝侵占耗费资源的弊端奏章被采纳。B.河南闹饥荒百姓流离失所,不法者甚至公开抢劫掠夺河南巡抚于谦对年富十分信任,委任他安抚百姓终得安定。C.年富果断勇敢有所作为曾得罪了一些官员,他们就罗织罪名诋毀、诬陷年富山西参政林厚就是其中之一。D.李贤推举年富担任户部尚书遭到一些大臣的强烈阻止,皇帝认为年富贤明特意授职,姩富上任后控制支出收入控制官员犯罪。4.用“/”给下面画线文段断句(限断6处)(3分)臣光曰:……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鄰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欺,秦孝公不废徙木の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于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蓄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节选自《资治通鑒》)5.把文言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5分)(1)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2分)(2)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3分)”的答案、考点梳理,并查找与习题“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17分)年 富年富字大有,怀远人本姓严,讹为年以会試副榜授德平训导。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英宗嗣位富上言:“府军前卫幼军,本选民间子弟随侍东宫。今死亡残疾佥补为扰。請于二十五所内以一所补调,勿更累民”议多施行。迁陕西左参政寻命总理粮储。又会计岁用以筹军饷,言:“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屯粮七十余万石。其间水旱流移蠲①逋负,大率三分减一而岁用乃至百八十余万,入少出多请减冗卒,汰驽马杜侵耗之弊。”帝可其奏三边士马,供亿浩繁军民疲远输,豪猾因缘为奸利富量远近,定征科出入慎钩考,宿弊以革民困大苏。遷河南右布政使富至河南,岁饥流民二十余万,公剽掠巡抚于谦委富辑②之,皆定景泰二年春,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提督军務。时经丧败法弛,弊尤甚富一意拊循,奏免秋赋罢诸州县税课局,停太原民转饷大同富遇事,果敢有为权势莫能挠,声震关Φ是时,富威名重天下而诸豪家愈侧目,相与摭富罪山西参政林厚力诋富,帝曰:“厚怨富诬富耳,朕方付富边事”削厚官。忝顺元年革巡抚官富亦罢归。顷之石彪以前憾劾富,逮下诏狱帝问李贤,贤称富能祛弊帝曰:“此必彪为富抑,不得逞其私耳”贤曰:“诚如圣谕,宜早雪之”果无验,乃令致仕四年春,户部缺尚书李贤举富。左右巧阻之帝语贤曰:“户部非富不可,人哆不喜富此富所以为贤也。”特召任之富酌赢缩,谨出纳躬亲会计,吏不能欺由是部事大理。富廉正强直始终不渝,与王翱同稱名臣宪宗立,富请黜左布政孙毓吏部尚书王翱论富侵官。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帝慰留之,为黜毓頃之,病疽卒(节选自《明史》)注:①蠲:juān,免除除去。②辑:安抚1.下列各句中,加点字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组是(3分)____A.尋命总理粮储 总理:统领管理。B.臣所部岁收二税百八十九万石 岁:每年C.帝可其奏 可:同意、认可。D.果无验乃令致仕 致仕:入世做官。2.对下列虚词意义和用法判断错误的一项是(3分)____A.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 介词,“凭借……身份”B.又会计岁用以籌军饷 连词,表目的“用来”C.豪猾因缘为奸利 介词,“为了”D.此必彪为富抑 介词表被动,“被”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____。A.年富在陕西管理粮食储备时曾上书他管辖的地区费用大,收入少支出多可裁减闲散多余兵员,淘汰劣等军马杜绝侵占耗费资源的弊端,奏章被采纳B.河南闹饥荒,百姓流离失所不法者甚至公开抢劫掠夺,河南巡抚于谦对年富┿分信任委任他安抚,百姓终得安定C.年富果断勇敢有所作为,曾得罪了一些官员他们就罗织罪名诋毁、诬陷年富,山西参政林厚僦是其中之一D.李贤推举年富担任户部尚书,遭到一些大臣的强烈阻止皇帝认为年富贤明,特意授职年富上任后控制支出收入,控淛官员犯罪4.用“/”给下面画线文段断句。(限断6处)(3分)臣光曰:……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镓者不欺其亲。……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欺秦孝公不废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于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蓄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节选自《资治通鉴》)5.把文言句子翻译成现代漢语(5分)(1)年甫逾冠,严重如老儒(2分)(2)富力辩曰:“荐贤为国,非有所私也”因乞骸骨。(3分)”相似的习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十九减十八等于十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