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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高度重视,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来抓,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加大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促进培训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为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实现转移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四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劳务产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0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加速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全面促进农村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做大做强劳务产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劳务产业做大做强。(一)进一步增强做大做强劳务产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劳务输出对于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新型产业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工作中还存在着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稳定性差,管理、服务不到位,技能培训滞后,政策环境不宽松等薄弱环节,成为制约劳务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劳务产业的现状与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与城乡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存在着很大差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劳务输出这一新型产业做大做强。(二)做大做强劳务产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为目标,坚持向大中城市转移与向小城镇转移相结合,离土转移与兼业转移相结合,本地转移与异地转移相结合,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强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做大做强劳务产业,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优化农村就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三)劳务输出的目标2007年劳务输出达到55万人,到2010年,全市劳务输出规模达到60万人,劳务产业收入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二、拓宽渠道,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四)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要围绕果、薯、菜、枣、豆等农副产品的发展,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模式,通过农产品、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运和批发,延长产业链。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同时,要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畜牧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设施农业、林果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实现离土不离乡和从事家庭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的就业。(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加快发展餐饮、旅店、文化娱乐、交通运输、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中介和旅游业,使更多的富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六)提高小城镇的吸纳能力。搞好以县城为主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有计划地让一些自然条件差、地处偏僻村的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规模较大的中心建制镇转移,以扩大城镇规模。要以业兴镇,吸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到小城镇有业可就。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加工、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群体,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能力。(七)围绕油、气、煤、盐资源开发,加快与大企业、大项目相配套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在市内转移。同时,要积极组织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八)积极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要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每个县(区)都要有计划地在全国建立一批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实行定向输出。三、完善政策,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入开展。(九)大力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今后,各县(区)在安排扶贫小额贷款时,应优先安排有输出对象且生活困难的家庭,以保证输出前的费用。(十)凡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免收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费;通过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培训费补贴。(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应保留原宅基地,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依法流转。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在承包地的耕种、管理和收获方面遇到的困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供配套服务,保证承包地不撂荒和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在异地结婚的配偶、子女,返乡后要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十二)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和限制。农村劳动力只要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可进城务工。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乡劳动者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让农村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十三)为农村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城镇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为符合政策的农村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分别承担,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十四)解决好农村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就学和计划生育问题。教育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持有的就业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村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城市公办中小学是接收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子女就学的主体,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十五)支持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农村劳动力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农村劳动力只要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就允许开办经营。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手续的,凭本人身份证、场地证明,就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各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推行对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小额信用贷款。(十六)切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务输出期间,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参加劳务输出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如本人愿意,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四、强化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程度。(十七)设立劳务输出专项基金。从今年起,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劳务输出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有输出对象但因家庭困难无法输出的城乡居民的劳务输出。基金由县区劳务输出管理机构采取年初借贷,年终偿还收回,滚动发展,循环使用的办法。