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总论有哪些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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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民事总论的重要知识点
  考研生在准备民法民事总论的复习时,需要把重要的知识点梳理清楚,才能更好的进行。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民法民事总论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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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三原则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结合成为现代民法健康发展的根基。
l 权利神圣原则:基于利益的永恒性和终极性,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能获得法律恒定的保障。因此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并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之一。
所谓民事权利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经公正的法律程序,(国家)不得限制或剥夺,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⒈人格权神圣。包括自然人人格权神圣和法人人格权神圣,其中前者更具有终极性,因此在法人团体力量极度膨胀对自然人乃至整个市民社会的秩序遭到损害时,应捍卫更具终极性的自然人人格权。
⒉所有权神圣。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在遵守法律、不危机他人和公共利益时所有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并为其他财产权的保障奠定了逻辑基础。表现在: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广泛性上,即通常不受限制;个人所有权的内容上,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受保护的绝对性上,神圣不可侵犯,除非经过正当程序和合理充分补偿,否则国家不得征收。
l 平等原则。【CL&3】这是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
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a主体资格平等。任何人因出生而当然平等享有权利能力,不因身份、性别、地位和其它原因而差别。
b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意志自由,不得强加于人。
c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平等原则强调主体在资格和具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排斥以不合理原因为根据的特权,但是不排斥合理差别。
⒉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a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对等。这不是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绝对相等,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中既可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和歧视现象存在。
b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代价,双方取得利益和义务应大致相当,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遵循同质救济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l 意思自治原则。这构成了民法的灵魂,揭示了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节机制。
l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其真谛在于尊重选择,其基本点在于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
⒈自主参与:自己判断并选择,除受法律限制之外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⒉自己负责:自主参与者对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意思自治推崇意见向意思推求责任,有过失必负责任,无过失则无责任,这就是过失责任原则。
l 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因:意思自治是对公权的抵御,是私法领域尽量避免公权力侵入的工具。正因为私法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确定其行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人、任何权力的干涉,私法才形成了与公法完全不同的性格,并成为公法与私法划分界限的重要依据。因此,意思自治是构造私法体系的灵魂之所在,是私法之所以成为权利法的最重要的原因。
l 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意思自治不能反叛社会的基本公德,受到城市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l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法制。对应的民法具体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公平、诚实、信用的主观善意,并将这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民事关系以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反对不正当行为,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l 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l 内容:诚实信用;利益平衡;授权法官自由裁量。
⒈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⒉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l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必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作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不应随意适用,而应当合理处理一般条款与法律具体规范的关系。
l 公序良俗原则。【CL&7】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l 含义。公共秩序就是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l 作用: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平衡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民社会的安全价值。
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l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事项:违反伦理要求(断绝亲属关系)、违反正义观念(委托杀人)、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人口买卖合同)、侥幸行为(以他人之损而偶然获利如赌博)、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倒卖黄金、外汇)。
l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均属一般条款。所谓的一般条款是鉴于立法者不能罗列一切违反此原则且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而出现新问题时,通过此以弥补不足,作为具体案件的价值补充,即是法院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l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是具有一定规范基础的思想意志型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法规范为基础,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以权利本位、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为本质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层含义:首先要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表现为模型化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法权模型),其次表现为依据所确定的模型化法权关系创设的具体事实关系。
⒈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法权模型,是从市民社会交往关系中提炼出来的、通过民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模型化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抽象性和规范性。
民法正是通过大量的行为规范,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众多利益形态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建立一系列权利义务模型体系,以规范社会生活。
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具体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基础。
⒉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依据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权模型所创设的具体事实关系,是民法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际结果。也只有依据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能实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预期目的。
由于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权模型只是观念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通常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指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l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意义。
⒈市民社会成员从事民事活动形成大量实际的具体社会关系,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抽象为法律概念、整合为法律规范,实际的具体社会关系即被上升为规范意义上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法权模型体系,最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为民法典。
⒉民法是通过以大量民法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权模型体系来规范社会生活的。个人的民事活动,须在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指导下(使其民事活动符合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基于具体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方能满足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按照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要求进行具体的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事实意义上民事法律关系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l 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由表现为法律概念的诸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是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主体之间凭客体彼此联系,联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
l 主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主体资格必须由法律赋予。在我国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还包括国家(在其直接参与民事活动时国家是民事主体)。
l 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民事主体的合理的利益一旦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则取得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
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一定的人身利益。
⒈物。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详见本章第五节)
⒉行为: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行为主要构成债权关系的客体。
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a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特点在于行为结果体现为一定的物质成果或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或服务:特点是行为不产生物质或智力成果,但权利主体的利益可以从行为本身得到满足。
⒊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可以被感知并能满足权利主体的一定需求。智力成果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⒋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指独立、自由、尊严等人的价值,构成人格权关系的客体)和身份利益(构成身份权关系的客体。它表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的相互关系,也指在此基础上取得一定财产利益的可能)。
l 内容要素: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法和过程,即民法通过建立的法权模型(民事法律关系模型)允许民事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实施一定的行为(表现为民事权利)或要求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一定行为(表现为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积极、消极的方面实现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法。
l 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由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是引起变动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变动的事实依据,即从动态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变动的结果(即法律效果,是其效力之所在,或发生,或变更,或消灭)构成。
