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评价的车把上班员工撞伤怎么索赔

单位司机撞了车,造成损失谁来赔
法院判单位承担损失大头,有重大过错的司机担三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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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6月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友明 许磊) 受雇于五莲县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张某,在高速上行驶时因不当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张某所在的公司在对损失各方做出赔偿后,打官司向张某进行追偿,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当地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公司4万余元。  2013年,张某驾驶公司的半挂货车与同乘人王某,沿日照境内某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因与前车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张某在向左侧避让的过程中,与左侧客车道内行驶的一半挂车发生刮擦碰撞,后又与前方在客货车道内行驶的另一半挂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三方机动车、高速公路设施、车载货物以及乘车人王某不同程度损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除去保险公司理赔款25万余元,张某所在的公司为此实际赔付了16万余元。张某的公司认为这起车祸是由张某自己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应由张某承担,而张某认为,车祸是在他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是一种职务行为,公司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公司将自己的员工张某告上法庭。  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张某需赔偿公司4万余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轻信不会发生行为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法官说,本案中,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是一般安全常识,但被告却在驾驶中违反了这个一般常识,被告的行为应视为构成重大过失。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数额为其实际赔偿额的30%,即48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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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这些特殊的员工受伤案例?
我也要提问
  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还是由肇事员工负责?  案例二:李四是B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请问公司该怎么办?
  请问各位牛人,上述两个特殊的员工受伤案例,可以算工伤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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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工伤,先来解释一下: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百度百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到工伤,先来解释一下: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百度百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回到案例中,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很显然,张三的受伤,并非以上规定中可确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原因如下:
1)& 张三周一调休,所以他本不应该出现在公司;
2)& 张三出现在公司仓库,即所谓他工作的场所,但无任何人,包括其直接领导或同事有过授意,所以无任何证据证明张三来公司为工作原因;
3)& 张三在公司仓库被叉车撞伤,撞伤原因主要是与女同事嬉闹,已明显属于公司工作时间禁止的行为(公司制度规定,有or无?)。
但是,事实处理起来可能并非仅用法规这么简单,张三及家人如果认定其行为就是工伤,特别对于某些认死理儿的,一定摆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架式,公司处理起来还是比较为难的。所以在此,个人建议:
1、与张三本人协商,软硬兼施。
公司是已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对于员工因工作原因等情况发生的工伤,公司一向是积极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的。张三你现在的情况呢,申请工伤也可以。但这次主要的原因在于,你在非工作时间擅自来到公司仓库,并在工作时间与员工打闹,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主要责任在于你自己。所以公司要求你必须认识到你的错误行为,向全员做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再违反公司制度,如果你同意,请现在就做出书面检讨,同时我在收到你的检讨后帮你申请工伤。如果你不同意,那对于你的过错行为,导致公司不得暂停仓库正常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做出赔偿。
2、抓典型为全员敲警钟。
召开全员通报大会,张三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第X条第X项,已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已对张三本人做出严肃批评。由于本人认错态度良好,并承诺不再做出类似行为,所以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做出一次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做出书面检讨。同时,对于仓库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随意打闹的行为,做出口头警告处分,若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由于管理松懈,未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仓库主管领导玩忽职守的行为,做出罚款XX元的处分。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案例二:“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的李四,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
不得不感慨:公司因小失大,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看似节省员工成本,可一旦员工出现身体伤害,不仅要赔付相关费用,还会面临社保稽查部门的检查,如果事情闹大,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将为公司的企业信用划上不光彩的一笔,对于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哪个员工还会傻傻地付出?所以针对案例二,个人建议:
1、企业过错在先,垫付医疗费做好员工关怀。
雇主责任险中规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老板购买雇主责任险时有没有认真阅读关于赔付方面的条款。同样的事故,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孰轻孰重,相必只有真正面临现实时,才能拎得轻。所以企业这时,一定要拿出积极的态度,帮助员工家属处理相关事宜。首先垫付医药费就是配合的第一表现。但企业也不能完全任由家属摆布。既然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交通执法部门做出责任认定,那么家属应当先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配合交管部门查找肇事司机。同时,企业应按工伤相关处理办法,对于实际工作限、在司工作时间等对李四的情况做出赔偿方案(见患病员工医疗期等处理办法http://www.hrloo.com/lrz/.html)与家属协商。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对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一定积极配合。而对于员工的关怀,出于人道主义,也可给予XX的补偿,不能让员工寒心。
2、引以为戒,逐步为在职员工补缴社保。
对于员工社保的规定,既是对企业的保障又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如果老板想成为真正的企业家,而非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应承担的责任还是自发执行。不要等引起社保稽查部门注意后,再亡羊补牢,非但员工不再念及老板的恩惠,企业还会面临巨大的行政违法处分(相关规定请自行百度社保法)。员工补缴,最好一次性完成,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压力,可先将员工分为几类:
1)& 距离离退休不足15年的员工,补缴后仍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员工,按原制度执行,但需要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等;
2)& 司龄超过10年,作为第一批,按规定的最低基数补缴;
3)& 将待企业运营压力降低后(最好一年之内),为全员补缴社保,并与员工达成协议:自公司补缴社保之日起,员工代扣代缴的部分先行计入员工账户,若员工在此期间离职,代扣代缴部门返还于员工。