(十八)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管理服务体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要做好劳务输出的基础工作,其业务实行县(区)人劳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人劳部门为主,各行政村都要指定专职劳务信息员。市、县、乡、村四级办事机构人员都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强化考核,确保劳务输出工作有人管,专人抓。(十九)设立驻外劳务人员服务站。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外地用工信息,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市、县(区)要在输出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基地。(二十)强化信息服务,克服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市、县(区)两级都应加快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力争明年底,实现省、市、县(区)联网,并将信息网络终端延伸到乡镇、街道,形成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平台。(二十一)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完善设施,科学管理,规范运作,要把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搞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应在与我市劳务输出较为集中的输出地和用工量较大的一些城市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不断扩大输出规模。要积极培育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和劳务经纪人。要规范管理,依法清理非法职介机构,从严处理各种欺诈行为,促进劳务输出有序进行。五、加强培训,打造榆林劳务品牌。(二十二)树立“品牌”意识。要在巩固、提高“米脂婆姨”、“绥德保安”、“绥德石雕”、“榆阳烹饪”等品牌的同时,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和用工市场的需求,制定创省内、国内品牌实施方案,实现“一县一品”目标。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劳务品牌培训基地。(二十三)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新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创新培训机制。推行订单定向培训,由培训机构出“菜单”、用工单位出“订单”、政府部门来“买单” ,做到培训一人,发证一人,就业一人,政府补贴一人。补贴办法执行《榆林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十四)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培训内容要以建筑、制造、家政、餐饮、保安等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以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引导性培训为基础,特别要围绕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开展技术培训。要以县、乡培训机构为主体,多形式培训农村劳动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岗前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二十五)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合力。教育、农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农干校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都要围绕打造劳务品牌,抓好培训。要加强乡(镇)培训机构建设,发挥村级农民夜校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培训体系。要形成多层次培训格局:市、县区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开展输出技能培训,使输出人员掌握一门实用技术;乡(镇)培训机构要结合本乡的实际,开展能工巧匠的专业培训;各村的农民夜校要普遍开展输出常识、维权等简单培训。每年的劳务输出培训人数不少于10万人。六、加强执法,切实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二十六)签订规范合同。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村劳动力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农村劳动力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教育农村劳动力学会利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二十七)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动力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拖欠农村劳动力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动力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村劳动力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村劳动力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村劳动力工资的工程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凡是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许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不予年审。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村劳动力工资的长效机制。(二十八)加大对侵害农村劳动力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改善农村劳动力的生活条件,使饮食、住宿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劳动力维权电话,受理农村劳动力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侵害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七、加强领导,确保劳务输出工作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二十九)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城乡统筹的大就业观和大发展观,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搞好对接服务、技能培训和维权上。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就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三十)加强监督考核。要把劳务输出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各级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兑现奖惩。(三十一)加大劳务输出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劳务输出的方针、政策和各地开展劳务输出的经验及做法,宣传劳务输出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务工人员,努力营造开展劳务输出的良好氛围。&&&&&&&&&&&&&&&&&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榆政发〔2007〕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六日 &榆林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人才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一、振兴计划的目标(一)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为每所高中(县以下高中39所,其中县城34所、农村5所)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2人,五年共390人;每年为每所农村初中(农村初中183所)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1人,五年共915人。(二)乡镇医疗队伍建设工程。为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222个)招录医学专业本科生2名,五年共444人;招录医护专业大专生3名,五年共666人。(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法检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从应届本科生中为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222个,街道办7个,共229个)招录公务员1名,五年共1145人;每年从应届法律专业本科生中为每个基层法庭(49个)招录公务员1名,五年共245人。(四)乡镇队伍建设工程。为全市乡镇涉农服务机构招录农、林、水、牧、机和城镇规划建设等专业本科生687名,五年内平均每个乡镇达到3名。(五)支农、支教、支医工程。市、县共选派5000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到乡镇支农、支教、支医。(六)学历教育工程。通过适当资助,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行学历教育。(七)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每年培养、选拔农村实用人才1万人,到2010年,全省农村实用人才由现在的9.3万人达到15万人。(八)为每个县选派1—10名科技副乡镇长。(九)开展引智工程。开展“一村一品”运动,力争每县选派两位优秀乡土人才赴日本学习农村实用技术,使所在的村有一项产业或产品发展处于全市前列,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在“一村一品”的带动下,力争在各县区开展一至两项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二、振兴计划的具体措施(一)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基金”。市财政每年拿出600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基金”(以下简称“振兴基金”),并鼓励社会、个人捐助,争取国外资助,进行国际、国内合作,多方筹措资金振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市上的“振兴资金”要同各系统有关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捆绑使用,提高各类人才培养、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区也要按照市上的模式,建立相应的资金,配套用于农村人才队伍振兴工程。