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求助求助,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仰的自我成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热点:“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回应:慈善组织应充分高效用好善款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我国第一部慈善法,经过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推动,终于落地开花,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在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后的139天时间里,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后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依法有序,层层递进,在中国立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迹。
“赴广东深圳、云南昆明、北京和天津调研,与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座谈讨论,经过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法律委员会的6次审议、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3次审议和大会主席团会议的3次审议,并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和庄重表决,可以说,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典范的慈善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实现了慈善制度的顶层设计,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说。
当《法制日报》记者采访阚珂的时候,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他,本来是不打算再说了,用他自己的话就是“这几天说得可是够多了”,但看到当下一些舆论对慈善法的热议,阚珂在为这部法律能引起人们关注感到欣慰的同时,觉得有必要对一些规定的由来和立法原意作出说明。
“慈善法更多的是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对它的要求必须更加严格。我想,当务之急是准确解读法律,使各方面很好地理解它、掌握它、把握它。其次,是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阚珂说。
前后对比慈善法第六十条:原草案中的“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修改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之所以对年度支出标准和年度管理费用设定了具体的数据,是为了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在调研过程中,慈善组织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都提出了这一要求,希望能够具体化。因此,这也就有了将二审稿中的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阚珂解释。
阚珂指出,在关注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标准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的时候,需要了解慈善法规定的两个相关原则:
一是“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这是要求慈善组织把募集来的财产尽快地用于慈善活动,而不能沉淀太多,应当把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地方。
二是“慈善组织要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在根据自己章程规定的宗旨,尽快将慈善财产用到相应慈善活动和相应慈善领域当中去的同时,要尽量减少不必要开支,节省费用,在办公、人员出差等费用标准的设定上,都不能是高的标准。
“立法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善款要用好并尽量地快用,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阚珂说。
热点:管理费用标准从15%修改为10% 
回应: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符合实际
无论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还是慈善法经大会表决通过后,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而这一规定也是草案实质修改的38处之一。
提请大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关于年度管理费用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在最终的表决稿中,这一数据被修改为10%。
事实上,这一数据从设定到调整再到通过,可谓是经历了一番曲折。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部门一起专门研究了管理成本的比例问题,并在北京和天津就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作了专门调研。在这期间,民政部也对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作了测算。
阚珂介绍,调研和测算都发现,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够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但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管理费用不超过10%,还有一定困难,考虑到要让这些小的基金会逐渐成长起来,就规定了15%这个数据。
但这一数据在大会审议过程当中,有几十位代表反对,认为15%的比例太高,建议进行修改,并提出了10%、6%、5%等多个版本的意见。
对于代表的这些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后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修改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最终,规定这一数据的慈善法草案在大会表决时得以通过。
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尤其是一些小的基金会无法达到10%的管理费用标准而影响慈善工作,慈善法在这方面还作出专门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10%的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可以说,70%和10%两个数据的确定,既以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又分别开了‘口子’,实现了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也能符合实际,最终获得了大会表决通过,这遵从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阚珂说。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法律规定的10%的管理费用标准,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规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这个规定。有关其他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标准,要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这样的原则来作规定。”阚珂说。
“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非公募基金会337家,公募基金会大体占到北京市基金会总数的10%多一点。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非公募基金会44家,公募基金会不到整个基金会的三分之一。”阚珂介绍,从全国看,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其实很低。
热点: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回应:对个人求助行为不禁止
慈善法在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的同时,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公开募捐的行为不被法律所认可,如果个人想公开募捐,还是要通过有资格的慈善组织来开展。“之所以不主张个人去公开募捐,是因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阚珂说。但他同时强调,对于个人的求助行为,慈善法并不禁止。