为员工缴纳社保,看似很不起眼的一件小事,却关乎员工的退休生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反复倡导并出台相关法律切实维护员工权利,同时又在各地试行各种减免办法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无非希望化解劳资矛盾,为企业和员工创造更好的环境,所以,做个有良心的雇主,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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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好遇到此类问题,学习了
对张三的处理,还是依法办事比较好,规避掉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人文关怀的形式对其进行慰问,但抓典型敲警钟也要同时进行。所以做事要一码归一码,赏罚分明,才能服众。
我在想,如果在试用期的时候出现了以上的情况,比如李四的情况,三个月之后转正以后购买社保,但是在试用期的时候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解决了?大神>.>
@廖不器:社保法规定,试用期也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保,那么李四的情况由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当然,单位可以用雇主责任险来弥补一部分损失。
看似合理,实际上风险没有避免,首先张三的行为要看伤残情况,如果存在伤残,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各项补贴并不低,人事应该把帐算清楚,然后再报总经理决定,如果对是否是工伤有争议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应当按工资发放缴纳,而不是想最低就最低,具体要区分当地的政策,不管是不是满15年,都应该缴纳
@阿童木22847:完全可以采取事后给予救济会更好,曾有一员工出车祸,但不是工伤,因此人长期工作表现优异,部门特殊申请报工伤以减轻员工家庭经济压力(该员工上有老下有两幼儿),HR提示了各种隐患未准,但最后公司同意(提前签了什么关于此次事故只让公司负责什么什么,以后不找公司纠纷之类的协议),结果是公司赔近30万给对方,因为病情最后发生恶化,成了植物人,家属大闹,只能吃哑巴亏,公司自己报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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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是否属于通勤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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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争议的热点,工伤业务说容易也不容易,说简单也不简单。我们学习工伤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思路呢?我觉得工伤和劳动争议以及人力资源一样,我们所有的学习都应该侧重于思路的学习,但是我们中的很多人往往只是追求一个答案,比如说马上就有人问:老师,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啊?就算你得到了一个答案又怎么样?你下一次遇到另外一个情形,只要其中的一个要素变化了,你知道吗?你还是不知道,你还得问,这应该是95%HR的现况,看看你们的孩子是不是也在重复你们的思路?一个情形是不是属于工伤,其实我们套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常见的七种情形,这样我们就很快就能够判断是不是工伤。第一个案例很简单,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三工情形”,员工受伤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这样也谈不上工作地点,那就肯定不是工伤了。最简单的方法,看员工的受伤...
工伤是劳动争议的热点,工伤业务说容易也不容易,说简单也不简单。我们学习工伤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思路呢?我觉得工伤和劳动争议以及人力资源一样,我们所有的学习都应该侧重于思路的学习,但是我们中的很多人往往只是追求一个答案,比如说马上就有人问:老师,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啊?
就算你得到了一个答案又怎么样?你下一次遇到另外一个情形,只要其中的一个要素变化了,你知道吗?你还是不知道,你还得问,这应该是95%HR的现况,看看你们的孩子是不是也在重复你们的思路?
一个情形是不是属于工伤,其实我们套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常见的七种情形,这样我们就很快就能够判断是不是工伤。
第一个案例很简单,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三工情形”,员工受伤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这样也谈不上工作地点,那就肯定不是工伤了。最简单的方法,看员工的受伤是不是工作原因,既然不是工作原因,其他的二个因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我们也就不用管了。关于这个情形不是属于工伤,相信没有争议。
员工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哪么是由单位还是肇事司机赔偿呢?
肇事司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如果叉车司机不是故意,则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哪么司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司机的责任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承担合法限度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等,这里就不展开了。
再看第二个案例,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第六项,这种情形称为通勤工伤。这个案例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符合三个要点: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这个案例的描述还是有些不清,这样有二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事故情形清晰或基本清晰,肇事方为全责,这样员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况:事故情形复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结论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这种情形有争议,还要看各地的认定口径。
如江苏南通就规定"无法认定"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工〔2011〕9号
三、认定工伤的依据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那么在其他地方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郭某是兰州浮某公司员工。2014年4月14日,郭某在家吃完午饭后,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相向而来的另一自行车相撞,后郭某到单位上班,期间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4年12月3日,郭某家属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31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郭某事故伤害发生在上班途中,其事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
郭某不服,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社厅于2015年5月15日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郭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工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认定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兰州市人社局并未调查收集到不应认定郭某为工伤的有力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相当于推定了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作出不利于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我同时也看了成都、上海等多个地方的类似案例,案例的经过都差不多,最后基本以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复议决定),要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哪么法院作出这个裁决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普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保险中就是最大可能的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作为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秉持有利于申请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作出工伤认定。
那么这个结论是二个处理结果,
结果一:不是工伤,单位没有责任。
结果二:是工伤,当然单位要承担责任。这个单位能不能说:这个是第三者撞你的。第三者是全责,你找他去呀!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呢?
不能成立。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二条是不是很明确:如果单位没有参保,那么工伤基金支付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那么当第三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大家可以再结合当地高院的规定,例如江苏: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江苏的说法是扣除,如果没有从第三方获得,当然就不用扣除了,对不对?
哪么是否还有人要问:单位怎么处理啊?那是答案了,思路都告诉你了,你还需要答案吗?
最近代理了二起工伤争议,发现不少HR的工伤业务水平不是一般的差,工伤员工的水平都超过你了,你居然不知道;今年是我涉足工伤业务整整13年,深知永远不要满足于现有的水平,永远要和一群高水平的同行在一起,则业务能力何愁没有进步!