每年每个县区不低于50万元。“振兴资金”市级由市人才智力开发管理处负责管理,县区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助学贷款偿还、从医从教助学金、“三支”人员补贴、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资助、科技副乡(镇)长补贴、“一村一品”培训工程和人才培养等支出。(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清理代课人员,对不达标的教师安排到下一级学校任教,腾出的岗位安排选派的师范专业本科生。对全市(中学274+小学名代课人员,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清理。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年内离岗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教师资格的,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补偿、谁做工作”的原则予以清退。对已取得教师资格但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由教育部门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清退。同时,各县教育部门对县以下高中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初中任教;对城镇和农村初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小学任教。对招录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奖励。对到农村中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与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农村中学为一类本科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在各自基金中列支。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与县人劳局和卫生局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平均奖励3万元,标准及省、市、县配套比例由省上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其资金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实行助学贷款偿还政策。对到我市农村从医并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生,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金由本人申请,就业单位、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核实后从 “振兴基金”中偿还,每年偿还助学贷款本金20%,5年还清。(三)加大培养力度,不断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提供后备资源。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资助跟踪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由市、县两级对辖区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高中生进行资助,每年每县确定50名,每人每学期资助500元,由市、县各负担250元,分别从各自资金中列支。市、县人事局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积极做好省教育厅每年在省内高校招生计划中单列1000个指标、面向基层进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的安排使用工作。市、县资助的高中生首先纳入“合同培养”招生范围。各县教育局、人劳局要根据县情,确定需求专业、数量和工作岗位,经市人事局汇总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终审并商教育厅落实。“合同培养”的高校、需要“合同培养”的县要与学生签订专业培养、工作安置和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合同培养”的学生毕业后,由省教育厅统一派遣到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派遣到各县。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就业协议,切实落实就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助学金、助学贷款偿还、奖励费和“合同培养”招生政策,每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可优先享受。(四)选派专业人才到农村支农、支教、支医。采取按需选派、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方式,每年组织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到农村进行为期一年的支农、支医、支教服务。支农、支医、支教以乡镇为示范基地,以高级职称人员为骨干,每个县选派100人(省30人、市40人、县30人),按照工作要求,“三支”人员实行专业搭配,混合编成10个组,每组10人,选择10个乡镇作为“三支”示范基地,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宣传教育农民等五个方面任务,与当地基础建设项目、产业化项目、引智项目、科技副乡长的选派、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相结合,实行捆绑式“三支”,抓点示范,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各县县委组织部、人事局要牵头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切实落实“三支”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加强“三支”人员到岗履行职责的考核,使“三支”人员能够下得去、有事干、稳得住。同时县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提供食宿、工作方便,组织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紧密配合开展工作,确保“三支”示范基地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对选派后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行职责的“三支”人员,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通报,在规定晋升职称年限内,推迟3年方可申请晋升职称。每年市、县选派的“三支”人员总数和专业,要根据实施县的数量以及选派人员的专业比例确定;市、县教育、卫生、林业、水利、畜牧和城镇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所属单位“三支”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派。选派期间“三支”人员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另外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交通费、2000元生活补贴,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费用分级负担,在各自“基金”中列支。(五)积极配合省上为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录公务员共1145人,为基层法庭招录公务员共245人。(六)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一是实行从基层为县以上机关遴选公务员制度。从2006年起,县级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全部在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公务员中遴选。在基层履行完服务年限的本、专科生报考公务员,给予加分照顾。二是实行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从基层遴选制度。从2008年起,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法庭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三是逐步实行从基层为县以上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制度。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从招录到乡镇、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的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到2010年全部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四是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到我市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给本科毕业生高定两级工资,专科生高定一级工资。五是建立职称评审导向机制。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今后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优先。全市各级政府要在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机制创新,在全市形成人才到基层“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有前途”的上下联动激励机制。(七)加大学历教育力度,不断提升农村基层人才素质。从2006年起,对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离岗学历教育。由省教育厅从成人高考计划中列出专项指标,经统一考试录取;学历教育期间本人工资来源、发放渠道和形式不变,并严格考核。在全额带薪教育的两年里,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由省、市、县各负担1000元,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学历再教育期间其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各县人事局负责协商各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后,确定学历教育人员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汇总初审后上报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实施学历教育的院校并统一组织考试。省、市“振兴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录取人员数量给各县划拨经费。