在近期的舆论热议中,这条规定之所以反响热烈,是因为没能理解个人募捐与个人求助的不同含义。
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大多数人,是公益。而个人求助行为,则是为本人需要而募集财产,这是为私益不是公益。
“个人或者亲属遇到困难,个人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有人愿意捐款帮助,这个可以理解,也很正常,自然人、法人想捐钱给谁都没有限制。但在善款的使用上,如果出了问题,也很难追究法律责任,通常也只能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阚珂说,慈善法的一个立法思路,就是把慈善活动逐步引导到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使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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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个人的一列多行数据变为一行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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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帮解决了问题,不好意思因为是新手不会用,能教一教公式的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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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啥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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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别让“容易筹”变成“容易愁”
——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
近日,一个名叫“容易筹”的个人求助平台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它火的原因不是因为“容易筹”,而是让人“容易愁”———个人求助平台上的善款无法提现,容易筹负责人却卷款跑路。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个人遇有困难还能求助吗?个人求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监管?“容易筹”是个人求助平台而非慈善募捐平台“容易筹”是个人求助平台,如何区分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在办公室的玻璃墙上给记者详细板书讲解。慈善募捐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两种,定向募捐是指面向特定对象的募捐行为,而公开募捐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是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行为,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具有利他性;而个人求助是对特定的某个人发起的救助行为,该行为具有利己性。张凌霄强调,慈善组织要想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须依法登记满两年、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关于个人求助,张凌霄举例说,深圳罗尔撰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救女就属于个人求助行为。那么,公众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究竟能否发起个人求助?张凌霄称,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因此,不在慈善法监管范围中的善款使用及信息公开就成为了大问题,在公信力方面是有巨大风险的,公众的爱心有时就容易成为“伤心”,这确实是个两难问题。容易筹也存在这个问题。网络上不乏个人求助的虚假信息。安徽利辛26岁女子李娟在网上发文称,2015年9月的一个晚上,下班途中勇救一个被两条大狗追逐的小女孩,自己却横遭不测成重伤。她的遭遇引发不少人士的爱心捐助,捐助款项超过80万元,可真相是,李娟是被男朋友养狗场内的狗咬伤的!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后的8月13日凌晨1时许,一位90后女生杨某通过新浪微博连续发布3条虚假微博,称其父亲在爆炸中遇难,其母也在一年前去世,杨某利用长微博的打赏功能,骗取3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总金额为96576.44元。最终,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就杨某在网上骗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8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台。张凌霄表示,上述两个案例都属于利用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但由于当时信息无法核实,导致不少公众的爱心受到了伤害。“容易筹”涉嫌触犯哪些法律条款根据“容易筹”官方网站发布的“用户协议”,“容易筹”是一个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重大疾病患者提供个人求助的社交筹款工具。其运营主体是广州聚华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据“容易筹”官网发文称:“3016人已经得到救助,爱心捐赠已达到1157550次。”然而,日,“容易筹”上线仅2个月,该平台已停止了项目筹款和捐款功能。截至目前,已有几百位求助者未能如期提取善款,总金额超160万元。张凌霄说,从法律上来讲,因个人求助而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该行为一旦产生,这笔捐款就成为求助者的合法财产。而“容易筹”的“用户协议”也明确写明,“容易筹”作为居间方,接受求助人及支持人的“授权委托”,代为接收和管理款项。如今,“容易筹”实际控制人卷款逃跑,张凌霄表示,他已涉嫌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查处。(据悉,广州市警方已将“容易筹”总经理李广伟抓捕归案。)据“聚华力互助”微信公众号日推送的文章称,该平台所筹善款由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平台不会直接接触资金。而实际上,该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而卷逃,作为商业机构,“容易筹”还涉嫌虚假宣传。张凌霄说。本案中个人求助的钱款并未直接进入求助人账号,而是疑似进入聚华力公司的账号,最终能够确认的话,该公司还涉嫌非法公开募捐。张凌霄称,如果打着以个人求助的形式达到向社会募捐的目的,这是慈善法所约束和禁止的。如果故意操纵策划此事,还将涉嫌违反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求助向何处去?据媒体报道,容易筹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后,求助人去报案时被告知“该案件中个人求助发起人并不属于受害人,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捐赠人才是受害人,如果要报案,也需要实际捐赠人进行报案”。据“容易筹”官网中发布的“用户协议”来看,成为“容易筹”的用户,即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因此,求助人实际上与“容易筹”已达成协议,产生合同关系。“容易筹”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打款至求助人账户还涉嫌合同违约。求助人可因此进行权利主张,要求平台方归还其自身筹集的相应善款。张凌霄称,个人求助虽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依然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的监管范围。上述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后发布虚假信息的杨某就因触犯刑法被判刑3年。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亟须政府的鼓励扶持和民间慈善的自我发育,所以,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对于民间自发捐款宜疏不宜堵,但只有处在法治和规范制度、政策的监管之下,才能让善良民众的爱心真正发挥作用。张凌霄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民政部指定的12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中,有三家已支持个人大病求助。不过,与慈善募捐不同的是,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个人求助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需要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比如,轻松筹的个人求助项目的左上角就会出现“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的提示字样。