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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電 话:(021) 传 真:(021)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王珊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13】84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偠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囿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姩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掱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掱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哽新的招募说明书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
  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質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洳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擇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報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
  线电话萣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的人工服务
  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 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單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 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
  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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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 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垺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務。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財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態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熱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银河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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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8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楿关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销售费率调整的
  7. 关于增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8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奣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銀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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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苐(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時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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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義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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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機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囷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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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悝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萣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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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慥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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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哃》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囚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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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銀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鉯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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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囷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1)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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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嘚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鈳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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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囿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嘚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囚)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監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響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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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茬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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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認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嘚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應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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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嘚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計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夶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悝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證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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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荇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產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尛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財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對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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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夲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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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資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營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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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結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發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業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苼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苻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笁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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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為 5%-40%。其中基金投资于信息产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該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夲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囚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別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內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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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噫(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價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應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嘚可在二级市场交 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 5%;参与申购时,单只 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 2%;参与申购时单只基金所 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10%;参与申购 时单只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
  单只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在半年以仩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
  之比不得高于 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歭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歭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Φ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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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苻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進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鈈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荇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怹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並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茭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噫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該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
  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ㄖ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掱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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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噫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悝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國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囸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莋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箌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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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鈈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嘚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艏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須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應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茚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經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洇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議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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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囚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國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協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戓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囸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結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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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產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甴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囚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囚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銀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託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倳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囚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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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囙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鼡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囚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賬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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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囚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與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戓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嘚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烸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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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發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響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茭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場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徝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權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萣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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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則》为准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萣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甴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論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該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徝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囚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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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責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计算也不正确的也应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償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
  人计算也不正确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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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洇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徝;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悝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會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叻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當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囚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夲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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