全市各级人事局、教育局要加强学历教育人员考前培训,确定好考生的专业和报考院校。 (八)选派科技副乡镇长。为每个县选派1-10名科技副乡镇长。由市、县组织部、人事局根据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中筛选,并与支农、支教、支医工作相结合。服务年限为5年,每年可享受5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生活、交通补贴在市、县“振兴基金”中列支,市、县各承担50%,选派期间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市、县乡镇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对合格者表彰奖励,对优秀者经考核后,可提拔使用。(九)开展引智工程。为学习日本大分县“一村一品”经验,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力争为每个县每年选派两个乡镇的行政村村长、村支书或技术人员进行赴日本培训学习,学一至两项具有特色的乡村发展新思路、新产业或新产品,引进一个外国专家项目与大分县结成对子,共同发展。所需资金在市、县“振兴基金”中列支,市上承担三分之一,县上承担三分之二。对达成合作项目并取得成效的村子,每一个引智项目市、县振兴基金补助1万元,市、县各承担50%,使村子的产品优势、产业优势,优中更优,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积极引导各县区开展引进专家项目、推广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在农、林、水、牧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煤化工、煤转电、煤转油、煤转甲醇等能源化工项目上开展引智工程。(十)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市、县组织、人事、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条主线,结合我市“三个八农村乡土人才”工程,依托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实施“一村一品”项目,每年重点培养5千名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依托农校、农函大、农广校、农职校、林广校等培训机构,每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3千人;通过支农专业人员传帮带,每年培养农民技术员2千人。(十一)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了确保大学生能到基层工作,在乡镇机关和基层法庭可实行周转编制,周转编制的数量视现有编制使用情况和大学毕业生的到岗情况,由人事部门商编制部门确定。市、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重视人才、珍惜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从解决食宿、交通、通信等生活小事入手,为人才到基层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考核责任制,把人才的吸引、培养、稳定和使用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工资不能足额发放、经费落实不到位、人才政策落实不力等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努力创造一个栓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真正做到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十二)严格管理和考核。市、县人事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选派毕业生、定向生、支医、支教等基层就业或服务人员的管理。对享受振兴计划待遇的毕业生,将由省人事厅统一保管其毕业证原件并委托市、县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严格履行服务年限的,列入本人不诚信记录,由市人事局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和媒体曝光,本人退还全部培养、资助经费,并不得在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对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要进行表彰奖励。 三、振兴计划的实施步骤和要求(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榆林市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事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财政、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县、乡两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振兴计划以县为主,各县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上的具体实施意见,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县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由于我市各县、乡镇之间自然条件不同、财政状况不同、对人才需求不同,在实施振兴计划中,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市上每年在安排使用的总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倾斜支持米脂、绥德、子洲、吴堡、佳县、清涧六个县。各县也要根据辖区各乡镇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四)总结验收,不断完善。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按照年度计划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并将落实振兴计划的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前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每年于年末岁首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同时将各县区、各部门的情况进行汇报,上报市政府、省人事厅。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是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系统和具体的工作。各县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实施振兴计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我市人才资源优势转化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精神做好2007年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榆政发〔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4月20日,省委、省政府在榆林召开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议。袁纯清省长、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洪峰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定位、指导方针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安排部署了2007年各项工作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精神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对基地建设作了科学判断和准确定位,会议认为基地建设具备了向更高层次和水平迈进的基础和条件,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加快、做大、建好”的要求,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工作思路是要由规划布局、基础配套和招商引资向重点工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转移,增长方式要由相对粗放向高度集约转变,水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要由规划约束向刚性约束转变。会议指出,基地建设必须按照节能、节水、节地、环保、生态的要求,按照国际化标准来引领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要进一步深化对“三个转化”的认识,保有保量煤电产业、深度提升载能产业、做大做强化工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思路上做好产业发展三个延伸、配套建设的三个加快,体制保障上的三个建立,和谐发展中的三个协调。“三个延伸”:即在重大产业项目的带动下,借鉴国外增殖园区的做法发展地方民营企业,能源化工产业要进一步向精细化工延伸、进一步向装备制造业延伸、进一步向现代服务业延伸。“三个加快”:即加快重大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一是加快重大项目生活园区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是加快节能减排设施的配套建设;三是加快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尤其是水源建设。“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矿区采空区群众利益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能够促进“三个转化”规范性的配置资源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相对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三个协调发展”:一是资源富集县区和资源贫乏县区的协调发展;二是能源化工产业和非能源化工产业的协调发展;三是基地建设的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创新,借鉴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浐灞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对榆林、神府两个开发区和榆神、榆横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促进园区更好更快发展。资源配置上制定和实施新的基地产业准入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加强资源配置管理,确保“三个转化”落到实处。要严格环保执法,建立采煤沉陷区域群众搬迁预案和环境补偿保证金制度,实施采煤沉陷治理等重点环境工程。妥善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争取广大群众对基地建设的拥护和支持,创造宽松和谐的建设环境。