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江苏哪里可以学营养师师可以当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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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当兵的人都会长高吗?
提示:疾病因人而异,他人的咨询记录仅供参考,擅自治疗存在风险。
去当兵的人都会长高吗(男,17岁)
白小琼医生
不去当兵也会长高,关键是三餐合理,多运动
可是骨垢线基本闭合了
白小琼医生
闭合了去当兵就打开了?
那当兵的不都长高了吗
那骨垢线基本闭合和完全闭合有什么区别
白小琼医生
完全闭合就不长了,基本还有长高潜能
那基本闭合到完全闭合至少需要多久呢
总有一个最低值吧
白小琼医生
两到五年,因人而异
那就不应该叫基本闭合了吧
白小琼医生
这是个概念问题,你需要明白你还有长高潜能
是骨垢线的基本闭合到完全闭合至少要两年吗
那怎么才能最大化发挥潜能呢,大约能长多少呢
白小琼医生
不去当兵也会长高,关键是三餐合理,多运动
现在高三,时间很紧的
白小琼医生
还是要运动
那哪些运动较好呢
白小琼医生
打篮球或羽毛球
跳绳相比之下怎么样呢
白小琼医生
不如前面两个
那一天大约运动多久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呢
白小琼医生
半个小时以上
哦,好的谢谢
白小琼医生
感谢你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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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科 公共营养师
春雨公众营养专家团
扫码关注医生, 方便随时提问请问要怎么做才能够快速减肥呢?因为我明年打算去当兵,现在有点胖,想减减肥,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快速_百度知道
请问要怎么做才能够快速减肥呢?因为我明年打算去当兵,现在有点胖,想减减肥,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快速
请问要怎么做才能够快速减肥呢?因为我明年打算去当兵,现在有点胖,想减减肥,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快速减肥?求解,急急急急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少吃多运动,每顿八成饱,运动游泳跑步最佳
你说我跑3.4个月步能减多少斤呢?30斤可以不
那得看你运动量的多少,和个人体质问题,有些人坚持跑步瘦身挺快的,有些人则慢,还有平时走路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快走来达到一定的运动减肥效果
我每天跑公园20圈
这个我没法保证,想要健康的减肥方式,就只能通过运动和少量节食来控制的
哦,好吧,吃饭得话就是少吃肉,多吃菜和水果吗?
对,蔬菜中可以多吃芹菜,芹菜消化所需的热量挺高的,饿了还可以买些坚果来吃,少吃零食的
好的,谢谢你
没事,客气了
采纳率:17%
每天游一个小时,少吃点
可我不会游泳,该怎么办?
我怕来不及
坚持一个月,可以瘦几斤
才几斤,我怕来不及
到时候再说吧
嗯,好的,谢谢你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我吃的营养粉,一个多月瘦了18斤,虽然不多,但挺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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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得卖吗
我是找他买的
哦,那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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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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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嘴迈开腿!可以试试贝基果!最最重要健康减肥☺
一款功能性排毒食品!
排除体内毒素,促进新陈代谢,加上你的运动从而达到减肥瘦身的目的
减肥药建议你要慎重,以损害健康为代价的不提倡!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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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膝盖并不到一块可以参军吗
来自于:重庆|
提问时间: 13:08:27|
基本信息:
疾病 / 症状:
膝盖并不到一块
病情描述:
双脚膝盖有点并不到一块,但不严重,可以参军吗?
补充问题:
我不是缺钙。运动,比如跑步会不会造成这种情况,因为我初一时都不是o型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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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住院医师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帮助网友:55258收到了:
病情分析:
这个是小时候缺钙的原因,是有点佝偻病,现在已经定型了。
指导意见:
但是这个不严重,是没有关系的,还是可以当兵的,不要。
我小时候不缺钙。不合理运动比如跑步会不会造成我这种情况?
这个和运动锻炼是没有关系的。
哦,可以矫正吗?
这个比较难。
医生回答专区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帮助网友:4593收到了:
病情分析:
正常膝关节内侧有个4-5cm的间隙,大于这个才考虑是O型腿
指导意见:
可以使用绑矫形带和穿矫形鞋来纠正,参军问题建议咨询武装部
是双脚平行站立,膝关节内侧有4-5理米算正常吗?