经常有同行咨询工伤业务,真相是工伤的热点问题不会超过100个,而《HR必知的工伤应急解决方案大全集》一书的112个解答可以解决实务中95%以上的问题,当你有工伤方面的疑问,你需要这本书。
【作者简介】
沙燕飞:《人力资源》杂志撰稿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冠军。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启东市职工维权咨询工作室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及风险管控;擅长工伤业务的理论解读和实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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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离我们很近,处理好才是真正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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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涯mm&&图/网络&&&工伤啊!这本是我不愿意面对的话题,因为事件一旦发生就是不幸,处理起来又比较麻烦。&&&我有经历过三十出头有两个孩子的男同事检查出“胰腺癌”,还有刚入职没多久的员工查出“白血病”的.......前几天看一个前同事的朋友圈,一个一米八的汉子做员工关系经理的,他突然去了长春,原因是一个员工出差的时候突发心梗,入院,他去照顾了,一个一米八的汉子去照顾住院员工。后面听他说,在外地住院,医保只能报一部分,工伤材料在准备。&&“工伤”真的离我们很近很近,是时候该学习学习了!&&&好了,就事论事,今天就这两个工伤的案例从法理出发,再到实际处理方式的方面进行...
文/天涯mm & & 图/网络
& & &工伤啊!这本是我不愿意面对的话题,因为事件一旦发生就是不幸,处理起来又比较麻烦。
& & &我有经历过三十出头有两个孩子的男同事检查出“胰腺癌”,还有刚入职没多久的员工查出“白血病”的.......前几天看一个前同事的朋友圈,一个一米八的汉子做员工关系经理的,他突然去了长春,原因是一个员工出差的时候突发心梗,入院,他去照顾了,一个一米八的汉子去照顾住院员工。后面听他说,在外地住院,医保只能报一部分,工伤材料在准备。
& &“工伤”真的离我们很近很近,是时候该学习学习了!
& & & 好了,就事论事,今天就这两个工伤的案例从法理出发,再到实际处理方式的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用。具体的依据实际的事故细节,多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这样更保险。
& & 工伤鉴定的法律条文: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案例相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案例相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与案例无关,略)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与案例无关,略)
& & & &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是否工伤?该如何处理?
& & &&工伤鉴定:
& & & 理论上来讲不是工伤,因为他在调休期间,虽是工作地点,但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但看在钱的份上,按工伤来申报“工伤赔偿”,尽力去申请,申请不到千万不要勉强。有法律责任的也不要强行为之。
& & &&关于责任和处罚:公司制度是否有关于不得在办公场所“嬉闹”的相关规定及处罚?先调查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事故,不同的责任划分承担的责任和处罚不同。但无外乎有如下责任和处罚可以做。
& & &&员工本人扰乱工作秩序,应按制度予以批评和处罚还有公示,以儆效尤,要承担大部分自身的责任。肇事的叉车司机存在操作不当,也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公司的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此事件,也应负一些管理责任。
& & &&关于事件的处理:
1、对外,视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决定是否可以按工伤进行申报,准备申报材料,尽力申报,不可勉强。员工受伤住院,需要医药费,又是在公司发生的,肇事者和伤者都是公司员工,公司脱不了干系。
&&住院费用分担:能用工伤赔付就用,能减轻公司的负担,毕竟企业赚钱不易,HR多为公司和老板着想,亏待不了HR。工伤赔付不了的,受伤员工和肇事员工及管理人员按责任轻重各承担一部分,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让他们牢记教训,公司或老板也适当“水果、鲜花的”,关怀和慰问,出一部分钱。不到太大数额,尽量别募捐了,毕竟不是为国为民受伤的,为嬉闹撩妹子这事儿不光彩。
2、对受伤员工,生命至上,第一时间送至医院,HR及早关怀和慰问,尽量安抚和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 & &这是给其他员工还有家属看的,毕竟是咱们的“兄弟姐妹”。当然,是非对错要摆正,待受伤员工情况基本稳定,该明确的责任要落实,该处罚就要处罚(如上“关于责任和处罚”所述进行处理)。
& & &工伤的申报流程各个地区不同,并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明确规定,检索就好,不再赘述。
& & &李四是B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请问公司该怎么办?
& & & &&工伤鉴定:属于工伤“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确定路线无误哦,还有没有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属于工伤。
& & 因为是在工作场所之外,下班路上遇车祸,雇主责任险我不太理解,要问保险公司了。还好有买一个保险,要不然老板就哭吧哭吧!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 & &&关于责任:公司因支付员工的医药费。并给予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工资。
& &关于事件的处理:
& & &&1、公司应该积极帮助员工入院治疗,并承担医药费,给予工伤医疗期,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 & &连社保都没有买,真不知道是神马公司。真是“胆子很大啊”。没有社保,就没有工伤保险可以报,老板只有自掏腰包付钱买单了。退一步讲,即使不是因公受伤,也享有法定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 &这事情属于“工伤”,公司先承担医药费,支付医疗期工资,并积极督促公安部门缉拿肇事车辆,等找到肇事车主再找他来赔。同时,HR积极谏言啊,社保是一定要交的,不能太任性了,购买社保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啊!
& & &&2、发挥HR的正能量,员工受伤积极探望,贴心慰问,能帮忙解决的困难多帮一下。同时,考察员工平时的表现和人缘,可以根据企业的内部文化氛围,决定是不是发起员工的募捐,当然是自愿哈。体现同事友谊,公司团结的时候到了!
& & & &人有旦夕祸福,安全第一,安全才能回到家。加强安全教育,预防胜于“治疗”。同时通过这些案例和最近几年癌症越来越低龄化,白血病也在身边时有发生,人居环境恶化、亚健康人群增多,企业按法规要求买社保是最基本的。我更建议,企业应该为员工多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我们公司做的意外保险人均一年150元,成本不高,但是安全了啊,一旦出现类似事故,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 & 还有遇到员工之间纠纷或安全事故,建议自行报警处理。HR是否介入,一定要谨慎,因为HR代表公司,一旦涉入就把公司拖进去了。
& & &&希望对你有用!
