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会笑吗伤人会怎么判

别再污名化“抑郁症” 单纯的抑郁症患者只会伤害自己
来源:综合
作者:南方周末 何日辉
  单纯的抑郁症患者只会伤害自己,不会伤害他人。
  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凶杀案震惊社会,死者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身首异处。
  而嫌犯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说嫌犯初中时患过精神抑郁疾病,但小时候性格很外向,比较调皮,喜欢足球、篮球,成长阶段也是很快乐的。
  消息一出,议论纷纷。有评论说嫌犯是自闭症,还因自闭症而休学一年。对此,有网友回应:“请还抑郁症、自闭症一个公道!抑郁症和自闭症患者很善良,请不要污蔑他们了,太无耻了!”
  作为一位长期在精神心理领域从事临床研究和治疗的专业人士,我首先要澄清一下概念:自闭症不是自我封闭,而是儿童孤独症的同义词,是广泛性发育障碍的一种亚型,以男性多见,起病于婴幼儿期,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言语发育障碍、人际交往障碍、兴趣狭窄和行为方式刻板。可见,嫌犯肯定不是自闭症患者,幼时按照其妈妈的说法是很正常的孩子。所以,请不要以自闭症的名义污蔑“星星的孩子”!
  滕某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有人怀疑这是家长脱罪之举。如果嫌犯的母亲所描述嫌犯自杀的经历属实,则嫌犯有患抑郁症的可能性。但问题是,单纯的抑郁症是不会杀害他人的。如果嫌犯真有抑郁症,那么肯定不是单纯抑郁症,有可能是伴发“反社会性人格改变”,甚至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从心理学角度,抑郁症是出于各种原因导致患者不断自我否定导致的结果,甚至导致自杀。抑郁症患者经常陷入负面情绪驱动下的单向思维导致的恶性循环,逐渐出现很多抑郁症的症状。
  诚然,我们也会看到媒体报道患产后抑郁症的年轻妈妈,抱着自己的孩子跳楼。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妈妈对于孩子的一种爱,是自杀,只不过这种爱是盲目的。
  那么,反社会性人格改变或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和抑郁症是怎样一种关系呢?通常来说,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抑郁症患者在病情发展过程中带来多种人格改变,这是抑郁症并发症,其中一种是反社会性,但往往是患病前患者已有反社会人格。这种反社会性攻击行为一般有明确的针对性,俗称“冤有头债有主”,他们伤害的多是与他有过节的人,不会伤及无辜。
  其二,抑郁症与反社会人格障碍是共病关系。就是说这两种病相对独立,又相互作用。往往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在先,抑郁症在后。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往往和社会难以融合。因为他们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在遇到打击和挫折时,会把责任推卸给他人或社会,心情越来越压抑,最后出现自杀的念头。但临死前,要想办法报复社会。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校园凶杀案、公交车纵火案,行凶者多数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媒体报道甚至一些专家,曾将他们看成“精神病患者”,这其实是错误的。
  话说得再明确一点,便是单纯的抑郁症患者只会伤害自己,不会伤害他人;而单纯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则只会伤害他人,不会伤害自己;如果一个人既伤害自己自杀,又伤害他人,则往往是抑郁症伴有反社会性人格改变,或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很多精神科专家或心理专家对此也没有清晰判断。我们不能再污名化抑郁症,否则是对抑郁症患者和家属的极大伤害。
  (作者为中国心理干预协会理事)
(责任编辑:赵本军 U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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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杀人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人杀人一样对待,刑法同等对待
抑郁症有时候是控制不住自己的大脑和身体,会有自杀和杀人的念头,也就是说患病者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杀人也会和成人一样对待麻?