要注意统筹基地建设的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要求,加快发展物流、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要加快医疗、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统筹资源富集县区和资源贫乏县区的协调发展;统筹能源化工产业和非能源化工产业的协调发展。学习借鉴鄂尔多斯发展非能源化工方面经验,积极培育、扶持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特色资源产品加工业,运用现代技术振兴毛纺、制革、建材、食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本土特色产业。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学习领会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议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一目标和思路上来。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领会袁省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对会议精神要迅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讨论,尽快传达到全体干部。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地建设各项工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紧密结合实际,拿出服务配合基地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工作任务逐项具体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二是要通过学习,深刻理解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不仅是榆林的大事,也是全省乃至全国的大事。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承担着促进陕西经济持续增长、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任,中央和省上领导对此十分关注,亲自部署,亲自指导,全市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责任光荣,使命重大,意义深远。要抓住新的历史机遇,引全国之力,借全省之力,举全市之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能源化工基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能源经济,带动促进城市经济、生态经济、区域经济,实现榆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早日建成西部经济强市、特色文化大市、绿色生态名市。三是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基地建设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跨越式发展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统一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和“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的国家能源化工基地这一目标定位和判断上来。四是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充分认识到只有按照“加快、做大、建好”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才能确保我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主体地位。五是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更新工作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寻找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把思想观念从本位主义的狭隘视野中解放出来,运用全球化的战略眼光,跳出榆林审视榆林,跳出陕西发展榆林,做大做强榆林能源化工基地这块“蛋糕”,真正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极。二、狠抓落实切实抓好2007年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今年,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科学发展”新阶段,是攻坚之年,是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各级、各部门要以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为契机,切实把贯彻会议精神当作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项目和投资上。4月初,市政府根据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确定了今年基地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并以榆政发〔2007〕28号文件下发,明确了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工作要求。结合第五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议精神,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在榆政发〔2007〕28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2007年要做好以下八大类60项工作: (一)关于产业项目建设1、重点建设项目今年全市安排26个,总投资638亿元,今年完成投资165亿元。由基地管委会项目办负责推进工作。2、重大前期项目今年全市安排31个,总投资1820亿元,计划今年具备开工条件的10个。由发改委、基地管委会规划办负责推进工作。3、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实行严格的项目调度制度和巡查督办制度,拿出具体工作方案,制订《重大项目现场协调工作制度》,由基地管委会重大项目办负责,于5月底前拿出。(二)关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采兔沟水库,今年要完成大坝添筑任务,并开始部分蓄水,为明年全面建成和正常蓄水奠定基础。由神木县政府负责。2、王圪堵水库,今年开始导流隧洞、枢纽四通一平和移民安置工程施工。由市水务集团负责。横山县政府要明确专人班子,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老百姓的利益补偿和宣传解释工作。3、榆横工业园区输水工程和供水管网前期工作由市水务集团和榆横开发公司负责,8月底前拿出方案。4、府谷岩溶水引水工程,抓紧进行引水线路的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结合勘探开始部分隧洞工程施工,水源工程部分建成。同时抓紧相关取水许可的审批事项。由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和府谷县政府负责。5、黄河调水,由市水务局配合省水利厅做好黄河水资源规划,加快前期工作。6、王寨供水工程建设,由佳县政府负责;7、香水供水工程建设,由榆阳区政府负责。8、对榆林市境内地下水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尽快摸清底子,搞好规划,做到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由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9、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落实财政投入办法,提出水价构成方案,建立符合榆林水资源短缺程度的水价机制。由市水务局、物价局负责,于7月底提出方案。10、开展水权转换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由市水务局、发改委负责。11、榆林机场上半年要完成航站楼主体工程和跑道地基处理,年内建成。由市建设局负责。12、9月底前建成吴子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榆神高速公路,由市交通局负责。13、太中银铁路上半年要完成征地拆迁50%,争取全线开工,由市交通局负责。14、续建神木西-红柳林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榆横煤化学工业区铁路专用线,由市交通局负责。15、榆横工业园区进场道路,上半年要完成绿化工作,开工建设榆马公路跨铁路大桥,7月底完成榆马公路路面工程和区内三条南北通道建设,由榆横开发公司负责。16、包西铁路复线、榆神煤化学工业区铁路专用线、榆绥高速公路、吴堡矿区开发和煤化工园区进场道路、铁路专用线的前期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17、榆横、榆神工业园区供电设施建设,330KV输变电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110KV输变电工程由市供电局负责。18、吴堡矿区横沟井田精查成果的应用,柳壕沟井田的精查,由资源勘探开发公司负责。19、配合省上搞好其它矿区井田的地质勘查和部分井田精查工作,开展南部县资源勘探工作,由市资源勘探公司负责。20、加快解决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群众饮水困难问题。这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和南部办负责。21、加快农村公路村村通问题和硬化问题。这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三)关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1、加大对煤层气、铀、油页岩、钒等非主流资源的勘探。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勘探公司负责。2、研究出台《榆林市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管理办法》,由能源基地规划办负责,9月底前完成。3、落实谁破坏谁恢复制度,建立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8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要编制完成神府矿区生态恢复与治理计划,落实企业责任,监督企业执行。4、加快矿区沉陷区治理,选择有代表性的沉陷区域,提出受损报告和治理方案,取得成果后,予以强制推行,今年11月前完成,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5、由各产煤县区政府负责,落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政策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6、对重大转化项目配套煤矿超出转化需要的煤炭,实行由榆林市国有煤炭企业统一经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6月底前拿出。