& & &&如果您觉得我写的还不错,欢迎点赞+点击头像加关注!您的支持是我源源不断的动力。愿与您共同成长。
& &天涯MM,高颜值de技术型企业HR. &深圳一线HRM,斜杠青年一专多能,企业内训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心理咨询师,MBA硕士。我将持续贡献我的所思所想,陪你一起在HR的道路上“打怪升级”。欢迎加入个人介绍里的HR的每日学习促进群,共同学习。 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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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掌握原则,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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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确定员工是否为工伤,国家相关条例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律中认定为公司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了7种情形,每一种都有特定的事实原由,在是否确认为工伤问题时,我们HR要做到对7种情形了如指掌,并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做灵活的...
什么样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确定员工是否为工伤,国家相关条例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律中认定为公司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了7种情形,每一种都有特定的事实原由,在是否确认为工伤问题时,我们HR要做到对7种情形了如指掌,并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做灵活的对号入座。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案例解析
掌握了工伤认定的标准,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案例。
案例一中,张三在非工作时间来公司,非工作原因被撞伤,不符合法定的10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张三的事故无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中,李四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法定情形中的第六条。因此,李四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实,除了案例中的两种情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看起来“特殊”的事故,在这里和大家讲两个特殊的例子吧。
(1)员工加班导致过劳死,算工伤吗?
答: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超时加班已是常态,我们也时不时从新闻中看到某某公司的员工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劳致死的悲剧。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认定为工伤,其他的情形由劳动者自身负责。短短的一句话,将过劳死亡的认定条件限制的特别严。但在法律的实操层面,工伤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酌情裁量的过程,因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只要企业违法加班的事实在先,能证明违法加班是属于导致劳动者死亡及伤害的原因之一,应当对企业进行归责;如果有证据显示该劳动者存在其他足以直接导致死亡的危险因素(如重大疾病等),则应当按照责任分担的原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2)员工在公司旅游活动中受伤是不是工伤?
答:我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每个地方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法律实操层面会结合当时旅游的各种情况做判断。如果旅游活动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肯定是将旅游活动定义为因工作原因。在实际认定中,判断因工作原因的关键点就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是强制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公司对旅游中员工的人身安全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前提是公司“强制或者鼓励”员工参加。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对此类事故要做详细分析,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方法。
工伤的费用该如何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可见下图。图中所说的一次性医疗不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
当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有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案例中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是需要支付员工所有的工伤费用。
公司该如何做工伤预防?
工伤,对企业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时间、金钱、人力),对员工个人来说,是付出了健康的代价甚至是生命。因此,在工作中,企业一定要做好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以下是结合个人的实际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比如外出办事的登记、拜访客户的流程等。特别是生产型企业,一定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2)做好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的检查。比如机房管理、用电管理等等。
(3)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比如新员工入职培训时的工作安全讲解、放假前发个游玩注意事项等等。
(4)员工入职后及时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如企业资金允许,可给员工买个第三方的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工伤,可给予员工做大的物质保障,也可减轻企业的赔付压力。
总之,员工发生事故时,企业要做好安抚工作,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事故后的工作。针对一些特殊的事故案例,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找不到符合条件的,可与工伤认定部门做咨询,确定是否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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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你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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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例一&&1、张三是不是工伤?&&结论:显然不是工伤。&&我们要判断一个员工受伤事件是不是工伤?&&绝大多数情况下,考虑三个工:是不是工作时间?是不是工作地点?是不是工作原因?&&如果三工情形中有一点不是,那这个受伤事件就不是工伤了。&&张三,很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因为调休),也很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都调休了,怎么可能还工作原因呢?)&&所以,张三不是工伤。&&&认定工伤,一般要三工都具备。&&...
& & 一、关于案例一
& & 1、张三是不是工伤?
& & 结论:显然不是工伤。
& & 我们要判断一个员工受伤事件是不是工伤?
& & 绝大多数情况下,考虑三个工:是不是工作时间?是不是工作地点?是不是工作原因?
& & 如果三工情形中有一点不是,那这个受伤事件就不是工伤了。
& & 张三,很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因为调休),也很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都调休了,怎么可能还工作原因呢?)
& & 所以,张三不是工伤。
& &&认定工伤,一般要三工都具备。
& & 但不是说三工都具备了,就一定是工伤了,比如说:员工醉酒或自残等情形,即使三工都具备了,也不是工伤。
& & &法条链接:
& & 《工伤保险条例》
&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2、张三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 & 张三的受伤,排除工伤后,那就只剩下人身损害赔偿了。
& & 说到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就要找到侵权人。
& & 张三是被公司叉车撞伤的,那是否说侵权人就是叉车司机呢?
& &&不一定。
& & 关键要看叉车司机在这个撞伤事故中有无存在着过错?