对此,张凌霄建议,一方面,求助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可能触犯法律,且在收到捐款后,要在网络上公布善款的支出明细。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个人求助信息要具有一定的辨别力,最好还是向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赠善款,以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实施,依法行善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并成为社会共识,由此,张凌霄还建议,可以将特定人的救助纳入相关的慈善组织项目,由慈善组织介入,根据求助人的具体需要对善款进行管理和使用。换言之,慈善组织可开发便利的救助项目,提供灵活的捐赠方式,这样既能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救助能力,对善款使用形成监管,对受益人进行最大效益的救助,也能增强对特定个人救助的透明性和规范性。“只有依法行善,才能使‘爱心’不会再变为‘伤心’,社会的慈善之心才能有效发挥,涓涓细流才能形成社会大爱。”张凌霄最后说。个人求助需要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中青在线
02版:青年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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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需要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
马剑银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深圳“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给网友。“罗尔事件”是《慈善法》实施三个月后,首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焦点被重新讨论。笔者在此试对事件涉及的关键法律议题,做一厘清。
&&&&一、罗尔的行为不是慈善募捐,属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提及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罗尔个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有募捐资格。《慈善法》没有提及个人为自己或特定亲友的困难而向社会进行求助的行为。《慈善法》的配套规定——《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也为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求助留出了空间。
&&&&二、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个人募捐”。《慈善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罗尔自始至终没有假冒慈善组织。另外,《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受益人开展的公益活动,罗尔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儿求助,是私益行为,不符合《慈善法》有关“慈善”的定义,所以不违反《慈善法》。
&&&&三、罗尔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但不构成诈骗。《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对自身财务状况、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非常模糊,小铜人公司微信公众号对罗尔的财务状况和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也有不实之处,这些都对施助人造成了误导。从后续事实看,罗尔承认自己夸大其词,因此他并未尽到真实和详细地提供所处困境信息的义务;但是,施助人在此过程中也并未尽到有效辨识相关信息的义务,双方都有责任。
&&&&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如果罗尔明知提供不实信息可能使施助人产生错误认识,那么确实涉嫌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施助人遭遇欺诈,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款。
&&&&至于有人认为罗尔涉嫌诈骗罪,这似乎过度解读。刑法有谦抑性原则,此事件要证明罗尔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难度很大。该事件中巨额赠款的结果,并不是全部由两篇文章引发的,微信平台的瑕疵也是客观成因。因此,罗尔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刑法介入。
&&&&四、商业营销与慈善并不互相排斥。通过帮助白血病人的噱头进行商业营销,在道德上或可被谴责,但商业营销与公益慈善行为结合并未违反法律。当然,小铜人公司还有更多需要承担的义务。它既然刊登了罗尔的个人求助信息,就应当具有核实信息、提示风险的义务。该事件中,小铜人公司非但没有履行义务,而且对罗尔的困境进行了不实描述,在客观上误导了公众,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通过“赞赏”进行求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罗尔从9月开始,就声明用公众号“所得赏金,用于资助白血病患儿”,他始终没有开口要求“筹款”,但很多施助人“赞赏”并非因为文章写得好,而是触发了善心。小铜人公司介入之后,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小铜人公司鼓励用户转发,转发量决定小铜人公司对罗尔的捐款额,这是一个附条件赠与行为,并且在文中使用了“捐赠”等字样,还明确开通“赞赏”功能进行定向捐助。这无疑是“赞赏”功能的异化。之后,微信管理部门删除文章,就是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然而,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行为引导公众以“赞赏”的方式施与帮助,虽然有违“赞赏”功能的原初之意,但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求助,并不是违法募捐行为。“赞赏”功能只是一种互联网工具,其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需要相关网络平台通过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来完善。
&&&&在《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关于个人求助的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焦点,实践中也发生了个人求助的诸多纠纷。《慈善法》之所以未将个人求助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实际上是为个人求助等行为留出私域自治的空间。法律并不是万能之灵药,公权力介入更要谨慎。
&&&&如果法律对个人求助限制过多,不仅会有很多困难群体无法获得救助,也不利于宽容、互助与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如果法律忽略个人求助,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钻漏洞,挫伤公众的爱心与善意。虽然《慈善法》未将个人求助纳入管辖范围,但不妨碍慈善组织关注个人求助的,私法自治与公共生活可以并行不悖,而罗尔事件的解决,正体现了公共领域私法自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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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翁:我们同情遭遇不幸的孩子,理解父母减轻经济压力的心理,但是坚决反对恶意营销骗取公众善意。互联网时代,慈善事业亟须公开化、组织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也要不断完善。
&&&&@笨鸟学飞:公众慷慨地资助,反映了社会的温暖和大爱,不应批评,只怪不诚实的求助者利用了公众的善心,伤害本已脆弱的社会诚信和慈善事业,也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公众号平台须合力打击骗捐,防范类似事件再发生。
&&&&@哲别:自郭美美事件后,慈善公益话题在人们心中留下很深的阴影,而前不久发生在四川和贵州等地的网络主播假慈善、真骗钱行为更让人们对各种慈善公募活动存有戒心。面对苦难,我们既想尽己之力助其脱难,又怕一不小心中了圈套。一次次伤害让社会产生信任危机。诚信守诺,不仅需要你我努力,更需要机构发挥示范作用。唯有如此,社会才能发展,大家也将受益。
&&&&@西门吹风:在“狼来了”的故事里,受害者终究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当下一次再面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许我们真的会迟疑,会麻木的!
