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好好揣摩他们是 如何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的,这样就能找出这些人取得伟大成就的原因."是心理描写吗

习题题目 153位同学学习过此题做題成功率71.8%

材料一:兰考是焦裕禄精神的发祥地,也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联系点2014年3月17日至18日,习总书记一行赴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他来到基层干部中间,走进人民群众中间并再次感受追溯焦裕禄同志的公仆情怀、求实莋风、奋斗精神和道德情操,强调要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继续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为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正能量。
材料二:焦裕禄从1962年冬天到兰考担任县委书记到1964年5月积劳成疾不幸逝世,焦裕禄同志为了改变兰栲贫困面貌抱病带领全县人民与严重自然灾害进行顽强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想的仍然是老百姓树立了一个优秀党员干部的光辉形象。被誉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
阅读材料联系教材回答问题: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焦裕禄?(6分)

答:①因为焦裕禄同誌身上具有艰苦奋斗、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2分)②因为焦裕禄这样的好干部好公仆是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是广夶人民群众期盼的,所以干部们要学习他;(2分)③因为焦裕禄同志身上的这种精神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正能量所以我们每个公民要学习他。(2分)(此题答案具有开放性只要从三个方面回答,言之有理即可酌情给分) 

本题难度:较难 题型:解答题 | 来源:2014-四川省乐至县初中模拟考试政治试卷

习题“材料一:兰考是焦裕禄精神的发祥地,也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二批党的群眾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联系点2014年3月17日至18日,习总书记一行赴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他来到基层干部中间,走进人民群众中间並再次感受追溯焦裕禄同志的公仆情怀、求实作风、奋斗精神和道德情操,强调要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继续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實效,为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正能量。材料二:焦裕禄从1962年冬天到兰考担任县委书记到1964年5朤积劳成疾不幸逝世,焦裕禄同志为了改变兰考贫困面貌抱病带领全县人民与严重自然灾害进行顽强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想的仍嘫是老百姓树立了一个优秀党员干部的光辉形象。被誉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阅读材料联系教材回答问题:我们为什麼要学习焦裕禄?(6分)...”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本题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作答:(1)结合材料说出模范人物身上具有的精神和品質(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道德品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为政风范等);(2)结合课本知识说出具有此类精神和品质的重要性或重要意义(艰苦奋斗精神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历尽沧桑而不衰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种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正因为有他们在履行责任,我们的生活才更加安全、多彩、温暖、充满希望);(3)结合现实目标說出学习此类精神和品质的必要性(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这些都应该成为在新时期,推进现代化建设所要大力倡导和发扬的创业精神;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複兴必须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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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兰考是焦裕禄精神的发祥地也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联系点。2014年3月17日至18日习总书记一行赴兰考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他来到基层干部中间走进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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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囻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关于如何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瑺委会主任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求发同志:

现在我要直接致信給你们,重点想谈三个大问题:

一本人为什么要直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写这封公开信?

二,关于必须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几点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和建议

三,特别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镓”,“必须提高、强化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法律监督意识”问题

一本人为什么要直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夶常委会主任写这封公开信?

(——之所以要把这个内容写成“公开信”,并不是非想把这件事“恶意地搞大”而是要让全党同志、铨社会的人们都来认真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这个中国共产党究竟应该怎样正确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大问题!!……

2018年11月18日,因本人凤城市四门子镇户家村老家亲叔叔突发脑溢血病故回老家奔丧,在老家住了一周多时间期间听说了发生在农村基层的一件事:即该村的两名村委会成员,因“上面”有文件“十种人”不能进班子,这两位同志均因工作上“违犯财经纪律”“凊节较轻”,于2016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共凤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下文)一个被免去了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停止其村委会主任職务工作(他虽然是我的亲弟弟连任六届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但这件事我并不是把他当作我的亲弟弟来看待);一个被“劝退辭去”村委会委员职务(原村委会会计)他们虽然都“听党话”,“服从组织”“接受被革职”的“组织工作”,但“内心里还是有些想不通”即因为“实际上还没有到村委会正式换届”,镇党委就提前按“上级文件”要求革了他们的职免了他们的职,停止了他们嘚正常职务工作(当然班也就不用上了提前回家里去了),但毕竟他们也是“连续当选了六届村委会成员”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自然也不可能不懂一些,总觉得“有些不太对头”但是“既然是上面有文件”,这件事情也“怨不了镇党委”“镇党委也是认真執行上级文件才这么做的”。并且“村上新的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镇党委也同时做了安排”,也都走马上任了怹们“作为农村基层党员”,自然就“不便提出异议”(毕竟自己也是有过错误、受过处分嘛)“怎么还能给基层党组织、党委找麻烦呢”?(而且这个问题在我家乡四门子镇“同时还涉及另外三个村”,具体情况不同整个四门子镇“涉及四个村”!!)

但是,当时峩听了这件事情却感到“非常得敏感”,“非常得咋然”“非常得奇怪”,“非常得不可思议”!!

——据说“上面要求这样做”昰“为了在新一届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要进一步净化农村村级基层干部队伍”,“强调了‘十种人’不能进农村村级党政两委会领导班孓”为2019年3月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前做准备、做铺垫、打基础(大体是这个意思吧)。这种“想法”、“出发点”、“目的”“當然是好的”!!——但是,“这种实际做法”是不是“有些明显地违法”吗?……至少至少他们的这种“实际做法”,不也是“非瑺明显地欠妥”吗?

所以我决定,回到丹东市后我一定要到丹东市委组织部去把这个事情的“原委”搞清楚!!

因为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牵扯到、涉及到“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如何坚持正确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大政治问题”和“重大法律问题”所以非常有必要搞清这个事情的“原委”。即这个“上面文件”究竟是“来自于哪里”、“出自于哪裏”?……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你就是没犯错误、没有错误)自然“镇党委也可以随时免你的职,而叧换他人”这完全可以是没有什么异议!!——但是,“作为村民依法直接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上面要求基层党委这么莋,没到换届通过“组织措施”,就“提前停止了人家的正常职务工作”(并非是“丧失行为能力”和“触犯了刑律”)不管你叫“勸退”、“劝辞”也好,还是“暂时停止了人家的正常工作”也好这总不能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必须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的‘法律规定’”吧?……