& &&如果叉车司机在这个事故中不存在着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张三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叉车司机就不是侵权人。
& & 法条链接:
&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 如果叉车司机在这个事故中存在着过错,那么,叉车司机就是侵权人,当然,如果张三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叉车司机的责任。
& & 法条链接:
& & 《侵权责任法》
&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 如果叉车司机是侵权人,因为司机开叉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司机开叉车撞伤张三,公司就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 法条链接:
&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 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 & 张三治疗3个月,医疗费是10000元,医保可以报销8000元,张三个人医保账户支付2000元,张三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病假工资是1600元/月。
& & A、司机无过错,张三自己过错的,张三自行承担责任。
& & 分析:法律上,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10000元和误工费15000元。
& &&处理建议:医疗费10000元,张三可以走医保报销8000元,个人医保账户支出2000元,治疗期间为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公司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4800元(支付病假工资,不是基于人身侵权,而是基于劳动关系)。
& & B、司机有过错,张三无过错的,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是职务行为,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 分析:法律上,公司应支付医疗费10000元和误工费15000元。
& & 处理建议:医疗费10000元,公司可以让张三走医保报销8000元,个人医保账户支出2000元,单位予以补偿2000元就好。医保报销后,社保局事后可以向侵权人予以追偿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但实践中社保局追偿的可能性不大)。误工费15000元,公司全额支付(基于人身侵权)。
& &&C、司机有过错,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是职务行为,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张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减轻司机和公司的赔偿责任。
& & 分析:如司机、张三各50%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的话,公司需要支付张三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7500元;张三自行承担医疗费5000元,误工损失7500元。
& & 处理建议:医疗费10000元,公司可以让张三走医保报销8000元,个人医保账户支出2000元,单位予以补偿2000元就好(这样子,单位只出了2000元医疗费,低于分析的5000元)。误工费7500元,公司全额支付。
& &&提醒:当司机的过错比例过小,导致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于张三个人医保账户支出的费用时,公司只要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就好。
& & 当司机的过错比例过小,导致公司支付的误工费低于病假工资的,公司只要支付病假工资就好(基于劳动关系)。
& & 3、公司要不要协助张三申报工伤?
& & 不要!不要!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 实际上,如果公司帮张三做材料的话(按三工原则去准备),完全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 & 但是,千万不要好心干坏事啊!!!
& & 两个理由:
& & 第一个理由:工伤保险待遇中,有部分项目是要单位承担的。
& & 第二个理由:单位或相关经办人员的行为涉嫌了诈骗罪(部分地区骗取的金额只要在3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了)。---主要是第二个理由。
& & 法条链接: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 二、关于案例二
& & 1、李四是不是工伤?
& &李四显然是工伤。因为它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 & 法条链接:
& & 《工伤保险条例》
&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 2、雇主责任险有没有用?
& & 答案也是很显然的,有用。
& &&从保险险种中划分,保险有两类:一类是人身保险;一类是财产保险。
&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人身意外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或他的近亲属。
&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 雇主责任险,其实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 &&我们知道,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可能会发生单位(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说:工伤、职业病等。
& & 雇主责任险就是让雇主把自己的这种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去投保,一旦发生了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就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去赔偿雇主。
& & 所以,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代替单位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单位是可以在法定的赔偿额度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 & 但是,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或近亲属,保险公司的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单位对员工应尽的赔偿责任。说白了,单位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在法律上认为,这个是单位给员工的一项福利,单位另外该给员工的赔的钱,还得赔,一分钱不得少。
& & 阿米豆腐,这个单位给李四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不是人身意外险。
& & ------------分割线------------------
& &&近期内心一直很烦躁,说不出来,只能自己生生咽下去。
& & 所以,没打算写打卡,当然也没什么灵感来写打卡。
& & 结果,下午收到系主任的小窗,基于不是群发的,于是赶就此篇打卡,哈哈。
& & 写完一看,乱七八糟的,什么玩意~
& & 算了,各位亲,凑合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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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疑似工伤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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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的案例比较有意思,我就出来得瑟一下,哈哈哈,想不想我啊?想的话请一定在下面留言表示一下,顺便打赏点赞也是极好的。&&&开个玩笑,言归正传。&&&&今天的两个案例都是受伤,一个在公司内受伤,一个在公司外受伤,究竟哪个属于工伤?哪个不属于工伤?工伤怎么处理?非工伤是不是公司就没有责任?那我们来分案例讨论:&一、公司内受伤的处理&&&案例一的复杂程度很高,我纠结了很久,涉及好几部法律的处理,作为非法律专业出身的HR,我研究了好久的法律条款,不足之处敬请谅解,下面是我的处理方式:&&&结论...
& & & 看到今天的案例比较有意思,我就出来得瑟一下,哈哈哈,想不想我啊?想的话请一定在下面留言表示一下,顺便打赏点赞也是极好的。
& & & 开个玩笑,言归正传。
& & &&今天的两个案例都是受伤,一个在公司内受伤,一个在公司外受伤,究竟哪个属于工伤?哪个不属于工伤?工伤怎么处理?非工伤是不是公司就没有责任?那我们来分案例讨论:
一、 公司内受伤的处理
& & & 案例一的复杂程度很高,我纠结了很久,涉及好几部法律的处理,作为非法律专业出身的HR,我研究了好久的法律条款,不足之处敬请谅解,下面是我的处理方式:
& & &结论一:非工伤
& & &法律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 & & 员工属于调休非工作时间;受伤原因是因为跟女职工打闹嬉笑导致撞到叉车,属于非工作原因;受伤地点确实属于工作场合。因此可以判断:员工属于非因公受伤。
& & &判断要点:非工作时间、工作场合、非工作原因。
& & & 结论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 & &员工受伤是因为撞到叉车,叉车司机是直接造成员工伤害的人员,那是不是就应该追究叉车司机的责任呢?