是的,双脚靠在一起
哦,这么说我还算正常。不合理运动会不会引起我这种情况?
会的,会导致膝关节间隙不对称
可以矫正吗?
可以绑矫形带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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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收到封感谢信我今年16岁,想去当兵,但是,腹部,有
我今年16岁,想去当兵,但是,腹部,有
我今年16岁,想去当兵,但是,腹部,有手术疤,可以去当兵吗?
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烧烫伤、褥疮、糖尿病足(老烂腿)
擅长:小儿内科
共2条医生回复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职称:三级营养师
专长:康复治疗,儿童眩晕,维生素A过多病,恶性营养不良病
&&已帮助用户:8436
健康指导:您好:这个要根据您身体腹部疤痕的大小决定的的,而且当兵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最低学历是高中学历,我想您的这两个条件是不能满足的,但是如果您非常想当兵,可以通过关系,有可能是能当成的
职称:三级营养师
专长:维生素B1,芦荟,维生素E,果味维生素C片
&&已帮助用户:3817
健康指导:身体上有疤痕的话,裸露部位的不超过2厘米,其他部位不超过3厘米,如果超过了,是有影响的。饮食上以清淡,营养丰富,容易消化吸收的食物为主,宜吃新鲜的蔬菜和水果,三餐饮食有规律,定时定量,不宜吃煎炸,烧烤及辛辣刺激性食物,忌吸烟喝酒,每天坚持适当的运动
问腹部没有手术过但有伤疤能去当兵吗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小儿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
&&已帮助用户:169329
指导意见:你好,当兵的要求是很严格苛刻的,你的别说有15cm疤痕,可能就是2cm的疤痕都不行的。
问腹部手术,今年三月做的,疤痕长七厘...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高血压 糖尿病 胃肠疾病
&&已帮助用户:11725
病情分析: 一般皮肤上的疤痕,如果不明显,那机体通过新陈代谢会慢慢修复的。至于手术疤痕,无论采取什么治疗,肯定都不可能恢复到正常皮肤那样的,只能相对改善意见建议:如果你想治疗,建议你到当地的大医院皮肤科,考虑采取激光祛疤的办法,可以改善症状的。这种治疗办法,一般的医院技术都差不多的。
问我十五年前腹部动过手术,伤疤有
职称:医师
专长:慢性糜烂性胃炎,肝炎,习惯性便秘
&&已帮助用户:175784
指导意见:你好,建议采用中药活血化瘀、软坚散结的药物内服外用治疗,达到软化疤痕的作用。若效果不大,应该予以手术治疗的。 
问我被误伤,做过腹部探查手术,可以当兵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外科疾病肛肠外科普外科等
&&已帮助用户:146324
病情分析:腹部外伤做过腹部探查手术肚子上留了14厘米的手术刀口,考虑影响征兵入伍体检
意见建议:
问腹部手术疤痕怎么切除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高血压,阴道毛滴虫病,月经不调,崩漏,情感性心境障碍,尖锐湿疣
&&已帮助用户:67721
指导意见:如果要切除只能是手术再切除,你可以用硅酮霜或是康瑞保来治疗疤痕。
问疤痕的问题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胃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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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 应该注意伤口清洁 防止细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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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成功!95后拒服兵役 被禁止出国升学工作数年
来源:环球网
  李宇,男,1995年6月出生,寿阳县滨河管委会青年,共青团员,2015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县人武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先后多次前往李宇所在部队耐心谈话、教育引导做工作,但该青年拒绝思想教育,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李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给予李宇以下处罚:
  1、按照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由寿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滨河管委会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5、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
  7、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此人。
  8、开除李宇团籍。
  9、将李宇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均按照此决定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现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修改解析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1998年第一次修改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主席令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由“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由“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由“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六、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七、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八、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该地区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九、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该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第六十二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增加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增加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十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二年,原则上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部分义务兵可以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9年第二次修改情况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这样规定: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责任编辑:UN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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