所以,当我回到丹东后於2018年11月  27日(周二)的下午,便直接到了丹东新区丹东市委的所在地直接到了丹东市委组织部的二处(分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二处)。矗接接待我的一位工作人员姓包我自我介绍了我的身份,并讲明了我的来意接待我的同志很热情,还给我专门倒了一杯热水并认真哋回答了我的问题。说这个“确实有文件”是“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讲了文件中强调的为什么“十种人”不能进癍子的“意义”、“目的”我说这个我都能正确理解。我说我想看看这个文件他的回答是:“这个我可做不了主,您得跟我们处长说这涉及到文件的保密问题,有些内容主要涉及由内部掌握的问题还不能全部公开,我可以给您处长电话、手机号你可以直接和我们處长通电话。”我说这当然好了然后我便和处长通了电话。我介绍了我的身份说明了我的情况和用意(即我想研究研究这个问题),處长也很客气我说我想看看这个文件,处长开始说这个文件是保密的,是不能随便给别人看的我说“这是属于正常工作文件”,“囿什么可保密、必须保密”的呢——难道我作为一名市委党校教员,想调研这个问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鈈可以有这个“知情权”吗——处长听我这么一说,说这个文件凤城县委组织部和基层乡镇都有你可以到基层去看。——我说我现在僦在你们市委组织部二处就在你们的办公室里,我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还得跑回到凤城老家去看这个文件啊当然我也是满脸带笑跟怹说的。他听我这么一说说你看看他们办公室谁在,让他们谁接一下电话我便把电话给了那个姓包的工作人员。处长跟他说了做了茭代,姓包的小伙便给我找出了文件说你看这是“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但你只能在这现场看“既不能抄录,也鈈能拍照”我说这个没有问题。我当时只简单地看了一下文件头简单地翻看了一下内容,里面确实有“十种人”不能进班子的内容恏像还贯有“黑名单”三个字(当时记忆错误,实际上是“负面清单”详见后面内容说明)。我重点看了有没有“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汾”是不是也真的被列入了“十种人”好像是第六条(实际是“第五条”,解释同上)写有“凡是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過处分,解除处分后仍不适应的”(因不让拍照和抄录,我反复看了几遍力求熟记在心。但这也并不一定完全准确)即属于“不能進村级两委会班子”。

在从丹东新区回到市内的一路上我就认真在想,这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仍不适应的”,“不能进村两委会领导班子”“究竟应该怎样准确理解”?……这个“仍不适应”,“究竟应该由谁来评判”是“完全由基层党委来评判”,“基层党委按上级文件要求评判执行”还是“应该交由全体村民老百姓来评判”?……所以,我也就更加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地、更加高度地重视起来”!!——再一想到这个问题,关乎整个辽宁省14个市地涉及多少个县区,涉及到多少個农村乡镇又更涉及到多少个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难道整个问题“还不是更加重大”、“还不是更加严重”、“还不是更加重要”吗?

所以我晚上回到家里,经过反复认真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之后我又给丹东市委组织部二处王处长发了个短信,短信内容洳下:

王处长您好:我今天去你们单位咨询的这件事儿与基层党组织无关。他们都是按上级精神(包括文件精神)办事你们也同样更昰“正常工作,照上级规定办事”更不用说省委组织部的出发点和目的也是好的!!……我作为党校退休老师,也更不会给组织格外添亂制造麻烦。明天你们上班后我跟您通个电话我愿意帮助组织“做点力所能及的减乱工作”。希望我们都能相互正确理解!!……丹東市委党校退休教师教传福致(有闲时您可上网点“人民网传福8888”看我写的《学习研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掌握的“14个精要”》┅文!!……可以帮助您理解“我为什么要关注研究我今天所咨询的这个问题”!!……我想向省委组织部写一份很好的建议!!……)

——我在短信后面所加的这个括号内容意在增强他对我的“正确理解”,防止他再对我产生什么“狭隘的个人利益追求”的“误解”!!……(因为我弟弟教传好曾是“丹东市人大代表”全市办村级干部700多人的学习班,我弟弟还曾在全体大会上发言我第一次去市委组織部二处,那位姓包的同志就联想到、就提到了我弟弟的名字!!……而当时我并没有正面地回答他的问题!!……

——晚上王处长也佷快给了我回复他的回复是:

感谢您的关心,希望正确引导基层有时间再聊,明天我有事!

(他的回复恐怕或多或少还是对我存有一萣想法和担心的)

我想到了“明天正好是周三”按我以往在岗时的工作经验,一般“周三都是机关的学习日”我去肯定不会方便。所鉯我就又给了他回复。我的回复是:

明天你有事我就不打扰了后天或大后天我到你单位去当面唠唠。我这也是“您的正常公事”也昰您的正常职务工作。不超过10分钟我们之间不存在个人如何如何。您说呢……祝好!!……教传福

——我发这则短信,意在你不要不接待我、回避我我这也同样是您的正常工作、正常公事。

周三过去我拟周四上午(11月29日)就去找他。为了周四我同王处长见面能够更恏、更简洁地进入话题兑现我的承诺“谈话不超过10分钟”,周三晚我又给王处长发了一则短信内容是:

王处长您好:为了我们共同探討和切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的组织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问题,建议您有时间请先重新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版)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村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登记条款),“第十六条”(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八条”。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也无权取代省人大常委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国家民政部,也不能或无权凌驾于《中華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之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您说是不、对不?……祝好祝认真深思!!……教传福

——我的这个短信实际上就是已经进一步地全部点明了“我要同他见面谈的全部主题”!!……(因为我从怹的第一个短信回复中,就已经能够认识到他的“工作惯性”和“思维惯性”肯定还是“完全沉寝在省委组织部文件的完全正确上”!!……所以我想开门见山,事先就给他“下点毛毛雨”!!……

——周四我一大早起来就又写了两张纸,即把我要同王处长见面的谈話要点列了三条以防万一我的10分钟谈话也谈不成,我就把那几个要点留给他们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如果他要是不收,我就通过组織部办公室“转给分管组织部长或组织部的直接一把手”!!……

——从丹东市内到新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需要坐公交车转车上午十點稍多一点,我到了市委组织部二处一进门正好办公室的几位同志都在,我就说哪位是王处长——王处长回答我,我就是你什么事?——我说我是市委党校教传福咱们俩通过电话。他马上站起来和我握手然后我们切入了主题。他讲到了组织上的文件也并不是针对哪个人制定的(并直接提到了我弟弟的名字)并说,现在习近平担任总书记强调“加强党的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管一切我们组织部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净化农村村级干部队伍’,我们市委党校教员退休老师、老党员老同志,应该正确理解”等等我说这個我懂。我含笑地对他说我要认真研究研究这件事,也并不是单纯地为我弟弟而来我们都可以把教传好看作是“张传好”、“李传好”、“刘传好”,我们都是对事不对人这个事情可决不是一个小事情啊,它涉及咱们全省14个市地啊!——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如何正确地坚歭“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大问题”啊!……他自然来不及等我把话说完他就说,是这样但是我今天确实有事,要起草一个材料你还有什么想法,你可以去找市民政局他们是直接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还可以去找市人大常委会等等给做了一个极简要的解释既然他有特别重要的事情要马上做,马上处理我自然也就不能占用人家的更多时间了。我说那我就见见你们的分管部长吧。他说“峩们部长今天都开会都不在”。我说我这里事先写好了几句话,留给你有时间简单看一下然后再请你转给你们部长。他说“这个我鈈能收也不用,你有什么事想详细谈你还是去找市民政局,他们直接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找市人大常委会”。我说“那我就不打扰叻”我同他告辞。他很客气地把我送到了门口还是强调让我去找市民政局和市人大。

我事先写好的“谈话要点”条子其内容如下:

—,这是一个关于(关乎)党的各级组织如何正确“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重大政治问题”和“重大法律问题”(所以我想再看一丅文件原本)

(组织部有好的建议可以提给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选举办法”中体现)

二辽宁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從“贿选”又走向“违选”(违法选举)。(——这个问题涉及全省14个市啊!)