& &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 & 判断要点:叉车司机是正常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
& & &&结论三:员工本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 & &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 &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 & 判断要点:员工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员工本人存在一定责任。
& & &&公司可以追究员工本人的责任,但是责任不可以超过50%。个人建议: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这种行为,加强安全教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受伤员工做相应的处罚。
最终建议:
& & & 因为不属于工伤,按照非因公受伤处理,走医保程序。但是有的地方医保很坑,要证明非工伤才可以走医保,建议先走工伤程序,由工伤部门认定非工伤后才能走医保程序。
& & &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受伤治疗及休养时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 & &人性化建议:公司和叉车司机要去看望受伤员工,虽然员工违规,但是他作为公司的员工,公司有义务关怀员工。
二、公司外受伤的处理
& & & 案例二其实很简单,典型的工伤案例。
& & & 法律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 判断要点:下班途中、肇事司机逃逸
& & &工伤处理程序:
& & &1、员工报警
& & &2、交警开具非本人主要交通事故认定书。
& & &3、判断为工伤
& & &4、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 & &因为本案中公司没有购买社保,所以工伤责任由公司承担,建议如下:
& & &1、安排员工入院治疗,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级其他工伤费用。
& & &2、申报雇主责任险,弥补公司损失。
& & &3、员工本人申报工伤,待后续责任认定。
& & &4、公司和员工督促警察抓捕肇事逃逸者,追究肇事司机责任。
& & &5、补买社保。
& & &今天就到这里了,还有劳动纠纷处理,大家拜了个拜~~
& & &文末小提示:员工发生任何事情,不管公司赔钱不赔钱的,第一时间要上门慰问,做好人文关怀。
& & &最近有员工因病去世,第一时间上门吊唁,虽然我特别胆小,看到遗体回来一晚上没怎么合眼,但是家属觉得我们人资部关怀做的很到位。
【作者简介】
  李娟,人力资源管理硕士,发表多篇专业论文,现在负责某制造业人资及培训管理工作。擅长培训、员工关系及薪资等,尤其擅长职场新人培训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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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发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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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江湖岁月催,哪管他人是与非,工伤这种事说到底就是隔着墙头扔砖头-----砸谁谁倒霉!当然啦,所有的工伤事件的套路只有一个,那就是《百家姓》去掉赵-----开口就是钱!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受伤害者,还是企业,都有一种感觉,大爷的,党国的钱不好拿呀!尼玛,拿到钱的,罪受得值,拿不到钱,这就悲催了!一、&&&案例一不算工伤喽。正常来说,工伤认定讲究“三工”原则,既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具体条款与解释大家可以去百度相关法规)。当然,这个工作时间好理解,工作地点也好理解(自己本职工作的地点,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也好解释(做自己的本职工作,或是与本职工作相关或有联系的各种准备活动)。那么问题来了,案例中,张三在调休时间内跑到公司来撩妹,只有一个工作地点搭...
一入江湖岁月催,哪管他人是与非,工伤这种事说到底就是隔着墙头扔砖头-----砸谁谁倒霉!当然啦,所有的工伤事件的套路只有一个,那就是《百家姓》去掉赵-----开口就是钱!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受伤害者,还是企业,都有一种感觉,大爷的,党国的钱不好拿呀!尼玛,拿到钱的,罪受得值,拿不到钱,这就悲催了!
一、&&& 案例一不算工伤喽。
正常来说,工伤认定讲究“三工”原则,既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具体条款与解释大家可以去百度相关法规)。当然,这个工作时间好理解,工作地点也好理解(自己本职工作的地点,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也好解释(做自己的本职工作,或是与本职工作相关或有联系的各种准备活动)。那么问题来了,案例中,张三在调休时间内跑到公司来撩妹,只有一个工作地点搭上边,其他的都不算,又不是他的领导通知他来加班,他的工作任务又不是撩妹,被人撞了只能说倒霉呗!“不小心”被叉车司机撞伤?是不是既可以理解是叉车司机主观责任(脑补画面:开叉车的马老师在想,我去,敢和我抢妹纸,恶向胆边生,怒从心头起,GOGOGO,我撞撞撞……估计这个叉车驾驶证也是在格格乌那个地摊上买的!)也可以理解是叉车司机无过错,是张三这个二货自己撞上去的!
这种事情的套路无非就是几条:
1、先定性,这个责任是叉车小哥(如果是叉车小哥主要责任)!他要垫付医药费了。反之,如果非叉车小哥主要责任,是张三自己主要责任,公司可以先垫付医药费,后面再追究叉车小哥责任。(费用可以从工资里扣撒)
2、如果是叉车小哥的问题,张三是被动受伤的,公司可以对张三这货进行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麻淡,出点慰问金,鲜花与水果……毕竟,公司也需要正面公关,借机唱戏还是可以哒!(就算是张三负主要责任,毕竟在公司受伤了,公司安排人慰问一下,也是可以的,这样有利于安抚员工情绪,后续解决问题时才能赢得信任)
3、公司出面,协调张三与叉车小哥间的相关问题,大家各退一步,协调不成,就让他们去报警好了,爱咋咋滴!(当然,如果叉车小哥没有问题,是张三这个倒霉蛋问题,就不需要叉车小哥来唱戏了,公司Hr部门直接与张三扯犊子就行)
4、整顿仓库纪律,仓库老大干嘛吃的?几个人都管不好,调休了还能来仓库撩妹,没有主管警告么?摆明了欠收拾的节奏。
5、对公司这些特殊工种的证件要特么的审核一下了,再强化考核,没事练练,蓝翔的厨师证与新东方的挖掘证靠谱不?
6、自我检查,员工有没有买保险,没有的,赶紧买上吧!麻淡,还好这叉车小哥是吹事员行军----替人背黑锅,要是张三非调休时间,这事说不清楚了!
当然了,在解决类似的问题,还可以看看平时的叉车小哥表现如何?如果表现不错,在紧急的状态下,也可以公司暂借部分费用给叉车小哥支付医药费,以后从工资里扣除就是了!