如果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杀人,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会减轻到死缓或无期,同时民事上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一切损失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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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斩首案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他能脱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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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几乎被“魏则西”事件的热度盖过的“川师大学生被室友砍头案”,有了新的进展:成都警方发布了对于嫌犯的法医精神鉴定结果,其内容为&&
原标题:川师大斩首案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他能脱罪吗?昨天,几乎被“魏则西”事件的热度盖过的“川师大学生被室友砍头案”,有了新的进展:成都警方发布了对于嫌犯的法医精神鉴定结果,其内容为&&【嫌犯患有抑郁症,其违法行为认定为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很快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以及网友们的强烈争议。其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作为一种当今社会很常见的心理疾病,如果我们真给“抑郁症”杀人开了“免责”的大门,后果会怎样?今天,我们就专门来说说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说说凶嫌被认定患有的“抑郁症”。因为目前网上很多人对这个病症其实并不是很了解,大多是“道听途说”,这对客观公平的认识这起凶杀案,也没什么好处。耿直哥下面列出大家对于本案的质疑,并尽力根据事实来回答。“抑郁症”患者不可能杀人,因为抑郁症是厌世,只会选择自杀?在“抑郁症”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都惊了,觉得“抑郁症”这个结果肯定有“黑幕”,因为很多人都认为,患上抑郁症的人最主要的特征是“厌世”,“不想活了”,所以只会选择自杀,又怎么可能会去伤害别人?但根据相关专业网友@疯疯癫癫关一起的说法,认为【抑郁症只会伤害自己,不会伤害别人】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抑郁症中除了那种消极厌世、甚至于会去自残甚至自杀的表现外,还可能出现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极端表现&&这就是“躁狂”。因此,只是单纯抑郁的人,通常也被称为“单相抑郁”,而抑郁和躁狂并存的人,则被称为“双相抑郁”。而正如“双相抑郁症”的英文词汇“Bi-polar”所描述的那样(Bi是“两种”的意思,polar是“极端”的意思),因为患有这种心理疾病的人会同时拥有“抑郁”和“躁狂”两种情绪交替出现,所以他们除了会有普通抑郁病患者厌世、自杀的表现外,也会出现“躁狂”心境下的行为表现,比如易怒,充满攻击性,爱与人较劲,失眠等等。而如果我们愿意稍微做点调查,而不是人云亦云,就会发现国外很多犯下恶性案件的凶手中,有一部分就都曾被鉴定出患有“双相抑郁症”,其中在作案时他们基本上更是多处于躁狂状态。一个案例是2009年时,美国一个34岁的男子因奸杀一名19岁女孩被抓,但该男子不仅当即认罪,表示自己患有“双向抑郁症”,作案是因为没有吃控制病情的药物。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极度懊悔,甚至恳求法官判自己死刑,而不是终身监禁,免得自己再受这种折磨,并殃及他人...甚至于,就连单纯的“厌世型”抑郁症患者,也会有杀人的行为。一位名叫Donna Fitchett的母亲,就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觉得活着是受罪,于是在2005年时她谋划了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同吞安眠药自杀的计划,为的只是不想让孩子也活在这个她已经彻底失去希望的人世。但因为药物没起作用,她最后竟然掐死了自己的两个孩子。而国内关于抑郁症母亲杀死亲生孩子的案例也相当多。但鉴于我国有些网民的阅读理解能力实在有限,耿直哥这里必须专门告诉这类人:此处所写的内容,仅仅是为了澄清大众认为“抑郁症只能是自杀,不会具有攻击性”的误解,而并不是在给川师大案件的凶嫌开脱。为什么川师大案凶手入学时,学校没有查出他有病?这也是很多网友乃至媒体都在质问的一个问题。他们认为,即便凶嫌的家人没有告诉学校他的抑郁症病史,学校也应该可以查出来。于是,大家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学校没有发现他有病,那么他的“抑郁症”就肯定是花钱“买”来的。但事实同样并非这么简单。根据@疯疯癫癫关一起给出的专业解释,抑郁症存在一个“缓解期”,在这个缓解期里,患者会表现得和正常人无疑。因此,这便令完全不知他有抑郁症病史的学校,难以在他的“缓解期”里发现他有抑郁症,从而令他的病症被成功隐藏。可他杀人的时候发病了吗?而即便他发病,能否因此获得“从轻处罚”吗?接下来是所有人都最关心的问题:数刀将室友的头残忍砍下的凶嫌,在作案时真的因为“抑郁症”而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了吗?他会不会因为这个有“抑郁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就被从轻发落呢?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们的刑法规定,只有当一个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时完全对自己的行为和意识失去控制时,他才可以免责;而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在正常时作案,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刑法中还有规定说,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作案时,仅仅部分受到精神病影响,尚未完全对自己失去控制,那么他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发落。注意,这里法条用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从轻发落,但也可以不从轻发落。一切,还要看具体的证据,以及法官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他的杀人行为。这里,耿直哥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的情况。比如,还记得上面那个美国2009年的案子吗?最终那个双向抑郁症患者在2012年被判了死刑(美国佛罗里达州有死刑),而且他的律师上诉后,2014年佛州高院维持了死刑判决。为什么?根据此案的判决书,虽然辩方和控方的专家都认为这名凶手确实患有“双向抑郁症”,但是他描述自己杀人的理由&&被自己头脑中幻想出来的一个人教唆&&在控方的几位专家看来,与他的病情并不十分相符,因此认为他在奸杀那名19岁的少女时并不处于“行为和意识失控”的“发病”状态,并认为他夸大了自己作案时的病症。于是,在这样的证据面前,陪审团最终认为辩方“作案时精神病发”的说法是假的,认定该判他死刑。至于2010年发生在澳大利亚的那个重度抑郁症的母亲掐死自己两个孩子的案子,澳大利亚法庭同样判了这位母亲重刑&&入狱27年。法官的理由是:虽然这位身患抑郁症的母亲认为杀死孩子才是对孩子最大的爱,但这是她完全自私的想法,杀害孩子更是背叛了孩子们对她的信任。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位母亲在杀害孩子前曾写信给自己的心理医生,向对方告别,并给孩子的父亲留言,说要带走孩子。这更令法官与陪审员一致认为,她杀人时并不是精神失控,而是蓄意谋划。上面这两个来自国外的案子,都说明了一件事,就是在国外的法庭上,即便凶嫌有证据证明你有精神疾病,但法官和陪审团仍然会根据你犯案时的具体证据来认定是否接受这一辩护。至于国内,耿直哥检索我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子。