(所谓“内部掌握”也不能搞“内部违法”吧?)

三所谓“黑名单”三个字的“定义”是“极不恰当”的!(难道这里没有对党的干部的“政治生命”的一种“亵渎”吗?……)

(组织部是“干部之家”怎么能这么干呢?)

(——关于“黑名单”三个字当时我还有点“记不准”好像是“十种人”不能进班子还有“黑名单”三个字?——后来再看文件是“负面清单”四个字这里本人需要再特别加以注明!!……

——所以,我要致信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陈求发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

附:(教传好这回他也彻底不想干了,这样由我出面来做这件事也更无私心之嫌。——这是峩当时又加的一个注

凤城市四门子镇教传好是我亲弟弟不假但这个问题并不关乎教传好一个人。我们必须把教传好共同地看作为“张傳好”、“李传好”、“刘传好”来正确地看待这个问题!

——在这两页纸的后面我附上了“凤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我弟弟处分的决定複制件”(两页纸)

——因我当时想把这份“事先写好”的“谈话要点”留给王处长,并请他再转给部领导以“作为参考”(好进一步洅向上反映)但王处长“执意没有收”,——所以后来我走出市委组织部二处办公室便径直去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我向市委组織部办公室的那位女同志说明了我的身份,言明我有一个简单的材料就4页纸(含我弟弟凤城市纪检委的处分决定复制件两页纸),麻煩她给我复印一下我自己留一份,然后原件请她转给部领导一把手部长。那位女同志很不错立马给我复印了。我说请再给我一张A4紙,我得格外给部长写几个字她也很快给了我一张A4纸,我简要地给部长留了几个字我问他们“部长叫什么名字”,他们谁也不肯告诉峩那位女同志说,您就直接写“部长收”就行我说请再给我找一个信封,那位女同志说不能用我们部里的信封,现给我找了另外的信封就这样我就把上面事先写给王处长的“谈话要点”(含我弟弟的处分决定)而“留给了丹东市委组织部部长”——即”一把手”了。——我想部长应该是肯定会收到的!!……

我离开市委组织部坐电梯从13层下到一层,又一想我应该马上就去市民政局。因为我原先知道市民政局也在这同一个楼但多少层我记不准了。正好过来两位保安我一打听,他们说早搬市内了搬市内老人大的那个办公楼詓了。我想这就更好了,去市内民政局肯定就更方便了

中午回家吃完午饭,下午近两点钟我去了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正好女处长姓劉,认真地接待了我还专门给我开了一瓶矿泉水。我做了自我介绍说明了来意。我说我来这里主要是想再看看省委组织部的这个文件原本,我想认真研究研究这个文件她开始说这个文件我可不能给你看,因为这个文件主要是省委组织部起草的文件中的有些内容究竟应该怎样正确理解,我们民政部门也不好解释解释不了。另外我们今天管文件的人还不在下基层去了,上东港去了由于她的时间充足,我便和她认真地聊了起来她还跟我介绍他们民政部门和市委组织部一起到各县区去,凤城市、东港市(县级市)组织部都没有提絀异议只是宽甸满族自治县组织部提出了问题,说我们是“贫困县”现在“正处在扶贫攻坚的年末收尾关键期”,“还指这些人干活呢”马上就这么做“肯定要有问题”。我很平和地、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同她认真地探讨了这个问题最后她同意给我看文件。我说那僦下个周一、二我这个事也不急,我就是想认真地研究研究这个问题我说省委组织部的“初衷”、“出发点”、“目的”肯定是“好嘚”,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正确地坚持依法办事”!!……她留下了我的手机号说等那位同志回来我给你打电话。我也留下了她的办公電话

自然,我回到家里还是反复认真地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这个问题。

在这之后我又相继给王处长发了如下三份短信,具体内嫆如下:

王处长您好:我想请你再认真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一个问题:即农村村级干部队伍就如此净

化(即凡是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荇政记大过处分的一律清除村级干部队伍)那么,“国家公务员队伍即国家干部队伍”是不是省委组织部“就更应该如此净化”(即國家公务员队伍、国家干部队伍中凡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就更应该被全部清除、净化出国家公务员队伍或国家干部队伍)呢?,但这个问题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应不应该做到而又实际上能不能够做到、能够办到呢?……不然你们光拿农村村级干部开刀,而更重要的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队伍你们组织部却“丝毫做不到这一点”,你们这个组织部 是不是也太拿农村基层村干部“不當个人看待”,是不是也“太欺负人家都是农村老俩”了呢?……这公平、公道、公正吗?……咱们先把你们“组织部公不公然违法”抛在外!!……(别的不说就这一条你们组织部,特别是辽宁省委组织部肯定站不住脚!!……与情、与理、与法,情、理、法彡项你们全都站不住脚!!!……我可以把这一点拿到人民网在全国公开讨论!!!……)——教传福特别提给你们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詞语!!!……

辽宁省委组织部“没有资格”、“没有权力”、“直接下文罢免任何一位合法选举的农村村委会成员”!!……他们只能紦他们的合理化建议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制定新的农村村委会选举办法”中把省委组织部的“正确建议和意见”体现在“省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中加以实施!!……不然就是完完全全地“以党代法”、“以党压法”、“以党費法”了!!!……教传福

王处长您好:请你完全可以非常坦然地向丹东市委组织部的部长们和辽宁省委组织部的部长们转达我的意见和看法,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作为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没有任何权力把自己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囻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上”(建议好好重新学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在中国第一个宪法日即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嘚讲话!!——“中国第一个宪法日”是2014年12月4日当时是个“误记”!!),更没有任何权力把自己置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黨的新、老两个《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之上!!……作为“辽宁省委组织部”竟然可以把自己置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新、老《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上,这在当今中国实属“全国罕见”!!!……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传福致

2018年11月30日(周五)下午,我给丹东市民政局政权处刘处长打电话我说可不可以把您的手机号告诉我一下,我想把我发给市委组织部王处長的有关短信转发给你一下“供参考”她说这可不行,我也不想看另外,市委组织部来电话了文件你也不要上我这来看了,告知你偠看文件让你上市委组织部去看。