也可以参考张三平时工作表现如何?如果表现不怎么滴,等伤势恢复后就要考虑收拾了!上班时间撩妹就算了,调休都跑来撩妹,这是用命来撩的节奏!就这精神就值得马老师学习……撩妹的世界里胜利者不是属于那些有钱的,还是属于那帮不要脸哒!
二、&&& 案例二工伤
正常来说,案例二基本是一个工伤的情形,当然了,这个工伤的情形条件还是差了那么一点点小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有一条是这样规定哒: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问题来鸟:非本人主要责任谁来认定?必须是传说中的交警咯!案例二中这个条件不完美。
当然了,文章可以作的还有“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
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为了更好指导下级法院,《规定》第七条列举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所以咯,两种情况:第一种,公司不要脸,就咬定了李四下班那个路线不是回家的路上(入职时填写现居地址等合理居住地),谁知道你要去哪里鬼混呢,那对不起了,肇事者都跑了,没有事故认定责任书,社保机构也不会轻易给你认定工伤哒!这事就好扯皮了,但是扯归扯,扯是为了少给两个银子嘛!该给的钱还是要给点哒,不然人家会搞事情的!
第二种,肇事司机都跑了,警察好像也不好认定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要看那个事故发生点有没有监控与相关人证了),这个申报工伤也有点困难的节奏,不一定能被认定,应该会等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才会启动认定程序。
那么这种事什么解决套路呢:
1、公司要有态度,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安抚李四家属,没事去医院慰问,并表示治疗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2、找关系评估李四这种情况,如果认定工伤,大概是几级标准,再核算相关费用是多少,做到心理有数,以后谈判时好应对。
3、建议员工家属报警,看能不能抓到肇事者,然后可以让员工家属与肇事者走民事程序。(如果肇事者是主要责任,肇事者赔偿后,虽说还可以走工伤基金赔偿,但是,员工要是拿到钱了,接下来与公司谈判时也许会适当让步,毕竟公司态度不错撒!这样也可以少出点银子。)
4、如果肇事者抓不住了,公司只得认栽!积极与员工及员工家属沟通吧,赔偿还是要的,至于赔多少,看谈判艺术了。兔子急了还会咬人呢,万一员工先举报,后投诉,再仲裁,这事就麻烦了,毕竟特么的没给员工交社保,心里有点虚。
5、反思公司管理问题,社保问题不能再回避了,吃过亏,上过当,还是规矩做事吧!至于有些不靠谱的商业保险,还是算了吧,雷声大雨点小------有名无实呀!
6、当然了,问题既然出现了,钱不能白花,相关的关系还是需要维护的,正好趁机会与相关部门搭上线,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咯。
三、&&& 处理工伤(员工关系)的秘诀
以前,以为法律规定的事,我们就得按法律来,后来,我发现,自己很傻很天真呀!兵法说,兵不厌诈!美特斯邦威说,不走寻常路!有些事,老板理解的法律与我们理解的法律角度是不一样哒!所以,有时候,就是一句话,海燕呐,你可长点心吧!不要什么事都在那里整得道德婊一样,我们就是一句话,懒厨子上席-----不想给你炒!我们要根据企业的实力,经营理念,老板做人做事的特点来选择方法:
第一种(老板不错):争
不是所有的土豪都是周扒皮,骑白马的唐僧和弥勒一样帅!如果说,你的老板是那种人傻钱多责任强,那么恭喜你!你大有作为呀!
这个时候,如果与员工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可以从保护员工利益,同情弱者,伸张社会正义,维护公司制度,提升老板形象,此处省略N字的角度出发,为员工争取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原则上达到皆大欢喜!
遇到这样的老板,我们在解决这些员工关系的时候,他需要的不是你为他省钱,而是这笔钱花出去,能给他与企业带来最大化的正面形象!老板出钱,员工满意,这样的事何乐而不为呢?老板不一定主动说给,但是,你不提出来,就一定是你的问题,所以,该争的还得争,我们不能让老板得了便宜还卖乖,他会说,不是我不给呀,我不懂,你们专业怎么不提出来呢?有时候,真羡慕那些规范的企业,羡慕那些遇到好老板的HR,拿着老板的钱做好人,还可以顺带鄙视一下我们这些没人性的土憋、意气风发的指责我们助纣为虐……
第二种(老板不讲究的那种):让
很多时候,HR难做,难做在哪里呢?我们有济世安民的心,奈何遇不到雄韬伟略的主,这种心情说就叫,鸟在笼中,恨关羽不能张飞,猴在山下,叹悟空只是悟能!
想站在老板这边吧,员工的吐沫星能淹死你,骂你是臭不要脸的;想站在员工这边吧,老板骂你吃里扒外不要脸。这个时候,怎么办?摆事实,讲道理,可以夸大一下严重的后果,吓一下老板,探探底,往坏处说,往好处努力!
比如说,员工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万一他们走极端,公司只能是黄泥巴掉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了!
比如说,像马老师那样学历高的二愣子,不仅会玩微信还会上知乎,再弄一个阿里月饼门事件,公司的形象就特么的成了肮脏他娘哭肮脏-----肮脏死了。
再比如说,如果员工隔山差五的来公司闹腾,拉横幅,堵门口骂街……公司还怎么招人?元芳们会怎么看?难道真让他们趴窗户上看么?
所以,我们做和事佬,这边对员工施加影响,劝他们退一步,那边建议老板让些利,原则上六分偏老板,四分偏员工,把问题解决了。做人做事要有底线的灵活,要拎得清,别犯傻,玩文死谏武死战那一套!历史告诉我们,有时候,死谏与死战的结果,就是真特么的死了!你说,你死了,既没有达到你想要的目的,你想保护的人还不会给你烧纸钱,这才是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咯!
