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继承老人的宅基地盖房能盖房吗我是非农业户口,老人已去逝三年,能在老人遗留下的几十年旧房翻新吗?

& & 首先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子应该是通过继承获得的。因为根据国家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只能分给村集体成员,且每户只能分一块宅基地。
& & 如果你是继承获得的,那么你获得的应该是这块宅基地上的房子,一旦房子没了(注意,房子只能修缮,不能翻建),这块宅基地也就归村里了,和你没有一点关系。
& & 其次,房子和宅基地只是村集体成员能享受的权利,但并不是你能回迁户口的必要条件。要想回迁户口,主要需要通过村集体同意即可,同意接收既能完成回迁。
& & 另外,目前比较多的户口迁移方式一是通过婚嫁,另外一种是直系亲属户口挂靠。这两种方式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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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给家里老人盖的房子,请问怎么才能在法律上证明房的所有权是我的?(我是非农业户口)
我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给家里老人盖的房子,请问怎么才能在法律上证明房的所有权是我的?(我是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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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律师 我是非农业户口 在村里有父亲留下的宅基地 我能继承吗 还有我还子村里买了两块宅基地 遇政
您好 律师 我是非农业户口 在村里有父亲留下的宅基地 我能继承吗 还有我还子村里买了两块宅基地 遇政府拆迁 我能拿到房子和宅基地补偿吗 谢谢
提问者:wl9806***时间: 21:56:43地点:2个回答
你好,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有权利继承
请问当地的土地部门
答:你好,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
已帮助: 人
答:你好。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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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年后,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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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宅基地上建了房子总共有三间两层,现在遇到政府要征地房子都要被拆迁,政府要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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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宅基地登记的是父亲或者母亲的名字,儿子卖宅基地是无效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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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结婚登记以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回答:一般是扣分罚款,拘留。
回答: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结合伤情确定。
回答:这是有很大风险的,小心处理。
回答: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的
回答:应该是被骗了,报警吧。
回答:属于民事纠纷,不会的。
回答:你可以在当地起诉解决。
回答:你好尽快去法院起诉离婚。。。
回答:你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回答:离婚判决不以起诉次数为条件
回答:你好保证金。。。。。。
回答:你好不需要的。。。
回答:不合理,可以直接起诉。
回答:一般是属于村集体
回答:法律上应该有你的份哦。
回答: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一般地随房走
回答:你是男方还是女方?哺乳期一般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回答:具体孩子多大了,手术后用不用进行二次治疗或者会不会有后遗症等…需要知道具
回答: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回答:是不可以的
回答:你好不属于犯罪的
回答:你好直接拒绝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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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知识:案例: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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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案情】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评析】   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2012年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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