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五年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民政局自主就业费多少钱?急需用钱求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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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退伍两年了(2006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伍,当兵五年)今年被民政局分配到银行押运部门工作(属保安服务公司)单位新晋职工不涨工资(去年晋的都涨了)?
我现在退伍两年了(2006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伍,五年)今年被民政局分配到银行押运部门工作(属保安服务公司),系正式职工是否有五年可以算?还有就是今年有没有规定,单位新晋职工不涨工资(去年晋的都涨了)?谢谢!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我95年12月入伍,03年12月退伍,当时办理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丢办理社保,现在不会作费.(你还没到60岁啥),我给您指点一下路线,先到你入伍时所在地的区(县)武装部档案室,查您的参军档案,并复印相关资料,到你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简称:XXX(区)县公务局).rnrn这里要注意一点:入伍时所在地与你现在户口地是同一个市的,rn若不是请前往你现在户口所地社保局询问L异地的武装部的公章能否起效,若不能起效,得由你现在户口地的区(县)武装部开调档函,把档案提往现在户口地的区(县)武装部保管,由其武装部出复印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到社保局办理。回复律师:江苏-苏州回复时间: 17:10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2004年12月入伍2015年退伍退伍费多少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共发三笔钱,部队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具体金额咨询部队。地方政府下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家属优待金。具体的金额需要咨询安置地民政部门,各安置地标准不一样,退役当年的政策也可能有改变。回复律师:湖北-武汉回复时间: 17:10问题我是90年3月入伍92年12月退伍进企业的,2006年考取公务员,现在工资还没与我同年参加工作的职这个你需要跟您所在的单位的人事部门联系,看是否你在企业的工龄是否认定,按照你描述的情况,应该是你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工龄没有被认定,另外你可以查询下你的军龄是否计算了工龄的。回复律师:河北-保定回复时间: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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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我2008.12入伍,山东巨野的 .是农村户口,准备想一期干完就退伍.回去大概能领多少钱?_百度知道
我2008.12入伍,山东巨野的 .是农村户口,准备想一期干完就退伍.回去大概能领多少钱?
我说的 不是部队给的,是武装部和民政局给的,今年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变了,有知道的朋友给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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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过,文件是一回事,地方上执不执行是另一回事,不要寄于太大希望,最好选择退伍,拿到安置费更为上策
采纳率:42%
如果你是一期士官退伍地方上也就给你千把块钱吧。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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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2009年荣立二等功,2009面久退伍了。回到地方,民政局给我做工作让我选择自主就业。可以
农村户,2009年荣立二等功,2009面久退伍了。回到地方,民政局给我做工作让我选择自主就业。可以安照城市户口待遇士兵得待遇领钱+4%补贴。现在个人困难,家庭困难。能找民政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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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里的,又可以重新安置了你们那里没办吗
我四川绵阳,开始蛮污得。现在整得。两面不是人。开始觉得一面不是军人,一面是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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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当兵退伍后民政局给的钱叫什么?_百度知道
当兵退伍后民政局给的钱叫什么?
是叫抚慰金还是什么?什么时候给,女兵(上等兵)大概给多少,有什么说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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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共发三笔钱,部队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家属优待金。关于具体金额地方标准不一样,退伍当年的政策也有可能有改变,只能在退伍当年咨询当地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抚慰金是你在当义务兵期间,民政部门发的钱。因该是在你分配工作之后一次性发给你。我们这反正是这样的不知道你们那是怎么个情况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那叫抚恤金。抚慰金是你在当义务兵期间,民政部门发的钱。因该是在你分配工作之后一次性发给你。我们这反正是这样的不知道你们那是怎么个情况
这是看当地的经济情况,有的给几千块,有的给几万块,根据当地情况。
叫优抚金,也没有多少的这也看当地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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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退伍后,退伍自谋职业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就业金这两个是一笔钱吗?
当兵退伍后,退伍自谋职业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就业金这两个是一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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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自谋职业补助费\“是你在部队走的时候部队给你的吧?”一次性自主就业金\“是你回来要在当地民政局领的吧?这两笔钱你要是在部队领了,回来就不能领地方的了。在部队要是没领,回来可以领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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