第三种(黄世仁):拖
总有一些老板会有曹操的心态,宁可我负天下,不能天下负我,他不想给的,你再求也没用!在他们的一亩三分田上,他们就信一句话,朕即天下!不要给我谈法!你来,不迎,你走,不送!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自从做了HR,我们的字典里就找不到良心这个词了!哪个HR手下没有几个屈死的鬼呢?
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在要么你死要么我亡的潜规则下,我们也只能说声,抱谦,一路走好,我们能做的不过是多抄抄金钢经,多听听大悲咒,唉,怕遭报应……
拖有两种,第一种拖是不理不踩,你爱咋咋滴!这种无视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打击!你能折腾,就让你折腾好了,咱们骑驴看唱本,走着瞧!让你蹦跶到累了,疲了,你自然就没有心情再折腾了,也许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二种呢,热情接待时像春天般的温暖,谈判时像垂死前的挣扎,无论你是仲裁还是上诉等,都奉陪到底,拖到你崩溃。。。。一般来说,和老板比不要脸,没有几个员工能赢!再说,多数员工也耗不起那个时间,最后只好自认倒霉了……
这种策略一般慎用,要么忍、要么稳,狠是出手时就让人产生恐惧,在心理上压倒对方!比如马老师撩妹时会说,你喊吧,喊破喉咙都没人理你……稳是,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我懒得理你!
HR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至于你是天使还是魔鬼呢,要看你身居何地咯,心在灵山,不当神仙也是佛,身在地狱,想当神仙也是鬼!别人爱不爱你没关系撒,你的心留给懂你的人就够啦!
当然了,因为环境原因,有时候,我们的一些套路或许不是理想化的行为,但是,那又如何?俺又不是圣人,只想说,如果在规范的企业,我做的不会比你差,如果你在不规范的企业,我想你做的肯定没我好!马老师说,车到山前必有路,撩妹不能乱吃醋!
HR成长之大帝版:马老师说,职场本没有路,走多了,你就想当个体户!生活不仅有眼前的月光,没有技能明天要吃糠!7月9日,武汉约么?
【第二场三茅牛人/专家见面会】暨武汉地区HR同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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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 唯法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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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还是由肇事员工负责?&&【认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张三不予申报工伤。法条如下:&&【认定法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情概要】
& & 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还是由肇事员工负责?
& &【认定结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张三不予申报工伤。法条如下:
& &【认定法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实务分析】
& &根据上述法条,张三不应申报工伤,理由有以下两点:
& &一张三来公司的时间不是自己的上班时间,而是在调休时间私自跑来公司仓库,属于个人自主行为。
& & 二张三来公司并不是为工作而来,而是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属于个人自发行为。
而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张三的情形既不是在自己的上班时间,也不是为了工作而来,因此不予申报工伤。
& &【处理意见】
& &但事故已发生,在不能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来负责?笔者认为应由当事人张三、肇事员工和公司三方共同负责,各打三大板,理由如下:
& &一、当事人张三,作为该公司员工,在不属于自己上班的时间私自跑到仓库去干与本职无关的事,去跟上班的女同事嬉闹,私自乱串不属于自己的工作之地,既影响自己声誉,又影响仓库员工的正常工作。该行为严重违纪,情节恶劣,造成自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
& &二、肇事员工;该员工在操作叉车过程中,因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开小差,抑或是操作过程中技术不规范,操作不正确,方法不得当,盲目操作造成事故;甚至还有可能在操作前未对叉车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叉车刹车失灵或其它故障,致使叉车带病作业导致造成事故。因此作为叉车操作者,属于典型的安全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张三受伤,负有肇事责任,应承担一定的处罚,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
& &三、A公司:之所以发生上述事故,跟A公司管理有直接关系。A公司作为员工的监管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调休员工可以在休息时间自由出入仓库,仓库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打打闹闹,叉车操作工在使用叉车工作中,没有安全意识,缺少安全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暴露出A公司在管理上的不足,因此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假如A公司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检查有方,监督到位,平时的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制度,有教育,有培训,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责任明确,恪尽职守,那么事故不一定会发生。因此A公司应承担监管责任,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
& &&【案情概要】
& & 案例二:李四是B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请问公司该怎么办?
& &&【认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李四属于工伤,法条如下: & &
& &【认定法条】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法条,B公司财务人李四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 &【处理意见】
& & 在处理过程中,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工伤认定的问题,第二步是谁来赔偿的问题。毋庸置疑B公司李四,由于所发生的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此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其一,其二B公司由于没有给李四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完全属于主体违规行为,在社保不能申报的情况下,公司应自行承担。现在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未找到。公司不管是站在管理角度还是站在人性角度,作为自己旗下的员工发生了事故,应主动承担,以人为本,尽可能给予员工多一点温暖和关怀,按照工伤支付办法先行垫付,因为毕竟员工是弱势群体,发生悲剧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公司抱有谁肇事谁负责,那个逃逸找那个的想法,对员工不管不顾,把员工惹毛了,那员工完全走司法程序,到时候公司吃不了兜着走。请看如下条文:
&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日)
& &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要注意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 & 上述条文中已经明确,公司除了承担工伤赔偿外,员工还有权主张民事赔偿,现在公司作为李四的主体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否则李四有权把公司和肇事司机一同告上法庭。因此作为公司来说,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应承担起责任,给予关怀和治疗,同时代表受伤员工对肇事司机提起法律诉讼,最后法庭判决赔偿后,公司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办法和员工协商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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