l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结果即法律效果。
l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义务。
⒈绝对的发生: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而不是依附于既存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取得的方式是原始取得。
⒉相对的发生:民事主体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义务的继受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取得的方式是继受取得。
l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主体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完毕或权利被让渡,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完毕或义务解除。
⒈绝对的消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如债权关系因清债而消灭。
⒉相对的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因发生转移而自其民事主体脱离(非权利义务消灭,而是脱离原主体、改属新主体,表现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考查的相对消灭和相对发生)。
l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发生变化。
⒈主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而发生变更,也包括主体人数的增减。
⒉客体变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发生变化(标的数量增减、标的物的更换)。
⒊内容变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
l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即依照民法规范确认的法权模型进行。民法规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规范原因和法律依据。
l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由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法权模型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法律事实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原因和事实依据。
l 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事件和行为。
⒈事件(自然现象):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⒉行为(不包括无意识的活动):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民法上的行为,其他法律上的行为只要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l 行为的分类: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⒈表意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⒉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主观上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照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先占无主物。
l 行为的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⒈合法行为:符合或不违反民法规范而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⒉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侵犯合同债权的行为,表现为不能履约、拒绝履约、不适当履约、迟延履约。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若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l 通常情况一个法律事实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但是有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才能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凡是要求事实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构成不完全则无效。
2-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能力
l 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民事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其民事能力由法律赋予,它决定了它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依据。
l 民事能力的构成。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构成民事主体资格及其民事法律地位的完整内容。也就是说,民事能力决定了民事主体资格和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l 民事权利能力――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确定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实质取得了民事权利,而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抛弃,也不允许被限制、被剥夺。
l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己取得并独立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意思自治适用的限制,即适用于有意识能力的人而不适用于没有意思能力或意思能力欠缺的人。
l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二者共同构成民事主体资格的完整内容,民事主体不能超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去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的区别在于:
⒈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两种不同的主体资格,内涵不同。
⒉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与主体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的缺失会导致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民事权利能力与意思能力无关。
⒊民事权利能力人人皆有且平等,民事行为能力非人人都由且因人而异。
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期限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从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取得,终止也不仅仅是因死亡而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非依法律规定(如判处死刑并执行)不得限制和剥夺。
l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解:意思能力、取得能力、处分能力和责任能力。
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确定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首先确定有没有意思能力,但是二者不能等同,因为意思能力是完全的自然能力,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来自法律的赋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以取得能力和处分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责任能力为归属和终极体现。
⒈意思能力: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结果的心理能力,即有识别能力(能认识行为的动机和性质)和预见能力(合理判断自己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主要体现为自然人的心理能力(法人的意思能力也是最终体现为自然人的心理能力)。对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的这一事实问题的审查,采用年龄主义和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心志正常者则严格硬性的按照年龄划分且无须审查;对于不正常者采取个案申请并宣告。
⒉取得能力和处分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 / 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 / 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民事主体在意思能力的基础上,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通过一系列选择行为体现的,反映了民事主体的生活能力或经营能力 / 生活质量或经营效果。
⒊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预见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并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是意思能力在民事主体理解自己违法行为和预见违法结果上的表现,因此判断责任能力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标准,即年龄主义和有条件个案审查结合。
2-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l 权利本质上是对行为自由的法律界定,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界限之内的意思自治),是有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利益或行为的认可和保障。
l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l 民事权利的特征。
⒈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法律充分保护权利主体的意思自由,但为了保证权利主体在行使意思自由的同时不至于相互妨害,因此法律对权利主体的自由设定了必要的范围。
⒉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利益是民事主体的追求目的,民事权利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权利主体享有意思自治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基于这个工具实现利益。
⒊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只有被法律确认并取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才是权利。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反映在法律对各种民事权利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l 权利的目的――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利益是民事主体追求的目的,权利则是经过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利益。
l 权利的范围――权限: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权限本质上属于权利的范畴,它一则强调权限人实施行为的意思自由(权利的本质所在),二则旨在实现特定的个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这也符合权利的目的)。
l 权利的作用――权能: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能的总和即构成了权利的内容。
依照权能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能(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即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对权利客体实施一定行为的权能)、请求权能(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和诉讼权能(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诉请国家司法机关给予公力保护的权能)。
l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具体表现。区别在于:
⒈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依据这种资格而获得的后果,具有现实性。
⒉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对立的概念。
⒊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的是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产生的,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除物权、人身权)取决于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
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具有平等性,不因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并且终身享有。而民事权利会因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同,并且通常(某些民事权利是终身享有的如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只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存在,多具有期限性。
⒌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能分离,不能移转、抛弃;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利之外通常是可以转让和抛弃的。
l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⒈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⒉此权利本身可以转移。
⒈权利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无法进行经济评价。
⒉权利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具转移性。
物权和债权。继承权就其性质也视为财产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不单纯属于财产权或人身权,而是以上两者二位一体的权利。
l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⒈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⒉其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
⒈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⒉其权利义务内容相对应,可能是作为,也不能是不作为。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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