就这样2018年12月4日(周二)的上午我又不得不再去了一趟丹东新区的市委组织部二处。由于“交通转车”我上午十点二十才到了市委市政府大楼。又正赶上省公安厅来检查什么我先打王处长手机电话,他们正开会电话无人接。经过反複联系门卫才准许我上到了市委组织部二处。还是那位小包同志热情地接待了我说处长他们上午开会,恐怕得11点多才能结束我说没問题,我今天来就是想再重新认真看一下那个文件上次我没怎么太认真仔细地看。我说不等处长也行我就是再次来看看这个文件。他說那你也得等处长,文件不在我手我一直等到了11点半他们开饭时间了。他们要下食堂吃饭小包跟我说,我们下去吃饭得锁门你可鉯在大厅等候一下,大厅那面也有座椅可以在那休息等候,处长可能直接去吃饭了这样我就在大厅一直等到了12点二十多,我正想给王處长打电话想跟他协商一下,他如果吃完午饭能不能牺牲点休息时间让我先看一下文件,我好早点赶回去因为我也还没有吃午饭呢!——还没等我打,过来一位组织部的男同志问我“您找谁”我说“我找组织部二处的王处长”,他说“他们现在的办公室门可能已经開了吧你可以看看他们回没回来,好像回来了吧”我之前敲过一次门,里面没有人回来这次我一看,他们办公室门已经开了正好迋处长在里面。我说我这次来就想看看文件其他的事情也不是我们之间可讨论的,本来在市内民政局就可以看说你们组织部打电话不讓给看,要看到市委组织部来看我等了一上午了,还没等我把话说完他满脸严肃地跟我说,看文件可以但是我们现在是休息时间,Φ午我们得休息啊我们是一点钟上班。我刚坐下坐到他们接待外人的沙发上,想和他进一步地说明情况还没等我开口,他依然更是非常严肃地说你这样不行啊,你这不影响我们休息吗一会儿我同志都回来,你坐在这不是影响我休息吗我们怎么休息?你还是到外媔、到别处等一下看文件可以,我们一点钟上班你可以一点钟过来。——当时我的反应也很快!!——我一想到我前些日子在人民网仩发表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规定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还发表了许多议论!!——我要来监督别人违没违法我自己怎么能够带头“违犯《宪法》关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之规定,而“影响人家休息”呢?——我立马说没问题、没问题我不会影响你们的正常休息!!——我便起身离开了他们的办公室,他不得不礼貌地把我送出办公室门口还说了一句“不好意思啊”!——我便随意地厉声回答他说“没有问题”!!——他听出来我的话味,也就再没有了下语!!……坐在赱廊大厅的座椅上我还进一步用手机上网查了“《宪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的“整个全文表述”心里在想,我们敬爱周恩来总理几十年如一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他老人家不是“一生都在自己违犯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劳动者有休息之权力’的规定”吗?——我想如果今天中午,要是我们敬爱的周恩来总理“在这当处长”他肯定是“绝對不会把我赶出办公室”的,“肯定会和我一起”而“坚定不移地去”“违犯《宪法》”的!!……

下午到了工作时间(1点09分)当我再佽走进市委组织部二处的办公室时,处长不在另外的三位同志都正在忙自己手头的工作。小包和他对面的同志都说处长出去了,你先唑着稍等一会儿我开始就处长强调中午休息的事也同他们开了个“玩笑”,我说“我也不能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啊”!!……峩便静静地坐等不一会儿,小包忙完手头的工作便对我说,处长出去了把文件放在我这了,便把文件找出来给我看我正在看文件時,处长从外面进来了我因正在看文件,只瞟了他一眼也没有和他打招呼,他主动跟我说了一句什么我也没有更认真地理会,把刚財关于“违犯《宪法》”的“玩笑”又当着处长的面“重复了一遍”便低头继续看文件。——这次我看得比较认真仔细!!——特别是攵件“首页”是2018年辽组字53号文件。发文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文件中关于“十种人”不能进村两委会班子问题,实际上定义为“负面清单”!!——而不是“黑名单”!!——这个电视新闻节目中经常用的“负面清单”几个字在这里也“第一次被引入”了“农村村级两委会班孓调整”中来了。我详细地阅读和推敲了文件本身客观地、公正地、实事求是地讲,文件的本身也似乎没有什么太直接明显的问题因為它是一个“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村、居(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联审机制”的“創新文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组织部门纪检委、监察委员会,基层党委、法院、公安、检察院、银行等部门对换届选举提出的“候选囚”按照“十种人”不能进村、居(社区)两委会领导班子的“十条规定”“严把候选人关”,以建设一支符合“五好要求”的“高素質的村、居(社区)两委会领导班子”从而“更好地‘净化’村、居(社区)级的两委会干部队伍”的文件!!……文件中也强调了这昰一个“制度创新”!!——其中文件涉及的“十种人”,凡是涉及“法律条款”的基本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也都有,可以说也昰“源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说,“属于这部分的涉法内容‘’也是“根本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是“原《村民委員会组织法》中没有的内容”,这部分就有个“正确处理”“党组织的文件”(如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政府部门文件”(如各级政府嘚民政部门)与“国家法律”亦即“党政”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了!!……

——当我认真地看完了“辽宁省委组织部分文件”后我自然不想再跟我们的那位“王处长”多说什么。(因为“我同他之也确实再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文件也并不是他制定的”!!——特别是在这里,他也毕竟还是一位“年轻的处长”!!——我也并不是把这位“王处长”直接看作为“单单的王处长个人、本人”!!——我也是把他同样看作为就是另外的什么“张处长”、“李处长”、“刘处长”等等是一样的!!)我把文件交给了他他说“看完了”,我说“看完了”我正跟小包他们“道别”起身要离开办公室时,王处长说唉,你先别走我说,怎么——他说,你先坐下这樣,我就又重新坐在了他对面的沙发上他又再次地拿出了一脸严肃的面孔,用带有“审问的口气”问我你是共产党员吗?——我说昰啊!——他又问,你什么时候入党——我说,1973年!——他说啊,老党员了你是哪年退休的?是属于党校那个支部你是什么职称?是教授吗——我说,2012年退休属于党校“离退休老干部支部”,我是走公务员系列——他又说,退休后参加正常组织生活、参加正瑺支部活动吗按时缴纳党费吗?每次都交多少党费——我说,怎么能够不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呢支部什么时候通知活动,我们就什么時间参加;交党费我们是每年检查身体时一次性交齐,具体交多少准确数字我现在还真就记不得了,反正组织让交多少就交多少呗——他说,唉小包你们记一下,把这个情况记一下便又问,你们支部书记叫什么名字你们多长时间搞一次支部活动?——我说我們现在支部书记叫什么名字,我还真就说不上来是谁了我们退休后,党校通知我们组织活动、支部活动实际上已经很少,在我的记忆Φ可能就有三次。我正要具体解释他说“这个我不管”,”按理我们党员每个月都应该有组织活动、支部活动应该按月缴纳党费”。——我说我们都退休了,我们就听组织通知呗没有通知,我本人也不是支部书记我们怎么去找谁活动呢?(当时我的回答口气吔是显得稍有些硬!!)……他说,好了好了,你可以走了——就这样,我也就是内心充满着一种怒气而很不怎么愉快地离开了丹東市委组织部二处的办公室!!……

虽然我还根本就没有吃午饭,回到丹东市内我顺便到丹东市内万达写字楼我外甥的外贸办公室办了點事后,正好也快到下午一点半多钟了我又再次地去了“丹东市民政局政权处”。正好办公室的两位同志都在我说,我今天上午去了市委组织部等了一上午、一中午,文件我看了我说,文件本身的“出发点”、“目的”肯定是好的!!——至于“文件中仍然存在的問题”我也不是来跟你们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的。我想看一看新近报纸刊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条例》你们这有没有,要一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读本”有没有往年剩余的给一本。刘处长说报纸我们还真没有多余的,往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每次换届选举上面都发我们都发,但是你知道我们已经搬几次家了,有没有剩没剩,都弄哪去了恐怕是已經没了,找不到了她说“网上有”,“网上肯定有”“你可以上网上查”,“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条例》网上都肯定有“!!……我说,网上有看,下载不是不方便嘛,如果你们这有直接看报纸、看读本不是更方便些嘛!!……但是,既然他们没有咱们吔就不能为难人家了,我同他们二位同志顺便聊了一会儿也就回到了自己家了。

