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模型地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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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发生死人事故,请问该怎么赔偿?
建筑工地发生死人事故,请问该怎么赔偿?
湖北 - 武汉
本案件应首先区分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属于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
工伤的赔偿依据是全国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金一般在50万元以上,起诉的被告主体是单位或个体法人。
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
本案件应首先区分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属于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
工伤的赔偿依据是全国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金一般在50万元以上,起诉的被告主体是单位或个体法人。
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主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等!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年纪和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28万元左右,城镇居民(在城镇居住、务工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在50万元左右!
4条律师回答
可以按人身损害协调,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你好,可以按人身损害协调
你好,建议带上资料面谈。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首先,要弄清楚用工关系,再定赔偿事宜。但至少为五十万以上。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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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至少可以要求赔偿45万,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乐意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对回复满意请采纳,如果还有问题请发布一对一咨询。
你好,建筑受伤,如你属于劳动者则构成工伤,根据你的伤情可申请工伤认定,进行伤残鉴定,工伤赔偿与你的本人工资以及伤残状况具体而定。可来电咨询,本所可指派专业律师为你提供详尽的律师意见以及建议。
建议到主办法官处查询。
具体先要经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进行登记鉴定,然后再计算赔偿数额
可由承包单位承担。
可以到安监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工程建设方和发包方
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按照鉴定的标准要求赔偿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首先需要确定究竟是喝酒醉死还是工伤。如果是喝酒醉死一般是没有赔偿的,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建议直接报警处理并申请工伤认定,由警察介入调查,具体的死亡原因,如果是工亡可要求其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需要做伤残鉴定才好判断。
应当认定为工伤,先看看你所在的公司有没有帮你买社保,如果买了社保的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至于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你的伤残程度计算。如果你公司没办你买社保,可以直接要求你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
应当认定为工伤,先看看你所在的公司有没有帮你买社保,如果买了社保的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至于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你的伤残程度计算。如果你公司没办你买社保,可以直接要求你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深圳2009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2010年的统计暂末出来。
一至四级:
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
五至六级: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8个月)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4个月)
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4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30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9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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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死人谁负责
08-11-15 &匿名提问
建筑工人所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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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所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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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种情况啊~ 设计水平~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质量~监理水平~等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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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中国期刊网可以查找到中国大陆发表的所有论文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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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承建单位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很正常吗?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很正常吗?
  □南杨
  据记者不完全调查,从5月3日至6月12日,在郑州市的建筑工地上,已经因安全网缺失等隐患出现4例因工死亡、3例重伤事故。对此,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综合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是很正常的事,国家规定了建筑工地100亿产值死5人的指标,郑州市建筑工地一年死几十个人都在合理范围内,不要认为一发生死亡事故就是个很大的问题。”而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中心的周先生则告诉记者,国家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定。对于记者“建筑工地死亡事故频发,你们是否调查了原因、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这个问题,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综合科负责人不作回答。(见6月13日《大河报》)
  一个专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的政府行政机构,对辖区内工地上接二连三发生的死伤事故不调查、不处理、不采取补救措施,公然向媒体宣称“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很正常”的冷酷逻辑,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理应比普通公众更懂法、更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更应该诚实和富有同情心,更应该成为公众的楷模,可这位负责人是怎样做的呢?你说的“国家规定”来自哪年哪月哪个部委?拿出来让公众看看;退一步来说,即使上级部门真的像对待煤矿事故那样制定了“死亡率指标”,那也只是为了借助这种统计办法,对企业和政府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压力,从而杜绝这类事故,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成了国家允许建筑工地死人、“死人很正常”的依据,就成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和应付媒体、愚弄记者的工具?请问,从没有安全网的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工人中,有哪一个是本来就“该死”的?如果没有,你是怎样认定他们是在“正常的事故”中“正常死亡”的?
  按照这个负责人“死人很正常”的逻辑,那么,哪个建筑工地如果不死人岂不就不正常了?一个郑州市,40天就4死3重伤(记者不完全统计),那么,一年就是36人死、27人重伤,相当于一个重大煤矿事故,这样的数字还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的问题还不是很大的问题?那么,一次死伤多少人才算在“合理的范围外”,才能算上很大的问题?
  对此,笔者实在不解,这个负责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及所享受的其他好处都来自百姓的税金,百姓像父母一样养育着他,可他对于干着最累最危险收入最低的工作的一线建筑工人却是如此轻蔑,对于本需要同情和帮助的弱势群体却毫无怜悯之心,在一个个生命无辜丧失的情况下竟然如此冷血无情,他到底是怎样一个人?他为什么会成为这样的人?让这样的人从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公众能放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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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施工建设中有一栋楼死人了,这栋楼风水上怎么样?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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