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办法公司与开办幼儿园在开办手续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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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 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10:00:57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记者刘振) 日前,陕西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规定》,从十个方面加快陕西学前教育发展。
  1幼儿园建设规划
  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幼儿园建设规划应体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遵循 &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等原则。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人口分布及密度、生源发展趋 势等相适应。幼儿园选址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交通、环保、安全等因素。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设计服务半径。幼儿园建设规划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 小区幼儿园
  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小区建设规划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小区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有规划但未建设幼儿园的建成小区,要及时补建或改建。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参照相关幼儿园的建设标准,缴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幼儿园。
  小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主要面向小区住户和附近居民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机构、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幼儿园的性质、用途和处置其资产。
  3有条件的农村小学
  经批准可附设幼儿园
  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支持乡镇中心园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园设立村分园。重点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幼儿园,确保 必要的玩教具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到位,实现&建一所,成一所,用一所&。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附设幼儿园,但学校与幼儿园在空间上要相对区隔,管 理上相对独立。
  在生源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塬沟壑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公办教师走教队伍,定时定点送教上门,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
  4要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办理
  养老失业医疗等&五金&
  建立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配备设施设备等形式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努力体现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
  教育部门在园长、教师培训,开展教育科研实验等方面,要对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度倾斜。要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支援制度、公办教师到民办园任教服务期制度等,促进民办幼儿园提高师资和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线。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当地教师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要把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切实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民办幼儿园在聘用教师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企业不得随意停办
  或撤销幼儿园
  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
  编制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其教职工编制,办园单位要按编足额配备保教人员。同级财政部门要按实际在编人数,足额划拨工资和事业费。办园单位每年也应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大型设备更新与园舍修缮。
  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举办或继续办好幼儿园,并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企业不得随意停办或撤销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园收取租赁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利用幼儿园营利。
  6每个县(市、区)要建特殊
  儿童随班就读康复中心
  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举办特殊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班、组建学龄前特殊儿童巡回教学等多种形式,为特殊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各县(市、区)要选择1所幼儿园,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开展对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指导。
  普通幼儿园应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障儿童。
  7不符合抗震标准幼儿园
  要限期进行改造
  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颁发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
  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确保公办幼儿园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参照公办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投资,省级用于教育的资金尽可能多的向学前教育倾斜。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8建立家庭经济困难
  幼儿生活补助资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规定,建立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级财政按照向困难县倾斜、与市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挂钩的原则,给予奖补支持。
  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统筹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幼儿要做好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确保学前一年免费教育顺利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分配下达省级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并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资助办法,足额落实资助资金。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及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
  9公办幼儿教师纳入
  当地教师工资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组织搞好公办幼儿园的定编、核编和按编足额配备保教人员的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标准,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格把 关。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新任幼儿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及时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完善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园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农村幼儿教师和转岗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加大幼儿教师的评优表彰力度。建立并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畅通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渠道。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聘用、收入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10坚决纠正和防止
  学前教育&小学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对已登记注册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认真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并公布年审结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幼儿园要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又讯 针对一些地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倾向,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日前明确表示,陕西幼儿园教育要遵循启蒙、快乐游戏为主,保教结合的教育规律,禁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杨希文日前在陕西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陕西省禁止小学举行入学招生考试,禁止幼儿园给孩子布置家庭书面作业。禁止幼儿园教学内容小学化,知识技能超前化,杜绝在幼儿园进行超前识字、拼音以及小学数学等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
  同时,今年还将加大对幼儿园的年检力度,对于教学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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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振) 今年秋季开学,幼儿园大班学生家长发现,孩子们上学花钱更少了。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仅西安市本学期就为70161名幼儿减免保教费2981.82万元。
  据了解,今年我省财政已下达专项补助1亿多元,免除33.66万名幼儿保教费,使6.73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得到了生活补助,覆盖了全省3928所幼儿园,覆盖面达到100%。
  在解决&入园贵&问题的同时,我市还制订了学前教育五年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以缓解&入园难&问题。五年内规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31所,其 中2011年至2013年投资20.93亿元,按照城市幼儿园标准建设286所,让农村和城市的孩子都能同等享受优质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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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幼儿园的开办与管理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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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知识,能在托幼机构从事保教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学前教育行政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教学、研究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学前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幼儿教育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在托幼机构进行保育、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同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观察幼儿、分析幼儿的基本能力以及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技能;
  3.具有编制具体教育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和地方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学前教育理论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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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
  主要课程:普通心理学、人体解剖生理学、教育社会学、声乐、舞蹈、美术、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保健学、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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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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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
  主要课程:普通心理学、人体解剖生理学、教育社会学、声乐、舞蹈、美术、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保健学、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幼儿园见识、实习、幼儿师范学校实习、教育调查、社会调查,一般安排6--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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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院校,象山师,陕西师范..都应该有吧,特别是地方的院校.
1 华东师范大学 A+ 2 北京师范大学 3 南京师范大学 A
A 4 西南大学 A
 B+等(5个):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河...
当然可以考研啦~我们学校就有~我是华东师范大学的~如果真心想学这个专业,高考没考上也可以到上海富民专修学院来,都是我们学校的老师教的。
学前教育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学前教育学、人体解剖生理学、普通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教育史、幼儿课程论、幼儿保健学、教育统计测量学、幼儿游戏论、幼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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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设立的审批程序及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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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视为违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玩具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筹设
  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二)街道审核筹设
  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筹设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4、附件5)。
  (三)区教育局批复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筹设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正式设立
  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规定材料。
  (五)街道审核正式设立
  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6、附件7)。
  (六)安全专项评审
  区教育局安全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专家组实地检查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9)。
  (八)区教育局批复
  区教育局经安全专项评审、专家组实地检查、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九)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十)公告
  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10),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
  (二)举办者资质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见附件2,交原件及电子稿),并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见附件3,交原件及电子稿),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园舍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明。
  2.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3.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
  4. 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1至2张。
  (四)经费来源
  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不少于1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原件)。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11),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
  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八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
  (二)办学章程(交原件及电子稿)
  参考区教育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制订的“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三)《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书》(交原件及电子稿)
  一式三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各一份)
  (四)校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校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见附件8,交原件及电子稿)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不少于一个学期正常运作资金、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20万元的资产验资报告(交原件)。
  (六)“五证”
  1.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无食堂的免交)。
  4.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交原件)。
  5.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配套园和具有房产证的民用房免交,厂房改造或周边存在环境隐患的需提交)。
  (七)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和聘用合同。
  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
  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
  第十一条&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置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物价、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先经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12、13)后,由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四)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
  (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学校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备后,拟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建议拟任举办者于签署变更协议前到区和街道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听取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并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变更生效后,再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原举办者。
  第十五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2)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原件);
  (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在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第十六条&变更注册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2)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四)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来源和“五证”(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六款);
  (五)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2)(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四)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终止
  第十八条&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在新学年开学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教职工补偿方案、学生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6个月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未批准的,退回审批材料,不予审批;情节严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始招生办学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层次和类别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侵占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场地或设备导致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
  (六)擅自分立、合并的;
  (七)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区和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安区教育局2009年5月印发的《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教〔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
  3. 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4.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筹设街道审核表
  5. 宝安区民办教育机构筹设审批表
  6.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正式设立街道审核
  7.宝安区民办教育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
  8.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
  9.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正式设立专家评审表
  10.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11.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12.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有关事项申请表
  13. 宝安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审批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咨询投诉电话: 邮箱:bazwfw@baoan.gov.cn投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政府南门对面海滨广场信访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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