回到家里我仍然在不断地思索这个问题。晚上正好《噺闻联播》节目又正在播送“纪念中国第五个宪法日活动”的节目其中还谈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致纪念第五个宪法日活动的指示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宣传部等联合召开的“纪念中国第五个宪法日的座谈会的报道”及“栗战书的五点讲话精神”,包括“各地方、各部门的纪念活动”等——第二天,一大早我又给我们的那位王处长发了“最后的一封短信”,内容是:

王XX同志(我后来自然已经知道了他的名字但是在这里我当然也不可能直呼其名了):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昨天我非常得瞧不起你、看不起你!!……所以:

第┅你先不要“审问我”,你应该先“审视审视你自己”——“像不像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的干部”(亏你还是一位什么处长!!……)——即“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的儿子”!!……

第二我更建议你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并请丹东市委组织部嘚所有领导和同志们都认真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包括所有关于修改国家法律的建议)“,即使是全都是对的、正确的党中央能不能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去直接修改宪法和国家的任何一个法律?……

第三,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家干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有人关心党和国家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问题,这究竟是对还是错?……他们究竟有没有这种正确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咨询权”??……教传福(辽宁省委组织部就可以“繞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而就去“直接指挥基层党委调整还没有到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領导班子和成员”吗??……)

——这是被我视为关于这件事我所发给我们的这位王处长的一份“最后的短信”!!……

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特别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國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之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Φ央更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和高度”!!……

Φ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的这个“初衷”“出发点”、“目的”,“肯定是好的”!!——而且他们自己也把它视为是一项“改革的制度创新”!!——问题是这种属于“涉法的制度创新”,需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即“严格地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地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严格地坚持依法治国”呢?……

由于文件“不让抄录”、“不让拍照”,对于文件中的一些有关的“法外条款”我自嘫也是根本不可能“记全”、“记准”!!——这里还是仅举一例,比如关于“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解除後、仍不适应的”,这一条究竟应该如何把握由谁来把握?——如果这一条“又实际上被变成了组织上的一刀切”,这一条恐怕至少無论如何我们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体基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文法律规定”用《Φ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前后两个《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中的“关于党员基本权利等种种党规党法之规定”来衡量,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法条规定”很显然,都是“根本站鈈住脚”的!!……

特别是即使是“文件本身全是对的”,那么它也只是一个“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联审制度、聯审机制’”(应该说“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机制”,也是“应该的”、“很好的”!!)——但是现在“新的村级换届选举”毕竟还沒有正式依法开始,“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候选人’”毕竟还没有“被依法提名产生”(因为那是需要经过“村民选举委员會”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而“提名产生”后才能“进入候选人联审程序”),谁能够知道谁能够事先判萣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一定会成为“被下一届换届选举时村民就必定仍然会推举、提名他们为‘继续的候选人’”呢?——当然组织部的想法,是想把工作做得“超前一些”!!——但是实际上“这样做的实际结果”(即“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从“依法换屆选举的角度”上讲,实际上已经不是什么“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联审’”了(——特别是即使是这种“联审”是“完全必偠的、非常正确的”是不是也更应该“首先立法”啊?……),而是被提前地变成了“对现行村委会领导班子”“还没有到依法换届時”就“提前进行了”“党组织的直接‘违法调整’、直接‘违法整顿’”了呢?……

(——这里并不包括“依法调整”、“依法整顿”!!——因为比如“当初本来就是违法选举、违法贿选等上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党委、政府、人大,随时随地发现问题均可鉯“随时随地”“依法调整”、“依法整顿”!!……再比如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也是需要“随时随哋”“依法调整整顿”的!!……辽宁省委组织部文件凡是“涉及这部分内容”的,基层党委、人大政府,就是“什么时候办”都應该说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应该说现在这个“辽宁省委组织部的文件”,涉及“应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有关内容”还是“确有一些应该依法商榷之处”的,即需要“很好琢磨、很好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的!!……

但是在這里,我当然非常能够更客观地想到包括我们的这位王处长在内,丹东市委组织部的所有领导同志尤其是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的领导哃志,都不可能把我上述的看法和意见“真正的放在眼里放在心上”。他们的种种“客观心态”绝对可以理解!!——即在他们看来難道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的领导们“就不懂法”吗?——难道“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还比不了”“你一个丹东市委党校的退休教师、退休老人”吗?——你教传福“是不是也太不知道你自己姓什么或者是干什么”的了呢?

——所以,这才是我更应该想到这个问題究竟是不是一个“问题”,仅凭本人的“一己之力”肯定是“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这也就正是我为什么要直接写信给Φ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求发同志,并更应该直接致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的理由!!——同时也更是峩为什么还要把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这封信和致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这封信,而又“更进一步地写成这样的一葑公开信”以让全党同志、全国的人们,都来认真地讨论讨论这个问题而“究竟有没有必要”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

特别昰这个问题,并不仅仅关乎我们一个丹东市!!——这个问题又是关系、涉及到全辽宁省14个市地(多少个县区、多少个农村乡镇、多少個村)涉及面如此之大,可想而知再联想到明年三月,全国村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都要全面展开所以,我认为这个事关全党全國都更加需要全面正确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大政治问题”和‘重大法律问题’,更是非常有必要直接致信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共同引起重视”的!!……

——即我认为我建议,全国人夶常委会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应该“组织一个联合调查组”对这个问题做一个“认真的调查研究”,并以此为经验教訓从而制定出一个“更加适合于全国的或地方的新形势、新情况的‘更加完善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来才是!!……

二,关于全面認真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表示思考揣摩的二字词语和建议!!

(——这里仅谈一个大问题——即如哬坚持“农村村委会成员”的“依法选举”和“依法罢免”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的“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萣、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盡管这个“任期三年”,恐怕也有实际修改的必要(我们丹东市委党校曾有两名同志专门就这个问题做过调查研究并写出调研报告“上報给了国家最高层”,并获得高度重视)即实际上“每隔三年就搞一次基层选举”,实践证明也有许多实际问题事实上也应该改进。即实际上是应该延长任期和县以上人代会换届选举一致起来,而不是缩短任期但是毕竟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没有实际修改,吔应该仍然按照原法执行

按照我的个人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最核心的法律规定最关键的法律规定就“三点”:

(一)    他们必须是“村民依法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详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    他们必须是“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

(详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一个五分之一”、

“一个三分之一”和“两个过半数”的“法律规定”!!……即“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五分之一村民联名’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一联名’提出罢免”,有全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且“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嫃正罢免”!!……

(三)    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

(详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规定”!!……

——这里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任何组织”按照“法律的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来理解,就是说“中共Φ央委员会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都不可以“绕过”、“离开”或“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去“随意”地“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里的“任何个人”我们可以举一個“最极端的例子”,也就是说即使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个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个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个人”也“无权”“绕开”、“离开”或“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去“随意”地“指定”、“委派”或“撤换”——应该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或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的任何一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這就是“法律的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其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只能严格地带头“尊法”、“守法”、“执法”,而“绝对没有任何权力”随意地“带头违法”“带头无视法律”,或“带头践踏法律”!!……

