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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经商办公司能要怎样做,不违规
黑龙江 七台河
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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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乌鲁木齐|解答问题:35611条
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公司做法的禁止性限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做法: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主管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下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做法: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公司;
  (二)违背限定拥有非(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背限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背限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去职或者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中介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主管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主管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及其分支组织主管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主管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日起施行)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公司&,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公司,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公司,私下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公司的,依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限定处置。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公司、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做法。“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公司、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做法。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限定处置。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公司(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公司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询问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背限定”,是指违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主管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主管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纪的党政主管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主管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限定。
  违背限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限定处置。兼职的主管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限定处置。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掉、被炒鱿鱼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中介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处置。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公司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任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返利等方式经商、办公司;也不应予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公司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公司的限定(中发[1986]6号·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公司。凡违背限定仍在开办的公司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顾原来经过哪一级准许,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工人,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准许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公司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公职分务的,必须立即辞工;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任职干部、工人一律不让停薪留职去经商、办公司。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公职分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准许者外,不得到国营公司任职。如果到非国营公司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公司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公司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限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工人,要予以党纪政纪处罚,其中的主管干部要从重处置。冒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限定审批,坚决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职责。各级主管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限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工人。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公司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
  6.《省党员主管干部任职及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号·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主管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职从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党员主管干部任职期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做法作出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去职后从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党员主管干部辞去公职或到龄退休后,利用原有职务或权力影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有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或者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做法作出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物质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执法裁量等方面的预期利益及有形或无形利益。
  第八条禁止党员主管干部从事或者参与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公司;
(二)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公司;
(三)私下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四)违背限定拥有非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七)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禁止党员主管干部违背限定在下列组织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一)未经准许,在各类公司、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中兼任职务;
  (二)未经准许,在社会团体中兼任主管职务;
  (三)获到专业资格证书的,违背限定在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中挂名、兼职。
  前款第(一)(二)项经准许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不得获取股权。
  第二十三条党员主管干部违背本办法限定,需要追究纪律职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罚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组织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八条限定,情节较轻的,予以或者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党籍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九条限定的,该党员主管干部应按限定自行纠正,其本人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拒不纠正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整职务;拒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限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党员主管干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三十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党员主管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及其分支组织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主管干部任职及去职后从业限制,参照本办法限定执行。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主管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日起施行)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解决退(离)休手续的党政主管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主管干部到公司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公司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司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公司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公司出具兼职(任职)借口说明手续,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限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公司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公司出具兼职(任职)借口说明手续,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限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限定经准许在公司兼职的党政主管干部,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出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期满拟连任必须再次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出两届;兼职的任职年纪界限为70岁。
四、按限定经准许到公司任职的党政主管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薪水等关系转入公司,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薪水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解决退(离)休;在公司解决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薪水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限定经准许在公司兼职(任职)的党政主管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公司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主管干部在公司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花费等,应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主管干部违规在公司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限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限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限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流程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限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主管干部有违规在公司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掩瞒不报的做法,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限定严肃处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主管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做法的,要追究主要主管及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八、党政主管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管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主管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处置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公司做法适用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发[2003]18号·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违背有关限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做法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党籍处罚:
  (一)经商办公司的;
(二)个人违背限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背有关限定从事营利活动做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限定处置。
  违背有关限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限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做法所得到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做法所得到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限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限定处置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做法得到的利益,依照本条限定处置。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职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获到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罚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获到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拥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拥有人;隶属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不能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拥有人的,上缴国库。
  3.事业单位处罚条例暂行限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布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职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
(六)违背国家限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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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公职人员经商工资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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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
  今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引入了市场机制,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党政机关吸引和择优选用专业化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聘任制不是“铁饭碗”!
  《规定》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务员管理实际的聘任人员管理制度。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内,聘任人员是公务员。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聘任人员就不再是公务员。
《规定》对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哪些具体举措?
  何为聘任制公务员
  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职位设置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招聘程序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选聘程序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
  符合条件可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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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奖励等依据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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