其中一个发生在山东的杀人案,凶手在杀害了他怀疑出轨的妻子后,经鉴定发现有抑郁症,但主要还是因为他作案时正好发病时,所以法庭最终判了他无期。而在另一个同样发生在山东的案子中,经鉴定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的凶手,却因为在杀害自己的婆婆时仅仅处于“轻抑郁状态”,所以法庭认为她的抑郁症“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是因为她主动自首,积极认罪,最终才判了她无期。上述两个案子都说明,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凶嫌的量刑,还是要看他们作案时的具体情况,是否处于发病期间,有多严重等等。另外,这两个都发生在农村家庭的案子也证明,“抑郁症”并不是网上某些借机煽动舆论的公知大V所说的,是什么“有钱人逃避罪行的法宝”。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无知甚至阴险的体现。但话说回来,其实国外的心理学界对于法院的这种判决方式,也存在争议与纠结。去年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台的一篇回顾2005年这个杀孩子的母亲的报道中,就指出虽然心理学界认为抑郁症确实对这名母亲乃至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凶嫌,在认识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上造成了明显的影响,但在法律界看来,这种影响却往往不足以达到那种令人不知善恶是非的“精神障碍”状态。所以,在法庭上用“抑郁症”来作为辩护,往往效果欠佳,充满争议。总结川大案件到今天为止大家应该接受的事实是:1、抑郁症患者不仅只有厌世和自杀的表现,也是存在伤人的可能的 。2、抑郁症患者不发病时跟正常人无异,我们能做的事情他们都能做,没有能力上的丧失,因此也难以被检查出来。3、法医精神鉴定结果是抑郁症的嫌犯,并不一定会被法庭给予减轻量刑的审判结果 所以,虽然今天成都警方那边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杀害室友的凶嫌滕某有抑郁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滕某是否真的会因此就被从轻发落,现在就下定论还为时尚早。因为真正的战场在法庭上,而能决定滕某命运的,最终还是具体的证据。 最后,耿直哥也支持家属重新申请给凶嫌做精神鉴定,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为了让案件更严谨,更公平。但耿直哥也呼吁家属尽量通过律师发出专业的控诉,这样更有利于网友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和认识此案,而不是被情绪带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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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只要是在可以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是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判不判死刑是要依照犯罪情节来判的,而不是杀了人就要死刑,如果不能取得被害人亲属原谅的话很难上诉成功,而且症好像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种类之一。(一)症患者杀人,一般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与正常人杀人无异。至于与抑郁症相关的其他情节,法官可能酌情考虑。但是,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抑郁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但是,如果因为抑郁症严重到导致犯罪嫌疑人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是(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三)一般症是不会导致失去控制行为能力的。因此,最有可能的还是(一)。很遗憾的是,刑法中判断的精神病,不是以医学判断作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嫌疑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标准。比如强迫症,很可能你只是忍不住反复洗手,和你不能控制杀人没有关系。因此,抑郁症即使是精神病,也不代表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具体地说,一般的一个抑郁症患者,是很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以及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因此,是不能减刑的。除非,他因为抑郁症导致其他并发情形,彻底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医学的作用就是证明他的症状包括哪些,而法官的工作是从医学报告中判断他的精神病是否影响他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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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抑郁症的病人,国家对他在量刑方面有何处置?
对于有抑郁症的病人,国家对他在量刑方面有何处置?
江苏 - 苏州
要看情况的一般没有量刑上的考量要想量刑轻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2条律师回答
可以从轻处罚。
需要做刑事行为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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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3、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量刑会轻一些
你好,有可能
根据你刚才的表述,此人已经构成犯罪,可能会判处5年以上刑罚,当然这只是刑法的规定。不是必然会这样判,具体要结合案情判断,要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情节、有无立功、证据、以及律师的辩护力度。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会隐瞒一些关键的情节,你可以先请本律师先会见、阅卷,然后为你正确判断。案件到这个阶段,及时的与犯罪
根据你刚才的表述,此人已经构成犯罪,可能会判处5 年以上刑罚,当然这只是刑法的规定。不是必然会这样判,具体要结合案情判断,要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情节、有无立功、证据、以及律师的辩护力度。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会隐瞒一些关键的情节,你可以先请本律师先会见、阅卷,然后为你正确判断。案件到这个阶段,及时的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是案件的关键。你可以请律师进行会见,了解犯罪具体情形及罪名,提供法律帮助,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需要请律师,你可以点击本律师头像,有本律师的联系方式 (本律师是刑法专家律师,你可以百度搜索我的名字,有我具体办案的案例)
只对打人行为承担责任,要看对方是否构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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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量刑。只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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