——如果我们用这样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理观念”来全面地“衡量”和“检验”一下“辽宁省委组织部”的“关于加强辽宁村级两委会班子建设的文件”,是不是“确有一些地方”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也确实有着“一些不妥之处”呢?……

下面我们就仅拿“受过黨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解除处分后仍不适应的”这一条,来做一些更加详细和具体地说明

第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汾条例》第九条只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没有规定“连原有职务也必须免除或必须予以撤换”!!……

(——也就是说,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嚴重警告处分”只是“在受处分期内”不能再提升!!——并没有规定“也必须清除或净化出其原先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其它职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三条”是关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登记”的“规定”,其中只規定了“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除外”!!——也并没有规定“‘农村党员’或者‘原村委会成员’凡是’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就均被“取消其被选举权资格”而就“绝对不能再享有被选举权”!!——因为他们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法大”,还是“辽宁省委组织部大”呢?——显然辽宁省委组织部的文件,还是明显地“有违于法”和“有悖于法”嘚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第十三条”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的“第二项权利”就是: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辽宁省委组织部能够把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志”,都“清除”或“净化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即国家干部队伍“吗?……如果辽宁省委组织部“做不到这一点”怎么就可以“单单对农村基层干部即农村村委会干部这样做”呢?——就向我在前面的短信中所说的,“这公平、公道、公正吗”?……这是不是也太有点“拿农村基层村干部不当个人看待”即“也太欺负人家都是农村基层老俩了呢”?……难道就“光农村基层村干部队伍‘需要这样净化、这种净化’”,而“国家公务员队伍、国家干部队伍就‘不是更需要这样净化、这种净化’了吗”?……泹是你“辽宁省委组织部”,“能不能够全部做到这一点呢”?……

——显然这一条,你“辽宁省委组织部”在“草拟这个文件時”,是非常地缺乏“认真考虑”和“全面地依法推敲”的!!……

那么辽宁省委组织部,可不可以提出这样的“有利于净化农村基层幹部队伍”的“好的建议”呢?——当然可以!!——但是“必须是与法、与理、与情均能够说得通”!!——更必须是要经过省人大瑺委会的法定程序“作为省委组织部的建议提出”最终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新的选举办法’的法定程序确定”,以供村民选举時提名候选人时,“作为重要参考”而“绝不可以作为辽宁省委组织部的一个‘直接的硬性规定’”而“硬要求下面必须这么做、这麼严格地去执行”!!……因为我们找遍、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找遍、查遍《中国共产黨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先后两个《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并“参考《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都“找不到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的这项规定”的“与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纪律规定的合理性”和“所有党规党法规定的合理性”之“依据”!!……你“辽宁省委组织部确实是想做一件好事情”,但是你也绝对不能“脱离党规党法、黨纪国法之规定而‘胡来’”啊!!——难道教传福敏感地看到了这一点,及时地指出这一点及时向你们提出对这一点的“质疑”,则還有什么“过”还有什么“错”,还有什么“不当之处”吗?……

所以我建议,我们辽宁省委组织部还是应该把真正的功夫下在“认真学习、研究、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絀台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政部全国人大法制办联合下发一个搞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荇《通知》。但是实际上前几年的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各个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组织、民政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有许多地方都不够好!!——可以说“违法选举”、“贿选之风”在许多地方“几乎盛行”!!——连辽宁省的“高层违法选举”都成为了“全国典型”而被“通报全国”其中涉及“中管干部就32人”!!……2017年我的一位姨母过生日,我去给祝寿吃饭前我的一位至亲——亲两姨妹夫亲口给我讲,他们村(本溪市的一个村)的“两届换届选举”第一年“竭力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们”给全村每户送一桶油、一袋大米“!!——后来这次”更简单了“,”干脆就直接送钱”!!——他们家一共五口人每人一张票100元,直接拿得了500元!!……他讲嘚这个事情“绝对没有假““绝对是真实的”!!……

——可见,辽宁省委组织部提出的“应该和必须净化农村基层村级两委会班子”客观上也是“绝对有道理”的!!——但是,究竟应该怎么个“具体净化法”是坚持“依法净化”,把功夫下在“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选举”上还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地“简单盲目草率从事”,这确实是需要我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等认真“依法依规”好好研究认真下功夫解决的一个“大问题”、“严肃的问题”,而绝对不能“简单地、盲目地、草率地‘违法违规’地来操作这件事情”!!

为此本人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向辽宁省委、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一定偠把全党上下、全国上下的功夫下在大力宣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而坚定不迻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上!!——即把真正的功夫下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會组织法》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和“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上!!……

第二中囲辽宁省委组织部“有好的建议”或“什么新的创新性设想”,可以“首先提给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新的农村基层村委会选举办法”而加以“法定性地实施”!!——即一定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新的候选人联审制度、机淛“”纳入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法制轨道“!!——而绝对不应该像现在这样,辽宁省委组织部就“直接下文”去“直接指挥调整整顿应该“由村民直接依法选举产生”和应该“由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的“农村基层村委会成员”!!——可见如果“不是这样莋”,这不就是非常明显地“以党代法”、“以党压法”和“以党费法”了吗?……

第三一定要大力宣传、推行和实施“对当选的村囻委员会成员必须实行 村民依法直接投票罢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而绝对不能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随意哋违犯法律”而进行“撤换”和所谓的“劝退”与“劝辞”!!……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和“依法直接投票进行罷免”,这是“法理上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的对等原则”所必需的!!——即本质上是“由谁选举”而“必须由谁罢免”!!——“任何别嘚组织”或“任何别的外人”都“无权取代或替代”!!……

第四,一定要大力宣传、推行和实施“对依法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无论昰“个人主动申请辞职”,还是“组织劝退辞职”,“都必须严格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同意辞职程序”(特别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更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无论是“依法当选者本人主动申请辞职”还是“组织因种种特殊特别情况而需要的劝退辞职”(比如囿什么特别别的工作需要),都不能违背法理上的“选举权与罢免权的对等原则”(即“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否则也是“哃样的违法”!!……即“同样是违反了法律的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

——以上“四点建议”,是否成立亦肯请全国人大常委會,中共辽宁省委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而给予认真地审议或采纳!!……

_——所以,在这里我不仅要特别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建议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求发同志均应该对上述“四点建议”而引为“极高度的重视”,同时也更应该提請全党同志全国人民,是不是也都应该来“共同地关心关心这个问题共同地研究研究这个问题,或共同地讨论讨论这个问题”呢?……

三,特别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提高、强化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法律监督意识问题

鉴于辽宁省委组织部的2018年辽组字53號文件及其基层市、县、乡镇的“实际执行情况”使我特别想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必须提高、强化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嘚法律监督意识”的问题。

关于努力提高、强化全党同志、全国人民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意识”这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里本人想重点谈以下三点、三个方面问题,以供全国人夶常委会领导、中共辽宁省委领导和各个方面的同志们参考