(四)关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1、年内建成榆林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锦界工业园区、榆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由市城建局和榆林、神府经济开发区负责,2、北六县和沿无定河县城要相继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同时由市卫生局负责,开工建设榆林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各县区政府负责,2008年底前完成。3、抓好50个重点能耗企业和北元化工、神东电力、榆林炼油厂3个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开展重点企业能耗审计的试点,推广合同节能和对标管理。这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节约办负责。4、制定全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提出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由市经委负责,9月底前完成。5、开展煤矿资源整合,2007年底前,淘汰单井井型低于6万吨/年规模的矿井。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0%,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这项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6、关闭现有分散建设、总规模达不到60万吨的294家兰炭企业,2007年底关闭50%,2008年底全部关闭。由市煤炭局负责。7、对电石、铁合金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彻底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开放式及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全部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这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8、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按照省上给我市下达的环境容量的总任务,“两区六园”和县区的的减排设施(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水源地达标、重点污染源治理、在线监测等,均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县区和两个经济开发区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五)关于各项规划1、配合省上完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完成吴堡矿区总体规划的审批。完成榆横工业区详规、吴堡矿区煤焦化工业区、佳县盐化工业区3个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市发改委、规划办负责。2、完成榆横工业区详规、吴堡矿区煤焦化工业区、佳县盐化工业区3个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市发改委、规划办负责。3、定靖油气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石化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4、完成府谷煤电载能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府谷县政府负责。5、完成吴堡矿区、吴堡煤焦化工业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由吴堡县政府负责6、完成榆横矿区南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由横山县政府负责。7、府谷矿区、府谷煤电载能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6月底完成环评大纲的编制及评审,9月底完成环评报告及评审工作,争取年底完成环评报告的批复,由府谷县政府负责。8、完成佳县盐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由佳县政府负责。9、完成榆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由榆林经济开发区负责。10、完成神府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由神府经济开发区负责。(六)关于加快城镇化建设1、围绕重点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按照省政府发布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城镇发展规划》,以建设服务型城镇为目标,抓紧完善为重大项目配套的生活服务基地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2、研究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要着眼于榆林将来成为区域性的中心城市所带来的物流、客流和消费来做提前一步的策划。这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七)关于创新基地建设管理体制1、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学习借鉴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内先进开发区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基地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按照“五个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对“两区六园”实施“封闭式”管理。同时要特别注意理顺市县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项工作由李统计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基地管委会综合办具体承办,在5月底前拿出具体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正式上报省政府。2、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包抓项目制度,由市政府办负责。(八)关于重大问题的研究1、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作,建立产学研联合机制,完成两大专项十大课题研究。由市科技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2、研究能源化工基地人才供需结构,开工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未建成前,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优势,开设能化方面的专业,为基地建设培训熟练技术工人,缓解就业压力,由市教育局负责。3、矿区群众利益补偿问题的研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8月底前完成。4、向精细化工延伸的调研,由市发改委、规划办负责,7月底前完成。5、向装备制造业延伸的调研,由市经委负责,5月底前完成。6、资源富集县区与资源贫困县协调发展的研究,由市发改委、南部办负责,8月底前完成。7、能源化工产业与非能源化工产业协调发展的研究,由市发改委、规划办负责,8月底前完成。8、能源基地建设的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由市发改委、规划办、政策研究室负责,8月底前完成。上述八大类共60项工作任务,由万恒副市长总牵头,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市政府办、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管委会综合办负责各项任务的督查工作。各有关县区、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各项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有关县区、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展情况报基地管委会综合办,综合办汇总后将有关情况呈送各级领导。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通报批评。&&&&&&&&&&&&&&&&&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0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建设、农村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就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改善就业环境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工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市随着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在逐年加快,形成的农民工数量在逐年增多。解决好全市的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在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研究解决深层次的长远问题,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陕西省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对发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工程、公路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其工资保证金来源,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也可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或按使用农民工一定时期的工资数量向施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工资保证金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四)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要在巩固前几年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加大力度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遗留问题。