&&&&@丁艺:看到消息,我在第一时间就怀疑了其真实性,本来不愿转发,只想自己赞赏一点爱心,然而当时已经无法赞赏,于是只好转发。后来我看到很多人都在责怪转发以及点赞的人,我很疑惑,最受伤害的难道不是那些因善良而上当的转发者和捐款者吗?其实,如果只是单纯的罗尔事件,上当了也就上当了,毕竟比起一个孩子的生命,被“愚弄”的代价真的太小了。但是,看到当时不发声、不调查,事后侮辱善良者的人,我真想说一句,一个罗尔寒不了良善之心。
&&&&@S.Y:这就是掌握信息资源带来的社会优势资源。如果一个既没钱也没社会地位,更不懂得利用媒体资源的真正弱势群体,怎么可能在短时间内募得如此数量的资金?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马剑银 来源:中国青年报 (【C语言·求助】13个人围成一圈,从第一个人开始顺序报数1,2,3._百度知道
【C语言·求助】13个人围成一圈,从第一个人开始顺序报数1,2,3.
【C语言·求助】13个人围成一圈,从第一个人开始顺序报数1,2,3,凡报到3的退出圈子。找出最后留在圈子中的人原来的序号。要求用链表实现。
//我这段代码有一点点错误,求大神帮我修改一下,谢谢。
#include&stdio.h&
#include&stdlib.h&
#define len si...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直接复制粘贴的话排版不好,我就附件给你了,修改的地方都有对应的注释,自己看吧。我在Windows 8.1下编译的,你是Linux的话就不要管那个exe就好了PS:楼主有个编程习惯不好就是不喜欢写注释。其实注释很重要的,无论是给别人看还是将来自己再去看这个东西,注释都是很好用的东西。喜欢的话请采纳,谢谢
非常感谢!其实刚才我自己调试了很多次除了那个int count=2没有改好,其他都基本上正确了。只是我到现在还不太明白那个为什么count初始值要为2,从1开始数的话不是应该从1开始吗?关于那个单向链表我也不知道shenmegui。。。
嗯。这个问题是关于你的count到底指的是哪一次的报数。实际上我给你修改的代码里面对链表的处理是:如果要删除节点(即报到3的人),那么你必须要把那个3之前的那个人所拥有信息里的“下一个人”的概念改成3之后的那个人,就是这点比较麻烦。如果你的p指向的人就是报count这个数的人r话,那么当count等于3的时候就没办法根据现在的p来找到前一个节点了,进而也就不能完成对链表的修改。所以我就想了一个办法就是把count理解成p指向的人的下一个人要报的数,这样就错开地“一起”走。所以p指向第一个人的时候,第二个人需要报2,因此count要初始化为2。单向链表:是一种简单的数据结构:包含数据域和指针域,数据域就是每个节点处的数据,指针域里只含指向下一个节点的指针。你自己写的结构体就是它的结点的形式。这样就可以借由知道头结点(最先的结点)来到达任何一个节点。单向的意思是你如果从A直接地知道了A的下一个元素B的地址,你是不能从B直接获得A的地址的,也就是回不去的。等你学了数据结构就知道了,其实你这个是单向循环链表。要是有兴趣可以直接去网上搜搜。不懂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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