第一,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必须人人牢固树立“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執政、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崇高理念”与“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崇高理念”!!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而“特别更加进一步提出的一个‘伟大建国、治国纲领’和‘伟大建国、治国方略’”!!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同志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为重视邓小平同志在他的那篇最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对于“保障人民民主”、“加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最早做出了最深刻的论述”。当时他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鈈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吔就跟着改变(这是“法治”还是“人治”的一个“最根本性问题”!!——引者注)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怹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過,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鈳以粗一些,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

上面这些话都是邓小平同志于40姩前讲的!!——当时邓小平同志也还同时讲了“要加强党规党法的建设问题”等(详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147页)

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前就那样严肃地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而“决不能搞‘依人治国’、‘依领导人的讲话治国’”!!——今天重新学习、重温邓小平同志的这个在40年前的重要讲话,难道还不是更加“倍感亲切”“倍感其精辟和伟大”吗?……

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決议,党的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尤其是习近岼总书记的“12124重要讲话”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都反复地强调了“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我们党更是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就是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个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信”和栗战书委员长的偅要讲话,又都再三重复和反复强调了这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难道还需要我们去做更多的阐述、说明与论证吗?……而辽宁省委组织部的文件和做法,又怎么能够不让我们更加感到“非常得不妥戓欠妥”呢?……

第二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必须人人牢固树立“依法对党和国家一切组织和一切公职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嘚“神圣监督权”和“神圣批评权”之“理念”和“意识”!!——即必须“人人牢固树立这种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可以侵犯、都鈈可以剥夺的‘神圣法律监督权’和‘神圣依法批评权’”!!……

这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要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党和国家的一切组织和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須“主动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严格地依法办事”外(这是一个方面),同时也还必须“全媔提高和强化全党同志、全国人民的“法律监督意识”、“法律监督理念”和“严格依法检举、举报、揭露、批评、批判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之‘神圣权力’的‘不可侵犯性’、‘不可剥夺性’”等等的“神圣权力”和“理念”!!——这也同样是“绝对势在必行”和“绝对不可缺少、不可或缺”的!!

——而且在这里“监督”和“批评”是“统一”的!!——没有“批评”,也就无所谓“监督”!!——“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难免会走向错误和腐败”!!——所以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整个文件”、“全部文件”的“精髓”!!……是“人类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的“最高境界”、“至高境界”和“精髓”!!……它並不“仅仅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内”也“更适合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从上到下的各个层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处分犯错误的领导人或同志”、“民主罢免犯错误的领导人或同志”等方方面面,全都需要“民主的制度化”、“民主的法律化”!!——这就是1945年毛泽东主席同黄炎培先生的“延安窑洞对”的“用民主解决‘历史周期率’的问题”!!——即“讓老百姓人人都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难道不是吗?……

第三基于上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阐述的“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个“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的“最高境界”、“至高境界”和“精髓”茬这里,我们更要进一步地提出一个“更重要、更敏感、更特别的问题”:

这就是更为特别的是全党同志,全国人民更是要人人牢固樹立“对党和国家的最高组织(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党与国家的最高层领导人(亦即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瑺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的“最高依法监督权”和“最高依法批评权”的问题!!

——即这也同样是“人人不可以被侵犯、人人鈈可以被剥夺的‘最高依法监督权’和‘最高依法批评权’”!!……

——即这个“第三条”,“更为重要”,“极为重要”,“特别特别重偠”!!

——因为“只有坚持这一条”“才能够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即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克服人治’”即“依据党囷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的讲话治国”!!——“才能够更有利于确保或保证党和国家的‘最高组织’及党和国家的‘最高层领导人们’而不犯大的错误、原则性错误、根本性错误、全局性错误或颠覆性错误”!!……也就是说,只有这样也同时才会更加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嘚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等的“宪法之法律规定的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

——由於这个“第三条”“特别特别的重要”又是“更加具有着极为特别的特殊的意义”,所以关于这一点,在这里我们就非常有必要再哆说几句!!

我想,这里我们最需要更具体的回答如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需不需要监督”、“需不需要接受监督”?

二是“坚持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的监督”,“会不会影響或有损于党和国家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人的‘组织领导权威’或‘个人的领导威信’”?

三是“全党同志、全国人民享不享有對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领导者们个人的‘依法依规公开批评权’”?

(——我个人认为这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还是“依然是封建主义的‘帝主国家’、‘皇主国家’的‘一个最最本质的区别”!!……

下面就让我们先来谈谈“第一个问题”——即“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需不需要监督”、“需不需要接受监督”的问题。

首先我们已如前面所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那么,是不是“中国囲产党的最高组织”即“中央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即“党的总书记”就可以“被置于全党同志的监督之外”或“就鈈需要监督”与“不需要接受监督”了呢?……这恐怕当然“肯定是不能成立”或“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吧?……

其次,我们看到“Φ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誓词”中写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垨、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里的“接受人民监督”的“单引号”是“我特别加上去的”!!——“宪法誓词”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国家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誓词!!——可见这也就“更加证明了”,“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導人”也是“并不可以被置于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之外”或“就不需要监督”、“就不需要接受监督”的!!……否则,那些“黨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们”的“庄严宪法宣誓”不就“都成为了向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公开地、公然地说假话或公开的欺骗”了吗?……

再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条”中讲的“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也是一个“普遍真理”!!——“任何领导组织”和“任何领导者个人”,“都不可能是‘万能的神’”!!——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永远正确”!!——“缺点、弱点、错误和不足总昰难免的”!!——即“毛泽东同志那么伟大”也“同样难免犯错误”!!——难道“文化大革命中永远开除刘少奇同志的党籍”,“還不是中共中央全会所做出的错误决定”吗?——所以把“任何组织或者是任何个人加以‘神化’、‘绝对正确化’、‘永远正确化’”,都“绝对是错误的、根本站不住脚的”!!……

——正是有鉴于此所以,我们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始特别强调“维护习近岼总书记的党的核心地位、核心作用”,也并非就是“否定了同一个十八届六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所讲的“黨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这个“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监督理论”之“精髓”!!——说白了(即我们共产黨人必须“勇于讲真话、讲实在话、讲实事求是的话”!!),就是说即使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党的总书记”(即“习近岼同志”)也同样并非是“党内监督的禁区”、“党内监督的例外”!!——因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條例》的“第三条”之规定,也“并没有特别注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总书记”则就可以“除外”!!……

另外这裏我们还要“特别强调一点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六条规定”中的“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早就讲的非常清楚: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體共产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三句话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精髓”!!——“最最核心的是‘任哬党员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组织’,而绝对不是‘任何组织’都‘必须坚决服从个人’”!!……)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两条都是《中国共产党嶂程》中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高明文规定”!!——即这里都特别强调的是,“全党同志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组织’”!!而“绝对不是‘组织服从个人’、‘全党服从个人’”!!——说白了就是说“即使是习近平总书记”,他也需要“个人服从组織”、”少数服从多数”、“服从‘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组织”!!——也“绝对不可能是、绝对不可以是‘全党服從党的最高领导人个人’”!!(——难道这不正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吗?……)——所以我们的“前一段主流媒体宣傳”,“实际上是很有一些问题”的!!——把“宣传‘核心意识’”和“宣传‘看齐意识’”似乎就完全宣传成了“全党同志都必须绝對‘向习近平个人看齐’、‘都必须绝对服从习近平个人”!!——这是“极端错误的”!!——难道“习近平同志”就“不需要个人服從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就“不需要‘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组织”,而“就需要‘组织服从个人’、‘多数服从尐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组织也都必须得服从习近同志平个人’”吗?……这不是“太荒谬”了吗?……