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或使用农民工的其它用人单位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批准单位要做好监管工作,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出现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执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政府要责成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通过部门互相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五)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范本须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教育,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确诊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八)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九)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县(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托政府驻外办事处、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协作,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并积极做好维护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使农民工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率,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四类培训项目。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十一)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规划、财政、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培训的相关配套资金,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考核,确保培训工作确有成效。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各级职业教育中心、技术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支持和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在农村招生,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围绕全市经济建设项目人才需要,从师资、教材、培训基地等方面入手,建设培训基地,培训实用型人才。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十三)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解决工伤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结合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抓紧研究制订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的有效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保障。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十四)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到2008年底前,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煤炭和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力争2007年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要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有关规定,拒绝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行政处理、处罚等手段,直至其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工伤待遇落到实处。(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设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榆林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5号)精神,属于离开农村居住地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要启动大病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监督管理和逐步完善工作。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十六)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后,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对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予以解决。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入托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特定传染病的预防和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以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的要求。(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以输入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保障面向农民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及时为农民工结算异地免费技术服务票据,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严肃惩处。(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凡在城市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对农民工中的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术、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办理户藉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公安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转执行。(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土地不能撂荒,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包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二十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改进日常举报投诉工作,认真受理,确保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在法定时效内快速立案并及时结案,提高结案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素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农民工维权工作需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适当增加编制,同级财政部门要预算工作经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缓、免缴仲裁费用。(二十六)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工作。继续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落实编制,配备专职仲裁人员,建立专门办公场所、由各级财政专项预算业务经费。建立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快速处理机构,当日立案,一个月内办结,减、免仲裁费用,对于追偿劳动报酬、要求工作赔付等案件,及时采取先行部门裁决的方式,确保农民工的正常生活。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企业自身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十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确保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积极招募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二十八)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协助各级党委、政府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引导农民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二十九)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点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国家向西部的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三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各级政府要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公路、沼气、信息网络等项目建设,下大力气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农村基础设施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中小型项目,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增收。(三十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维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三十三)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市级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70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设立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劳务协作,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我市输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三十四)全面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农民工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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