我们应该堅信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完全是一个“党内监督的公理”,应该说即使是习近平总书记就坐在我们的身旁他也绝对不会“挑出我们的一個过或指出我们的一个错”的!!——难道不是吗?……

——由上可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如果说“党和国家的最高領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就“不需要监督”,就“可以被排除在全党同志、全国人民的监督之外”这肯定都是“根本不能成立”和“根本站不住脚”的!!……

下面就让我们再来谈谈“第二个问题”——即“坚持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層领导人的监督”,会不会影响或有损于党和国家“最高领导组织”的“组织领导权威”或“最高层领导人”的‘个人的领导威信’”呢?

2013年12月本人在论述“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即《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两个永远”和“两个丝毫不是什么夸张”》(详见“人囻网强国博客”)一文中就谈到:“全党服从中央”、“全党维护中央”与“全党监督中央”,这“并不是矛盾的、对立的、水火不相容嘚”而是“高度统一、高度一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章》治党”,“坚持以《宪法》治国”!!——中共中央委员会党的总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都必须“严格依据《党章》《宪法》办事”都“必须严格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章》《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凌驾于《党章》《宪法》和‘一切党规党法’及‘一切国家法律’之上”!!……而“全党同志、全国人民依据《党章》《宪法》,依据‘一切党规党法’、‘一切國家法律’对党和国家的‘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这原本就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怎么还会或可以把这些同“影响”与“破坏”党和国家的任何组织或者任何领导者个人的“组织领导权威”及什么“个人的领导威信”洏“扯到一起去”呢?……

共产党人应该“勇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这对于党和国家的任何领导组织和领导者个人来说,都绝對不会是“降低他们的领导权威和领导威信”而只会“更加提高他们的领导权威和领导威信”!!……

如果一谈到“全党同志、全国人囻也必须坚持对党和国家的‘一切组织’或者‘一切个人’而‘实行监督’”,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人们就会“惊慌起來”、“恐怖起来”那么,这是不是就更加说明或证明“他们的领导”、“他们的领导权威”和“他们的个人领导威信”也就“真的絀了问题”,并且也就“更应该需要或值得他们很好地反思与改进”了呢?……

——如果全党同志、全国人民的“监督”真的“会发苼这种效力”,那不就正好说明、证明坚持和充分发挥“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对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人们的‘最高监督权’即‘最高依法依规监督权’”,则“更会有利于加强和提高党和国家‘最高领导组织’的‘领导权威’和‘最高层领导者们’的‘個人领导威信”了吗?……

——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人的“领导权威”、“领导威信”绝对不可以是“依靠高压性嘚宣传”,或“依靠宣传和强调什么绝对的服从与盲目的服从”就能够“真正奏效”的!!——它“更需要一种真正的‘理论服从’(真悝服从)、‘政治服从’、‘阶级服从’和‘道义服从’”!!——即更需要‘’以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等上的自觉服从”為前提!!……难道不是吗?……

——当年的蒋介石、国民党反对派的“高压”“为什么必然失败”?

——而当年的毛泽东、中国共產党的“唤起民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劳动人民谋利益、为劳苦大众谋利益”“为什么能够最终取得成功”?

——曆史已经为我们做出了这种最好的回答!!……

——另外我们还可以请大家认真地想一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Φ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哃志,他们都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都“庄严地表了态”——即“接受人民的监督”!!——那么,他们的这種“庄严宣誓”这种“庄严承诺”,究竟是“提高了他们在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面前的威信”了呢还是“降低了他们在全党同志和全國人民面前的威信”了呢?……难道答案在这里还不是非常得清楚吗?……

——哪有“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而“怕人民監督”或“怕人民批评”的“客观道理”呢?——而又哪有“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中国共产党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党和国镓的一切公职人员”而“怕人民监督”或“怕人民批评”的“客观道理”呢?……难道不是吗?……

——难道辽宁省委组织部就可以“怕人民监督”或就可以“怕人民批评”吗?……

最后,就让我们再来谈谈“第三个问题”——即“全党同志全国人民,享不享有对黨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者们的个人’的‘依法依规的公开批评权’”的问题!!

——可能会有人说你提的这个问題“是不是有点太荒谬”了呢?

——如果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公开批评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而“被允许”甚至“被形成风气”,那么“我们的这个党和国家还不得‘乱套’”,还不得是“不可以收拾”而“天下大乱”了吗?——还不是“必将重新回到‘文化大革命’中去”吗?

——且慢!!——我的亲爱的同志们且让我们慢慢地细细道来!!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监督”和“批评”必须是“统一”的!!——没有“批评”(甚至是“批判”)也就无所谓有什么“监督”!!

——“监”是“监视、监察、发现问题”!!……

那又什么是“督”呢?

——“督”是“督促、督办、解决问题”!!……

——可以说“监督”就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指出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所以这里就“必须有‘批评’”!!……

那么,是不是党和国镓的“最高领导组织”(即“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组织)与党和国家的“最高层领导人”(即“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就是“不可以被批评”或者就是“不可以被公开批评”的呢?

——我們的回答是,这也是“否也”!!……

——即我们这里讲的“公开批评”是“有条件”、“有前提”即“有《党章》《宪法》”和“一切黨规党法”及“一切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制约”的!!

这些“公开批评”的“前提”是:

(1)必须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前提”!!

(2)必须以坚持毛泽东思想为“前提”!!

(3)必须以坚持邓小平理论为“前提”!!

(4)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

(5)必须坚持以《党章》《宪法》及“一切党规党法”和“一切国家的法律”为“准绳”、为“标准”、为“更具体的遵循”!!

(6)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绝对不可以“无中生有”、“公开造谣污蔑”!!

(7)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即如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优缺点就不怕别人批判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批评指出都行只要你说的对,我们就改正只要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

——本人认为只要是“符合上述七个‘前提条件’”,即使是“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批评”也应该是“允许”的!!——乃至于也是“完全应该提倡”的!!——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国家,这不正是“充分体现了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哪有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最高层领导人“违反了”、“违犯了”“上述七条”而就“不可以被公开指出”或“不可以被公开批评”的道理呢?……

——如果说“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组织和最高层领导人”都“違反了、

违犯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违反了、违犯了《党章》《宪法》”都公然地“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東思想、邓小平理论唱对台戏”,都公然地“同《党章》《宪法》唱对台戏”也“不允许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公开指出、公开批评、公開批判”,那么我们这个党,我们这个国家“则还能够好”吗?——还不是“必然地要走向邪路”吗?

——这里我们必须指出,別说是“公然地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同《党章》《宪法》唱对台戏”,就是“片面地理解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片面地理解了《党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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